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越轨行为及控制措施研究

2017-03-29 02:09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越轨社会秩序社会转型

●闻 雯 马 跃

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越轨行为及控制措施研究

●闻 雯 马 跃

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期阶段,越轨行为的发生日益增加,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越轨行为是指不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做出违背社会期望的事情,它的产生有社会控制力削弱等三个方面的原因。越轨行为类别有三类,在分析三种不同的越轨行为基础上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此减轻越轨行为带来的危害和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转型时期;越轨行为;社会秩序;和谐发展

当前中国正在由以农业经济为主及家庭控制的传统社会向以工业经济为主的科技社会转变,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由传统政府管制的计划经济转为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导致了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一剧烈而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中,诸多社会制度规范的实效性降低,不再能发挥出在原有社会结构中的功效,对社会的管理功能降低,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失去了原有的平衡,无法恢复其正常的功能状态,这就是所谓社会结构的失调。社会结构失去了平衡,社会秩序变得混乱,社会问题和越轨行为日益凸显出来。

一、越轨行为的定义

越轨行为是指不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做出违背社会期望的事情。在西方国家,酗酒滋事者、赌徒、吸毒者,都被归类为越轨行为者,学生逃课、迟到早退也是越轨行为;在新加坡,甚至公众场合吐痰、穿着不合场景也是一种越轨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有可能成为越轨行为者,例如闯红灯、随手扔垃圾等,我们中的任何人都会在特定的情境中打破被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范。越轨行为有的危害甚微,有的危害较大,在社会转型期,一些越轨行为变得越来越明显,而且危害性越来越大,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对象。

二、社会转型时期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

转型时期社会成员做出越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因其难以适应新的社会制度与规范,尤其是社会制度与规范的强制性激起他们的反抗情绪,有意或无意做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结构的平衡状态被打破

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由各种子结构组成(家庭、政府、企业等组织),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维持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社会秩序要靠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当各种规章制度与社会结构相匹配时它自然能为社会成员接受并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制度的变革,社会的子结构发生变化,各种子结构之间也在重新整合。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规章制度显然变得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结构,新的社会制度一时间让其社会成员难以接受,因而越轨主体会做出一些反叛行为。

(二)社会主体间利益的多元化

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社会结构重新整合而来是社会利益的复杂化与多元化。原有的主流价值体系受到冲击,新的价值体系尚未牢固树立,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多元的价值观念导致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按照自身的行为准则活动,争取本群体利益的最大化,而指导社会结构运行的主流价值观,社会成员不确定是哪一种,由此转型时期越轨行为大量出现。

(三)社会控制力的削弱

转型时期是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和旧的制度消亡的过程,然而新制度的建立要面临着不同种类的阻挠。在原有的社会规章制度下,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经过长时间的磨合达到相对和谐的状态,此时社会统治阶级的权威性就彰显出来,对其社会成员的控制力比较强。当原有社会结构的平衡状态被打破,新的社会制度还不健全,新型权威的确立需要一个过程,权威的降低使得社会的控制力削弱,因而越轨行为在此期间就容易涌现出来。

三、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越轨行为的类别

(一)群体性越轨与群体事件

群体性越轨行为是一种自发的、有组织和有目的的行动,狭义的群体性越轨行为是指集体越轨行为。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一些社会个体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时,出于追求与实现其利益的目的他们便会自发的组织起来,行动一致。二是无组织的群体一致行为,他们的聚集仅仅是因为有相同的兴趣爱好或者共同的信仰,例如骚乱、暴动事件。群体性越轨行为的产生和当事人的相对剥夺感有关。相对剥夺感其实是一种快乐指数,可以用N来表示,N=实现值/期望值,当N>1时,人们就越能达到自身对某件事情的期望,相对剥夺感就越低,当N<1时,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就越高,现实与期望差距就越大。相对剥夺感越高人们的不满足感或不满意感就越重,对社会的规范准则的反抗情绪就越重。当人们普遍存在相对剥夺感时,容易引发群体一致的行动。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中国式的概念。它是由社会矛盾引发,具有共同利益的一群人聚合起来,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通过静坐、游行、抗议等方式表达自身的诉求,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的行动。群体性事件可能是比较平和的,也可能演化成破坏公共财物、冲撞社会秩序的暴力事件。由于群体性事件会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常常被政府界定为负面越轨行为。

