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发展视野的精准脱贫路径选择*

2017-03-28 08:21
重庆社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精准政府人员

李 鹏

共享发展视野的精准脱贫路径选择*

李 鹏

精准脱贫重在建立一种长效反贫困机制,是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的基本要求。精准脱贫不仅要保障贫困人员基本生活,更要维护其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政府主导脱贫战略实施,市场机制具有公平和效率双重效用。政府通过消除制度歧视和矫正“初始资源禀赋”,促进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均等化来保障机会公平,具有一定可行性能力的人员在此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提升自主脱贫、自主发展的意愿和能力,加之社会力量补充,形成长效化扶贫脱贫机制,最终实现共享发展。

共享发展 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

消除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实现全部脱贫的目标,我国从2014年开始建立精准扶贫工作制。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对精准脱贫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贫困人员在家庭收入、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都获得了长足进步和改善。

一、研究缘起

贫困是多维度的,致贫原因也是多方面的。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就曾经指出,仅仅依靠政府独立的政策,消除贫困是不可能的。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着贫困人员脱贫主体意识不强,积极主动参与脱贫的意愿不足,缺乏脱贫的内在动力和自我激励等问题。贫困人员这一脱贫的核心环节尚缺乏与政府等外在帮扶干预机制的呼应和衔接。实现精准脱贫战略目标,建立精准脱贫长效机制,需要对贫困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测量,贫困人员需要主动参与和积极谋求自立,在政府帮扶中增强自主性和主体意识,提高防止再次走入贫困的能力,达到永久脱贫,从而实现共享发展,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1]因此,在精准脱贫战略行动中,需要政府、市场以及贫困人员三方角色互补和机制协同,明晰政府干预限度和作用边界,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通过对市场的矫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精准脱贫的理论内涵

实现精准脱贫战略目标,实践中的首要环节就是精准识别贫困人员。这就需要首先在理论上对贫困概念进行全面认识和清晰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贫困现象从本质上和产生的机理上有一个深入了解,达到精准识别,然后“对症下药”构建科学系统的精准脱贫指标体系,实现对贫困和返贫问题的标本兼治。

(一)贫困和公平综合解析

贫困问题是全球国家实现共享发展绕不过的一道坎。所谓共享发展,指的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发挥积极作用,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从表象看,贫困主要是物质资源的匮乏,但在阿马蒂亚·森看来,贫困实质是缺乏获取物质资源的能力以及获取这种能力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享受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的匮乏,缺乏达到自己所期望的生活的能力。[2]而权利的缺失则会导致贫困者可行能力的缺失,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对物质财富和资源在道德上的最低限度都应该拥有一种权利要求,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3]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会产生贫困,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收入的高低,除了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努力和选择之外,还取决于出身和运气。所有“天生的禀赋”将不仅体现为个人在市场获得收入的能力,而且还是决定个人选择和努力结果的重要力量。[4]个人在市场上的努力是否最终获得相应的报酬,并不取决于个人的主观评价,而取决于市场对这种努力的评价,而这种市场评价充满着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矫正失灵和制度歧视,比如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户籍分割制度、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差距明显等问题都对农村贫困产生深刻影响。

精准脱贫战略的实践特征是对贫困人员精准识别、精准帮扶,进而实现精准脱贫和长效脱贫。对精准的要求贯穿于实践全过程,体现了精准脱贫战略对社会公平的遵循和坚持,一方面精准实施能够全面准确掌握贫困人员数量、致贫原因以及实际贫困程度,从而对因个人初始禀赋、制度歧视而缺乏可行能力、造成实质贫困的人员进行精准帮扶,让真正贫困人员得到政府和社会及时全面的有效帮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精准实施有效规避政府权力寻租和公共资源错位低效甚至无效使用,防止因产生福利依赖、陷入贫困陷阱等情况而导致新的不公平。而社会公平既具有价值理性,同时也兼备实践和工具理性,具体讲包含四个因素:个人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平等;必须满足基本需要;公平的机会;降低或尽可能消灭不公正的不均等。第二项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健康、最低生活保障权利,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经济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5]世界银行发布的《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对公平性的基本定义是人人机会均等,这成为发展中国家成功减贫战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精准脱贫战略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以通过矫正“初始资源禀赋”和消除制度歧视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员享有平等的机会,弱化因“家庭出身”、个人禀赋和“运气”等随机性差异对享有均等发展机会的影响,同时也要尊重和维护贫困人员的基本权利,满足其“基本需要”。因为机会均等的本质在于克服人为的制度歧视,把才能作为决定一个人获得机会和发展的最主要因素,设法消除制度性歧视所造成的那些所谓“运气”因素的影响。虽然“家庭出身”会破坏机会均等的基础,但若无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它并不会影响到市场分配不均等程度的持久化。

