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论文作者单位署名不当现象的调查分析及伦理规范探讨

2017-03-26 01:28汪勤俭邓强庭冷怀明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第三军医大学学报伦理

■张 维 汪勤俭 邓强庭 冷怀明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30号 400038

单位署名是单位智力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的依据。对于医学论文来讲,单位署名不仅仅表明该项研究由该单位提供技术力量、实验场所、科研仪器及研究经费等条件,也表明该单位对医学论文中的实验数据、临床治疗方法与效果、实验结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1]。单位署名是出版伦理中涉及作者伦理的重要方面,但又是容易被忽视的方面。编辑在初审稿件时,往往从稿件的科学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而很少关注论文中作者单位署名是否符合伦理规范、是否有可能在发表后引起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等与学术水平本身无关的问题[2]。《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审查来稿时,发现稿件中存在作者不标明单位署名、单位署名与论文内容不相关、病例资料来源与第一署名单位不一致等现象。这些现象是否意味着作者可能因为单位署名不当而导致学术伦理失范;作为编辑,是应该放任自流,维护作者所谓的“署名自由”,还是应该按照伦理规范向作者核实有疑问的单位署名,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在《学术研究实施与报告和医学期刊编辑与发表的推荐规范》(以下简称ICMJE推荐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作者的定义及作者单位的标注,国际上包括JAMA、TheLancet、BMJ、PLoS等在内的众多医学期刊均遵守相关规定和建议[3]。而国内严格遵循ICMJE推荐规范或实行自己制定的相关伦理规范的期刊较少,期刊出版者普遍伦理意识薄弱,对作者单位署名不当现象重视不够,相关研究不多。只有少数期刊如《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将ICMJE推荐规范翻译成了中文,向作者、审稿者、编辑、出版者广泛传播;《中华医学杂志》在官网上做了ICMJE的链接,这些期刊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为了规范论文撰写及编审、出版过程,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制定了出版伦理规范,并于2016年12月开始试行。其中,对作者署名及单位署名作了详细规定,以增强作者的出版伦理意识,约束其学术行为。本文调查了几种典型的医学论文单位署名不当方式,分析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并探讨其伦理规范,以提醒编辑同行引起注意,并提供参考做法。

1 来稿中未标明作者和单位署名的现象

1.1 调查情况

自2016年9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对作者免收审稿费以来,编辑在初审时发现稿件中不写作者和单位署名的现象突然增多。针对该现象,对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2月31日总共545篇论文及2015年相同时间段(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2月31日)共计444篇论文进行了调查,并采用卡方检验对计数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显示,2016年545篇来稿中有53篇(9.7%)未写明作者和单位署名,2015年同期来稿中有7篇(1.6%)未写明作者和单位署名,并且这些稿件均已被退稿;表明在免收审稿费后,不写作者和单位署名的情况明显增多,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8.51,P<0.01)。对2016年调查时间范围内统计的53篇未署名论文进一步查看投稿系统中登记的作者信息,并通过电话向作者核实,发现如下3个问题。(1)不同地区的不同作者登记同一个手机号码(图1)。共有4个手机号码被重复登记在24篇(45.3%)文章的作者信息里,其中最多的被登记了15篇(28.3%),最少的被登记了2篇(3.8%)。(2)作者在投稿系统中注册的手机号码多数不真实。按照投稿系统中注册的作者信息打电话核实时,发现有12篇(22.6%)论文登记的手机号码是空号或已停机;32篇(60.4%)论文“作者”接通后表示“打错了,不是某作者”;只有9篇(17.0%)论文登记的手机号码是真实的。(3)作者提供的邮箱账号大多形式统一。共有44篇(83.0%)论文登记的邮箱账号形式为:作者姓名全拼+tg@163.com(图1),统一的邮箱账号形式令人怀疑,同时这44篇论文提供的手机号也是不真实的(空号、停机或不是作者本人)。而调查核实2015年统计的7篇论文,并不存在上述问题,登记的信息均为作者本人的真实有效信息。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可以推断2016年的53篇未署名论文中可能存在不是作者本人投稿,而是由第三方代写、中介机构代投的情况,中介机构在系统中提供的并非作者的真实手机号和邮箱,有可能是中介机构自己的手机号和注册的临时邮箱,用于接收编辑部反馈的意见以方便修改。

