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谭亚峰
(1.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泸溪416100;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1)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面对扶贫开发的新形势新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五位一体”建设工作布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找准服务保障精准脱贫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合力推进脱贫攻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不仅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而且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新形势下,国家的扶贫资金和项目开发将会大幅度增加。如果不加强资金监管和法治反腐,扶贫开发领域的职务犯罪可能会逐渐上升。面对新一轮的反腐压力,检察机关在精准脱贫中要敢于亮剑,精准发力,做到既要“除虫”更要“护花”,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把扶贫攻坚改成了脱贫攻坚,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大政方针、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始终把扶贫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检察机关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和服务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推动扶贫政策向贫困片带聚集、扶贫资金向贫困村户聚焦、帮扶力量向贫困对象聚合,做到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评、保障“六个精准”,扶真贫、真扶贫,让贫困群众真正得实惠。
精准脱贫是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统筹协调,是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必由之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精准脱贫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彰显,丰富了检察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服务大局的新途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检察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战略高度,坚持问题导向,深刻领会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精准脱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解决好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依法忠诚履职,保障各项扶贫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促进贫困地区改善民生,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顺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紧紧围绕扶贫开发工作大局,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严防,依法坚决打击发生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中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着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积极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效维护贫困地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以专项工作为抓手,重点查办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私分滥发扶贫惠民资金和专项补贴等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重点整治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和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和个人中存在的截留私分、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涉农、民生、扶贫等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在办理群众事务中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欺压群众等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严肃查办扶贫项目投资建设、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严肃查办惠农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扶贫资金、专项补贴的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管理、检查验收、项目实施等环节的职务犯罪。在重点项目上,严肃查办“发展生产、乡村旅游、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发展、医疗救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保障兜底”等十项脱贫工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重点案件上,优先查办“贫困地区群众联名举报、引发集体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犯罪特别是“小官大贪”的查处力度。
按照《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加强与扶贫开发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集中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全面梳理当地扶贫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贴标准,摸清扶贫资金底数清单,及时提出预防建议,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紧紧围绕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扶贫项目审批和实施、跟踪监督等重点环节,结合执法办案,研判分析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隐患,积极预防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的职务犯罪,帮助惠农扶贫主管部门和乡镇村建章立制,确保精准扶贫项目顺利实施。加强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和职务犯罪预警机制,通过开展主题教育、专项治理等方式,引导惠农扶贫开发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及时跟踪国家扶贫投资的重点领域,从源头上减少或遏制扶贫开发项目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结合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努力查找漏洞,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范机制。完善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等制度,深入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着力抓好本地重大扶贫开发项目跟踪服务预防工作,扎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五进”活动,在执法办案中及时向发案单位及相关行业(系统)提出检察建议,为当地党委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犯罪。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中出现的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等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扶贫开发过程中水利、国土、扶贫、规划、农业、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督促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积极办理扶贫开发中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等领域的各类案件。加强对“易地搬迁、生态补偿”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积极探索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违法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建立检察长负总责、牵头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成立保障和服务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确定若干名干警专门负责精准脱贫工作。定期听取扶贫开发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保障和服务扶贫开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要按照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要求,把落实“六个精准”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开展关于保障和服务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联合调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严格考核问责,建立保障和服务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制度,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将保障和服务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工作任务量化到部门和个人,并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部门和个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及时主动曝光,严肃处理,从严追责。
以开展纪律作风建设年为契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狠抓“两个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各项党内法规,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努力打造“五个过硬”检察队伍,提升服务精准扶贫工作实效。加强教育培训,强化扶贫开发政策学习,着力提高检察人员司法办案和群众工作能力。落实和完善对口扶贫政策,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建设,继续搭建助学结对帮扶平台,实现助学帮扶惠及贫困学生。更加重视运用互联网思维,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和核心,大力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推动信息网络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高度重视新媒体运用,把“检察两微一端”打造成扶贫开发工作新闻宣传“新高地”。
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重要抓手,规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建立健全以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撤诉等重点类型案件为对象的常态化案件评查机制。健全职务犯罪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规范各类侦查活动以及强制措施的审批与适用,建立健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执行《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案件质量责任认定与追究暂行办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
坚持正面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适时宣传扶贫开发专项工作启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查处的典型案例和预防成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及时推广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经验,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将专项工作成效及时传导到乡镇农户,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专项工作带来的实惠,最大限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防止负面炒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应对、妥善处理,重要舆情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因地制宜修改、完善保障和服务精准扶贫的工作措施和办法,及时将保障和服务精准扶贫的典型经验做法报送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