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静
基于法律角度论如何完善我国美术馆藏品版权保护
林 静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人们开始追求精神文化的需求,各类美术作品展览的兴起,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而美术馆作为国家美术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博物馆展览里必不可少的一个项目。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占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美术馆内的各种馆藏品,是人类发展过程中最优秀的、最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对美术馆馆藏品依法进行保护,可以确保美术馆藏品版权的合法性,不断提高美术馆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对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精神文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术馆;馆藏品;版权保护
[作 者] 林静,福建省美术馆副馆长。
美术馆内的馆藏品都是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优秀文化作品,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中的瑰宝。但是在我国的美术馆藏品依法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在美术馆藏品的版权问题上出现漏洞,需要根据我国与美术有关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理论以及目前我国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法律保护,对我国的美术馆藏品的版权属性、版权归属、版权行使和版权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不断增强我国美术馆藏品版权的法律保护作用,实现美术文化资源的合理运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通常在人们的理解中,美术馆主要是集收藏、研究、展览为一体的文化艺术博物馆,美术馆藏品就是美术馆内所珍藏的一切物品,既包括各种优秀的美术作品、古代书画、国内外的艺术品,又包括了各种民间的文学艺术成果。单从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来看,美术馆藏品不是都存在版权问题,其中涉及美术作品成果时才会牵扯到著作权问题,其他的美术馆藏品很难涉及作品的归属和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美术馆藏品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其他法律保护的问题,比如文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机密、不正当的美术作品竞争等。所以,在研究美术馆藏品版权的相关问题时,要能准确分辨出美术馆藏品的类型。目前的美术馆藏品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种类:
第一类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主要是指利用线条、色彩等方式所形成的绘画作品,书法作品,雕塑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和观赏价值。其中美术作品又可以分为两种,即纯美术作品与实用性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只能让人们进行美术观赏的艺术作品,不具有任何实用价值,像是中国的油画、国画、水粉画等都是属于纯美术作品;实用性美术作品是可以将美术作品的观赏和使用价值进行完美结合的一种美术物品,具有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双重价值,比如中国的陶瓷作品就是实用性美术作品的代表。
第二类是文物。文物主要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物品或遗迹,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一般来说,文物是由博物馆进行收藏管理的,在所有权上属于国家,博物馆借助文物实物,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出文化的社会教育价值、文化传播价值以及传承文明的价值,比如说相关的学术研究、展览。另外,借助博物馆专业管理,能够实现对文物更有效的保护,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文物的作品属性上也可能会涉及版权问题。
第三类是其他物品。其他物品与藏品有着一定的区别。藏品的特点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本身既可以是自然标本,也可以是文物,但不是说有的自然标本和文物都是藏品。自然标本以及文物想要变为藏品,就需要满足相关的收藏标准,同时按照一整套专业的手续来实现藏品的登记以及收录。在美术馆藏品的物品中,物品既没有收藏品的价值,又不具备作品属性,可能就涉及物品所有权等相关权利,却不会涉及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总之,在对美术馆收藏地物品进行实际分析时,首先要对物品的属性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再结合法律对物品进行区分判别,明确其权利属性,对其所有权等属性进行重点判断。在美术作品方面,主要涉及著作权以及所有权;在文物方面,除了所有权之外,还涉及使用权以及保管权;在其他物品方面,主要是物品的所有权问题。
一般来说,美术馆藏品的版权归属需要根据作品产生的方式、作品的表现类型和作品的本质属性等多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的。在美术馆藏品中,具有作品属性的作品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作品版权归属。
第一种是作品的版权保护受时间限制,在著作权法中对不同的保护期的作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作品不同的保护期,当作品保护期届满时,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保护完整权以及修改权不受限制;就著作财产权而言,保护期届满时,《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对于保护期内的作品,作者有完整的著作权,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以及人身权都在法律保护下。
第二种是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馆藏品的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进行界定。职务作品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组织单位任务而创作出的作品,部分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作者仅有署名权;部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单位存在优先使用权。
第三种是原创作品和二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可以对作品的性质进行界定和规定,也会涉及很多的著作权关系问题。对于已有作品进行整理、修改而得到的作品,著作权可以由修改人享有,但是在进行著作权的使用时不能对原著产生侵权行为。
第四种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主要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进行相关的规定。假如不存在相反证明,那么作者就是作品上所署名的法人、组织、自然人。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美术馆存在一部分作品并没有署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品所有人可以行使著作权,但是不包含署名权。当作者的身份得到确定之后,著作权将变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种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一件作品,不仅可以体现出著作权,还可以体现出所有权,这两个权益可以由不同的人所持有。当著作权人进行物品的转让时,只能转让作品的所有权。
此外,在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作品著作权和作品所有权的相关定义,这两个定义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所产生的权益也是不同的。
在美术馆藏品的版权行使过程中,由于主体的不同而导致权利的不同,美术馆作品在版权行使中要能明确区分。一般情况下,美术馆作品的作者在作品保护期内享有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结束之后,人享有著作人身权;系作品其他著作权的人员,只在作品的保护期内享有著作财产权;系作品管理人员,对作品肩负着管理职责,比如像美术馆,它对美术作品没有著作权,只是通过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对作品享有占有权、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等。美术馆和美术作品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美术馆也可以对馆藏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形成只属于美术馆的二次作品,但有一个前提,不能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美术馆藏品中的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文物保障体系,来确保文物的安全性。但是,目前我国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因为缺少相关法律的保护,致使文化遗产遭受侵害,也严重影响到我国文化、文物的完整性。因此,需要对美术馆藏品实施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首先,对美术馆藏品的作品性质和作品归属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明确规定作品的法律属性,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要通过法律赋予美术馆占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对于著作权难以界定的作品,赋予美术馆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措施,实现对作品的管理、使用。
其次,要针对美术馆藏品作品著作权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美术馆是大众进行美育的一项重要途径,一定要妥善的处理藏品著作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作品的登记以及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借助先进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提高管理效率以及管理质量,实现对藏品、作品的动态管理与监测,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美术馆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
再次,任何先进的管理保护方法都离不开科学的管理体系作为支撑。美术馆管理人员不仅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强化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和理论知识,还需要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不断去总结学习,积累版权保护的相关经验,提高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藏品版权保护人才结构目前出现了高端人才断层现象,传统的管理保护人才很难满足保护过程中计算机技术以及外语方面的要求。为了使藏品版权保护更具现代化、信息化,那么必须要转变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帮助管理人员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建立起联系,提高管理质量。
最后,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保护以及传承机制。一旦发现在没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使用藏品、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一定要严厉进行惩处,必要时借助法律途径来提高保护力度。这些行为的出现,不仅对作品著作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还会侵害美术馆所享有的部分权利,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对市场秩序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影响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和进度。因此,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层面上的保护,通过行政与司法保护等措施来提高藏品、作品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美术馆的部分藏品建立专门的保护、传承机制,对于现有的管理体系不断去优化和完善,充分发挥出藏品、作品在国内以及国际上的作用和价值。
美术馆是人类传统优秀文化的集中所在地,也是人类最宝贵的文化财富。加大对美术馆藏品的法律保护工作,也是实现美术馆发展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可以不断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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