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资源版权保护探析*

2017-03-28 08:17陈志文
出版与印刷 2017年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计数数字

陈志文

数字出版资源版权保护探析*

陈志文

基于新媒体与大数据深度融合的数字出版时代,从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出发,分析了数字书报刊资源产值增速缓慢的原因,并从服务对象、资源库建设、注册与版权登记平台、可信计数平台和侵权追踪系统等方面进行了版权保护探析,希望有助于我国数字出版资源的大规模应用,助推数字出版产业进一步全面发展。

数字出版资源;版权保护;资源注册;版权登记;侵权追踪

由于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数字技术与通信技术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大规模普及,出版业与高新技术相融合产生了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组成的数字化新兴出版业态,即数字出版资源。从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1-3]来看,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分别为2540亿元、3387亿元和4403亿元,每年增速大于30%。与之对应,电子书、互联网期刊和数字报纸(以下简称数字书报刊)近三年的收入分别为67.4亿元、69.8亿元、74.5亿元,年增速不到7%,远落后于数字出版产业整体增速。相对于新型原创数字出版资源,数字书报刊的创作成本更低,而且其本身具有海量的存量资源。究其原因,除了思想观念需要改变以外,优势数字资源不多,传统出版单位释放数字出版资源的积极性不高,创新数字出版资源的动力不足。数字书报刊更容易发生盗版侵权问题,对版权保护的依赖程度更高。在数字出版已经成为新闻出版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出版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的当下,各界完全有必要为数字书报刊的主要提供者——传统书报刊出版单位和产业链上各服务对象建言献策,推动我国从新闻出版大国向新闻出版强国的战略转变。基于这一现实,笔者针对包含传统书报刊出版单位在内的数字出版资源提供商对版权保护的疑虑,从服务对象、资源库建设、注册平台、计数平台和侵权追踪系统等方面进行了探析,希望有助于包含传统书报刊出版单位在内的产业链各服务对象更加积极投身优势数字出版资源的释放、创作与运营,助推数字出版产业全面繁荣发展。

一、理清数字出版产业链的版权保护服务对象

数字出版资源是现代人类社会的知识源泉之一,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版权保护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以及版权保护不到位,数字资源易被侵权和随意篡改,使得现有数字资源版权所有者释放出来分享的意愿不强,导致优势数字资源不足,数字出版企业难以赢利。数字版权保护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数字出版物的质量和数量,数字版权保护方案要完整,产业链上所有的服务对象都要兼顾到。经过梳理,数字版权保护的服务对象包括具备数字出版资源批量注册和保护的传统书报刊出版单位、网络新媒体及在线教育企业、数字出版资源创作者与著作权人、数字出版资源销售集成商、拥有数字出版资源的教育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机构、影视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版权保护服务的数字出版基地与园区、提供版权相关服务的版权协会等社会团体、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厅等司法机关、新闻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和版权行政管理与执法机构等。

二、加强数字出版资源库建设

数字出版资源是信息时代的石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孙寿山强调,优质内容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首要基础。无论版权保护方案多么完善,从目前的产业现实情况来看,谁都不太愿意轻易将内容资源交给他方,特别是优质数字资源。认为一旦交出了内容资源,就失去了对内容的控制权。在近年立项的新闻出版产业示范项目和平台建设过程中,传统书报刊出版单位虽然按照一定的协议模式,提供了一定的存量数字出版资源,不仅回报不大,而且严重挫伤了释放数字出版资源的积极性。数字出版资源库是聚合数字出版资源的仓库,是数字出版资源“生产”和“消费”的枢纽之一。当前,具备商用数字资源库的数字出版资源提供单位为数不多,不少传统书报刊出版单位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信息化水平不高,甚至缺乏专业的门户网站。各数字出版资源提供单位,应该借鉴互联网企业制胜的经验,在做好资源质量的前提下,引进信息技术人才,建设自己的数字出版资源库,将数字出版资源这一核心价值内容把握住,并由自身进行管理与维护。为便于数字出版资源的运营,通过通信协议与相关单位开展必要的信息交互,资源库建设方案的顶层设计需要符合主流标准,预留通用接口,为拓展第三方平台助其资源的多元化运营夯实基础。