图1 不同地区的不同作者用同一个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的现象

1.2 原因分析

(1)如今发表论文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晋升职称、申请基金项目、攻读学位,甚至有的还与单位的物质奖励挂钩[4]。科研评价体制的不合理助推了第三方代写、代投中介机构的发展。科研人员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强大的科研压力下铤而走险,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由“作者”(甲方)向中介(乙方)提供素材、题目、初稿,乙方为“作者”提供代写、润色、代投的“一条龙”服务。(2)虽然免收审稿费在客观上增加了代写、代投的学术不端论文,但免收审稿费并不是核心原因。因为代写、代投的论文本来就存在,是否收审稿费只是影响了这种论文的流向。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作者对出版伦理规范不了解,不重视。因此,应多向作者宣传出版伦理规范,加大规范的执行力度,用健全的规范从源头上端正作者的学术行为。

1.3 相关伦理规范

1.3.1 正确理解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自由的规定

虽然著作权法中对署名权规定作者有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有署名方式(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决定权[5];但医学论文跟其他文学作品不一样,有其特殊性。(1)绝大多数科研工作都是由科研单位主持并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标注作者和单位署名,是对知识产权归属的尊重[6]。(2)学术研究成果,不但是出于作者荣誉的需要,更是出于对科研成果的验证和传播的需要[4],通常要求署真实姓名。科研成果需要接受同行业界的验证和评价,要能联系上真实的研究者。ICMJE推荐规范对投稿论文的各部分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作者在投稿时必须提供全面的作者信息,并指明研究所属部门及机构或组织的名称[7]。

1.3.2 无论是单盲、双盲还是其他方式评审期刊,作者都应在投稿时标明作者和单位署名

针对稿件中不写作者和单位署名现象的增多,《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特别在出版伦理规范中要求作者在投稿时应写明作者和单位署名。对于初投稿不写作者和单位署名的论文,编辑部有理由怀疑论文的真实性及论文来源,并在核实情况后作相应处理。有的作者认为双盲评审期刊(作者和审稿人双方都保持匿名)投稿时可以不用标明作者和单位署名。其实,即使是双盲评审,编辑也需要知道双方的身份,并在中间起到中介作用[8],只是在同行评议时由编辑隐藏作者的身份。所以,无论是哪种评审方式,作者都应在稿件中标明作者和单位署名。

1.3.3 作者应遵守论文“五不准”原则

为了抵制学术不端行为,2015年12月1日,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制定了作者应遵守的五项原则: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9]。“五不准”原则现已纳入《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出版伦理规范,让更多作者了解并遵照执行,端正自身学术行为。

1.3.4 作者应在投稿时提交单位介绍信,佐证论文的真实性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在出版伦理规范中要求作者在投稿时提交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除证明稿件无一稿多投、不涉及保密问题、署名无争议外,还应证明稿件内容(数据资料、作者和单位署名)的真实性。开具介绍信是必要的,这不是流于形式的程序,而是要尽可能从源头上避免学术不端稿件的流入。

1.4 建议与措施

1.4.1 编辑对无作者和单位署名的论文(特别是临床论文)要提高警惕

对于没有作者和单位署名的来稿,特别是无署名单位的临床文章,编辑要警惕稿件可能为中介来稿。本调查显示,在53篇初投稿无作者及单位署名的论文中有50篇(94.3%)都是临床文章,这可能与临床医生(尤其是基层医院的医生)对临床科研设计及论文的撰写不了解,加上临床医生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做科研有关。但编辑对此不可主观臆断,要在核实情况后再作相应处理。