因此,判断精准脱贫的成效,最重要的是对支配和影响个人禀赋分配的制度公平性进行审视。从这种意义上讲,精准脱贫战略的精准实施不仅需要精准识别收入不足、基本需要无法自给的贫困对象,而且更需要扩展对于可行能力、基本权利保障以及公平发展机会等多维度的考察,将贫困精准识别由收入、生活条件等基本表征延伸至更深层次的权利保障和机会平等,从而为精准脱贫的动力传导机制和长效作用机制提供伦理和政策依据。

(二)贫困对象的四维度界定

贫困的表现是多维度的,发生贫困的原因机理是多方面的,综合分析贫困特征可分为表象层面、可行能力层面、制度权利层面和精神层面。收入低下匮乏、支出负担沉重、最低生活条件无法满足是贫困最直接的表象。表象层面决定着精准脱贫的准度,影响着对脱贫效果的直接评价;可行能力层面主要是指可行能力缺乏,由于健康状况不佳、受教育程度而低缺乏自立能力和市场参与,这影响着精准脱贫的效度;制度权利层面包括制度歧视、基本权利缺乏保障,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不足,无法保障机会均等,这决定着精准脱贫的深度;精神层面主要指贫困人员实现精神脱贫,从而具备自立的信心和志气,这决定着精准脱贫的持久度。其中可行能力和制度权利两个维度是致贫的内核,缺乏可行能力和制度保障致使生活贫困和意志低沉。因此,脱贫的根本还在于提升贫困人员的可行能力,矫正制度歧视,保障贫困人员的基本权利。

(三)精准脱贫的指标体系构建

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的论述,把发展定义为扩展人类自由的一个过程,这种自由反映的是人类的生活状态,而经济增长则是扩展自由的重要手段。但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还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安排等诸多工具性自由,诸如政治自由、社会机会自由等,不同的社会自由可以相互促进。自由是发展的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这种实质性自由其实是可行能力的拓展和提高。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提出有关发展的两个概念指标:一是人类的功能性活动,二是特定社会成员实现其所选择的功能性活动的能力。[6]对一个人可行能力的判断,主要以观察功能性活动水平为基础。从促进和改善贫困人员机会均等的角度,更基本、更初级的功能性活动不但能够直接观察,重要的是对贫困人员获取均等的发展机会具有直接作用,比如医疗健康服务、儿童教育营养计划等。收入低下只是贫困表象,可行能力剥夺应该作为贫困的基础标准,收入具有工具性意义上的重要性,不过这种工具性价值还取决于社会经济状况和制度安排。

构建精准脱贫指标体系,实质上是构造实现共享价值、维护基本发展权利和基本需要的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不仅需要关注工具理性,更需要重视实现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理性,同时能够体现政府、市场、个人、社会四方主体协同和角色互补的多元供给机制。根据贫困人员可行能力的实际情况,结合真实的收入和生活条件,对贫困人员进行必要的生活物质条件帮助,以实现托底功能或为自立创造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精准脱贫的价值内涵需要在公平共享理念下,对事关贫困人员机会均等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制度进行审视,消除制度歧视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精准脱贫实践嵌入脱贫长效化的理念价值和制度规制,构建起基本需要、可行能力、基本权利、公平发展机会四维度的精准脱贫指标体系。

