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操作路径

2017-03-23 02:07何啸伟
关键词:职能社团科技

何啸伟

(1.湖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湖北 武汉 430074;2.中建三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74)

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操作路径

何啸伟1,2

(1.湖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湖北 武汉 430074;2.中建三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74)

“政社分离”是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移的必然要求,科技社团在政府职能转移中承担着服务社会及参与经济建设等职能,科技社团只有勇于面对、找寻机会、主动作为,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参与竞争的服务能力,实施公司化运作、品牌化经营、精细化管理的“三化策略”,做到思想创新,与时俱进,才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科技进步的时代大潮。

政府职能;转移;科技社团;经营管理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1]。中央要求部委在2013年9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政社分离”试点,在2014年12月全国逐步推广“政社分开”,在2015年12月所有社团基本完成“政社脱钩”。时下的“政社分离”是要求具有政府背景的社团组织机构与原先的政府相关部门脱离,还权给社团机构,提升社团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同时要求社团组织建立健全责权明晰的服务型自治机构。我国科技社团在“政社分离”的改革大潮中,理当勇于探索,改革先行,不居人后。

一、明确时代使命,适应政社分离要求

第一,政社分离为科技社团发展迎来良机。首先,我国社会组织结构主要进行了“政企分开”“政社分离”两次改革,目前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扶贫、慈善、环保、科技等方面的社团组织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政府职能行为的逐步规范和归位,主要定位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经济调节、公共管理等领域,但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向社团组织转移滞后[2]。因此,政府履行间接调控职能,把承担的社会职能归还给社团机构,是时代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其次,科技社团经过长期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非政府职能的承载能力,如科学普及、科技评价、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方面。现在政府部门向科技社团转移相关社会职能,不是政府部门愿不愿意转移的问题,而是该不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事件[3]。如果不属于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务必卸下来;不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就要转移,为科技社团未来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第二,需进一步明确科技社团的时代使命。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标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智力密集、人才荟萃、学科齐全、客观公正的优势,主要分为学会、协会、研究会三种基本形式[4]。首先,科技社团是国家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基于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科、兴趣、爱好等结成的一类共同体,在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职责[3]。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既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更是先进生产力的创新者,其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方面,应主动作为、率先垂范,确保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与重托。其次,科技社团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技社团及其相关人员还应关注民生及社会重要事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协助并处理好社会民生等问题。

第三,需进一步清楚科技社团的职能定位。首先,在中国科协“八大”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强调,科协组织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更好地履行“三服务一加强”职能,不断开创科协工作的新局面。“三服务”是指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一加强”是指加强自身建设[5]。“三服务一加强”是科技社团在新形势下开展相关工作的科学定位,其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方向,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是重点,服务科技工作者是基础,加强自身建设是保障。其次,科技社团作为我国一类非常重要的非政府性组织,具有作为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权威性、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性等三方面特性[4],在当前科技事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承担着如下的社会职能: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成果鉴定及科技奖励推荐、科技领域认证、科技评价、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政策咨询、专业培训、中介服务等。

二、积极主动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科技社团要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奋力进取,攻坚克难,主动争取政府部门的信任和资源,态度上要积极,行为上应主动,在服务社会、政府、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中应有所突破,争取其工作及活动有新亮点。

第一,主动参与国民经济建设及重点项目。首先,科技社团要调整经营理念,坚持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要建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运营模式,确立在市场经济中的相应地位与角色。中建三局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三局科协)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时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复为非法人科技社团,其主席一职均由中建三局主要领导(如党委书记)兼任,三局科协很多工作及活动围绕企业经营生产这条经济主线展开。如每年定期举办的全面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成果”及优秀论文的评选与发布、“金点子”(合理化建议)竞赛等活动均围绕项目生产进行,没有离开经济建设这一主题。其次,科技社团要以重大项目(或主要课题)为抓手,围绕技术领域或创新方面工作来开展活动,以达到服务之成效。中建三局所有总承包工程项目基本都是当地城市地标(即大型及特大型的重点工程),三局科协主席目前由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由三局工会主席分管(体现科协的民主性、群众性)。为此,三局科协与工会工作结合紧密,在很多大型工地上开展了“三联建”(联合党支部、联合工会、联合团委)、“三号联创”(党员先锋号、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以及项目上劳动技能大比武等活动。通过开展这些群团性活动来充实QC成果、“金点子”及“五小成果”等内容,以达到提高管理效率、节能降耗之目的。

