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财产继承变迁研究
——以女儿参与财产分割为切入点

2017-03-27 14:19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财产村庄村民

●杨 阳

农村家庭财产继承变迁研究
——以女儿参与财产分割为切入点

●杨 阳

在传统中国农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女儿(无论出嫁与否)基本上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如今,在转型期农村部分富裕家庭中,父母会将一部分财产留给女儿,从某种程度上初步实现了继承权的男女平等。本文通过对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区的实证研究,以“女儿参与财产分割”作为切入点,探讨家庭财产继承领域中“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发生机制,研究转型期中国农村家庭的变迁,进而研究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

女儿;财产继承;家庭变迁;社会变迁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到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我国逐渐完成了从传统继承制度向现代继承制度的转变。其中,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权利的实现并不完全同步。在传统中国农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女儿(无论出嫁与否)基本上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没有出嫁的女儿的权利仅限于一份嫁妆和在娘家举行婚礼的费用。女儿出嫁后,便成为丈夫家庭的一员,不能参与娘家的财产分割。只有在其丈夫分家的时候,她才有权利为自己的小家庭争取更大的份额。如今,在转型期农村部分富裕家庭中,父母会将一部分财产留给女儿,从某种程度上初步实现了继承权的男女平等。农村家庭中女儿参与财产分割,是转型期中国农村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现象。

我国继承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已经确立了77年。经过七十多年的社会变迁,关于继承的国家法律为何现在才被中国农村部分家庭所接受?目前在部分富裕家庭中女儿开始参与财产分割,这一新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变化对农村家庭和农村社会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本文要加以探讨的主要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财产继承并非仅仅是严格意义上的“遗产继承”,还有所谓的“赠与”。除了对继承人性别的不同要求,继承时间的不同也是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财产继承实践与继承法之间的反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与法律规定恰恰相反,中国农村普遍实行财产“生前继承”原则。在父母还健在的时候,农村家庭就基本完成了财产在代际之间的转移。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代际之间的财产让渡不能称之为“遗产继承”,只能定义为“赠与”。由于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基本上是从西方引进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律必然与中国团体主义的财产观念和财产继承实践发生冲突。然而,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由于家庭财产的控制权从上一代人传递到了下一代人的手中,中国农村家庭财产的代际传递确实属于财产继承的范畴。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财产继承不仅仅是“遗产继承”,还包括财产赠与,即“生前继承”。

二、家庭内部视角:女儿参与财产分割何以可能

在家庭财产继承中女儿的财产权利与参与程度等方面的历史演变中,很明显的变化是在无子家庭中女儿的绝对财产继承权的实现,而在部分儿女双全的家庭中,女儿能够参与家庭财产分割,但是女儿往往没有享受到儿子同等的财产权利,不能和儿子平等地分割财产。农村家庭中女儿参与财产分割,是转型期中国农村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现象。这一财产继承领域的重要变化,打破了男性对财产继承垄断的传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个案村庄莲花村是四川省东北部地区一个普普通通的村庄。截至2017年5月,莲花村中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家庭近20户。在莲花村,有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有68户。在这些家庭中,有近20户家庭的女儿参与了家庭财产分割。①就目前来看,只有少数家庭的女儿参与财产分割,女儿不继承父母财产的家庭在村庄中仍然占绝大多数。那么,为什么女儿参与财产分割在部分家庭能够实现,而在其他家庭却不能实现呢?为此,本文对女儿参与财产分割与女儿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家庭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家庭内部的视角来解释女儿的继承何以可能。

第一,女儿“顾娘家”的程度高低是两种家庭比较明显的区别之一。在女儿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家庭中,女儿无疑是父母美好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女儿,在自己与丈夫、子女的核心家庭中掌握着家庭资源,这使得“顾娘家”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女儿基本上都是在本市工作或生活,几乎没有在外省务工或生活。相对较近的生活距离为女儿“顾娘家”提供了方便。在赡养老人方面,参与财产分割的女儿大都承担着比儿子更多的责任,更加全心全意地满足父母的各种需求。相反,在女儿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家庭中,女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父母提供了照料,但是由于自身掌握的家庭资源不足或较远的生活距离,女儿“顾娘家”的程度是比较低的。在市场经济的交换逻辑的影响下,女儿对于父母的工具性价值越高,父母给女儿分割财产的意愿也越高。

