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治理困境与对策研究

2017-03-28 00:56周凌霄李欣怡邵彤姣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

文/周凌霄 李欣怡 邵彤姣

我国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治理困境与对策研究

文/周凌霄 李欣怡 邵彤姣

伴随中国对外开放进程加快,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和规模都迅速增大,但随之而来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现象不断增多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商业环境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结合我国的发展现实,要采取深化立法、行政、司法改革;加强企业内控机制;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强化国际反商业贿赂合作等措施加强治理。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一、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概况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跨国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不断提升,从整体情况看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全球排名连续18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2013-2016年,引进外资连续四年都在1100亿美元以上。[1]2016年1-12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9万家,同比增长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132.2亿元人民币(折1260亿美元),同比增长4.1%。[2]跨国公司将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引进国内,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疑是利好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提高市场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商业环境中出现了很多不正之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发生,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对2002-2011年10年间100个具有轰动效应的在华外国公司的犯罪案例统计显示,其中商业贿赂犯罪(实际为“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两罪)有31个。[2]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一般是以子公司或者第三方中间人为桥梁,通过直接给付赃款、委托第三方帐号划转钱款、出国考察旅游或安置房产等利益安排、与虚假投标公司竞争赢得项目后给予回扣、“互帮互助”使双方皆获利益等形式完成商业贿赂的利益输送。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手段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极其秘密且层出不穷,对案件的调查和惩处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商业环境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危害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助长了市场交易中的不正之风。二是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收益降低,进而减少了对技术的投资资金,同时也传达出企业毋需通过技术创新提供先进的产品、利用商业贿赂也可持续发展壮大的错误信号,造成技术进步和溢出的速度减缓。[4]三是损害了中国市场的形象。在市场价值规律被破坏,各企业为求生存接受“潜规则”时,这种状况必然会引发各国对我国市场环境的质疑和排斥,造成跨国公司对华的投资积极性下降。[5]四是挤压民族企业的发展空间。跨国公司凭借政府的优惠政策和领先的技术相对民族企业本来就占尽优势,若再加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会削弱民族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动力,造成国内企业发展困难的局面。[6]五是败坏了商业道德。当商业贿赂在经济市场上成为业界默认的“行规”,企业用恶性竞争代替了守法经营,市场竞争也就只剩违规经营与恶性博弈,商业道德的约束不复存在。[7]

二、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的困境

(一)法律法规的碎片化导致惩治困难

严格完备的法律让跨国企业深知违法成本的巨大,使“朗讯”“葛兰素史克”等跨国公司在欧美市场上总是小心谨慎,而面对中国市场时,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选择。我国已具备一定数量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条例,但仍具有碎片化、滞后性的特征,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治。首先,法律法规过于碎片化,尚未整理出台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容易有所偏颇。其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未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的范围、形式、手段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科学化程度有待提升。最后,法律法规中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显得软弱,导致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降低,惩处和震慑效应都大大地降低。

(二) 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责任不力

各行各业都有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商业贿赂的监督与查处需要各行政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8]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治理因其国际性、隐蔽性、复杂性需要政府各部门更加密切地合作。我国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对于案件的处理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的考虑,有时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本应成为消除商业贿赂的部门比如公安、工商、税务等却都选择避免触碰这个“烫手山芋”,往往以不在职责范围内、无权处置、无确凿证据等理由采取“能不管则不管”的态度,使得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只增不减,日益猖狂,这与国外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及时、准确、高效率形成明显对比。在我国产生较大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中,约有64%以上的案件在中国未作出处罚,而跨国公司母国的司法部门却早已做出判决。

(三) 商业贿赂治理存在明显制度缺陷

表现在行政管理制度上,行政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过多,存在权力寻租的机会;缺乏对行政审批、注册备案、执法认证等行政权利的制约,容易产生垄断;缺乏对商业贿赂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在市场监管制度上,关键部门实权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管机构和职责不明确;金融监管体系方面的信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会计监管体系对大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发挥的监管作用有限。

(四) 社会力量对商业贿赂的监督有限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国有公用企业,特别是医疗卫生等特殊服务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会导致产品价格高涨,公众福利受到极大损害。[9]消费者作为直接的受害者,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反对呼声最高,而作为具有组织性的社会团体,则可以将有共同理念的人群聚集在一起,有效地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号召并组织公众参与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活动。我国目前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应对,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五)企业伦理精神培育不足

职业道德的高度决定了职业道德行为的尺度。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中的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在普遍推崇商业道德的社会环境中,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或自身行为准则的原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当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虽然也有商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但社会普及面还不够广,宣传教育工作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并未深入各个行业进行针对性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教育,对从业人员约束作用十分有限。

三、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一)立法、行政、司法三管齐下

●完善和强化立法

我国应在整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对调查、惩治、执法的组织、程序、方式等做出统一规定,并且要在法律条款中加入海外反商业贿赂的内容。另外,还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提高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以降低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率。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首先,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信息通报共享平台,明确各部门之间职责与权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整体合力。[10]其次,积极完善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深化公共部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公开招聘、岗位轮换以及决策公开透明等举措,加强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监管部门的权力制约。再次,健全公民参与政治机制,建立利害相关人参与制度。鼓励公民参与更广泛的政治生活,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影响较广的决策需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听证和认可下才可实施。最后,健全知情人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11]以保障公民监督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依靠群众的力量对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发现和举报,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起到更好的打击和遏制的作用。