第二,主动服务不同行业企业及科技领域。三局科协不仅服务局总部机关及三局内部各单位以及各项目部,而且还服务分供方单位(主要是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以达到共同和谐发展,来促进建筑业领域施工技术的进步。上述每年定期举办的QC成果、“五小成果”及优秀论文的评选、“金点子”“三联建”“三号联创”等群众性活动,不仅是三局科协针对内部单位及员工的一项主要工作,而且服务到相关劳务、材料公司及其他合作单位。如针对承建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超过当时上海最高楼金贸大厦)这一超高层工程技术创新及经验总结时,三局科协服务并联合同济大学、上海建工集团,在此基础上成功申报一个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还经常联系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高校相关院系,寻求合作并提供服务,在合作共赢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第三,主动作为会员单位及相关群体个人。对于会员单位及相关个人而言,科技社团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在政府部门“错位”“缺位”的情况下,科技社团发挥着协调、监督、服务等作用[6]。一是变旁观者为服务者,转型之后的科技社团首先要提高服务功能,即科技社团为会员单位及相关个人或群体提供各种经营方面的科技服务,包括政策咨询、科技信息、员工培训、相关奖项评定及推荐、科技展览、科技市场调研等服务。二是在会员单位及相关个人与社会某方面发生矛盾时,科技社团代表会员单位及相关个人与有关方面求同存异的友好协商,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湖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省产学研”)成立于2011年10月,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及武汉市政府参事与相关知名人士等联合发起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原校长樊明武院士为会长,洪可柱教授为常务会长兼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纵向无底,横向无边”。省产学研成立至今未向会员单位及个人收取会费,但适当收取个别企业的部分赞助,另一收入来源是课题经费及相关服务费,其工作及活动主要通过如下方式提供服务:一是通过院士、专家、学者等联合署名向省市主要领导提出行业可行性方案及建言献策方式开展工作,促成“院士专家广西行”、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服务了相关企业。二是为企业开展实践性较强的管理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现场诊断并参与攻关,以解决遇到的现实问题及技术难题。三是推进横向资源整合,与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银行等相关单位(股份制形式)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四是主动承担不同行业及企业科研课题,为不同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如完成安全技术领域的武汉市课题《构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为建设“共和国立交桥”保驾护航》荣获2015年湖北省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

第四,主动出击弥补政府非行政许可职能。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第13条规定,上述第12条所列事项能够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7]。这为我国政府部门向科技社团转移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政府部门职能向科技社团转移的滞后,导致明显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规定,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科技社团在社会事务管理及公共服务方面,需要积极培育应该承担的相关社会职能,尽快克服并解决社会职能主体不明的管理弊病。只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科技社团都应该去争取,积极去干,而且要鼓励专业人员的广泛参与。

三、围绕主要工作,关注科技民生重点

《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国科技社团要围绕相关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据此,《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出相关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省级政府科技奖励推荐、其他公共服务职能等五个方面为其主要工作。科技社团工作既要面向民生,惠及民生,还要让科技造福民生,服务民生。三局科协工作造福职工,服务员工及合作方相关人员,应该围绕下列工作来展开。

第一,技术标准研制。三局科协积极服务局、公司(两级)技术中心,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还利用科技社团人才优势开展继续教育服务。由三局科协牵头,代表中建总公司编制的一套《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350余万字,受到国家住建部及行业权威人士的高度认可,在全国范围出版发行。

第二,内部成果鉴定。工程建设施工领域科技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詹天佑奖等申报前的先进性与创新性主要内容的鉴定,集体专利、QC成果、技术工法、施工工艺等均需企业内部专家初评,三局科协起到了牵头或协助的不可磨灭的作用。

第三,科技奖励推荐。各单位申报科技类奖励经常通过当地省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如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建总公司等不同途径申报,还有绿色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等不同级别(如省级、市级)的申报以及不同的工法、工艺等成果的申报推荐,三局科协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第四,技术交流研讨。由三局科协牵头,每年在全局范围举办一次先进施工技术的交流研讨会,同时在施工现场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大型工程项目部举办现场观摩会,以利今后的广泛推行,而举办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地(或区域)相关公司以“轮流坐庄”的方式给予解决。