第二,两种家庭生活面向也有所不同。在女儿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家庭中,父母非农就业的比例非常高。在年老一辈中,非农就业并不常见,大多数老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率先非农就业的这批老人在与外界接触的过程中,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现代性的影响,他们的生活面向逐渐转向村庄之外,不太在乎村庄的公共舆论。然而,女儿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家庭中,父母基本上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这些老人骨子里的传统很难被改变,在财产继承领域坚持血统主义和男性主义的基本原则,再加之其生活面向于村庄之内,非常在乎村庄公共舆论的评价,因此不大会做出给女儿分割家庭财产这种“越轨”行为。因此,生活面向于村庄之外的家庭更倾向于给女儿分割家庭财产。

第三,父母权威是否丧失也是两种家庭比较明显的区别之一。在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家庭中,父母仍然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权威,尽管老人权威与传统时期相比有所下降。在女儿参与财产分割时,儿子的默认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条件。在父母权威丧失殆尽的家庭中,儿子媳妇会极力反对女儿的继承。而在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家庭中,儿子儿媳即使不满,也不敢公开反对父母,由此可见父母权威尚未完全丧失。这一问题在儿子儿媳不孝顺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更好的说明。在儿子儿媳不孝顺时,如果父母权威尚在,父母可能通过给女儿分割财产的方式来表示自己对儿子的失望,以此来惩戒儿子媳妇的不孝行为。然而,在父母权威极度下降的家庭中,即使儿子不孝顺,父母会依旧遵循原有的财产继承制度,不会给女儿分割家庭财产。

总的来说,两种家庭在女儿“顾娘家”的程度、村民的生活面向与父母权威是否丧失三个方面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在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家庭中,女儿“顾娘家”的程度比较高,村民的生活面向更倾向于村庄之外,同时父母的权威也尚未完全丧失。与之相比较,在女儿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家庭中,女儿“顾娘家”的程度比较低,村民的生活面向更倾向于村庄之内,同时父母的权威极度下降。在莲花村,女儿参与财产分割虽然就目前看来在村庄里还不算绝大多数,但是随着年轻一代的逐渐老去,他们受传统观念影响本来就不大,加之其易受现代文化的影响,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情况应该会在村庄里越来越常见。

三、社会结构视角: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发生机制

(一)家庭结构变动与家庭关系变迁

在农村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中国农村家庭趋于核心化,大家庭对小家庭逐渐失去制约,横向的夫妻轴取代纵向的父子轴成为家庭伦理的核心。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与家庭关系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村妇女的地位得到提升,尤其是作为下代的中青年妇女地位的提升。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上升,使得出嫁女与娘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地介入娘家的日常生活与内部事务。如此一来,女儿对于父母的工具性价值上升,进而导致父母对女儿的依赖上升,从某种程度上也使得娘家愿意给掌握与丈夫的核心家庭资源的女儿分割财产。

