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教学改革研究

2017-03-23 10:20阴赵丹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3期
关键词:婚姻法经济学教学改革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2011年先后颁布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和(三),这当中完善了许多关于财产方面的法律条文。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入手,分析当前婚姻法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并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权及监护权等问题进行新的讨论。在婚姻法的教学过程中,也应该随着当前不断涌现的新问题而进行改革和创新,并将这些问题放置于经济学的角度下进行研究,为未来我国婚姻法的教学提供改革思路和创新方向。

【关键词】经济学 婚姻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3-0021-02

婚姻法是我国宪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支,而婚姻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在完善的过程当中。随着2004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三)》,即为新婚姻法的颁布增加了若干项条例,并且对于婚姻财产等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划,完善了目前我国婚姻法方向法律法规。此举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婚姻法的改革和发展,做到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进程[1]。然而随着婚姻法的新解读和新条例的办法,其涉及到的方面尤其是经济领域的扩大,为新婚姻法下的教学提出了改革要求。并且强调了个人财产的重要性。为此本文通过经济学视角,研究目前的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和研究,并且结合我国婚姻法教学方面进行改革,推进我国婚姻法完善和相关法学教育工作的进步。

一、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即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强调了婚前财产的明确划分,对于婚前财产的所有方提出了较高的保障。尤其是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以及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而这些对于在财产方面的明确划分的新的条例还有许多。从新婚姻法颁布来看,对于目前婚姻关系双方的个人财产的划分将更加明确,并且法律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他人损害的原则施行的也较为准确。而在新婚姻法颁布来看,对于社会上许多的适龄青年产生了新的婚姻关念。经过调查发现,当新婚姻法颁布以来,长久以来维持的婚姻观念得到了很大的变动[2]。

二、调查结果

在以往的婚姻观念中,经调查有高达75%的男性是比较支持“裸婚”的方式,而只有38%的女性可以接受这种方式。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女性在婚恋过程中常常将自己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认为组建家庭的房产或其他财产都应该由男方来支付。而随着2015年的新婚姻法公布出来之后,其明确的划分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并且明确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具备瓜分条件等明文规定之后,大部分青年男女已经不再认可以往的男方承担一切的婚姻观念了。其中情感专家龚海燕说到,“新婚姻法使得女人无法从婚姻关系中获得男方房产的所有权,其次就算是再婚后没有付首付只是共同还款也无法获得房产的所有权。这是对女人应该独立和自主的一次提醒。”

该调查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房子“谁买就归谁”似乎有些过于简单,假定感情破裂,那么婚姻内女方原来抱着“没有人了,还能落下点财产”的想法将会破灭,这只会让婚姻中的女人出于安全感,更多与男人争抢社会地位和资源,所以全职太太会变少。面对家庭、职场的双重压力,女人结婚的动力也会减弱,晚婚、不婚者也可能增多。而这也为经济学观点进行解读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三、经济学下的新婚姻法

通过对于经济学的思考,研究在新婚姻法当中所提出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其在新婚姻法当中存在着许多意义,以及婚姻合同的相关解读。

1.适用婚姻法的意义

(1)婚姻形式上的意义

首先在我国婚姻法当中解释的婚姻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为同居型婚姻、契约型婚姻、无过错型婚姻。而这些婚姻形式都有着相对应的男女双方情况。

其中同居型婚姻则是对于永远或者是暂时不想结婚的男女双方所适用的。其在法律上不享受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而是在同居时间达到5年以上或者是两人生过孩子之后,才开始具备婚姻法的约束效果。而在平常的生活当中,双方并没有严格意义的家庭责任和市场分工的规定,两人只是各自从事自己的事业,对于财产没有明确的纠纷,而出现关系破裂之后也可以利用普通的合同法来进行相关细节的处理和调节工作。而在目前我国同居未婚男女人数也是非常的多,在法律上其个人财产还是应有个人自己支配,另一方不具备参与私人财务状况的权利,而出现了两人在私底下的相关经济活动,出现的纠纷依靠合同法进行解决即可。

契约型婚姻则为男女双方到民政局等级,正式成为夫妻关系,受到婚姻法相关法律的约束。而其主要强调的是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提出离婚的一方提供另一方过错的证据和要求。而在没有过错或是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单方面的离婚诉讼的时候则需要提供两人分居时间达到两年的证据,其才可以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而在其财产上的分割则需要根据有无过错的原则进行适当的财产分割工作。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过错,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有过错方可能无法或者少量的获得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感情破裂因分居两年以上而离婚,将会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进行合理分割。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和双方个人财产,不管有无过错,另一方都无法获得。

无过错的婚姻形式是目前较为普遍和大众的婚姻形式。而且这种婚姻形式也是受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约束的。这种形式的主要表现为双方在市场上都有着自己独立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或是一方承担家庭工作一方承担经济收入的分工工作。而且面对的普遍人群为希望获得子女而没有子女的家庭情况当中。如果需要解除婚姻情况,对于有无过错的讨论可以省略,而单方面的请求接触婚姻关系则需要证明双方分居已经满一年。在财产分割上也要求根据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明确划分进行分割。

