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静 靳 琼 马 迁 王 贞
2016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综合题难点解析(中级基础知识)
黄 静1)靳 琼2)马 迁3)王 贞4)
本文针对2016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综合题难点进行分析。中级基础知识部分的综合题一般包括审稿题、编辑加工题、案例分析题和案例计算题,要求考生辨析案例,能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对案例加以辨析。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出版活动;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稿酬;著作权
梳理近年来考题可知,审稿题和编辑加工题的稿件一般从教材中直接摘选,一是考查对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二是考查审稿和编辑加工的操作规范。2016年中级基础审稿题(76题)和编辑加工题(77题)均摘自《出版专业基础·中级》教材,围绕出版与出版活动、出版物、出版资源、编辑工作以及出版历史知识等内容,各设置了10处考核点。审稿题偏重对出版核心概念的考核,编辑加工题则兼顾语言文字规范、内容逻辑、出版史等内容。
1. 出版活动与社会的关系
同其他各类社会文化活动一样,出版活动与社会发展也存在着能动性与决定性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社会发展要素对出版活动产生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出版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又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尤其是对社会的文化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单从文化发展层面来讲,出版活动是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能动性体现在:增进文化积累、推进文化创新、优化文化选择、促进文化交流,而并非如76题第一段中所言能对文化发展发挥决定性影响。
2. 出版活动三要素
出版,是指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在我国,出版这一概念强调编辑、复制、发行三位一体,不可分割,即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开展出版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76题第二段中认为的充分条件。
其中,编辑是对作者创作的已有作品进行选择并优化,其工作流程依次为策划、组织、审读、选择和加工。创作过程由作者先行完成,不属于出版活动,而是出版活动的前提。76题第二段中,将“创作”作为编辑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应予以删除。77题第三段中则认为编辑工作除了要对作者创作的已有作品进行选择、优化外,还需要“改编”已有作品,“改编”也不属于编辑工作的范畴,同样应予以删除。
复制是以各种方式根据作品内容制成一份或多份与其内容信息相同的物质产品的活动。复制的过程,就是出版物的商品生产过程。也就是说,“出版物”是已出版的作品,它是复制的结果,而不是复制的对象。76题第二段认为复制的对象是“出版物”而非“作品内容”,显然颠倒了出版活动的生产过程。
发行是指出版单位通过商品交换将出版物传送给消费者的活动。出版物的发行者,即出版物发行主体,主要包括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商。出版单位是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发起者和推动者,是发行活动的起点,决定着可供发行的出版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发行商是发行活动的推动者和参与者。76题第二段认为发行活动由发行商发起,实是混淆了二者的职责。
如上文所述,编辑、复制、发行是出版活动的三要素,这三个要素遵循出版流程,存在先后次序关系,77题第三段论述编辑工作,第四段、第五段却分别论述发行、复制工作,前后逻辑有误,应将第四、第五两段调换位置。要特别注意的是,作品是出版活动的前提,这里的“作品”是指可以转化为“出版物”的作品。76题第三段认为“所有种类的作品”都能作为出版活动的前提,这一看法过于绝对,比如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就不能作为出版活动的前提。
3. 出版物的特殊性
出版物是精神产品内核与物质产品形态的统一,天然地具有精神与物质双重属性,这也是其最重要的特殊性。当然,出版物作为作者和编辑人员的精神劳动成果,其精神产品属性是首要的,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等。消费者购买出版物,本质上就是为了满足精神生活需要而不是如76题第四段所言是为了“物质生活”的需要。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既可能统一又可能对立的关系,也是出版物的特殊性表征之一。正确处理这两个效益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因此,以这两个标准来评价某出版物是否为优秀出版物时,需要明确,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并不是判断优秀出版物的必要条件,往往是具有极高学术价值的出版物不一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现亏损现象。76题第四段中认为双重效益俱佳才称得上是优秀出版物,以及出版单位要保证“不出亏损书”的说法,显然违反了处理这两个效益之间关系的原则。
4. 出版资源
出版资源是出版产品形成过程中必须加以开发、利用的各种社会资源,包括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和物质资源。人才资源由出版者队伍、作者队伍等构成;信息资源由出版物的精神文化内容、全社会的文化积累、出版单位和出版物的品牌信息以及市场的文化需求信息等构成;物质资源由生产出版物所需的各种物质材料以及各种有形资产构成。其中,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都具有出版业的典型特点,都需要出版单位进行重点开发。76题最后一段只强调市场资源,忽略了人才资源的重要性。
5. 开展出版活动的条件
开展出版活动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精神文化资源、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流通传播资源、市场资源。其中,精神文化资源是指作者创作的作品,它是出版活动开展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没有作品,出版活动无从展开。77题第一段恰恰遗漏了精神文化资源这一最重要的条件。
