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桐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北京 100083)
浅析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在高等林业院校的发展
徐 桐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北京 100083)
20世纪60年代建立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经80年代以来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10多年,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及涉及的相关学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依托考古学及建筑学等学科进行的高校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已经难以满足诸如文化景观、历史园林、乡土遗产等与土地景观关系密切的特定遗产类型的研究及保护需要,这成为林业院校风景园林、园林设计、植物学等学科的发展优势,并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契机。从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趋势的角度,结合林业院校文化遗产保护学科的现状,论述了林业院校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学科优势及特点,浅析了林业院校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和潜能,以期帮助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拓展专业知识和就业方向。
林业院校;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建设;发展潜能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这反映了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自20世纪60年代建立以来,历经半个世纪的迅速发展,涉及领域及学科日益拓展,90年代出现的文化景观、历史园林等特定遗产类型成为林业院校利用原有优势学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契机。
当代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后,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设定了“纪念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遗产类型、保护的视野、领域及所需支撑的学科。
在当今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方面考古学、古建筑保护等学科虽在遗产保护上仍具有较大优势,但在特定遗产类型上,城市规划学、风景园林学、植物学、农学等学科,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活态遗产的保护也非单一学科所能支撑,需要越来越多的学科合作才能充分认识和挖掘出遗产的价值,并进一步制定出更加科学的遗产保护方案。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地探讨林业院校发挥优势学科的潜能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期帮助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拓展专业知识和就业方向。
(一)文化遗产保护向多领域拓展
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脱胎于18-19世纪欧洲文物建筑、艺术品修复与保护时期,历经了1931年《雅典宪章》、1964年《威尼斯宪章》和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宪章体系,并确立了“纪念物、建筑群、遗址”3大类别下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此后文化遗产保护视野开始逐步拓展并细分。由于《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修订,增加了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1987年)、文化景观(1992年)、遗产运河和遗产线路(2005年)等特定类型遗产,并成为“纪念物、建筑群、遗址”类别下的特定子类。此外,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乡土遗产、历史园林等特定文化遗产类型也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
(二)文化遗产保护向多学科拓展
18-19世纪,欧洲文物建筑修复与保护的理论思辨和实践的代表者主要有法国的建筑师维欧勒·勒·杜克(Viollet-le-Duc,1814—1879年)和英国的建筑师斯科特(George Gilbert Scott,1811—1878年),他们是文物“修复派”的代表;而英国艺术理论家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年)和画家、建筑师莫里斯(Williams Morris,1834—1896年)则是文物“保护派”的代表。1964年,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里程碑,大量考古学、建筑学、博物馆学、艺术品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到这一时期的文化遗产保护之中。
20世纪80年代,随着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迅速扩展,除传统考古学、文物建筑保护学科以外,部分新的学科参与到了文化遗产保护之中,例如城市规划学科在“历史城镇与城镇中心”保护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风景园林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也在文化景观的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高校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发展日益兴盛,除了传统考古学、建筑学、美术学等学科具有明显优势外,文化遗产保护在教育研究方向上也取得了较多成果。在林业类院校中,虽然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等学科在文化遗产保护特定类型中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大多数学科未形成专门的研究方向,使得一些研究生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方向上的选题也未触及诸如遗产价值评价、遗产保护监测程序、遗产保护措施制定等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实践方面的问题,致使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一)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在我国高校的发展模式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1985年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后的30年中取得了重要发展。一批综合性院校虽非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优势学科,但依托博物馆学等文化遗产保护学科的发展,借助综合院校的优秀教学及研究资源,也设立了新的文化遗产保护学科。目前,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跨学科发展的特征已经基本形成,我国也初露端倪,各大院校设置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学科日益发展。总体而言,我国已有文化遗产保护学科的院校发展呈现以下2种模式。
1.依托传统优势学科向文化遗产保护的纵向延伸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学科主要源自于2个分支,一个分支为20世纪20年代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考古学,另一个分支为20世纪30年代以古建筑研究考察为主的“营造学社”(其主要活跃人物为梁思成、刘敦桢等)。其特点是依托优势学科向文化遗产保护纵深发展。例如,北京大学于1922年成立了考古学研究室,于1952年在历史学系设立了考古学专业;之后,1983年考古学专业从历史系分离出来,并基于此成立了考古学系,2000年考古学系又与国家文物局开展合作办学,并更名为“北京大学考古文博院(中国文物博物馆学院)”,后于2002年正式成立“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2.依托传统优势学科向文化遗产保护的横向拓展
我国高校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学科的另一个主要模式是依托传统优势学科向文化遗产保护的横向拓展,如以考古学和建筑学等学科为优势学科的院校,多主动或被动地开始在文化遗产某些类型上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实践,这些院校有南京大学、同济大学、中央美术学院等。
1972年,南京大学依托考古学科的发展复建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专业,在考古及遗址保护等文化遗产保护的特定领域进行拓展研究,现已形成考古学、文化遗产学、环境考古和遥感考古、文物学等研究方向。
2003年、2012年,同济大学和北京建筑工程大学依托建筑工程学科的发展优势,设立了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并承担了“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技术国家特需人才博士培训”项目。
2004年,中央美术学院以原美术史系和原民间美术研究室为基础,依托美术学科的发展优势,设立了文化遗产学系,形成了文化遗产理论和管理、美术考古、书画鉴定、书画修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美术等研究方向。
(二)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在我国高等林业院校的发展现状