(2)财产与抚养权分配上的意义

根据经济学相关的观念相结合,对于新婚姻法当中的财产权分配和抚养补偿都做出了新的解释。其中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而一方正好在经济上存在困难的情况或者无法生活的现状时,另一方需要进行经济援助,其中可以用住房或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而且就算一方不愿意履行帮助义务可以利用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而履行义务。而在于财产分割的解读上会与抚养不差有所不同。首先在合同上,婚姻法的规定给予了男女双方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利用书面的形式来进行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划分。而法院判决婚姻双方接触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的个别情况和子女抚养方进行有差别的财产分割。所以可以看出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并不是进行平均性质的分配的。

而在以上的三种婚姻关系形式当中,最为特别的就是同居关系的婚姻形式。这种一般情况下不受到婚姻法约束的婚姻形式没有对男女双方的家庭分工做出明确的规划,所以对于男女双方的财产也没有共同财产的严格要求,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定双方不具有共同财产,所以在出现关系破裂这种情况时,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只需要根据各自拥有的财产并相应的判给拥有方即可,没有过的麻烦。而无过错的婚姻形式当中,财产分割只需要依照婚前和婚后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分割即可,而没有在协议内容中的财产部分根据平均分配或是酌情分配即可。契约型是的婚姻关系财产处理办法与上面的相同,基本上都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割即可。

(3)子女安排上的意义

子女和财产不同,很大程度上对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义务的划分和规定都是依照具体情况来进行的。而且在三种关系当中对于子女的归属和抚养也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同居型的婚姻关系中其实是不存在孩子的,这种关系里不具有孩子的因素,为此由于某种原因或者现状有了孩子,这种婚姻形式则发生了改变,转变为了无过错形式的婚姻。为此当双方出现关系裂痕不得不进行离婚或者是接触婚姻关系的时候,也应该按照无过错婚姻形式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例来进行孩子安排问题的解决。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孩子处于哺乳期需要母亲来行使监护权,而不在哺乳期则有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定不能双方满意或者达成需要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来酌情判决。而在契约型婚姻中男女双方都具备同等条件的子女抚养权,而子女相較财产是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以在判决中会更多的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监护能力来考虑。而且另一方也需要对抚养方提供抚养费。

2.经济学适用在合同上

结婚证书在正式颁发之后也决定这男女双方正式签署婚姻关系合同,在法律上双方属于合同中关系。然而婚姻合同和一般性的商业合同不同,其具备这很强的认为感情因素在里面。经过调查在再婚市场中,女性是弱势群体,并且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而且在婚姻中存在着互助、互信、互利的精神元素所在。然而婚姻关系中也不能保证一方是存有不正常的婚姻态度,或是说存在着利用婚姻关系进行欺诈行为。所以在双方进行婚姻生活之前,签署婚姻合同和相关的协定时都要对各自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生活情况如实汇报。而且婚姻法的规定和约束以外,一般性的合同法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干涉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能力。为此在经济学中应用于婚姻法合同解释方面需要加强对于自身经济状况的真实反馈,强调双方的可信度。

四、经济学视角进行婚姻法教育改革

婚姻法的教育改革在一般性方面与其他法律教育改革都存在着一定行的同一性。都是从教学形式和教学理念以及教师方面进行改革,这里就不多赘述。而在经济学视角下进行新婚姻法教育改革则需要加强对于财产的分割和相关的判决加入到婚姻法教育当中。在教育中强调对于学生的财产识别和分配能。首先要深入了解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并且加强学生对于社会经济中各个行业收入都有所了解。因为在处理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上都需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生活环境等因素。所以加强学生市场经济概念尤为重要,这也是新婚姻法中所要求的一部分。再通过普通性质的教育改革之后,要对学生对于在案件中婚姻双方的经济进行足够的分别和合理的分配,都需要利用到经济学。虽然不需要学生过多的深入了解,但是加强学生的财产概念是新婚姻法教育改革的重点[3]。

五、结论

在新婚姻法当中着重强调的就是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其中特别强调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并且在分割中婚前财产不计算在分割的财产行列当中。本文通过对于新婚姻法的相关论述,分析目前婚姻法当中存在的经济学意义,为此加强在婚姻法教育当中对学生所需要注意的部分,将重点从法律条文规定和婚姻双方财产相结合的改革理念。以此也是加强目前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和婚姻法教育体制和内容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金晶.经济学角度下中国婚姻法的改革分析[J].法制博2015,10(7):95-96.

[2]郁光华.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J].北大法律评论,2007,6(2):412-432.

[3]李欣.婚姻法课程设计与教学模式改革[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120-121.

作者简介:阴赵丹(1983-),女(汉族),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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