三、精准脱贫的机理调适

精准脱贫从深层次讲,是落实共享发展的生动实践。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应赋予其更为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它不同于简单地对社会生活困难的居民给予生活救助,作为党和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其必然会对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贫困是世界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共同难题[7],在人类社会反贫困的长期实践中,也一直伴随着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的优化调整。因此,精准脱贫战略事关党和国家改革发展全局,其机理调适根本上是要顺应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共享发展治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分析精准脱贫实践中需要关注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问题,以更加全面深刻的角度和视野认识精准脱贫战略的重要意义,构建起多方协同、权责清晰、理念包容、机制健全、健康可持续的精准脱贫社会多元治理格局。

(一)政府角色定位与作用机理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贫困原因包含家庭出身、初始禀赋以及运气因素,而制度歧视不仅会扩大这种初始禀赋等差异性影响,而且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在托底保障贫困人员基本生存发展所需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和优化职能转变和制度体系。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两个方面,精准脱贫实践都具有政府干预的必要性。然而,实现精准脱贫建立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不能仅依靠政府干预和资源导入,还需要贫困人员自身以及市场机制、社会组织等多方协同。政府干预过多不仅会抑制其他主体发挥作用,也可能会导致作用异化形成福利依赖,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因此,政府对精准脱贫战略实施的干预需要有合理、科学的限度,其同样具有精准性的内涵和要求,这种精准性体现在三个维度即政府干预的三维实现机制,分别是政府干预精度、资源投入支持强度以及发挥作用范围。精准脱贫的政府干预适当是指要体现出政府职责和功能的有效履行和充分发挥,提升对社会贫困现象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形成政府带动、贫困人员主体参与、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

1.政府干预强度

精准脱贫实现共享发展,意味着减少发展进程中的社会排斥。政府适度干预的一个出发点就是减少社会排斥,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共享的发展机会。社会排斥是由于政府管制失灵,出现管制缺位、错位和越位。对贫困人员而言表现为社会保护不足,对农村而言则表现为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造成的制度歧视,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由之而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不足也导致农村落后地区居民可行能力的相对匮乏。农村特别是贫困人员没有平等充分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这一角度看农村贫困人员的出现既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又有一定的制度因素影响。帮助农村贫困人员脱贫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诉求,精准脱贫战略本质上要求再审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再明确和清晰政府职能、作用重心和干预边界。因此政府适度干预实践的要旨是厘清政府在精准脱贫战略前期、中期以及后期过程中的职责范围、制度建设以及资源投入力度。

从市场机制方面看,涉及人的可行能力的公共品或者混合产品供给,比如基础教育、基本卫生健康条件等,市场机制会存在失灵现象,需要政府干预来补救。因此,政府适度干预的起点是矫正“初始资源禀赋”和消除制度歧视,同时矫正市场,弥补市场失灵。而政府适度干预的最终落脚点是提高贫困人员的可行能力,平等参与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机会以及取得的成果。政府干预适度的测量依据主要是促进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消除制度性歧视因素对贫困人员机会公平和基本权利的抑制和影响,满足民生兜底基本需要的资源投入,以及为市场机制有效参与和作用发挥创造良好环境,其本质上是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改善提升的评价和测量。

精准脱贫主要在于维护机会均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享发展。在社会公平的四维度定义中,保证机会公平是政府干预的主要目标,终极目标是实现发展成果人人共享,这也是精准脱贫建立长效机制的核心价值取向,所以政府干预限度需要围绕贫困人员的机会公平,保障贫困人员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社会参与和市场参与的机会。对于基本可行能力难以恢复或者严重丧失自立能力的贫困人员,政府需要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体现政府的道义和责任。对于具备可行能力发展潜力的贫困人员,政府干预重在消除制约可行能力发展的制度因素,保障贫困人员均等化享受公共服务,同时兼顾自立精神和市场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贫困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获取较好的收入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精准脱贫通过政府帮扶干预来提升贫困人员的政治参与意识,保障其基本政治权利,在脱贫方案制订和实施中充分考虑和尊重贫困人员的意见建议,提高其在精准脱贫中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意识。

2.政府干预范围

如前文所述,在精准脱贫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目的和功能主要是消除歧视和建立以共享发展为导向的制度规制,以及提供满足最低生存发展所需的基础资源保障,保障基本权利并促进其可行能力提升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因此,政府干预范围需要在为贫困人员创造机会均等的框架下予以强化,突出机会均等和提升贫困人员可行能力这个核心,同时兼顾眼下最低所需,将政府干预范围刻画为多层次、多支柱的体系,而且政府干预边界需要清晰明确,为贫困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为市场机制、社会力量参与预留作用空间。因此,实施精准脱贫战略同样需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统筹兼顾政府和市场两个资源配置主体。精准脱贫在本质上属于混合产品,既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共同富裕,又可以增进个人和家庭效用福利。

