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署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
本刊讯(李明爽 报道)3月2日,农业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专题部署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切实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会议并讲话,农业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和长江流域及以南21个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科研单位专家代表参加会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长江大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的决策部署,农业部日前发布了《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退出保护区捕捞生产,实行全面禁捕,助推长江大保护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于康震强调,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率先实现全面禁捕,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筹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沿江各地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农业部和沿江各级政府将在引导现有合法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基础上,分批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发布禁捕令。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查督导保护区全面禁捕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追责。
于康震要求,今后珠江、闽江、澜沧江等重要流域和边境水域也要按照中央有关生态红线管理要求,实行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各地要不断完善强化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积极探索从保护区禁捕开始,逐步推行全面禁捕,给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留下足够的休养生息时间和空间。
会议期间,农业部还正式启动实施为期5年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调查项目,以全面普查监测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状况。同时,研究部署了2017年落实推进中华鲟和江豚拯救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和工作安排,以期通过及时有效的抢救性保护行动和系统全面的修复工程,缓解这些濒危旗舰物种的危急形势。
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长江流域及以南包括长江、淮河、珠江、闽江和海南省内陆水域等重要流域水域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制度正式实施。3月2日,农业部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开展禁渔期大型同步执法行动。
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湖北省常务副省长黄楚平、农业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长江流域及以南21个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科研单位专家代表、渔政和公安执法人员、渔民群众和志愿者等参加现场活动,有关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有关重要水域同步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彦亮主持启动仪式。
在执法行动启动仪式上,农业部长江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旭宣读了《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17年4号)和《农业部关于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2017年4号),渔政执法人员代表和公安干警代表分别作了宣誓。
于康震副部长宣布执法行动开始
农业部长江办主任李彦亮主持启动仪式
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和湖北省常务副省长黄楚平共同放流中华鲟
执法行动启动仪式现场
农业部长江办副主任韩旭宣读文件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15年1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17年4号)规定,今年是我国历史上长江流域及以南重要流域水域首次实行统一的禁渔期制度。
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于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2015年经过调整完善,延长了禁渔期、扩大了禁渔范围,包括了淮河干流;珠江禁渔期制度于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今年2月农业部发布通告,对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对闽江、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管理作出相应规定。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社会影响力、助推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此次禁渔期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调整统一后的禁渔期制度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难度大。希望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禁渔期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保障困难渔民生活,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禁渔秩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