综合两道题来看,编辑加工题在审稿题考查核心概念的基础上,更强调对文章本身的内容逻辑、语言文字规范、出版常识的理解与掌握,考生在答题时要特别注意形似别字、音似别字、语法错误、上下文的文意。如77题第六段中,大规模使用雕版印刷的年代并非秦汉,而是唐宋及之后的朝代,第七段设置了形似错别字“旬”(应为“苟”)和句法错误。
另外要掌握答题时的不同操作方式,审稿是在错误或有疑问的文字下方划线,并在文章两侧的相应空白处标明错误原因及正确表达;编辑加工题则要在字里行间进行修改。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相关法律规范,是依法进行出版活动的必要保证。78题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主要对我国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中的“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的关键内容进行了考查。
1. 坚持选题论证制度
选题论证制度属于编辑出版责任机制中的前期保障机制。图书质量的提高,首先取决于选题的优化,优秀选题是保障图书质量的关键。这就要求编辑人员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研究有关领域的发展状况,了解读者的需求,掌握图书市场的供求情况,充分运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提出选题策划方案。有了选题方案,出版单位要对选题进行科学的论证。论证时充分发扬民主,人人平等,各抒己见,力争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必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长或总编辑可行使决定权。选题论证不仅可以淘汰低劣、平庸的选题,还可以对通过论证列选的选题在内容、形式、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优化。
本题案例中,“王剑通过朋友了解到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钧编著了一部名为《互联网金融指南》的书稿,感到该类图书会有很好的市场,便立即撰写选题报告提交总编辑赵华副编审,建议由甲出版社出版该书。赵华看了王剑对该类图书的价值分析和市场需求状况判断后,同意将该选题列入当年出版计划”。可以看出,王剑在没有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情况下就提交了《互联网金融指南》的选题报告,总编辑赵华看了选题报告便草率地同意将该选题列选,其间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论证。该书出版后,市场反应平平并非偶然,是不尊重编辑出版工作规律的必然结果。
2. 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中的中期保障机制第一条就是“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该制度要求“稿件交来后,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并且明确规定了初审、复审、终审的职责和任职资格。
本题案例中,王剑一拿到作者提交的书稿,就安排程芳与他一起担任责任编辑并对书稿进行编辑加工。这种缺少审稿环节、违反编辑出版工作规律的做法,在很多出版单位都已经习以为常。因此,有超过50%的考生对这种明显的错误也视而不见。“王剑和程芳各对书稿的一半进行编辑加工”,“加工完毕后,王剑和程芳交换复审,并商定只审核改动之处”,既然王剑和程芳已经共同担任该书的责任编辑,就不能再同时担任该书的复审工作,何况王剑虽然担任编辑室副主任,但是他和程芳都只有编辑职称,明显不具备担任复审的资格;两人商定复审时只审核改动之处,而不是审读全部书稿,则更是错上加错。
毋庸讳言,从目前各出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未能切实贯彻执行三审制、三个审级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出版单位,恐怕并不在少数,甚至还有比考题案例中更加严重的情况存在。可能是很多考生所处出版单位在执行三审制方面很不到位,超过50%的考生不认为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由同一人担任是错误的,而不清楚复审人员资格条件的考生,更是多达70%以上。
3. 坚持责任编辑制度
坚持责任编辑制度也属于编辑出版责任机制中的中期保障制度。制度规定,图书的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可见,责任编辑在图书编辑出版过程中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
本题案例中,作为责任编辑的王剑收到二校样后“自己翻阅检查了一份副样的页数和版面情况,觉得没有问题,就把这份副样送交张钧审读”,而且“让程芳将张钧所退回副样中的改动全部誊录到正样上”。王剑和程芳虽然都是该书的责任编辑,但他们没有一个人通读过付印样,并且对作者副样上的改动不进行审核就全部誊录到正样上。正是这种错误的工作方式和极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造成“《互联网金融指南》被判定编校差错率为万分之二”,属于不合格产品。
4. 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的中期保障机制中还有一项制度就是“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按照这两项制度,出版单位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及付印样的通读工作;同时,对于一般图书,专业校对应不少于三个校次,而对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可以聘请社外校对人员担任校对工作,但终校必须由本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
本题案例中,初校和二校由排版单位承担,甲出版社“校对部门一名二级校对承担了该书正样的三校工作,一名一级校对作为责任校对对校样进行了文字技术整理”,“付印清样由责任校对核红”。对比制度要求,该书的责任校对没有通读付印样,而且终校仅由一名只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这就大大弱化了专业校对工作,使得图书质量的保障无从谈起。可能是出版单位普遍存在轻视专业校对的情况,有超过70%的考生不能正确辨析题中的甲出版社在执行校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5. 强化问责机制
