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兆利(律师)
当事人莫忘行使上诉权
文/张兆利(律师)
居民申大妈到储蓄所存款7600元,该所职员为其代填了存款凭条并交给她活期储蓄存单一份。3个月后,当申大妈到储蓄所取款时,却发现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正确,而小写却误为760元。她要求对方按大写金额兑付本息,遭到拒绝,申大妈一纸诉状把储蓄所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原告败诉。接到判决书后,申大妈虽认为不公,却因家中突发急事而忘记上诉。一个月后,当她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官司可以打赢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大妈为此追悔莫及。
这是一起因忽视上诉权而导致损失的案例。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发生纠纷后不少当事人往往在实体权利上“寸土必争”,却不自觉地忽视了上诉等程序方面的诉权,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所谓“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审中的被告或第三人;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递交上诉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申请和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