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悦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33)
随笔·漫谈 Essay and Talks
公司过错谁来买税单?
戴 悦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33)
2013年时,摩根大通银行因2008年次贷危机中的不法金融操作与美国司法部以130亿美元和解。因祸得福,摩根大通也因为这笔130亿美元的和解费用,赚得了70亿美金的抵税额。按美国35%的公司税计算,这70亿美金的抵税额相当于把24.5亿美元的税负转至了其他的纳税人。
此类因和解支出而获利抵税的事件在美国并不罕见。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各大金融机构频频利用税法漏洞享受抵税福利。比如2014年,美国银行因为166.5亿美元的和解支出,减轻了50.2亿美元的税负。2015年,标普虽然向联邦和州检察官支付了15亿美元的和解费用,其母公司麦格劳希尔集团却在账本上获益——减轻了2.9亿美元的税负。
2015年10月,历经5年的司法调查和审判,BP石油公司和美国司法部以208亿美元的和解费用终止了其在2010年深海石油泄漏中的过失行为。由于只有其中的55亿美元被明确定义为违反了“清洁水源法条”的罚款,BP石油公司可以在其报税表中将另外的153亿美元作为成本支出抵扣纳税额。换言之,BP石油公司相当于减少了53.55亿美元的税负(153亿×35%)。在2015年9月之前,BP石油公司虽然在清理事故现场和司法程序上花费了420亿美元,由于只有其中的40亿美元明确标注是针对14项刑事罪行的赔偿并且不能享受成本支出的抵税政策,BP石油公司在5年内其实享受了其余380亿美元的抵税优惠。巨额的抵税优惠大大削弱了对BP石油公司过失行为的惩罚。
2014年,韩国现代汽车制造商作为过错公司被侵权受害人告上美国当地民事法庭。虽然法庭判决现代公司需要向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侵权受害人支付7 300万美元的产品质量赔偿,但由于现代公司可以在当年税表中抵扣这部分支出,现代公司实际所承担的金钱惩罚也是大幅度减小。
在美国,无论政府还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人在与过错方公司和解时,本意是要过错公司为其过失行为支付和解费用以到达惩戒目的,而过错公司却一直变向地得到税收获利。那么,过错公司抵扣税额减轻税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在和解中,本应该落实的惩戒目的,结果却助成了过错公司的税收福利,税法的漏洞又在哪里?以上所举事例只是现行法律漏洞造成过错公司“因祸得福”大潮中的冰山一角。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第162(a)条款,纳税人在申报税款时可扣除用于正常商业运行的费用。在以上事件中,通常当事双方在和解书中会将和解条约中要求支付的费用定性为“补偿性”或“救济性”的支出。因而,这些“补偿性”、“救济性”的支出都符合第162(a)条款中关于“正常商业运行费用”的扣除规定。实质上,对于过错公司这些大额支出的本质,大家都心知肚明应是“惩戒性”。根据第162(f)条款,“惩戒性”的罚款不作为正常商业运行的费用,不能抵扣税额。税法第162条款的漏洞就在于,它没有明确指出纳税人“补偿性”或“救济性”的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商业运行扣除税负,也没有明确规定何为真正的“罚款”金额。这就直接导致了过错公司即使经历了漫长的民事诉讼,也普遍选择在诉讼尾期以私下和解的方式与民事受害方谈判。在和解中,过错公司通常愿意在和解中支付更多的费用,以换取对方将和解费定性为“补偿性”或“救济性”,而非“惩戒性”。进而,过错公司顺理成章地利用第162(a)条款在税表中扣除这部分支出。如现代公司,在民事审判中同意对方的所有赔偿要求,只要法庭不将7300万美元明确定性为“罚款”,而只是使用“补偿”和“救济”类别的字眼,以掩盖其“惩罚性”本质。
税法第162条款的漏洞之大,也成为了美国两党共同面对解决的目标。从克林顿政府、布什政府到奥巴马政府,国会两党一直在提议修改现行法律。自2004年起,参议院前任财政委员会主席、现任司法委员会主席Chuck Grassley,也一直致力于修订联邦税法第162条款,以防止过错公司的“因祸得福”,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国家税负转移至其他纳税人。
具体而言,2015年的Reed-Grassley法案中提出修改现行第162条款:政府与和解方在和解条约中不能因税负目的的考虑而更改和解费用的本质;同时,要公布并且明确定性费用是否为惩罚性质;并且,所有具有惩罚性质的和解费用都不能作为162(a)条款之下的商业支出扣除。另外,任何因违反法律向政府支付的费用都不能作为162(a)条款之下的商业支出扣除。尤其当和解一方为政府时,政府要向国内收入局精确汇报此项和解条约里的税负处理方式,以防止过错方在报税时提供不实信息。Reed-Grassley法案的另一举措在于明确了举证责任:当和解付款的性质有疑议时,过错公司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和解付款金额不具备任何惩罚性。
Reed-Grassley法案对于第162条款的修改体现了税法应当具备的原则。如果通过国会两院并且获得总统同意,会很大程度上填补现有条款的漏洞。例如,一旦“任何因违反法律而向政府支付的费用都不能作为162(a)条款之下的商业支出扣除”成为了法律,摩根大通、美国银行、麦格劳希尔集团、BP石油公司等违反了法律而与政府和解的过错公司,都不得在税表中扣除相应的和解费用。2012-2014年的数据表示,美国司法部在和解时普遍不使用明确性的字眼定性和解费用,只有18.5%的和解条款指出和解费用不能扣税。司法部往往使用模糊不清的描述,比如“为解决指控的费用”等。同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只有在15%的和解中明确指出和解费用不能扣税。根据Reed-Grassley法案,无论是美国司法部还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将受到公众的监督,公开和解条约中关于过错一方赔款金额的税务处理方式。当然,Reed-Grassley法案并没有完全弥补第162条款的漏洞。当和解一方不是政府时,过错公司还会使用其惯常手段说服民事受害人同意将和解金额不作惩罚定性。
在1960年代反垄断案件的高潮期,美国国会于1969年大改了联邦税法第162条款,增加了162(g)-针对反垄断过错公司赔偿的税务处理条款。距离1969年已经过了半个世纪,在过错公司利用第162条款的漏洞越来越猖獗的今天,美国政府也不得不加速第162条款的改革议程。参议员Grassley作为共和党的带头人,也很可能会在特朗普总统任期内继续推进第162条款的改革议程。
责任编辑:周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