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分析

2017-03-30 11:31徐俊杰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3期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界定

徐俊杰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文化产品的传播和交流跨越国界,在当前我国影视作品创作的沉闷大环境下,外国的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日益火热。字幕组作为文化传播的幕后“推手”亦或是“英雄”被推倒风尖浪口,一时间褒贬不一。大体脉络在于简要的确认了事实上存在的字幕组侵权者的身份,并对字幕组试图用以规避侵权责任的“合理使用”以及“免责声明”进行分析,虽然在个人态度上表达对字幕组工作者的同情以及敬意,但对行走于灰色地带的字幕组前景并不看好。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界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3.070

1 侵权者身份的定性

首先对于目前大热的“字幕组”现象,暂且不提文化传播交流以及境外作品引入问题,我们只做法律上的定性的话,笔者认为,如果字幕组没有获得版权方授权,对影片进行翻译,同时公开分享影片内容,尤其是一些字幕组会在影片内植入一些广告,这无疑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规章制度,比如《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应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主观上的“未经许可”、二是客观上的“造成损害”。其中,从主观层次上来讲,由于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任何人要翻译作品, 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而且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影视字幕组为例,很多情况下进行翻译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更不要讲相关报酬的问题,而且翻译影视作品与国家利益并没有很大关联,因此,从主观上来讲都是属于“未经许可”。从客观上来讲,在衡量造成损害过程中,最有效的衡量标准就是行为人在被侵权人身上得到了多少利益,其中,从中得到利益的一方并不包括字幕组的无偿翻译行为,但由于当前市场已经被著作权人侵占,这就已经导致损害了著作权人。更何况,少数字幕组翻译作品中,已经开始夹杂以图片、字幕形式出现的广告。因此,字幕组造成国外影视作品侵权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一直以来字幕组提及“学习交流”的合理使用以及作品中的“免责声明”还能在多大程度规避其侵权责任呢?

1.1 合理使用

字幕组大多是由于兴趣爱好者集结在一起松散组织,并无商业上的营利目的,其成员通常不会认为把自己看作“盗版者”。字幕组通常会根据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中第一条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自身侵权行为的抗辩。

但是事实上,字幕组通常字幕组的翻译对象多为外国影视作品,這类作品由国内例如搜狐之类的门户引入后,创作者以及国内的引入者当然享有翻译的权利。在现有的引进版权商业模式下,通常分为独家播出或者非独家播出。 独家播出模式下,字幕组当然分流了独家播出者的市场份额,而在非独家播出中,一般而言优先播出的频道通常会支出更高版权费用——而这种额外支出,还是会被字幕组抢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字幕组所谓“合理使用”抗辩并不能成立。

1.2 免责声明

目前基本所有的字幕组在其制作的作品中都会内嵌“本字幕由某某字幕组制作,仅供交流试看,下载后请在24小时内删除,喜爱本作品的请支持正版。有的还会特别在其中加入本作品严禁商业用途,一旦发生任何法律问题,本字幕一概不负责任”。

就该条款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了原作的著作权声明,翻译用途,作品排除商业用途,使用时限以及免责内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字幕组基本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侵权性,从而尽其努力做出限制。事实上,这些声明往往流于形式,经不起现实的推敲。无论其关于缩短使用时间,排除商业用途以及其声明用于交流学习的用途,例如24小时删除的声明以及交流学习的用途很容易被否认。因此这类免责并无法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承担。该抗辩依旧无法成立,字幕组的侵权行为还是依照上文的“未经许可”和“造成损害”情况予以确定。

2 文化传播中的“普罗米修斯”

从维护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的角度而言,加上上文已经认定的其行为的侵权性,字幕组似乎已经成为网络盗版的“得力助手”,尽管相当一部分字幕组成员在多数时候近乎无偿的付出了劳动,饱含着理想主义情怀的心血,但由于其行为的不合法性,自身也缺乏应有的法律救济,很容易被盗版商用于牟利,有意无意的成为盗版者的帮凶。

但是现实情况中,字幕组的成果得到了广大观众的赞誉。“幕后英雄”“网络义工”“业界良心”诸如此类的标签已经与字幕组联系到一起,那么此时将“盗版者”这类词汇加之与字幕组身上是否显得言辞过激?

如果我将视角放在信息文化传播交流的大环境中,字幕组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此类对著作权侵犯的相关行为却屡禁不止,这种现象并非仅仅发生在版权保护极其薄弱的中国,世界上著作权输出大国也是如此,譬如美国日本。究其原因很简单,除了我们无法考量的人性中的贪利因素,其根本问题在于受众的共享需求与著作权人的独占利益就是一对基本矛盾,这在著作权诞生之初就存在了。可以明确的是,《著作权法》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旨在通过保护创作者的独占利益来鼓励创作,一方面著作权制度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从而维护其创作的动力,另一方面,只有智力成果被更加广泛的传播,社会文明才会进步而作者才能有更为丰富的创作来源。不可否认的是,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字幕组的翻译分享工作大大促进大量无法在国内的上映的影片的传播。字幕组这一并非我国独有的现象也恰恰体现了著作权者与未授权传播者之间的矛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保守的产权制度逐渐成为文化意识形态和思想传播的绊脚石,加上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存在“以知识产权执法之名,行意识形态管制之实”的现象,字幕组所担当的“免费搬运工”的角色,并且本着分享与交流的原则,无偿为剧集配备字幕方便网友观看,完全出于纯粹非商业的共享心态。 字幕组的成员们已经走在整个信息社会的前端,完成了网络伦理观上的文化意识形态变革。正如一个字幕组成员所说:“损害固然不是好事,但是如果我们损害的是限制本身呢?”

3 利益保护的权衡

上文确认了字幕组在法律上的侵权问题,同时也从文化传播角度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中对字幕组的存在合理性予以肯定。字幕组作为侵权的“盗版者”以及文化传播中的“盗火者”的身份依旧争议不断。而这种争议恰好是现代产权制度在调和当前环境下保护著作者独占利益与信息时代受众需求的这对矛盾的缩影。

笔者的观点比较鲜明,虽然个人对字幕组成员所付出的辛勤劳动以及饱含的情怀深表敬意,但是不得不说,在这个版权保护意识极其薄弱,从来没能将盗窃与盗版这种本质上都是对他人财产的非法侵占行为相提并论的社会中,在这个习惯了“免费”作品的国家里,只有首先完善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树立了全民的版权意识,才是讨论传统版权受到信息时代冲击的矛盾问题。因此无论字幕组的目的多么崇高,行为多么无私,目前在处理“字幕组”问题中,首先应当把他们当作一个侵权者来看待。

至于字幕组的未来,由于商业实践中版权方基本把精力放在打击片源的盗版商,对字幕的盗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所以尽管笔者对字幕组的法律前景上并不看好,但其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拥有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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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5).

[3]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2,(6).

[4]王彤,陈一.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在看似侵权和违法的背后[J].传媒观察,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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