管唯是一名拥有25年从业经验的司法精神鉴定师。在刑事案件中,他常常遇到伪装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企图借病脱罪。装傻、扮癫、撒泼……种种“表演”在他的审视下大多原形毕现。“越是夸张的,越露痕迹。”管唯这样总结。
管唯表示,从事司法精神鉴定需要从大量证据中寻找线索。资料越丰富,我们的判断就越接近事实。
他回忆起王彪案。2004年,上海一户人家遭遇抢劫,其中姐弟二人当场死亡,另外一名受害者身中十三刀,高位截瘫,唯一没有受到伤害的是家里四岁的孩子,作案的正是王彪。
嫌犯被带回上海后,他从方方面面显示出自己患有精神病,办案民警对此很怀疑,找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是“王彪目前患有精神病,但作案期间是否患有精神病,不能确定”。无奈之下,警方再次找到了我。
王彪案的材料中有11张光盘,我发现,在辨认现场过程中,他没有表现出任何言语、眼神、行为的异常。但面对刑警和(先前的)精神鉴定人员时,他就表现出各种违反常态的行为:胡言乱语,痴笑等。
在审讯过程中,王彪已露出许多破绽:观看家人的口供录像时,他目不转睛,谈及家人时,他流露出歉意与内疚——精神病人通常不会有这样的情感表达。
资料显示,他曾两次因抢劫罪入狱。首次在大庆监狱期间,他表现良好,获得了多次减刑。第二次入狱(呼兰监狱)后,他特别计较自己的有效奖分(此分满80分能减刑一年),这说明他在服刑期间的目标非常清晰:为自己减刑,提早出狱。
更关键的是,警方后来找到了王彪在大庆监狱服刑时认识的狱友。对方供述:曾与王彪在出狱后一起作案,并且彼此约定,“一旦被抓,不能供出彼此,还有假装精神病”,这证明他一早有过这样的想法。后来我们还调出了他母亲的病史资料,他母亲曾经患过精神病,所以我们估计,他是在模仿母亲的病征。
王彪作案后,曾在云南、甘肃等多个地方居住生活,有完全的自理能力。这说明他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很小。但不代表没有,比如还是要排除偏执型精神病的可能。这类病人可以有正常人的智商、情感、思维逻辑等。他之所以成为一个病人,是他在思维上出现了某一个障碍,呈现病态。他可能因此产生了某一个强烈的偏执观念,我们叫作妄想。比如曾经有个案例,一个男的怀疑自己的妻子出轨,并产生被害妄想:妻子要与情夫合谋杀害自己,于是他先动手将妻子杀死。这种病人的作案可以是很周密的。通过专业的面对面的问询测试,可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图为王彪接受审判
通常只要被鉴定人还活着,我们一定会当面测试,主要通过询问和交流,观察被鉴定人的反应和举止,越是夸张的表现越有可能是装的。
我曾经碰到一个人,他在看守所内故意将排泄物抹在身上,这一看基本上就是装的。精神病人通常并不会做出生理方面倒错的举动,比如吃不该吃的东西,把脏的当成香的等。在大脑没有器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不太可能丧失生理方面的认知。即使真正的精神病人出现违反生理常识的奇怪举止,他一定会给出逻辑自洽的、完整的解释。但伪装者就很容易识破,他们往往没有任何来由地作出些奇怪举动。
王彪就是很明显的那一类。见面时,他摇头晃脑的,总是回避我们的眼光,有时甚至朝我们吐口水。你问他什么,他不答你,但几句话总会绕回:“有人害我”、“都是听到的声音指使我杀人”这一类的话。这种(表现)在专业眼光看来,就是主动暴露意图明显。
谈了几十分钟后,我走到他身边,给他递了一支烟——这也是一种测试,曾经有个犯人,接过烟时倒着抽,把烟草塞进嘴里,而他又没有智力问题,一下子就暴露了。王彪接过了烟,正常地抽起来。临结束时,我冲他说,别装了,装什么装。他冲我辩解:“装病有意思吗?你们害完我家里人,又来害我。”我听后笑了,精神病人不会产生这样的辩解行为。
司法精神鉴定与临床精神鉴定最大的不同在于无病推定的原则。除非有力的证据指向被鉴定人确实患病,如果存在多处疑点,鉴定意见仍应倾向于无病。在王彪案中就是这样,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案发前后存在精神异常。在面询王彪之后,经过警方再一次地补充材料,我结合了多方面的证据,最终给出了“王彪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鉴定意见。
后来,检方为了慎重起见,聘请了专家委员会鉴定作出第三次鉴定。鉴定结果和我们完全一致。后来他两次出庭受审,我都有旁观,他之后完全放弃装病,在庭上对答如流,举止非常正常。
这个案例的唯一遗憾,是我没有在他执行死刑前,得到他的亲口承认。这样的案例于一个鉴定师而言是非常难遇的。因为我们关于伪装精神病的鉴定结果,往往是没有百分之百的证据去验证的。除非当事人亲口承认自己装病。
也出现过鉴定错误的时候。我曾经接手过一个山西故意伤害致死的案子。案子交到我手上的时候,已经有一个鉴定机构给出他有病、无责的意见了。那是一个有过精神病史的男人,通过问询和测试,以及一系列材料反映,我当时也给出了有病、部分责任能力的意见。但是案子若干年后又被送回来,再要求重新鉴定。
原来,最初递交上来的材料中有造假的成分。可以说,我们的工作必须建立在对公检法系统的信任上,经过公检法认可的材料,我们去分析、使用;但如果交上来的材料本身就有问题,再加上被鉴定人本身具有精神病史的体验,他主观上又刻意伪装,确实非常难以区分,不过这样错误的案例很少。
其实外界对我们的工作很多时候是有一种误读的。有时候,鉴定结果不符合民众的期待时,大家就会直接质疑:鉴定结果是假的,是用来帮嫌疑人脱罪的。
举个例子,前年,南京有个宝马撞车案,肇事者以190多码的速度撞上一辆马自达,导致马自达上的两人当场死亡。
后来鉴定结果出来,诊断宝马车主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简称“急短精”),发病率不到1%,是特别罕见的一种精神病。
我当时也关注了这个案件,第一反应的判断是这个事主绝对患有精神疾病。事发的时候是白天,他把车开到190多码的速度飙车。我们用常理推断,一个常人会这么做吗?白天市中心里,开到这么快的速度意味着自己很有可能被撞死。
我曾经碰到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发生在临沂,事主被当时的媒体称为“女版药家鑫”。这个女司机在撞伤一对母女后,将自己的衣服都脱了,赤身裸体挡在救护车前,阻止急救,后来甚至从急救人员手里抢下那个受伤的女孩子直接往地上摔。
后来我们经过测试,鉴定她确实患有“急短精”。这种病就是这样,突然发作,患者会在发作时快速达到一个非常混乱的精神状态,他的社会功能整个被摧毁,但会在很短时间内再次恢复正常认知。像“急短精”这样的精神病是很难模仿出来的。
为什么要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弱势吧,真正的患者自己也很痛苦,很煎熬。社会应该给予弱势更多的理解与帮助。
这涉及到刑罚惩罚的意义,是要减少和预防犯罪,还是要以牙还牙?这不是个同态复仇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