1.4.2 编辑可通过电话、查看介绍信等方式核实论文的真实性

首先,编辑应通过电话向作者核实没有署名的原因,给作者申辩的机会。其次,编辑可以查看作者的单位介绍信,以此佐证论文的真实性。如果联系人解释不合理,甚至对研究隶属单位不清楚,对论文内容不熟悉;或联系人的电话为非作者本人,或手机处于停机状态联系不上作者,而作者也没有向编辑部提交介绍信,那么编辑应高度怀疑论文的真实性和来源。

2 作者隶属的机构单位与完成课题的机构单位不一致的现象

2.1 案例分析

2.1.1 案例1调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收到过一篇来自口腔医院作者投稿的关于溃疡性结肠炎诊断的基础研究论文,如图2(a)所示。定稿会上,专家对作者所在单位(口腔医院)从事本文研究(溃疡性结肠炎诊断的基础研究)产生质疑,认为署名单位和论文内容毫不相关,要求作者解释。后经编辑与作者沟通,作者作出如下说明:作者甘某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生,后报考该大学临床检验医学在职博士,导师为尹教授。该研究中涉及的内容为作者博士在读期间所研究课题的分支,是在毕业后回工作单位才收尾并完成撰写与投稿,因而署名现工作单位。经编辑部讨论,认为作者应该将文章的第一单位署名改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而将现在工作单位在脚注中进行注明,这样才符合关于科研成果归属的认定规范。编辑再次联系作者,作者声称这部分课题虽然是在博士在读期间开始的,但是研究的大部分内容和撰写文章是在回到口腔医院工作这段时间兼顾完成的,并且经过本科室领导的批准,其中也应用了本科室的部分在研经费。因此,该课题的顺利完成与本科室领导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此外,由于职称评定的需要,口腔医院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与导师和口腔医院科室领导协商后,还是希望能将口腔医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将研究生导师也列入作者。随后,作者提交了修改稿,作者及单位署名见图2(b)。编辑部要求导师签名同意该单位署名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但作者未能提供任何导师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该署名方式的证明,最终主动要求撤稿。

图2 案例1中作者署名单位标注

2.1.2 案例1存在的伦理问题

(1)初投稿中作者的单位署名和论文内容完全不相关,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属于挂名、赠送署名、搭车署名或买卖署名[4,10];二是属于作者隶属的机构单位与完成课题的机构单位不一致。经核实,该案例属于第2种情况。(2)由于职称评定的需要,第一作者单位署名完全没有体现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贡献,并且始终没能提供导师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该署名方式的证明。这篇论文一旦发表,可能会引发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知识产权归属的质疑,存在单位署名不当的伦理问题。(3)既然论文内容属于博士在读期间所研究课题的分支,课题思路、实验设计方案等都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而导师也要对研究工作的各个方面承担责任,所以导师为论文的实质性贡献者,理应享有署名权,但初投稿中却并没有导师的姓名。

2.1.3 案例2调查

图3 案例2病例来源

案例2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收到的一篇研究不同年龄段变应性鼻炎患者疗效及安全性的论文。审稿人在审阅时对作者单位署名提出了疑问:该文收集的病例资料来源于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耳鼻咽喉科(图3),但第一作者单位署名却并未体现西南医院的贡献,如图4(a)所示。在与作者王某取得联系后,作者说明了情况:作者为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耳鼻喉科的医生,后考取广州医科大学与第三军医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并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耳鼻喉科学习1年。该研究是在西南医院学习期间收集的病例资料,并在毕业后回到原单位广州总医院完成论文的撰写与投稿。编辑提醒作者按照单位署名规范和伦理规范以提供病例资料的单位为首先标注的署名单位,以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纠纷。作者在与通信作者协商后,更改了作者署名单位,并向编辑部提供了由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签名的署名单位变更说明,如图4(b)所示。

