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雪玲
摘要: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对于中国广大投资者而言可以说是非常熟悉的一个词汇。无论是从互联网公司的开疆拓土,在激烈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赢得一席生存之地,还是从传统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互联网化的方向迈进,毫不夸张地讲,互联网、金融二者已经在我国进行了深层地融合,并逐渐形成一个全新的金融业态,使我国有一个全新的投融资渠道。互联网金融肩负着普惠金融的神圣职责,是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有力支撑。但是,互联网金融就如同一把双刃剑,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隐蔽性,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引发了一些違法行为,更为一些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同时,在我国政府监管不健全、不到位的背景下,很多不法分子以此为机会大肆违法犯罪、满足个人私欲。纵观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最初我国政府对其处于静观其变的态度,病人尤其随意、野蛮生长,这种旁观者的姿态更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质疑。但是,最近一年不难看出,我国政府逐渐认识到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监管的力度逐渐加强。本文将以P2P网络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为主要借鉴内容,将其与中国的实际进行融合,分析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金融监管策略。
关键词:P2P;网络金融监管;国际经验;我国实践;融合
P2P网络金融模式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小微金融创新方式,这一方式的出现大大活跃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进一步增强了数据的可获得性,是一种具有较强的普惠金融意义的金融形势。最近由于P2P对金融市场带来的融资效率的明显提升作用,社会各界对其给予了高度关注。随着P2P网络金融平台的逐渐发展,网络借贷的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于我国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一直以来就是困扰其发展的主要问题。另外,随着这几年我国通货膨胀的日益加剧,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赶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再加之中国股市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手中拥有大量闲散资金的老百姓投资者们正急于为自己的资金保值增值寻求新的投资途径。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2007年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顺应时代发展而诞生。在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它立足于网络、不受地域的限制和约束,并且比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更加便利、快捷。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数字化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政府通过对平台数据的直接监管,能够较快地掌握其发展态势,从而为政府宏观决策的制定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数据。由此可见,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宏观监管下,P2P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但是,就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来看,还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风险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些风险必将导致网络借贷市场的失灵。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由来已久,并且已经拥有一定的先进经验。那么在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市场上,我们又该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缓解信息不对称、网络金融风险等问题呢?本文将就国际先进的网络金融监管经验作为研究蓝本,融合我国国情与实际,探索出适合我国的P2P网络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及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最早是出现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但是当时并未给出具体的、详细的定义和解释。时隔一年之后,中央政府关于互联网金融给出了更为明确的定义,即:是在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投资、支付、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行业之间的深度融合后产生的一个全新的业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行业二者之间的不断渗透、交融,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的融合,即:一种为,传统的金融机构通过对网络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吸收,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电子渠道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产品;另一种是,互联网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较为成熟的信息技术、已经拥有的海量的客户积淀,向金融领域发起进攻,将金融业务纳入到自己的主营业务范畴中,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点
通过上述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的基本界定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该系统具有较为复杂的基本特征。具体而言,即: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的多主体性、主动适应型、环境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
1.多主体性
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多主体参与是其典型特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可以是企业、个人、相关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等不同的主体。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可能是资金的提供者,也可能是资金的需求者;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具有多样性,可能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可能是将资金放贷给其他个人或企业的公司,还可能是像阿里这样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金融类机构既具备独立从事金融活动的权利,还会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动的创新中;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政府机构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它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发展的规模等起着关键性、指导性作用,并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积极的控制作用,同时还对各方面的信息与资源进行综合统筹整合、安排。
2.环境的复杂性
互联网金融主体是在一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中进行的不同的活动,并与周边的环境进行各种交换。广袤的金融环境为金融主体营造了一定的发展平台与发展空间,但是,在这一平台中潜藏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这种不确定性因素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创新文化风险等。
3.主动适应性
在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系统中,身处其中的不同主体,如:个人、政府、企业、机构等都必须尽快适应环境、主动学习、主动转变传统的金融理念、互动实现发散思维,唯有如此才能创新出符合大众所期待的、符合各方利益的新产品。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兴起绝非偶然之作,广大的市场需求是保证P2P网络借贷存在的基石。在网络环境中,社会闲置资金实现了跨越时空的、最大限度的匹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引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也在不断发生。P2P的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模式,互联网金融则是将金融与互联网进行了融合,并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不同的发展流程。可见,P2P网络借贷仅仅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小部分。
(一)由借款人引发的风险
借款人出于借款的需要,为了能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到自己需要的款项,很可能会出现伪造相关审核资料的问题,借款人向平台提交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还有待商榷。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征信体系的构建方面尚不完善。虽然全国的统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经过多方多年的努力后得到了积累,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发展和完善,但是其整体覆盖率仍较低。再加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仅是实现了与各大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网,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并不能使用该征信系统。因此,P2P网络借贷中很难对借款人所提交的审核资料进行有效认证,平台也无法全面的、准确地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评价。因此,P2P网络借贷因缺乏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客观真实、准确科学的评价,从而产生风控风险。
(二)由投资人引发的风险
在借贷关系中,投资人的行为一般并不会导致风险的发生。但是,笔者从事P2P网络借贷工作多年,在P2P网络借贷中,可能出现投资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钱的风险、可能存在投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风险、还可能出现投资人信用分析能力严重不足的风险等。由于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动没有通过银行系统,不在我国反洗钱系统的监控范畴内,因此,P2P网络借贷很可能成为投资人洗钱的一条新途径。
(三)由担保人引发的风险
在全国范围内的陌生人之间进行的借贷,相互之间是缺乏信任感的,同时我国的征信体系也尚不完善,根本无法客观地、准确地对借款人的借贷风险进行评估,为了满足投资者的刚性需求,就需要出现担保人。在P2P平台中加入担保性条款,为投资人的本金提供保障,但是,平台的担保机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担保人的担保资质受到质疑,有的根本就不具备担保资质,这就造成担保人资质缺乏的风险。
