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作出批复。根据《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自2017年10月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 〔2015〕448号)同时废止。
2、《关于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10月9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9号),对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有关事宜进行明确。《公告》对配额数量、申领条件、配额分配、申请期限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配额数量。《公告》规定,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二是申领条件。《公告》明确,申请者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2017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2)2015年至2017年在商务、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4)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三是配额的分配。《公告》规定,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四是申请期限。《公告》规定,申请者于2017年10月15日至31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资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并将信息上传至配额许可证管理平台。
3、《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9日,为便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进一步组织做好考试报名工作,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20号)就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4、《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10月9日,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实际监管,海关总署制定下发《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油企业)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公告》规定,供油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四部委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跨关区直供经营资质;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确保海关可通过联网系统或进入供油企业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统计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承运船舶等情况;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的条件。
5、《关于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第五期招投标操作指令的通知》。10月10日,财政部制定下发 《关于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第五期招投标操作指令的通知》(财办库〔2017〕178号),决定实施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第五期操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期存款期限3个月,计划存款量800亿元,存款起息日为2017年10月16日,到期日为2018年1月15日。本期存款定于10月16日上午9点至9点30分,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系统,面向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按照《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财库〔2017〕60号)进行招投标。
6、《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10月11日,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7〕179号),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七期)国债。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期国债期限91天,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5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本期国债于2018年1月15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7、《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10月11日,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 “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数字经济发展等重大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668号),决定2018年将组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重大工程,由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组织申报;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8、《关于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3日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2012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62号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7年10月12日。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10月12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10月12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4号),决定自2017年10月13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9、《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10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就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10、《关于组建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10月16日,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4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组建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77号),就组建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为40家 (根据情况可少于40家);凡自愿接受 《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条款约定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可报名参加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
11、《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10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2号),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