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阳国秀:民间借贷中追债行为需规范

2017-03-29 14:23李欣
民生周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债务人债权人

李欣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仍显薄弱,放债人利用金融和法律及政策的中间地带“大行其道”,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值得关注。

由于资本需求矛盾进一步加剧,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形式,已逐步成为企业和个人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发展势头迅猛。

分析人士指出,相较于行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仍显薄弱,放债人利用金融和法律及政策的中间地带“大行其道”,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值得关注。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熙可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阳国秀提交了“对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不合法追债行为进行立法规范的建议”。

层出不穷

2016年,人民网曾刊发《讨债公司逼死人,警察为何不作为?》的文章。文章显示:2016年8月2日,河南省方城县居民李志国在自家顶楼跳楼身亡。悲剧缘于“讨债公司”的一伙人在他家吃住7天,对其反复辱骂,不让睡觉,逼其还钱。李志国多次报警,而出警后警察以“这是民事经济纠纷,并没有对李志国人身构成威胁”为由消极懈怠,仅仅只是收缴了“讨债者”的木棍。

早在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 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且各地均有对“讨债公司”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案例。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团队注册投资类公司、信息公司从事“讨债业务”,换汤不换药。

实体企业陷入困境

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这些团队手持委托书采取向债务人恐吓、围堵等形形色色办法开展活动。

知情人透露,追债公司的催债方式分为“文催”和“武催”。“文催”一般包括狂轰滥炸式电话骚扰、“说理讲法”、脏话谩骂、张贴传单毁坏名誉等手段;“文催”不能奏效就上“武催”,到债务人单位和住宅聚众围堵、24小时跟踪债务人,威胁殴打债务人,更有甚者还会拘禁、绑架债务人,社会影响恶劣,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发生。

再加上,由于借款人多数是“不知深浅”,最终,债务人在高利贷的压力下不堪重负。

3月11日,北京腾波律师事务所宋维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债权人非法占有或控制抵押物,怠于行使债权,造成债务人大量财物资产流失,实体经济债务人或企业苦不堪言。

2015年7月2日,新浪财经报道,力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浙江力帆深陷民间借贷危机,面临破产清算。从2012年开始,为“缓解经营缺资”,在短短3年时间里,浙江力帆因长期通过1.8%~2%月利率的民间借贷融资,2015上半年负债总额超过1.2亿元,所有者权益亏损接近2000万元,已经资不抵债,深陷破产危机。

浙江力帆只是一个缩影,2014年开始的中小企业倒闭潮一直持续至今。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小时倒闭的中小企业就达300家。固定资产薄弱、经营状况不稳定、筹资能力弱、可用抵押资产少,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创新能力的主体和解决社会就业的骨干力量,中小企业一出生就有先天缺陷。加之信用等级低,中小企业通过银行实现贷款融资变得异常艰难,银企关系较差。在其他渠道融资无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往往只能选择民间借贷融资。但是每月高达2%~5%的短期贷款又让它们苦不堪言。拆东墙,补西墙,漏洞越填越深,贷款金额越来越大。当正常的生产经营利润都不足以偿还贷款,中小企业往往只能选择破产。

建议规范

基于此,阳国秀建议应立法规范。她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两部司法解释,我国对民间借贷纠纷采取普通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分别监管的模式,普通民间借贷纠纷由人民法院立案调整,涉嫌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监管。然而,还是有大量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软暴力”催债行为。就这些行为的本质而言,又并未达到应刑法追究的程度,应当将其界定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更为适宜,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又未将“因合法债权债务衍生的非法追债行为”纳入管理范围。

同时,需限制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委托个人催债的委托代理行为。阳国秀认为,立法应当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但同样也应保护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依法限制老赖、债权人依法维权也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立法应该引导债权人依法维权,而不是通过滥用代理委托进行私人非法追债。

此外,还要明确部分不合法追债行为的监管部门和惩治依据。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对民间借贷中的追债行为进行规定与限制。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合法,但围堵跟踪、扰乱债务人工作生活环境、披露债务人信息、骚扰债务人亲友、聚众围堵债务人单位和住宅、殴打债务人等行为在对债务人造成困扰的同时,也对社会其他公民造成恐慌不良影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据此,建议将上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范围,明确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管理。

阳国秀还建议对民间借贷中,月息超过3%的以发放高利贷为生的食利群体进行打击,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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