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体制现状及对策

2017-03-29 18:45李建大唐敏
中国市场 2017年9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

李建大+唐敏

[摘 要]法医鉴定体制作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司法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中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的合理性问题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等问题日益突出。在传统定式思维以及司法鉴定体制现状的限制下,法医鉴定体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改革。十八大的召开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从而将司法鉴定工作放在一个全新的高度,为了贯彻十八大的精神,必须不断深化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体制。文章主要通过分析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健全法医鉴定体制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法医鉴定体制;司法鉴定;司法诉讼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9.075

司法不公是当前社会中的一大热点问题,这种不公的现状主要是由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无序状态引起的,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并且按照公正司法以及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构的设置,做好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医鉴定体制已经不能够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法治需求。在这种情形下,司法鉴定人员应该认清形势,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加强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1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健全的法医司法鉴定程序

在法医司法鉴定中,由于很多当事人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所以,需要加强鉴定机构的更新,但是在更换的过程中,鉴定机构会对鉴定之前的鉴定意见进行修改,针对这种修改情况,办案机构难以判断出对错,从而增加了办案的负担。若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的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那么难以科学有效地进行鉴定,导致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当前的司法主管部门仅仅在机构审验和审批上存在管理,没有具体地进行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的监管,此外,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由于其经营性质,为了经济效益往往会降低鉴定质量,最终导致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

1.2 缺乏政府管理机构的宏观调整

我国没有法律明确法医鉴定工作的主管领导部门,从而造成鉴定机构不一的情况,外加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除此之外,鉴定机构的设立以及资格审批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法医技术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质量的控制缺乏有效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1.3 没有明确规定受理办案范围

现行的法医鉴定体制没有规定具体的鉴定级别,导致多头鉴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办案效率。一些地方的鉴定机构往往单纯地追求案件的数量,导致办案范围出现了超越现象。部分法医门诊不仅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人身伤害损伤程序的鉴定,同时也受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此外,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会设立伤情治疗诊所,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群众,若无法很好地掌握,比较容易失去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加强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策略

2.1 加强法医鉴定体制改革

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需要改变机构繁多的现状,加强机构的统一和管理。对于机构简化问题,必须在鉴定工作的基础上整理管辖关系,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础上能够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章可循,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先进的体制管理经验,然后结合我國的实际状况,将所有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在一起,进而建立一种统一的管理体系,并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单独的法医鉴定机构,厘清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从而提升法医鉴定的效率,解决多方鉴定、多种鉴定结论的现状。此外,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权威性的鉴定概念,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仅可以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同时还可以提升我国法医鉴定在国际上的形象。

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多元制的法医鉴定体制,通过多元制这一健康开放的法医鉴定体系,进而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法院作为一个中立机构,需要履行法医文证审查咨询职能。建立多元制的法医鉴定体制,可以将原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所属资源用于加强检查系统法医职能部门。法官可以站立在中立的立场上,对鉴定意见进行公正的判断。

2.2 提升司法鉴定人员的综合水平

法医鉴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的高低对整个法医鉴定程序和鉴定质量会造成影响。为了提高鉴定人员的水平,在法医鉴定中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明确规定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为了避免不符合业务水平的法医鉴定工作人员从事该工作,需要建立明确的职业标准,尤其是在资格考试上,将考试制度的健全放在首要位置,从而增强法医工作人员的从业水平,提升法医鉴定的工作质量。还需建立法医工作人员的培养机制,实现高效法医培养和用人单位的对接,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秀人才。

2.3 有效解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位问题

就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在法律和法规方面存在的弊端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来解决。首先,需要统一规定鉴定机构,包括鉴定机构层级以及内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授予鉴定机构应有的资格,鉴定人才条件以及鉴定设备要求都要明确的规定。其次,认定鉴定人的准入资格,对于这一资格的认定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抛弃部门利益和偏见,建立鉴定人资格准入认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司法部行政管理局,其职责是制定法医鉴定人资格的认证标准,并且对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申请进行受理,然后组织相关鉴定人考试。最后,应该审查鉴定意见,质证采取实证主义,从根本上杜绝拿来主义。鉴定意见作为庭审的重要证据,需要当庭审查,并且需要将审查和质证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体系中,审查范围主要包括鉴定人资格的审查、鉴定程序的审查以及鉴定内容是否超出范围的审查。通过规定合理的鉴定范围和鉴定依据,为法医鉴定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基础保障。

3 结 论

针对目前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多种问题,例如,鉴定体制不健全,鉴定人员综合水平不高以及鉴定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全面分析,从而建立有效的法医鉴定体制,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水平,在加强法院系统以及法医鉴定体制的基础上,解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位问题。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法医鉴定管理的规范化和系统化,逐渐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此外,我国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强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使法医鉴定更加合理化,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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