应该说,原新闻出版总署于1997年颁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为各出版单位保障图书质量提供了严格、有效、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关键是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为了督促各出版单位和编辑出版人员切实执行这些制度,必须强化问责机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而据第七十条的规定,若出版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应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本题案例中,王剑因为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连续两年质量不合格,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应被注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且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这无疑给我们每一位编辑出版人员敲响了警钟。
79题针对实际出版工作中的经营管理问题,重点考察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内容,同时结合了版税和码洋、实洋的知识。以下针对这些知识点,就考生易犯的共性差错进行解析。
1. 版税的支付原则和支付方法
版税是根据图书定价的一定比例乘以一定册数计算的作品使用费。
版税=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
(1)预付版税可按首印数或最低保本印数预付
本题问题一要求计算“王强应得税前预付版税”,只要按照约定按首次实际印数预付即可,即以印数5000册代入上式计算。
(2)版税按照销售数来付酬
问题三要求计算“2015年底,王强应得税前版税多少元”,重点就是确定2015年底该书的实际销售数量。题中已知网上书店销售了1500册,王强自费订购100册,难点在于如何确定乙发行公司的销售数量。
仔细分析题意可知:乙发行公司2014年先进货3000册,年底实现销售2900册,未销完的100册没有退货;2015年乙发行公司又进货2000册,到年底还剩400册没销完,按照已销完的数量向甲出版社结清货款。
这段已知条件与发行的实际情况相比不算复杂,但对于考生来说,却容易出错,问题出在第一年未销完的“100本”上。一个最简单的思路是:由于第一年的100册没有退货,所以最后没销完的就只有400册,所以乙发行公司销售完成的总数量应该是3000+2000-400=4600册。再加上网上书店销售1500册和王强自费订购的100册,截至2015年底,总销售数量=1500+100+4600=6200册。
(3)版税一般每年年终结付一次
版税每年年终结付一次,结付的数量就是当年的实际销售数。
图书出版时间是2014年3月,首次印刷5000册,按照合同在图书出版后2个月内支付预付版税,2014年年底不再结算版税。
由于在2014年已经预付了首印5000册的版税,因此2015年底版税的销售数量按照6200-5000=1200册计算。
2. 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和两种核算方法
(1)准确运用两种核算方法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有两种:若个人稿酬总收入不超过400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稿酬总收入额-800)×20%×(1-30%) ①
若个人稿酬总收入为4000元及以上,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稿酬总收入额×(1-20%)×20%×(1-30%) ②
本题问题二要求计算“王强应为所获预付版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已经计算得出的预付版税为16 000元,超过4000元,故可直接按照公式②计算即可。
(2)纳税基数是每个人从每个品种图书(或报刊发表的每篇文章)所取得的稿酬总收入
假如第一年获得的稿酬没有超过4000元,我们按照公式①计算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第二年总稿酬超过4000元时,我们就需要将两次的稿酬加起来用公式②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扣除第一年已经代征的。
问题四要求计算“2015年底,扣除个人所得税和购书款后,王强实得金额”,由于第一次预付版税时已经超过4000元,所以还是直接按照公式②计算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规定,各种应纳税额中有不足1元的,则实际缴纳时,略去“角”“分”不计,只取“整元”数。所以个人所得税最终结果应取整数。
3. 熟练掌握码洋和实洋的概念
(1)码洋与出版码洋
码洋也称“定价金额”,它等于定价乘以数量。出版码洋又称“造货码洋”,用于统计出版单位所生产的出版物的定价金额,即用定价乘以印数。
问题五要求计算“截至2015年12月底,该书的出版码洋”,只需计算出总印数。截至2015年12月底,该书的印数为2014年3月首印的5000册与2015年3月重印的2000册之和,即5000+2000=7000册,再乘以该书定价40元,就是该书的出版码洋。
(2)实洋注意不同的发行折扣率和销售数
实洋与码洋相对应,指出版物商品的实际销售价。
实洋=码洋×发行折扣率=定价×销售数量×发行折扣率
问题五要求计算“截至2015年12月底,该书的销售实洋”,需要分析对于不同的销售对象的折扣率和销售数量,这也是本题的重点。截至2015年12月底,销售对象有三家:网上书店以折扣率50%批销1500册,乙发行公司按折扣率65%寄销了3000+2000-400=4600册,王强按折扣率60%购买了100册。因此
销售实洋
=40×50%×1500+40×65%×4600+40×60%×100=152 000(元)
问题四中王强的购书款,其实也就是要交给出版社的销售款(实洋),将折扣率60%、销售数量100册代入公式即可。最后用王强应得的税前版税扣除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购书款,即为他的实得金额。
4. 正确理解增值税
(1)熟练掌握三个概念:销项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含税销售额
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国家应获取的增值税款和出版单位应取得的收入。
这里的“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就是“实洋”或“含税销售额”,“国家应获取的增值税款”就是“销项增值税”,“出版单位应取得的收入”就是“不含税销售额”。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的销售额+销项增值税 ③
公式③中的含税销售额就是实洋。
(2)正确理解销项增值税的核算方法销项增值税的核算方法是:
销项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额×增值税率 ④
本题中我们已知的是实洋,即含税销售额,那么怎么计算其中应缴纳的销项增值税呢?
