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地方税务局 吴华英
浅议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江山市地方税务局 吴华英
企业在筹建期间经常会发生一些业务招待费支出,相对于其他扣除项目来说,它既受会计制度约束,也受税收政策约束,这些支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在税法中如何处理,产生的差异又怎样调整?下面笔者就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与探讨,与广大财务工作者共勉。
(一)《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规定,不再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允许企业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根据准则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而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从准则规定我们知道,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属于“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核算内容,而不允许在“开办费”里核算,直接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含该小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用……等等。
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知道,小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用也不可以通过“开办费“核算,在此规定方面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处理是相同的。
(三)《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
目前,绝大部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并无明文废止,仍然有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因此,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一样,依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允许通过“开办费”核算,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业务招待费”科目。
(一)明确筹建期概念,准确把握筹建期含义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期间。从筹建期的概念可以看出,筹建期的结束是以生产经营的开始为标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筹建期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止。
(二)明确最新财税政策,准确理解税法相关规定
目前最新财税政策就是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招待费用,按实际发生的60%计入开办费。而开办费处理则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要么选择一次性进费用,要么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实际上这两种选择是与会计制度不同的造成的不同处理,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而不能理解为既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一次进费用。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并按照税法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计入当期的损益,在企业有经营收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所以笔者认为: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60%一次性在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扣除,不存在5‰扣除限额之说。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已经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那么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始经营之日起不低于三年进行摊销。
所以笔者认为: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分期摊销计入当期的费用,与当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受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5‰双重抵扣限制,按两者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务管理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假设B(business entertainment)代表实际的业务招待费,S(sales)代表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T代表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则T=60%B,且T≤5‰S,要控制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不要超过营业收入的5‰最高限制,那么最高T=60% B=5‰S,则可以得出B=8.33‰S。
因此,企业把业务招待费支出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8.33‰以内时,则可以最大限度利用税法扣除限额规定。因此,企业在每月或每个季度结束时,对当期以及累计以前期的业务招待费与营业收入作对比,如果其比例超过8.33‰,就及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