3.政府干预作用机制

政府对精准脱贫的干预作用机制涵盖直接干预和间接规制两个方面。直接干预层面主要是政府行政力量干预和公共资源投入;间接规制层面则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理念的重构,包括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以及共享发展理念的导入和践行。精准脱贫的政府干预机制既需要现实目标,又要兼备长期可持续发展型目标,需要直接干预和间接规制相互支撑、协调推进。直接干预可以对贫困人员的现实生活困难予以及时帮扶,在短期内有效改善其生活生存环境,为贫困人员精准脱贫提供一个基本的物质保障基础。间接规制则在于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构筑起对贫困人员根本性的社会保护机制,形成减贫防贫的长效干预机制,重在消除制度歧视,矫正市场机制,为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社会成员提供公平发展机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直接干预和间接规制的内在张力和最终目标是提升贫困人员的可行能力,使其获得经济社会平等参与的实质性自由。间接管制重在构建以公平性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因为一种公正的制度,既能够缓和运气、命运之类的因素对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的偶然性影响,又能强有力地矫正“初始禀赋”。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表明,可以通过改变“初始资源禀赋”的分配来实现某种令人满意的收入分配状态,同时又不损坏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机制。[8]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构建一种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是实现个人“初始资源禀赋”的社会公平。

(二)市场逻辑与作用机制

市场制度不仅是提高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良好机制,而且也会对消除奴役劳动和人身依附关系、拓展个人享受的自由权利作出重大贡献。但在实践中,市场能否充分实现这些功能,主要取决于制度所塑造出的是何种市场类型,市场无法自动解决公平问题,并且市场机制取得成功的条件就是所提供的机会可以被合理分享。通过适当的公共政策保障人们的基本可行能力,保证机会均等,同时义务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或准公共产品的提供也可以增进市场机制效率。而且市场过程本身的随机性并不会破坏基本制度的公正性,相反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激励着人们勇于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风险。这种随机性因素是后天的,却能够在个人基本天赋的基础上,决定着个人选择和努力的结果。在这一逻辑范围内,分配是既定规则下博弈的结果,努力、运气、出身同时在起作用。

然而,正义或公正原则只适用于对制度的评判,不适用于非人格化市场过程的随机分配结果。[9]机会平等和分配的正义可以内化于互利的市场交换过程之中,因此只要严守交换的公正,就可以实现分配的正义。即使随机因素具有重大影响,市场机制这种随机决定不是公平的,也不是不公平的,不过对社会来说,如果纯粹只是接受这些随机结果,那么使这些结果强化和永久化的制度应当是不公正的。因此,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应该超出纯市场的逻辑来探索,最基本的逻辑就是对支配市场的“给定制度”本身进行审视。精准脱贫战略推进中需要重视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消除人为干扰和制度偏差对贫困人员充分平等参与市场活动的影响,通过完善和规范制度供给为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提供充足保障。

综上所述,精准脱贫需要着眼于脱贫的精准性和长效化,对政府、个人、市场和社会等多方主体的功能角色予以优化协调,充分照顾和考虑贫困人员的现实生活所需,并且从产生贫困的根源入手,对贫困人员和家庭发展潜力开发提供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精准脱贫的机理调适包括脱贫责任分担机制、作用传导机制以及考核监测机制。具体来讲,脱贫责任多元分担机制由政府主导,重视开发贫困人员自身脱贫的积极性,适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参与扶贫;作用传导机制则是外因与内因相结合,重视内因这一关键因素,外部资源输入与贫困人员发展需求相匹配,使其主动参与融入扶贫脱贫进程;考核监测机制则是聚焦外在条件改善和内生脱贫动力提升两个方面,外在条件除关注贫困人员基本生活条件改善外,还包括促进其自主长效脱贫的制度建设和权利保障,内生动力则是重视提升贫困人员自主脱贫意愿、增强其社会融入与市场参与的信心。