(四)由平台引发的风险
在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中曾经做过一个不完全统计,这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在我国大约有1000家左右,而民间具有这种P2P特征的借贷机构更是不计其数。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已经基本形成了该行业的垄断,由几家平台公司主导全国的业务市场。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才刚刚兴起,因此,由于平台自身的不完善引发的风险更为严重。由于平台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小额信贷技术风险、线下审查的高成本风险、资金供求难以配对的风险、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的风险、消费者不公平对待的风险、对不良债权的追索与处置风险、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业务数据未被监管覆盖的风险、关联业务风险、监管套利削弱制度有效性的风险。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
(一)我国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监管主体
在过去,我国的金融监管属于机构型的、并不是功能型的,因此,我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已经被明确地归口于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也相继出台。迄今为止,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监管主体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及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形成需要设立专门的公司,因此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P2P网络借贷行为涉及到了互联网,因此涉及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但是问题就在于上述这两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十分有限、监管范畴十分狭窄,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金融属性根本没有涉及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已经作为P2P网络借贷的主管机关,并在监管制度的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为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在性质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四条红线”是P2P网络借贷无法逾越的,即:平台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存款、平台不得实施集资诈骗。每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成立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相比,P2P的准入门槛较低,目前我国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会将自己注册成为投资咨询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而这些注册的P2P平台的经营范围也都侧重于互联网技术与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构建需要建立一定的网站才能开展正常的借贷业务,因此,就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部门的审核才能獲得域名的管理权、使用权,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条件非常宽松。
(二)我国对进一步规范P2P网络借贷的现行法律框架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法律身份也是目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中需要面对的最为重要的风险。目前,我国已经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与P2P网络借贷之间的界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完善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发展,之前界定的灰色区域还十分宽阔,这也为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套利留下了空间,也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行留下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监管
近年来,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与扩张,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发地组织和建立了多个自律组织,不论是效仿和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还是我国监管部门的表态,对于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都给予了高度的期待与观望。但是,就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现状来看,整体效果并不明显,也尚未完全体现出来。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不同的行业组织各自为政,各会员比较分散、也很难实现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该行业的组织、自律组织颁布的自律公约等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并未将行业自律行为真正落实到实处。例如: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是由人民银行支付司下属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与2013年牵头组建的,很明显,这一组织具有极强的政府背景和政府色彩。正是基于强大的政府背景,社会各界对其寄予了厚望。虽然该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但是公约的内容缺乏实质性,只是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8条原则,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来保证执行的效果。
四、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完善法律体系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希望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其实,P2P网络借贷的实质就是民间借贷中的一种,只是在信息的传递、借贷交易方面发生了变化,借助了目前的互联网平台。因此,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范就应当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并以相应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内容做辅助。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虽然相关部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探索但是发展速度极为有限,十分缓慢,这也是导致我国民间借贷领域乱象丛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和现实情况应该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实现对民间借贷的进一步规范,这对P2P网络借贷也极具法律约束。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与消费者保护行为
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制定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同时并尽快设立专门的行为监管机构。在这样双重保障下,一定能避免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发生。另外,还应该尽快建立覆盖经营指标、风险指标在内的监管数据报送系统。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管部门并未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实施数据监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其他工作的开展与推进。监管数据的报送不同于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等问题。因此,笔者从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得出经验:应尽快建立监管数据的报送系统,这一举动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意义。
(三)制定过程控制监管规则
首先,要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持续经营的资本充足率制定出一定的标准。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比较规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性质,它并未直接参与到借贷关系的风险分担中,因此,承担的风险是十分有限的。但是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性地位,必须对借款需求进行审查、对贷款进行科学化管理、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置与追索,因此,必须保证平台的准入与持续经营,这不仅可以应对一定的风险发生,还可以保证平台的运营者不会鲁莽行事,同时更对平台的股东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其次,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破产计划与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有序性。
(四)谨防P2P网络借贷中系统性风险与监管套利的发生
系统性风险是我国监管部门必须密切关注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规模还十分有限,因此由于自身的信用危机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随着P2P网络借贷的不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产生了竞争,并分食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和市场,从而导致银行利润的下降,有的商业银行甘愿冒险而采取其他经营方式。因此,P2P网络借贷很有可能通过降低银行的特许经营权价值的方式间接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必须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才能避免这一风险的发生。
五、总结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发展、与金融产业的融合创新,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今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P2P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具有参与度高、操作便捷、投融资渠道广阔、融资效率高、资金利用率高等明顯的优势和特点。但是由于在监管上的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捐款跑路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事情,加强对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的力度、法律保障等,为促进P2P网络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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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