作为下代的中青年妇女的家庭地位的上升,对于女儿参与家庭财产分割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中青年妇女家庭地位的上升,表明作为媳妇的出嫁女,在婆家的地位得到了提升,掌握了自己与丈夫的核心家庭越来越多的家庭权力和资源。这客观上为出嫁女“顾娘家”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2]针对这一现象,莲花村妇女主任认为,“以前女儿出嫁之后,就是婆家的人了,基本上只管婆家的事。现在出嫁的女儿管娘家管得比较多,主要还是和生活条件好了有关,还有就是嫁出去的女儿在小家庭里有一定的权利了,不用事事都问婆婆的意见了。”另一方面,女儿对于父母的工具性价值不断上升,使得娘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愿意给“在夫家说的上话”的女儿分割部分家庭财产。滋贺秀三认为:“由于未婚女子不是家之主体成员,没有宗祧和家产的继承权利,也因之被免掉对家的一应责任,包括负担家产、承担家计、赡养父母和祭祀等主要活动,女儿因此被认为缺乏工具性,只是男性继嗣制度‘附带的受益者’。”[3]然而,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女儿对于父母的工具性价值不断上升,娘家与女儿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作为父亲家庭的非正式成员,出嫁女如今却越来越多地介入娘家的日常生活之中,如分担兄弟姐妹上学的经济负担、在兄弟姐妹结婚时提供各种支持以及在父母年老时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等。

就目前来看,女儿的工具性意义上升,更多地体现在赡养父母方面。村民们基本上都认为,女儿在养老这方面做得比儿子更好。俗话说,“养儿防老”,而现在莲花村的很多村民们都认识到了养儿并不一定能防老。当儿子儿媳不那么孝顺时,女儿成为了老人养老最后的保障。如果儿子没有很好地尽到赡养的义务,同时女儿承担了很大部分赡养老人的责任,那么无论经济条件如何,老人一般都会分给女儿一定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给女儿分割财产主要是出于情感上或者女儿养老的考虑。

(二)公域与私域:公共性的丧失与私人性的拓展

当今中国农村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乡土中国的传统价值与观念正逐渐被现代性因子所渗透和改变。市场因素渗入农村使得村庄的公共性逐渐丧失,同时村庄的私人性得到极大的扩展。公域与私域的此消彼长,使得村庄公共舆论逐渐消解,村庄中越来越多的村民不干涉“别人家的私事”,从而缺乏集体的力量和社会舆论对女儿参与家庭财产分割这一“越轨”行为的约束。这客观上为女儿参与财产分割扫除了障碍,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大规模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随着农民的大规模流动,农民生计模式的变化逐渐导致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发生变化,农村社会逐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乡土中国的传统力量也不断受到现代化因素的消解。在乡村社会巨变的背景下,公域与私域此消彼长,村庄的公共性逐渐丧失,同时村庄的私人性得到极大的扩展。借鉴刘洋对公域、私域的界定,在本研究中“公域是农民以公的逻辑对待的事物的范围,私域是农民以私的逻辑对待的事物的范围”[4]。公域和私域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即使对于同一事物,如果农民是以公的逻辑对待,则是属于公域的范畴,反之亦然。

就本文主题而言,女儿参与财产继承这一事件,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中是属于公域的范畴,是“我们村”的公共性事件。对待公域里的事物,作为村庄中的一员,所有村民都可以对此进行公开的评价,进而形成村庄的社会舆论。在传统社会,村庄社会舆论对于公域范畴内的事物具有极大的约束力。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财产继承是宗祧继承的直接结果:只有与财产所有人存在血缘关系的男性才能继承宗祧,进而才能继承其财产。以往若是有女儿参与财产继承,整个村庄肯定会群起而攻之。任何人都可以指责和唾骂这家人,也敢于指责和唾骂这家人。因此,在传统农村社会,女儿的继承是完全不可能存在的,是在村庄社会舆论的严密控制之下。然而,如今的农村已经不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中国,市场因素的渗入和农民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使农村的社会性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社会变迁中,莲花村逐渐变成了原子化的村庄,村民之间的联系从紧密到松散。在莲花村,核心家庭成为村庄中最主要的私域。在村民们的行为逻辑中,女儿是否继承父母的财产属于私域的范畴,是各个家庭自身内部的事情,可以根据各自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实践。这种观念与以往截然不同,之前别人家的事不仅仅是他一家的事,更是“我们村”的事。现在,村民们的生活面向是指向于村庄之外的,从而丧失了“我们感”,因而也不能管别人家的闲事。女儿的继承从公域向私域的转化,使得村庄中越来越多的村民不干涉“别人家的私事”,从而缺乏集体的力量和社会舆论对女儿参与家庭财产分割这一越轨行为的约束。