图4 案例2中作者署名单位标注

2.1.4 案例2存在的伦理问题

(1)案例2作者收集西南医院耳鼻喉科病例资料进行研究,但在初投稿中,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却并未标注西南医院,属于作者隶属的机构单位与完成课题的机构单位不一致的单位署名不当行为。(2)如果编辑不提醒作者单位署名问题,该论文在刊登后有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并导致真正的论文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10]。

2.2 原因分析

在编辑工作中,常会碰到作者隶属的机构单位与完成课题的机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1)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合作研究者等在毕业或学习、访问结束后,离开培养单位并回到原工作单位或来到新的工作单位,但因晋升职称、完成课题等需要,投稿时将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现工作单位,或要求编辑部将署名单位更换为工作单位。(2)单位介绍信审查不严,科研管理部门没有认真核实科研成果归属单位。

2.3 相关伦理规范

2.3.1 作者应以提供研究条件和完成研究工作的论文责任单位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

医学科研工作需要众多的外部物质条件支持,包括科研经费、科研场所、科研设施及研究对象等,而这些外部条件就需要由论文责任单位提供[11]。根据《医学期刊编辑伦理规范》[1],当作者隶属的机构单位与完成课题选题、研究方案设计、进行研究工作和提供研究条件的机构单位不一致时,则以提供研究条件和完成研究工作的论文责任单位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作者隶属不同机构,原则上单位署名只列出论文研究工作完成机构的名称。如有必要,可在脚注标明另一机构名称。

2.3.2 作者不得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而随意变更第一作者署名单位

2.4 建议与措施

2.4.1 编辑应警惕并核实单位署名和论文内容不相关的论文

作者单位署名应和论文研究内容相关,对于作者单位和所研究内容完全不相关的论文,编辑应警惕作者是否存在挂名、买卖署名等行为,或者是否因单位变动而擅自变更署名单位。如果怀疑是挂名,编辑应该要求作者在论文中分别说明各自在研究中所做出的贡献,并由作者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该作者确实从事了这项研究[12];如果怀疑作者擅自变更署名单位,应要求通信作者签名同意该单位署名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2.4.2 当论文中病例资料来源与第一署名单位不一致时,编辑应加以核实

作者来稿中病例资料来源与第一署名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往往属于作者隶属的机构单位与完成课题的机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编辑应向作者核实情况,如确实存在不当单位署名,作者应按照变更单位署名的具体要求进行更改。

2.4.3 编辑对单位署名不当的论文应尽到提醒义务

期刊编辑应维护作者正当的署名权,但不能放任作者滥用权利[13]。编辑应提醒作者不当单位署名或变更单位署名后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给作者申辩的机会。若作者的申辩不合理,或不能开具相关单位变更证明,则编辑有权拒绝不当单位署名的论文。

2.4.4 建议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严格审查介绍信,履行其监管责任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确定科研成果和出具论文介绍信时,必须有知识产权归属意识。不要流于形式,要认真核实,严格审查,履行其监管责任。

3 结语

在论文发表过程中,作者需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有捏造数据、篡改数据、剽窃抄袭、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和导致一连串撤稿事件的“虚假同行评议”等。其实,除上述学术不端行为以外,作者和单位署名不当也是一种比较常见,但往往被作者认为是小问题而容易被忽视的学术不端行为。本文调查分析了稿件处理中遇到的比较典型的作者不标明单位署名、单位署名与论文内容不相关、作者隶属的机构单位与完成课题的机构单位不一致的单位署名不当现象,归纳了相关伦理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医学期刊编辑应在稿件处理的各个环节认真进行甄别[3],采取适当对策,对论文单位署名不当的问题进行把关,向作者宣传和解释出版伦理规范,使作者认识到作者和单位署名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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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提出论文思路,设计论文框架,收集数据、统计数据,撰写并修改论文;

汪勤俭:提出研究思路,统计数据,修改论文;

邓强庭:撰写、修改论文;

冷怀明:提出研究思路,修改论文。

(本文责编: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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