第五,技术职称评审。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中建三局有资格对高级工程师(含)及其以下职称开展评审,三局科协参与内部职称评审的相关工作,主要是高级工程师及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的评审,评审对象涵盖劳务分包、材料分供等外协单位的人员。

四、立足长远发展,经营管理科技社团

科技社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应按照公司化运作、品牌化经营、精细化管理的发展思路(即“三化”策略),来谋求未来的长远发展。所谓公司化运作,是指科技社团运营模式要像公司那样运转,承担经济上的有限责任,全国很多出版社正是这种运营模式;品牌化经营是从科技社团外部而言,要像经营企业知名品牌那样来要求它,管理并维护它,科技社团应设置会标、办有会刊及网站等。如“中国建筑”品牌管理及维护做得较好,全世界所有工地标识及内部管理都是统一的标准;精细化管理是从科技社团内部而言,其各项规章制度及其管理行为要做到管理精细,力争达到“零缺陷”管理目标,毕竟“细节决定成败”。

第一,坚持思想创新,观念与时俱进。目前在既竞争、又合作的时代,不单是价格方面的竞争,在竞争中成长,在合作中发展,是时代发展的新课题。科技社团只有涉足相关行业及产业链,能够实现互利、共赢、多赢,才能发挥真正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做好经验传承,增强自身能力。科技社团老中青结构要合理搭配,更要做好“传帮带”;要加强自身建设,确保能负责,能问责;要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及规章制度,探索高效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提高社会公信力;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把学科领域的优秀人才吸收到社团组织中来,为承接转移职能提供人才智力保障;要搞好社团诚信建设,加强对成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保证履行职能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突出服务成效,增强社团活力。科技社团的生命力在于服务,社团工作干得好坏由会员单位及相关人士说了算,在面临市场、服务社会前,务必增强服务意识。科技社团的生存与发展,在于是否具备市场化的服务能力,是否按时保质保量为政府及相关方提供满意服务。因此,要激发科技社团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的活力,提高科技社团的服务质量,进而提高服务社会和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的成效。

第三,突破重点难点,助推科技进步。科技社团要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还可结合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针对国家“十三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前沿课题,力争所完成课题能够解决现实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以推动行业产业技术的进步升级。

总之,我国科技社团在新时期的使命、责任、职能、任务等基本清晰,科技社团不仅要认真做好成果鉴定、奖励推荐、职称评审、相关人员评价、继续教育等工作;而且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提高交流研讨质量和实效,帮助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追踪科技前沿;还要推进科研诚信,倡导严谨治学,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道德建设,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确保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及科技成果的有效使用等,才无愧于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伟大时代。

[1]张婷婷,王志章.我国地方科技社团发展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1):135-141.

[2]王栋.社团政社分离改革问题与对策探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3(1):38-41.

[3]程国平,赵立新.现代科技社团承接社会化职能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1(17):9-10.

[4]杨文志.现代科技社团概论[M].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2006:117-158.

[5]吴向媛,王磊.习近平科技思想刍议[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76-82.

[6]王栋.政社分离改革与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探究[J].社团管理研究,2011(9):30-32.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R].2003.

The Operative Path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s to Undertake Government's Transferred Functions

HEXiao-wei1.2

(1.Hubei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InstituteCollaborationAssociation,Wuhan,Hubei430074,China; 2.InvestmentAndDevelopmentCO.LTD,ChinaConstructionThirdEngineeringBureau,Wuhan,Hubei430074,China)

The sepa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society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government and the transfer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s undertake social services and participate in economic construction in the transfer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They should face bravely, seek opportunities, take active action, so as to strengthen themselves and promote service capability in competition, and simultaneously implement "the three strategies (demutualization operation, brand running and precise management)", achieving idea innovation and keeping pace with the times. Only in these ways can the associations adapt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government functions; transf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s;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2017-03-24

何啸伟(1969-),男,湖北监利人,管理学博士,正高职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项目管控、风险防控等研究。

G322.25

A

1672-934X(2017)03-0018-05

10.16573/j.cnki.1672-934x.2017.03.003

猜你喜欢
职能社团科技
缤纷社团
职能与功能
科技助我来看云
最棒的健美操社团
科技在线
价格认定:职能转变在路上
K-BOT拼插社团
科技在线
科技在线
浅谈会计职能是否应该进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