四、精准脱贫的作用路径

在精准脱贫战略实施中,政府“压力型”扶贫方式和资源大体量和高密度的投入,会在短期内有效改善贫困人员的生活状态和生存条件,但由于在精准脱贫中的主体认知和责任义务不甚明晰,在大量外部资源输入的同时,贫困人员自身的“志气”和自立精神却未能及时全面地塑造出来,而这种脱贫的精神内核和根本动力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长期的反贫困实践中不断培养。在一些地方,由于贫困人员自身缺乏脱贫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身主体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未能充分调动,对政府的帮助和扶持存在一定的利益诱导和短视行为,影响了精准脱贫的效果。贫困人员自身端正认知和可行能力的提高不仅需要资源输入,更为重要的是提高贫困人员参与共享发展的可及性,关键是阻断贫困传递的文化基因和制度歧视,使得贫困人员能够自愿、自觉、充分、平等地获取发展机会,实现自主性可持续发展。

(一)重视贫困人员主体作用发挥

现阶段,国家精准脱贫战略深入推进,脱贫工作重点由精准识别、精准帮扶转向完善脱贫退出机制以及建立脱贫长效机制,防止贫困者再次“返贫”。完善脱贫退出机制需要从三个维度、静态和动态两个指标体系对脱贫效果进行考察:一是看当期家庭收入情况是否达到当年扶贫标准;二是可行能力是否得到有效改善和发展,具备自立的初始或者基本条件;三是贫困者本人的脱贫主体意识和自立奋斗精神是否得到重构。“脱没脱贫要同群众一起算账,要群众认账”,贫困人员既是国家脱贫政策的受益者,但同时也是脱贫的行动主体,这种双重角色在政府积极干预下容易造成贫困人员主动性不足,形成短期理性决策效应。

在扶贫实践中,有些贫困户对自身扶贫责任不明确,脱贫志气和紧迫感需要换档升级,存在“政府让做什么就做什么,反正是政府让我脱贫”的错误认知。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扶贫先扶志,一定要把扶贫与扶志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送温暖,更要送志气、送信心。”因此,需要在公共支持体制下建立对贫困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贫困人员的主动性和个人努力的积极意愿。这种激励机制主要从可行能力发展的视角,使那些能力和才干处于同一水平上,并有着相同使用它们愿望的人,应当有相同的成功前景,而无论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10]共享发展不仅包括发展成果共享,体现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导向,在精准脱贫实践中,主要兜底保障丧失可行性发展能力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也涵盖发展机会、发展权利的公平共享,这是建立精准脱贫长效机制的战略重点,但这种机会与权利共享需要唤醒自身主体意识,增强自身脱贫愿望,提升贫困人员在脱贫实践中的主观能动性。

(二)加强贫困人员自身能力建设

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贫困人员自身可行性能力匮乏。因此,建立精准脱贫和长效反贫困机制,需要加强贫困人员自身能力建设。第一,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社会专业力量推动、志愿服务有效参与的精准脱贫能力提升工作机制。在摸清掌握贫困人员知识和技能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贫困人员生活生产特点,多样性系统化提供针对性强、市场需求相对较大的培训课程,注重知识传授、心理辅导与技能操作相结合,增加现身说法与案例展示,提高培训感染力,使贫困人员在人力资本、市场参与和社会融合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改善。第二,加强培训资源保障和就业联动机制,对规范参加脱贫能力提升培训的贫困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津贴。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形式鼓励社会上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培训机构参与。同时,通过公益性人才服务机构举行专场招聘会,以及通过贫困人员帮扶联系人推荐介绍等渠道,为贫困人员就业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贫困家庭中具有一定可行性能力的家庭成员得到及时有效培训与就业帮扶,通过社会重新融入以及重返工作生产岗位,提振家庭脱贫信心。