同时,农民大规模的流动,使得村民生活的面向越来越在村庄之外,农民异质性增加与村庄日益陌生化,村庄公共舆论面临失效的困境。一方面,农民异质性增加与村庄日益陌生化,使得村庄中原本统一的地方性规范逐渐丧失,不同主体由于立场不同对同一事件有着不同的评价。这使得村庄难以形成强大的统一的公共舆论力量,对越轨行为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村庄中的舆论评价从公开向匿名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减少了村民们之间的冲突矛盾,也弱化了村庄舆论的功效。如今,村民的生活面向越来越在村庄之外,村庄舆论对其丧失了原有的惩罚力度,同时公共舆论的匿名性更加削弱了其软强制效能。因此,在莲花村,有部分村民对女儿参与财产继承是持赞成的态度,同时,即使对女儿参与财产分割持反对意见,村民们只会在背后匿名地对此事进行评价,而不会公开、当面指责。这使得村庄公共舆论对女儿参与财产分割这一越轨行为的约束力明显减弱,甚至面临失效的困境。

(三)村庄公共空间的萎缩

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如果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5]在传统力量很强大的乡土中国,现代法律中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观念是外来引进的西方思想,是没有其萌芽生长的土壤的。因此,虽然《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确立了七十余年,但在传统中国农村女儿的继承权仍然是得不到保障的。然而,如今农村家庭中女儿参与财产分割,无疑是与现代法律向农村渗透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现代法律下渗背后的结构性原因则是村庄公共空间的萎缩。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社会已经不同于费老所描述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农村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和农民的分化使得农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便是村庄公共空间的萎缩。学者董磊明认为:“有形的场所、权威与规范(包括内生与外生两方面)、公共活动与事件、公共资源等四个方面构成了村庄公共空间的基本内涵。”[6]从这四个方面来看,现在村庄的公共空间无疑是处于不断衰落之中。

一方面,村庄的公共活动、公共场所与公共资源越来越少。随着分田到户的推行,集体化时期的频繁公共活动急剧减少,甚至消失。在娱乐匮乏的年代,村民们对村庄的集体娱乐活动具有极大的兴趣。然而,如今越来越多的村民对春节等传统节日中的集体活动丧失了兴趣,觉得“越来越没有意思,还不如在家看电视”。随着公共活动的减少,如今的村庄的公共场所也越来越少。之前,河边、村民的院坝等都是村庄的公共场所之一。而现在,村庄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少了,以往农民之间常见的串门聊天越来越少,村民之间的互助合作也日益减少。农民大规模的流动,使得村民生活的面向越来越在村庄之外,农民异质性增加与村庄日益陌生化,进而降低了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程度。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原本维持村庄社会秩序的公共权威不断式微。在今天的中国农村社会,村庄内的传统公共权威已经丧失了维持村庄社会秩序的功能,很难继续起到内部动员和社会整合的作用。同时,新近产生的村庄能人大都是经济精英,并不是在村庄拥有一定社会威望的社会精英。在传统农村社会,村庄公共权威是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生力量。公共权威的式微,无疑对于村庄日常生活具有十分深远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村庄内生秩序的混乱,各种社会问题频繁出现。董磊明认为:“公共权威的式微,使得中国农村逐步丧失了村庄公共生活的主导者,村庄的公共性也越来越缺乏捍卫者。”[7]因此,对于女儿参与财产分割这一越轨行为,如今已经没有了传统的公共权威对其评判和惩戒。

农民大规模的流动,使得村民生活的面向越来越在村庄之外,农民异质性增加与村庄日益陌生化,村庄原有的亲密社群逐步解体,村庄公共空间逐渐衰落,村庄公共权威不断式微。村庄公共空间的衰落与村庄公共权威式微,在某种程度上为国家力量的进入与现代法律的下渗提供了极其优越的客观条件。在目前的莲花村,社会变迁使得传统的地方性规范式微,原有的礼治秩序很难继续维持,而现代法律的进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力量的缺失,成为村庄新的治理力量。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一方面,现代法律借助国家力量向广大农村渗透。另一方面,社会变迁导致的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的巨大变革也逐渐成为乡村社会现代法律实践的土壤。

