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体系下“营改增”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2017-03-25 22:17耿敏
时代金融 2017年6期
关键词:增值额流转税计税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制的不断改革,营业税的不足之处愈加明显。2016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是,“营改增”的过程中,对地方税收也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总结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概念,梳理“营改增”的进程,分析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对地税产生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应该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 地方税收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缴增值税时不缴营业税、缴营业税时不缴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抵扣的环节、计税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对象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抵扣环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对企业的营业额征税,一项涉营业税的交易,A企业销售给B企业,A企业应该根据营业额缴纳一定数额的营业税;B企业继续向外销售,同样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营业税。这就造成,同一事项在流通的过程中重复征税,且多重不能抵扣。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基础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只对新增加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税,没有增加值(附加值),企业无需交税。比如,甲企业是生产饲料的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材料100万元,有进项税17万,经过加工,形成的产品可以卖180万,这180万元,要交30.6万元的销项税,销项和进项相抵后,要给国家缴纳13.6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产生了(180-100)80万元的增值额,只需要对这80万元的增值额按照17%的税率缴纳13.6万元的增值税就可以了;乙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买这180万元的产品又作为原材料继续加工,180万元乘以17%,是30.6万元,对乙企业来说是进项税,假如形成200万元的销售收入,增值税就是34万元,那么,乙企业只需缴纳3.4万元的增值税,(200-180)*17%=3.4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优点是多环节可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三)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同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营业额,营业税是价内税,即税金包含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之中;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依据征收,增值税是价外税,为税金附加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之外的税。在增值税的计算中有一个换算公式是,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额不能包括在其计税依据(销售额)当中。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营改增”的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三、“营改增”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一)地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政税收减少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税种分为两大体系:流转税体系和所得税体系。流转税体系中,采取是地税征管营业税,国税征管增值税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营业税是地税的主体税种,“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将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无主体税种,直接导致地税税源萎缩,地税收入下降,地方财政收入缩减,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格局难以为继。

(二)地税的征管职能受到冲击

我国的税收体系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完备的省、市、县、所四级行政管理和征管系统,这也是地税系统能够得以发展的关键。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开展,原来“以票控税”手段缺失,对纳税户的有效管控将受到影响,进而制约地税的征管职能。

(三)地税的征管系统带来困难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广泛,税目、税率设置较多,但是不需要划分纳税人类别;增值税则要根据年收入的不同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减免税项目及税收优惠政策较多,“营改增”后,怎么对接,如何沿用,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影响的措施

(一)提高地方税收的分成比例

“营改增”全面展开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会有所上升,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为了保证地方建设的发展,激发地税干部的积极性,政府就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成比例,提高地方税收的留成比例,同时,政府要协调好国税和地税的合作关系,让税制改革能够健康有序的开展。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

(二)加大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

在“营改增”的过渡时期,中央政府要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转移支付,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稳定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合理高效的政务工作,加强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全方位改革财政体系,进一步拉动消费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三)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培育税源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地税系统要积极的响应国家的号召,同时,培育地方的其他税源,重构税收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比如,可以提高烟叶税在地税中的比重,促使烟民戒烟,减少吸烟者,加快控烟步伐,减少吸烟危害。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始征收,为了抑制贫富差距,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可以向继承遗产的人员征收一定的遗产税;对于赠与行为,可以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赠与税。

五、结语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在此过程中,地税系统要转变工作策略,拓展税源;政府要加大对地税系统的财政扶持,平衡好国地税在“营改增”环节的利益冲突,为“营改增”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氛围,保证“营改增”达到预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曾秀,阳爱国,王琼.“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征管体系的重构[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13-15.

[2]胡怡建,田志伟.我国“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J].税务研究,2014,(1):38-43.

[3]梁志霞.“营改增”背最下优化税收征管模式对策研究——以日照市为例,[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6.

[4]赵丽萍.关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J].税务研究,2010,(11):34-36.

作者简介:耿敏(1970-),河南滑县人,硕士,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企业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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