将④式代入③式,得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则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⑤
问题六要求计算“截至2015年12月底,甲出版社总共应为销售该书缴纳销项增值税多少元”,已知截至2015年12月底的销售实洋,即含税销售额为152 000元,代入公式⑤,即得不含税销售额=152 000÷(1+13%)≈134 513.27(元)。
将结果代入公式④,即得销项增值税=134 513.27×13%≈17 486.73(元)≈17 486(元)。
80题是一个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案例题,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形及与此有关的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进行考查。考生掌握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正确答题,还能更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 正确运用合理使用规则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私权与人类知识信息共享的公共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公民因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运用了多种方式对著作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以及使用作品的方式、范围,如果没有遵照这些规定使用作品,就不适用合理使用规则。
(1)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
运用合理使用规则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在实际工作中,编辑人员会收到大量尚未发表的作品,使用这些作品里的文字、图片等信息,一定要先获得作者的授权。二是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的被告之一张某在《创业之路》一书中使用了李某《成功之路》的文字表述,却未在作品中提及李某,这一行为在客观上会造成公众的误解,认为引用部分和书中其他内容一样,都是张某创作的,这无疑是对李某署名权的侵害。因此,张某的做法违反了合理使用的前提。
(2)合理使用的方式和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务必明确每种情形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下面我们针对本案中涉及的两项合理使用规定做一下分析。
首先是关于引用他人作品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二)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在实践中我们称这一条款为“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构成“适当引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是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关于适当引用的判断,当前并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从引用部分占引用人作品的比例、引用内容对原作品正常使用的影响等方面来考量。本案中,张某对李某作品的引用约9万字,引用部分占到张某作品的60%,明显构成了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李某创作的原作品约10万字,其中90%被张某引用并出版发行,李某作品的市场价值肯定会大打折扣。因此,张某对李某作品的使用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已构成疑似剽窃而并非合理使用。
其次是关于出版社翻译出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十)将下列行为规定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项规定是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而设,其使用方式是“翻译出版”,被翻译出版的作品的作者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翻译出版的作品应当是“汉语言文字”,翻译后作品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其出版发行的范围是“国内”。本案中,出版社将美籍华人张某的作品翻译成藏文出版,被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不是中国公民,不属于合理使用。
2. 明确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9万余字,且李某的作品发表在博客上,通过网络搜索很容易发现两人作品的雷同,出版社未能察觉这一点,对出版物的内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侵权作品的出版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和作者承担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连带责任。
很多出版社为了避免出版物侵权纠纷给自己带来损失,在出版合同中跟作者约定“文责自负”,即由作者自行承担自己作品的全部法律后果。但是出版社与作者订立的出版合同不能免除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它仅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出版物一旦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社还是会因存在过错而与作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根据“文责自负”的约定,出版者因赔偿著作权人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作者追偿。
3. 厘清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但是,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它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时起诉。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作者李某未经调解就提起诉讼的做法在程序上并未违法,甲出版社的说法错误。
有关仲裁的正确适用问题也值得我们重视。仲裁主要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纠纷。当事人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著作权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事先没有关于仲裁的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提请仲裁,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不能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作者单位:1)2)3)4)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