三、建立产业链统一开放的数字出版资源注册与版权登记平台

互联网发展至今,迎来了大数据时代[4],生产、存储、积累的数据量之大,已经超越了一般人所能想象的范围。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大数据面临着持续海量增长,其浪潮汹涌来袭。通过对数字出版大样本数据的交换、整合和分析,发现并挖掘新的知识,创造新的价值,又可以形成带来“大知识、大科技、大发展”的海量数字出版资源。这些海量数字出版资源只有进行流通与传播才能发挥其文化传承与物质价值。有流通,势必需要在产业链进行交易。目前在数字出版整个出版过程中,流通环节比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数字出版产业链失衡。在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技术趋势下,想要通过单打独斗在市场中独占鳌头很不现实,必须让数字资源最大限度地在各类数字出版平台上传播,才能取得理想的收益。只有依托具有“动脉”“干流”式的数字出版运营平台,才能让“生产”和“流通”的联系更加紧密,特别是具有编辑出版资质的数字出版运营平台,更让“生产”和“消费”融为一体。数字出版运营平台间要能相互进行对接,否则手中的数字资源只能如电子垃圾一样,存放在存储设备里。建议应在政府部门和版权产业联盟等部门推动下,建立具备行业标准的数字出版资源注册平台,激励数字出版资源提供单位或著作权人对其数字资源进行注册与版权登记,并实现信息对称。平台应具备统一性和开放性,统一数据交换的元数据标准。注册的元数据信息应该得到产业链各方认可,所以需要对各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调研和深度研究。平台应具备接口服务能力,对合法的注册单位或个人应全面开放,随时可查询数字资源的注册与版权登记情况。

四、建立可信的数字出版资源计数平台

数字出版资源最终要服务的是用户,要搭建起一个面向用户的B2C数字出版资源运营平台并不容易,普通提供商对此都是望而却步的。数字出版资源提供商大都是想办法跟现有的强势平台如百度、谷歌、当当、卓越以及盛大等运营商合作。数字出版资源提供商相对处于弱势,资源有多少用户买单或者同一资源有多少拷贝得到买单,是难以得到可信的销售数据的,而且单个普通的数字出版资源提供商难以影响运营商游戏规则的设置,这也挫伤了数字资源提供商们推出数字出版资源的积极性。因此,客观可信的交易数据是数字出版资源交易系统应用的重要基础。

目前数字出版资源运营平台大都由数字出版资源销售集成商建立,由后台服务器系统完成数字资源交易的控制,通常没有区分数字资源提供商和销售商的角色,所有的交易计数数据都由数字资源销售集成商自行记录,导致交易计数的数据缺乏可信性,使数字资源提供商、资源消费者、资源销售集成商和监管部门等各方缺少客观公正的数字资源交易计数数据。特别是当交易发生计数分歧时,记录在数字出版资源运营平台中的单方面数据缺乏可信性。所以,建立可信的数字出版资源计数平台,用以解决现有数字版权管理中交易计数数据缺乏可信性的问题,对数字资源交易进行客观可信的计数,以便根据计数数据进行交易费用的计算,促进数字出版资源的交易,以保护数字出版资源交易中多个服务对象各自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五、建立兼容各种数字出版资源格式的侵权追踪系统

数字版权管理规范已为数字出版资源的商业运作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实现手段,它使非授权用户直接游离于数字资源大门之外,但对授权用户的拷贝、编辑修改、截屏和传播等约束控制有限,使得盗版侵权曲线发生。在数字资源分发使用的源头上堵住非法用户的前提下,需要建立一套侵权追踪系统锁定授权用户的侵权行为。侵权追踪系统应该根据客户的主动需求,定向追踪侵权行为,同时也应该全天候在整个互联网范围内进行内容截获,进行随意抓取,并与数字资源注册与版权登记平台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生成侵权报告,进行版权保护监管。目前,技术角度的数字版权侵权追踪技术主要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和数字指纹技术,但所采用的技术算法及其效率对数字出版资源格式有依赖性,对水印信息容量也有限制。[5]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兼容各种数字出版资源格式的侵权追踪系统,从而使数字出版产业链上所有的服务对象都能积极地贡献数字出版资源,最大限度地使用并推广相关版权保护系统。

六、结 语

数字出版资源虽然具备海量、搜索方便、传输快捷、环保低碳等优点,但因版权保护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和广度,使得我国目前市场上的优势数字资源不足,产业运营规模与积极性尚待提升。国家数字版权保护研发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12月在京竣工,虽然做了一定的探索研究与应用示范工作,但是,数字出版资源的价值极大化,仍需政府支持、联盟协同和业界共同努力。为版权保护事业发展,应广泛调研进一步的产业需求,统一行业标准,进行针对性的开发版权保护相关平台和实际推广,才能助推我国更快走上数字出版产业强国之路,获得大国博弈的竞争优势。

[1] 张立. 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4.

[2] 张立. 2014-2015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5.

[3] 张立. 2015-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6.

[4] 张涛甫.大数据时代的出版困局及其突破[J]. 编辑学刊,2013(2):6-10.

[5] 陈志文.新媒体视域下我国出版物标识的分析与启示[J].科技与出版,2014(7):109-112.

(作者单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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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决定设立“中国ISLI注册中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实施〈中国标准关联标识符(ISLI)〉国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设立“中国ISLI注册中心”,该注册中心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承办。

《通知》要求,各新闻出版单位(包括经总局批准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以及获得互联网出版资质的单位)于2017年6月1日前完成机构注册登记。《通知》强调,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出版的正式出版物(含重印、再版)应在首次出版时申领ISLI标准标志码及图标并在出版物中使用,以此为新闻出版企业进行关联构建等数字化应用奠定基础,促进信息内容资源管理编码化。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于约束控制和数字指纹的数字出版资源抗叛逆者侵权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14YJC8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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