●推动司法机构改革

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机构设置上提供了保障。如瑞典除了常规的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构外,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12]英国在2005年设立了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芬兰实行独立调查官制度;新加坡设立腐败行为调查局;香港成立廉政公署。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司法机构主要是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隶属于公务员系统,经费由地方支付,其有效覆盖范围相对有限。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我国可以推行司法机构改革以赋予治理商业贿赂的司法机关更多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人事管理上,应赋予司法机关具有完全的人事权,避免与公务员队伍发生利益牵扯,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干部管理制度;财政经费上,采取中央财政部门和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审定经费划拨的额度或者予以独立财政划拨的方式,使司法机关的工作过程不受地方财政部门的约束;司法活动中,保证职权独立,能自主地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而不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司法独立的同时也要强调司法受制,在给予司法机关充分独立性的过程中需要司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以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二)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建设

复杂的经济环境、活跃的经营氛围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容易滋生商业贿赂行为,[13]但作为世界上经济规模最发达的美国,商业贿赂行为却得到了很好的遏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特别重视市场竞争的规制建设,大公司普遍按要求建立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合规检查机制,企业自身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意识很强。因此,为了建设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督促并检查在华跨国公司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企业的内部监控机制主要有。一是建立财会信用制度,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以产权为基础均衡分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实际管理者之间的权力,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降低企业管理层为实行商业贿赂进行会计造假的可能,还要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以监督、规范财会人员的职业素养。二是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和项目经济效益进行审查,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等多方面做出判断,辅助管理决策的同时,也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排查。三是人才轮岗制度,通过对企业关键岗位的人才轮换,规避管理、道德风险,在程序上预防腐败。

(三)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

大力营造全民反商业贿赂的社会风气和精神文化氛围能有效预防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首先,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14]把与诚信建设有关的社会文化、制度、治理工具等资源有机地整合起来,并通过教育、鼓励和惩罚等多种手段,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价值取向,鼓励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商业活动,使他们自觉地选择诚信,共同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倡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保障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其次,普及社会反商业贿赂道德教育。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典型案例的报道,开展警示教育,确立商业贿赂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理念。[15]韩国政府为了治理腐败问题,发动了“社会净化”的全民运动,[16]号召社会各界联合起来共同参与清除包括权钱交易、收受红包等商业贿赂行为,极大地降低了社会腐败的程度,商业环境得到改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以此为鉴,我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举行反商业贿赂的系列社会活动,如举办反商业贿赂知识竞赛,反商业贿赂行动的签名活动等。最后,提出并推行道德行为准则。美国联邦推出了《美国政府道德法》《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对公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收到了良好效果。[17]

(四)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实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提出,预防和根除腐败应当有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例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只有这样,这方面的工作才能行之有效。在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治理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形态各异、立场中立、手段灵活,具有国家机构或国家组织无所替代的优势。我国应积极发动在华跨国公司组成反商业贿赂联合机构,以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各跨国公司的实际,以定期举行反商业贿赂交流会、出台反商业贿赂的原则、公司行为守则等形式,为跨国企业提供反商业贿赂指导。支持各行业协会主动组织、参与反商业贿赂活动,通过行业内部成员自我约束,形成跨国公司自身防治商业贿赂的自律机制。另外,鼓励成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NGO组织,通过制定并推广自愿适用的反商业贿赂守则、倡导及督促政府建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发布研究报告以披露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等手段,提高公众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认识,反映民众的心声,促使经营者加入到反商业贿赂自律和合作的行列,促进反商业贿赂行动计划的实施。

(五) 强化国际反商业贿赂合作

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公约提供的框架,与公约各有关国家进行司法协助,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借鉴国外反商业贿赂国际合作的经验,我国还应不断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合作的机制,在充分考虑双方国情的条件下,以国际法的原则为指导,通过共同签署国际公约以加强相互合作;积极参加各种国际反商业贿赂行动,保持与各国的反商业贿赂互动;适当地加入透明国际、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国际反腐败学院等国际反腐败组织,以国际组织作为沟通平台,学习交流国际上反腐败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反腐败技术,在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完善我国监督和打击商务腐败的机制,推行反腐败计划,从而提高跨国商业贿赂案件的惩处效率,推动我国反跨国商业贿赂工作的取得进一步的成就。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研究》(11CZZ017)阶段性研究成果;

广州市社科基金项目《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预防与治理机制研究——以广州市为例》(0705)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庭芳,刘金芝.论中国特色的对外开放之路[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2.

[2]付岱山.论中国特色的对外开放之路[D].辽宁:辽宁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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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锐.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J].企业管理,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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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晓涛.论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J].中国经贸导刊,2010,(15).

[8]徐磊,蔡丽辉.美国反商业贿赂控防实践及启示[J].人民论坛,2014,12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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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谢安平.谈商业贿赂的认定与预防[J].商业时代,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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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芳晓.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与对策探析[J],审计研究,2011,(3).

[16]乐绍延,王振华等.国外怎样治理商业贿赂[N].瞭望新闻周刊,2006-04-24.

[17]戚秦.商业贿赂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

D922.294;D997.9

10.13784/j.cnki.22-1299/d.2017.05.004

周凌霄,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跨国公司治理;李欣怡,广州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职员,研究方向:廉洁政府;

邵彤姣,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市场经济理论。

责任编辑解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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