与考古学、建筑学等优势学科相比,林业院校均未形成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学科或专门的研究、教育体系。在具体的遗产类型上,林业院校仅在历史园林、文化景观等少数遗产门类的研究中有所涉猎,而针对“纪念物、建筑群、遗址”及8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的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乡土遗产、历史城镇及历史中心、遗产运河及遗产线路等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开展的研究工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林业院校虽然在其优势学科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课程,但尚未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学科。
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虽然学校在园林学院风景园林、城乡规划专业设有历史园林、遗产廊道、历史城镇等方向的研究生培养计划,但尚未设立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学科。而且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下设的旅游管理系,虽然设立了“世界遗产”课程,但从研究生培养计划看,多集中在旅游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向上,尚未触及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核心内容。我国其他林业院校的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同北京林业大学类似,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学科。
在林业院校中,传统园林设计、风景园林等学科在土地、环境、景观等自然及人文环境中的大尺度要素的研究中具有较大的学科优势,这恰好符合国际及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学科的研究方向,满足了林业院校在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拓展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一)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纵向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纵向发展客观上需要林业院校设置文化遗产保护学科。自1985年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同国际接轨的文化遗产保护在理念和实践上经历了早期的“单体博物馆式保护”向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转变,更注重社区参与和文化传承的“活态保护”,这种文化遗产保护的纵向发展为林业院校相关学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契机。随着文化遗产周边环境被纳入保护范畴之后,传统考古学、建筑学及城乡规划等学科已不能满足上述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而林业院校的风景园林学科教育体系能够较好地弥补上述之不足,成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需求。
这种文化遗产保护的纵向发展趋势及其对林业院校相关学科参与的需求也体现在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操作之中。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申报的几处世界遗产中分别符合《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6条普遍价值(OUV)的衡量标准。例如,1996年申报的庐山国家森林公园(符合ii、iii、iv、vi标准),1997年申报的苏州园林(符合i、ii、iii、iv、v标准),1998年申报的天坛公园(符合i、ii、iii标准)、颐和园(符合i、ii、iii标准),2011年申报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符合ii、iii、iv标准),2013年申报的红河哈尼梯田(符合iii、v标准)等。这些项目在申报文本中都对遗产选址、人文景观设计等大尺度要素进行了价值分析,间接或直接邀请了林业院校风景园林学科的从业者参与其中。
(二)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视野的横向拓展
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不断拓宽也为林业院校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学科提供了契机。早期申请的世界文化遗产主要是1972年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中的“古迹、遗址、建筑群”3大类,这种情况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能够通过考古学、建筑学等学科支撑。然而,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纵向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也在快速拓展,以求有效地挖掘遗产的价值,并实施专业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在横向视野上的拓展为多学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契机,在这些新的文化遗产类型中,历史园林和文化景观2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在保护上需要林业院校风景园林等学科的参与。
1.历史园林保护
“写仿自然于生活或修行环境中”是中国乃至东亚文化中的重要传统,宅园、寺园一体等是众多建筑类文化遗产的常见状态,例如日本京都众多寺庙、中国江南传统庭院、佛寺乃至祠庙(四川眉山三苏祠)等均含园林部分,历史园林要素在这些古建筑类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在世界文化遗产中,我国的苏州园林、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及外八庙等遗产地具有历史园林的性质。这些遗产中的历史园林由于水系驳岸、花卉树木等遗产要素不同于一般的古建筑及古遗址,仍然具有生命活力,需要保护的同时,在管理上也要合理、推陈出新。
2.文化景观保护
文化景观是人类在长期生活及演进过程中对环境适应、改造、设计时融入的精神价值,它也是一种文化遗产类型。1992年,文化景观正式成为《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的特定文化遗产类型,其定义包括3类。①第一类是人类刻意设计及创造的景观;②第二类是有机演进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的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联系或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③最后一类是关联性文化景观。从细分类型及其阐释可以看出,文化景观保护更加注重对景观等大尺度环境要素进行承载价值的挖掘及保护,这正是风景园林学科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因此,林业院校能够在上述3类文化景观保护中起到考古学、建筑学等学科不具备的作用。
此外,在习总书记“乡愁”理念指引下兴起的“乡土遗产”保护中,传统村落在选址及空间布局上具有朴素的人与山、地、水等环境适应的思想,以及诸如挖池、造塔等改造自然环境的手法的保护和研究,均需要林业院校风景园林等学科的支撑。
综上所述,在林业院校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存在重要的契机和潜力,但仍应当依据学科教育发展的不同层次,设定不同的教学目标,见图1。
首先,拓展优势学科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实现这一教学目标,需要在本科教育中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的通识教育类课程,以满足风景园林、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旅游管理等学科学生未来参与工作的需要,并能够将自身专业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需求进行顺利对接。
图1 高等林业院校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建设的目标
其次,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的从业者。为达到这一教学目标,需要根据特定文化遗产保护类型,增加历史园林保护、文化景观保护等更加专业化的学科教育内容,以满足培养文化遗产保护所需工作人员的目的,从而拓展林业院校学生的就业渠道。
第三,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人员。这也是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最高目标,为此有必要在林业院校中设置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另外,林业院校还
应以参与上述特定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为契机,在本科教育阶段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新增学科,同时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林业院校的优势学科培养研究生,目的是培养具有高层次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研究人员。
[1] 刘雨婷.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评述[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4:200-207.
[2] 中国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124-127.
[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459-461.
[4] 单霁翔.文化景观遗产保护[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5:80-95.
(责任编辑 孙艳玲)
北京林业大学2015新进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北京历史建筑‘产权与使用关系’对其保护利用的影响分析研究——以北京史家胡同片区为例”,项目编号200/12160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