(三)精准匹配资源投入与脱贫需求

维持基本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匮乏是贫困最重要的表征。实现精准脱贫,建立反贫困长效机制,实现资源投入与脱贫需求精准匹配,建立多渠道多样化可持续的资源投入保障机制至关重要。这种精准匹配的要义,一是靶向和力度精准,恰好满足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切实帮助具有自立和发展潜力的贫困人员提升其可行性能力;二是资源投入主体多元,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配合,优势互补;三是供需双方充分沟通,在帮扶中尊重贫困人员的意见建议,使资源投入真正是其所需,提升其获得感。依据贫困人员的现状和致贫原因分类别、动态化并可以适时调整地确定资源投入的种类、数量,进而制定实施针对性更强的帮扶措施。对于政府政策兜底保障以外的贫困人员,资源投入可以分为物质帮扶阶段、支持自立阶段以及风险防范阶段。结合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物质帮扶阶段主要是解决贫困人员基本生活和住房等安全需要;在生理安全需要得到保障后通过教育培训、信息介绍、健全公共服务等资源投入,提升贫困人员可行性能力,支持其自立平等参与市场活动、社会交往和履行政治权利等;风险防范阶段旨在救急帮扶在生活和发展趋于稳定后陷入突发性风险的贫困人员,防止再次返贫。

(四)加强制度供给,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精准脱贫战略重点在于塑造出健全的反贫困制度体系。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消除制度歧视,完善以适应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的制度建设,破除影响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三大产业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互联互通,保证农民平等参与和享有公平的发展机会。第一,将推进社会公平、落实共享发展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深化涉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提升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进程。第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干部的政策水平、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对贫困问题早作预判、提前介入,对贫困家庭主动上门、积极帮扶。加强制度执行的配套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简化有关精准脱贫政策的宣传、申请、报销流程,注重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贫困人员获取政府信息和服务的可及性。

(五)强化资源整合与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贫困帮扶,构建多元贫困治理格局。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精准脱贫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社会渠道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为企业、社会慈善公益组织以及个人举办扶贫项目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提升产业扶贫中贫困人员的广泛参与,完善项目进村的持续投入和市场开发保护机制,真正让项目扎根落地,成为带动贫困人员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切实让贫困人员在项目运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在政府、企业等外力帮助下,增强脱贫的信心和能力。

第三,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协同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资源投入力度,对贫困人员健康、医疗等方面加强财政兜底力度,降低门槛,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市场机制参与切实减轻贫困人员负担。加强偏远贫困农村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和文化服务建设,重视文化扶贫提升贫困人员素质,加强教育扶贫力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机制,缓解“初始资源禀赋”对个人成长和家庭发展的影响。诚如安格斯·迪顿所说的,“美好的生活不仅仅需要健康的身体和足够的金钱。要远离贫困,也需要更好的教育和广泛参与公民事务的能力。”[11]

[1]《脱贫攻坚战冲锋号已经吹响 全党全国咬定目标苦干实干》,《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9日

[2](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5~17页

[3][10](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7、56页

[4](美)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施仁译,中国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第2~5页

[5]杨春学:《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第30~41页

[6]朱玲:《“发展”的度量》,《中国人口科学》2013年第1期,第2~9页

[7]黄承伟 刘欣:《“十二五”时期我国反贫困理论研究述评》,《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42~50页

[8](美)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九版),费方域等译,格致出版社,2015年,第12~15页

[9](英) 哈耶克:《“社会公正”的返祖现象》,载《经济、科学与政治》(中译本),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04~306页

[11](美)安格斯·迪顿:《逃离不平等》,崔传刚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页

Routing Selection of Accurate Out-of-pov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harable Development

Li Peng

The accurate out-of-poverty strategy focuse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ong-term anti-poverty mechanism,and this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to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sharing development.The accurate out-of-poverty strategy not only protects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the poor,but also needs to maintain basic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development rights of the poor.The government could lea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hole accurate out-ofpoverty strategy.The market mechanism has the dual effect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By eliminating the system discrimination and correcting the “initial resource endowment”,the government can protect the fair opportunities with equalization of supply of public goods and services.People who has the feasibility can do market activities with equal rights,which helps to enhance independent anti-poverty,self-development willingness and abilities.Under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forces,long-term accurate out-of-poverty mechanism is formed.and sharing development is realized finally.

sharable development,precise poverty-aiding,accurate out-of-poverty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 430072

*该标题为《重庆社会科学》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精准脱贫与共享发展:理论审视、机理调适与作用路径》。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批准号:15JJD6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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