除此之外,作为村庄公共活动减少的原因之一,村庄中电视的进入,也对女儿参与财产分割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莲花村,电视所传播的法律知识正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村民们原有的价值观念。在莲花村,村民们常看的法制类节目有《今日说法》《道德观察》《普法栏目剧》等。这些法制类节目以故事的形式出现,村民们在休闲娱乐的同时,在形形色色的故事中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在平时并不会经常用到,一旦村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希望得到某些权益时,就会学习并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在某些村民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某一问题之后,其他村民在遇到相似情况时也会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如此一来,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村庄便进入了生活实践,并成为村民今后的行为法则。

在当今农村社会,伴随着农民大规模的流动,村庄公共空间逐渐衰落,村庄公共权威不断式微。村庄公共空间的衰落与村庄公共权威式微,在某种程度上为国家力量的进入与现代法律的下渗提供了极其优越的客观条件。同时,通过电视等现代传媒,村民们越来越多地了解到外面的世界,或多或少知道一些普遍的法律知识,有时也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代法律的渗入,赋予了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合法性。这使得女儿参与财产分割变得有法可依,参与财产分割的女儿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反抗他人的非议,其他村民对女儿参与财产分割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

四、总结与思考

继承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确立已经有七十多年了。经过七十多年的社会变迁,关于继承的国家法律为什么难以大规模地进入中国农村?目前在部分富裕家庭中女儿开始参与财产分割,这一变化对农村家庭和农村社会究竟意味着什么?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涉及到改革开放以来村庄社会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后,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流动,同时计划经济和农业集体化也将农民长期束缚在土地上。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是完全封闭的,农民家庭所有的经济都源自于农业生产和祖留遗产,村庄中传统的力量仍比较强,传宗接代的思想根深蒂固,这就使得继承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很难进入农村,没有施行的土壤。

虽然当今社会中农村仍然存在,很多农民仍然生活在农村,但是现在的农村社会已不是费孝通先生笔下“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农村不再是之前封闭的熟人社会,而成为了开放的村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传统中国农村从本质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土中国的传统正逐渐被现代性因子所改变。

当今的中国农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乡土中国》中封闭的熟人社会逐渐成为日益流动化和陌生化的村庄,许多村庄呈现出生活面向的城市化,农民在行为选择上的实用理性也不断上升。[8]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生计模式、传统文化、家庭生活、伦理道德观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家庭结构变动与家庭关系变迁使得出嫁女与娘家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主观上为女儿参与财产分割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变迁使得公域与私域的此消彼长,村庄公共空间逐渐萎缩,农村传统的、内生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公共权威、社会舆论等不断式微,村庄逐渐成为现代法律下渗的沃土,这使得继承法中由来已久的“男女平等”原则在近年来逐渐地渗入农村。在笔者看来,女儿参与财产分割这一现象虽然就目前看来在村庄里还不多,但是随着年轻一代的逐渐老去,他们受传统观念影响本来就不大,加之其易受现代法律的影响,这样的情况应该会在村庄里越来越常见。

注释:

①由于青年夫妇和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暂时并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事宜,在此并不计算入内。

[1]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EB/0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57.htm.

[2][8]杨阳.农村家庭养老变迁研究——以女儿参与养老为切入点[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6(02):75-78.

[3]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3-375.

[4]刘洋.公域和私域:当代中国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逻辑[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71-72.

[6][7]董磊明.村庄公共空间的萎缩与拓展[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05):51-57.

2017-07-11

C91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47(2017)04-0065-05

杨阳,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编辑部助理编辑,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家庭社会学。(四川 成都 610110)

责任编辑 冯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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