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勇
“护士下班打麻将被处罚”之法律解析
文/邓勇
以法律的角度审视“护士下班打麻将被处罚”事件。
据核实,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马某君下班后打麻将被省纪委检查组发现,医院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纪委的要求,对其所在科室和马某君本人给出了通报批评和扣罚绩效奖金的处罚。该事件一出,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起广泛讨论和关注。这事件背后蕴含着多重法律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首先,马某君下班后打麻将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次事件中,马某君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条件的行为,只须考察其打麻将中是否“带彩”,且须根据赌资数目大小确定是否违法,若仅带有一元两元的娱乐性质,不能认定为赌博。报道没有披露是否存在涉赌情节,所以不能认定马某君打麻将为赌博行为。退一步说,即使认定涉赌,处罚单位也是公安机关,而非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马某君在下班时间打麻将,在休息时间进行娱乐活动,是其行使其休息休假权利的合法正当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相反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正常休息时间的娱乐行为进行处罚,与情理法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其次,当事人所在医院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规范依据是什么,是否具有合法性?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护士马某君给予通报批评和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的处罚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医院依据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处罚违反其规定的劳动者时,本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但是,本事件系马某君在非工作时间的个人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医院的管理需要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明确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利以及奖惩条款而定,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当事人的非工作时间行为。
再者,当事人能否以该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而寻求法律救济呢?尽管医院的行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但护士马某君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管理职权范围内,对马某君的扣罚行为更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医院对护士马某君非工作时间的娱乐行为施以处罚,据此扣罚马某君三个月绩效奖金,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医院扣罚马某君三个月绩效奖金的行为系变相克扣工资行为,于法无据。
由于报道并未详细披露护士马某君的具体情况,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果马某君系与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普通劳动合同的聘用护士,其不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则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劳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本着将矛盾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当事人马某君应当积极同院方进行协商,尽量通过沟通途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若无法通过协商维护自己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马某君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此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调解不是申请仲裁的必经途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时,调解同样适用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但是,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这是考虑到争议解决效率的问题,劳动争议一般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及时权利,需要快速解决争议,劳动仲裁一般应当自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裁决,而普通民事诉讼审理期限较长,不利于争议迅速解决。第二,当事人马某君若在劳动争议仲裁之后提起民事诉讼,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仲裁裁决生效。第三,下列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不得提起诉讼。
如果马某君系事业编制人员,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故马某君对医院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医院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求复核,或者向其上级机构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无先后之分,可先复核后申诉,亦可直接申诉;并且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马某君若认为医院人事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与此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救济途径基本与《劳动法》相似,即若马某君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其可在普通劳动争议救济的途径之外,通过申请复核申诉的方式救济受损权利。
最后,如何看待党内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护士马某君下班打麻将虽不违法,却是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据悉,2014年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贵阳市监察局出台《关于全市党员、干部参与打麻将“三不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提出公职人员不许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打麻将等类似活动,不许在除家庭以外的公共场所进行打麻将等类似活动,不许与利益相关人员进行打麻将等类似活动。凡举报查实的,对实名举报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有人根据这一文件提出护士马某君在下班时间在家庭以外的公共场所打麻将严重违纪,医院给予通报扣薪处罚合理。表面看来,颇有道理,实则这一观点存在两大疑点值得推敲:第一,本事件主人公马某君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且文件仅约束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第二,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处罚主体应当是谁?医院是否有权对护士马某君进行纪律处分?党章党纪是为了实现从严治党,净化党员干部队伍,保持党的纯洁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假设当事人马某君是一名中共党员并且属于公职人员,其下班在公共场所打麻将这一行为确实违反党纪,应当由市纪委给予马某君纪律处分,医院不具备纪律处分的主体资格。另外,这一文件是党的纪律性文件,仅限于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管理,与医院内部管理上对马某君扣罚绩效奖金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纪律处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理由。
在人事处分问题上要时刻注意党规党纪和法律规范的严格区分,不能张冠李戴。法律规范是公民、法人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党规党纪不同于又严于法律,但适用主体有限,不能无限扩大其效力范围,亦不能颠倒主体,任意使用。同时,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分行为,应当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讲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编辑/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