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保险产品价格变动研究

2017-03-28 08:46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林巍巍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进项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林巍巍

“营改增”背景下保险产品价格变动研究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林巍巍

自国家实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对各行各业的会计核算产生重大影响,各机构纷纷进行会计核算体系改革,完善税收的管理,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避税,保障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本文主要是在“营改增”的背景下,通过实行增值税对保险行业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财务决策的影响,研究分析保险产品的价格变动变化,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以期对我国保险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借鉴。

营改增 财务决策 保险产品价格 净资产收益率

一、“营改增”对保险业净利润的影响

众所周知,净利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利润总额和所得税费用。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所以要想提高企业的净利润,不仅是靠提高企业的经营收入和成本控制来决定的,还应进行合理避税,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来提高企业的净利润。

降低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新增的固定资产应按价税合计数入账,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目前的政策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可抵扣,因此,固定资产以初始价值入账,从而减少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归纳到成本当中去。在“营改增”之前,保险企业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扣除营业税金以及附加税后得到企业利润总额。“营改增”之后,保险企业缴纳增值税,上交的增值税不能进行税前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成本,同时,保险企业为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进行抵扣,从而节约了一大部分经营成本,提高了利润总额。

“营改增”后,保险企业面临部分客户单位并不愿意为保险公司分担净保费以外的增值税的风险。一旦此类情况发生,保险公司不得不从原营业税体制下计算出的保费当中分出一部分作为销项税额,即降低保费,从而降低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因此,“营改增”是否会对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保险企业与客户单位之间的博弈。

二、“营改增”对保险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净资产收益率也是权衡一个企业具备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主要是指企业的净利润与股东平均权益的比率,既展现公司原有资本的运转效率,又反应了股东的收益水平的高低。“营改增”并未对保险企业所有者权益及所得税税率产生影响,因此只需对税前利润进行研究分析比较即可。从上文中净利润对税前利润论述可知,“营改增”之后,保险企业提高了净利润,而也就提高了净资产收益率。换句话说,保险企业的盈利能力得到提高,相应也就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保险企业产品定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保险企业要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需改变保险产品的定价来保障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而不是单纯的考虑净利润的最大化。保险企业产品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人身保险,二是财产保险。保险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基本都在6%左右,“营改增”之前,企业统一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我国保险企业要想获得长远稳定的发展,就必须通过保险产品价格机制的调整来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并使保险产品多元化。

(一)“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影响

通过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的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开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会缴纳增值税,因此对长期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由于保险企业下的时间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寿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的定价原理比较相似,根据下文的财产保险产品研究分析,可以看出,短期的寿险产品在“营改增”之后,税负成本在下降,因此产品价格在不断的下降。此外长期寿险产品已经占到了整个保险企业的人身保险的绝大部分,因此“营改增”对整体寿险产品的价格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只需局部稍微灵活变动一下即可。

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产品的主要部分,但是人身保险产品的一个特点为没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营改增”中的进项税抵扣对产品定价没有太大的关系。意外险和人寿险的给付对象一般说来为自然人,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票。健康保险的赔付对象一部分为医疗机构,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增值税专票的开具也存在困难,保险企业只有从少许的私人医疗机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赔付以后取得进项税的抵扣。经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关联不大,但仍需花费少许精力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

(二)“营改增”对财产类的保险产品价格的影响

“营改增”后,相继出台的法律细则基本上适用于全部的财产保险产品,但是政策规定的免征的增值税保险产品除外。在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相比过程当中,“营改增”的推行对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更大。其中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渠道更加便捷。车险是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最为常见的一种,也最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由于大部分的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单纯的以现金支付赔偿给自然人,再由他们自行去修理厂修理车子,这种方式下保险企业无法实现进项税抵扣的。若被保险人到保险企业指定的修理厂去修车,然后直接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结算费用,既可以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又可以从修理厂那里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由进项税抵扣带来的财产保险产品成本的下降带来财产保险产品价格的下降,客户和企业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四、保险企业新出来的产品价格存在下降的趋势

“营改增”后,对保险企业的新开发的产品影响比较大,现在我们采用非寿险精算中的纯保费法来分析。根据纯保费法的定价机制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营改增”主要是从费用率上对新产品的订价产生影响。之前营业税体制下的费用率已经不再适用于“营改增”后的时代条件,因此需重新定义。费用率的影响因素也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1)在“营改增”之前是营业税及附加,而之后变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及附加也由之前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营业税被逐渐取消,在一定程度上,新产品的价格也会间接地反应税金及附加的多少。

(2)由于渠道的不同,佣金率和手续费率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营改增”后,含增值税的手续费率渐渐取代了含营业税的手续费率。不同的渠道,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真的来说,机构渠道比个人渠道更容易获得增值税发票,一般使用的手续费率是不含增值税的。除此之外,中介机构渠道把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中介服务的定价行为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率,最终使得不同渠道的手续费率产生差异。

(3)管理和营业费用率呈不断下降的态势。政府在出台“营改增”政策之前,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不包括保险公司的,此时的保险公司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对从产业链的上游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而在“营改增”之后,保险公司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五、在利润引导下不同抵扣水平造成的价格变动

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定价,其最终目的是使得利润最大化,在费率厘定原理的作用下,利润的变动间接作用于保险类产品的价格中。对此,分析保险价格从利润角度出发是比较合理的。

(1)利润核算发生变化是由于会计科目的改变,在分析“营改增”对目前财险产品的定价的影响时,我们可以借助“利润=收入-费用”这一恒等式。“营改增”会从收入和费用两个方面对财险产品的定价产生影响,因此,含营业税的保险收入会根据需要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的保险收入。另外,在“营改增”条件下,所发生的费用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2)进项税抵扣会影响保险价格。例如,在“营改增”之前,保险公司获得了160元的保险收入,假设其营业税及附加为5.4、预期的赔款为100元,而费用成本为50元,那么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为4.6元。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营改增”对费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手续费、费款费用、税费等一系列组成费用上。在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这一等式也指的是费用方面,而在“营改增”后,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

六、政策建议

(1)税务部门要给予保险公司一个降税的机会,在政策上尽快明确相关细则。比如,就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要进行明确要求,以及在保险公司的不同业务中对进项抵扣的比例也要做相应的规定。

(2)加快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模式上的升级速度。在“营改增”的作用下,对保险公司产品价格产生的影响会使整个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不断升级。保险公司要优化业务产业链,对自身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造,还要对公司内部的业务操作系统和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调整。

(3)按照不同的渠道采取差异化定价。机构代理人由于增值税抵扣,在相同的手续费下更具有一定优势,但由于机构代理人拥有很多的保费资源,可能会提高手续费,从而使价格和成本上升。总的来说,实行定价差异化将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好处,很大程度上是有意义的。

(4)保险业对信息的依赖性比较强,保险企业必须借助现有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IT系统升级,现行的增值税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发展,其内部控制系统需要更为广泛的升级改造,这是保险企业发展的一个重大困境,政府可给与一定的技术支持和税收优惠。

[1]王莉.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2015

[2]宁威,陈良贺.“营改增”对保险产品价格的影响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06:13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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