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多发,与社会快速转型、市场化加深、城镇化加快等因素相关。在这些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政企勾结,较大规模地伤害了相关民众的基本权益,这些群众有的没有正常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于是采取了集体行为的方式进行利益诉求,以求问题的合理解决。当然,群体性事件也有因政策宣传不到位、某些人恶意鼓动而造成的。近些年,在征地拆迁、企业裁员等方面,经常发生群体性事件,成为政府和社会关心的重要问题。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与社会权力机构、社会利益分配机构、利益表达渠道有关。在一段时间内,政府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压制方式应对群体性事件,由于没有解决当时民众的基本利益问题,所以看起来群体性事件表面平息了,但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甚至积累了社会矛盾和问题,形成了更大的社会风险。近几年中央要求把维稳和维权结合起来,多考虑民众的基本权益,用法律、群众工作、协商等方法化解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处理得到一定的改观。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仍然是政府和社会关心的重要问题。

(二)掌权者越轨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批判理论在学术界的盛行,一些学者开始思考社会控制并对司法的公正性进行了广发而热烈的讨论。批判理论在分析现代社会中的权力现象时,集中批判权力及其行使过程中的不公正。掌权者对手中的权力行使不当,以权谋私、不合法的运用权力,甚至自身就是违法者。因此,政府的形象受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遭到了质疑,由国家靠强力实施的社会控制越来越难以为群众所接受。在社会控制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的越轨行为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人员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掌权者为了达成共同的利益官官相护,默认他们之间的越轨行为可能会促成“越轨性亚文化群”的形成,掌权者的这种行为给其在行使行政权管理社会时带来困难。掌权者越轨的现象在我国社会中大量存在,他们的行为与行政司法体制和政治文明建设相关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三)网络型越轨

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给经济活动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它成为人们比较自由地表达观点和感受的社会空间,成为社会监督的工具,“互联网+”也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引擎。但是,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和随意性,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社会问题。虚假信息、淫秽视屏、反党反共等错误言论的传播不仅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还会动摇人们的价值观,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在保障互联网积极功能的前提下,规范互联网管理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四、针对当前中国社会越轨行为的控制措施

社会控制是指管理与制约一切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问题十分复杂,维持社会稳定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而且其地位越来越突出,加之政府在推进经济高速增长、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所以,学术界对政府实施的社会控制十分关注。当前社会处在社会转型期,越轨行为日益凸显,对越轨行为的控制也不应泛泛而论,从稳定社会秩序与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控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积极稳健地推进改革,制定适宜的社会政策

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变迁并重组的过程,滋生大量的越轨行为。为了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应该周密、慎重地推进改革,尽量减少社会解组现象的发生。体制改革是利益结构重新调整的过程,这一过程与经济全球化相连接,必然会形成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是改革的受损者或改革的代价。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应该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使受损者的利益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可制定激励制度,对于遵守社会规范制度的社会成员给予奖励,以激励他们做出社会所期望的行为。而对于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采用负向激励手段强化社会规范制度。

(二)加强事前控制工作,建立有效的社会预警系统

社会转型会带来一定的社会不稳定甚至是社会动荡,为了实现社会结构的平稳过渡,政府就要避免较大的社会危机出现,因而需要建立社会预警系统,防患于未然,做好事前的控制工作。社会预警系统就是监测当前的社会状况,以便于及时发现潜藏的隐患与问题,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缓解矛盾、化解危机。因而建立一套完善的测量社会问题的指标体系,在有效的监测组织环境下进行监测,收集数据与资料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有利于对社会的科学管理。

(三)加强法制建设

在中国步入现代化以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法制体系已经提上议事日程。韦伯在研究法律时区分了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与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实质合理性的法律是由法律以外的意识形态系统,如伦理、宗教和政治的价值观支配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靠逻辑分析揭露事件事实与法律相关的本质。他认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现代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需要走向形式合理性。我国的法制建设不但涉及一套新的法律规则,而且与司法、执法的组织体系有关。科学的法律体系、有效的司法和执法组织、公正的司法,这些是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而公民参与和监督则是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迎来一个新的局面。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关系到改革能否深入进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会造成越轨行为的出现,例如分配体制的不完善,贫富差距加大导致一些人在不正确的对比中出现了精神的失落和心态的失衡,甚至会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做出负向的越轨行为。为了使社会转型与社会结构变迁相协调,必须要对社会中的越轨行为进行多种手段与途径相结合的有效控制,从而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全与和谐。

[1]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上海:三联书店,1998:348.

[2]周庆华,雷洪.试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集体越轨[J].社会科学研究,1996(1).

[3]胡芮.道德失范与越轨现象的理性思考[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4]曾凯.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J].社会研究,2016(4).

[5]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47-271.

闻雯,中共淮北市委党校助教,研究方向:管理学、社会学;(安微 淮北,235000)马跃,中共淮北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安微 淮北 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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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947(2017)05-0026-03

2017-09-29

责任编辑 何周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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