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李某
事件发生时间:2017年1月19日
被投诉的企业或服务: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天元购物广场
2017年1月19日,本人在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恰巧碰到移动公司举办活动。业务办理完之后,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赠送了20张天元购物广场面值100元的代金券给我。代金券上盖了天元购物广场财务处的章子,标注该代金券的有效使用期是一年,并说明最终解释权归天元购物广场所有,但代金券上没有写明活动期限到何时截止。我多次询问天元购物廣场的工作人员,对方答复:“没有截止日期,可以随时使用。”
当日,本人在天元购物广场前后共使用了15张代金券,还剩余5张。第二天,我再次在天元购物广场消费想使用代金券结账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代金券已经过期无法使用,还称有什么疑问要找移动公司。代金券上明示了“最终解释权归天元购物广场所有”,对于这样的说法,我显然无法接受。但是,我与天元购物广场的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交涉却仍然未果。无奈之下,我只好向第三方网络维权平台“消费保”进行投诉,希望得到消费保的帮助。
在消费保投诉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调下,天元购物广场的负责人张小姐表示:“代金券标注了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只要用户去移动公司调整参加活动的时间,还在一年内,该券依然可以正常使用。”最终,事情顺利得到了解决,我对本次调解非常满意。
【杨河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上例中,客户接受的情况下,移动公司赠送代金券的行为属于有效的赠与行为,双方赠与合同成立。在合同层面上,移动公司有义务保证赠与的物品无瑕疵。同时,天元购物广场既然已经将盖有天元购物广场财务处公章的代金券交给移动公司,即表示愿意为代金券上所承诺的事项负责。代金券上没有标明日期,这本是天元购物广场的过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