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人》编辑部:
我原在一家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由于我设计的不少产品,为公司创造了不小的效益,因而深得公司器重。但由于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我觉得长期待下去没有多大发展前途,加之一家让我心仪的单位慕名向我抛来高职、高薪、高福利的“橄榄枝”,我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但公司基于担心我走后会给其效益带来影响,拒绝了我的请求。期满后,公司见我去意已决,出于不满我强行“炒鱿鱼”,故意拖欠我一个月的工资。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李珊茜
李珊茜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依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法定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你已经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自然无权剥夺你的辞职权。其次,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则进一步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即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具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法定义务。公司基于不满你主动辞职,故意拖欠你两个月工资,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你可以通过四种方式来维权。一是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即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就工资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