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华
安徽省文化产业利用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何荣华
利用知识产权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质押融资、转让为核心内容,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安徽省的文化资源丰富,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主观上没有充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客观上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分析了安徽省文化产业利用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安徽省文化产业利用知识产权的对策。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利用;问题与对策;安徽省
文化产业是部分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象征国家的软实力。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明确提出了将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家支柱型产业的目标[1]。安徽省是我国的文化大省,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发展状况影响着安徽省“强省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利用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文分析安徽省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利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对策。
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这一概念产生于20世纪初,也译为“文化工业”,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和文化形态,人们对其内涵有不同的认识。美国称之为“版权产业”,并没有文化产业的说法,指的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化行业,主要包括图书出版、表演、影视等[2]。《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16年度报告》从生产总值、就业比例及出口额3个方面来描述版权产业。日本则认为文化产业是所有与文化有关联的产业,包括传统的新闻出版、展览、休闲娱乐、旅游、广播影视等[3],强调文化产业的内容具有精神属性。2003年,我国文化部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文化产业是新兴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2004年,国家统计局指出,文化及相关产业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服务或有关的活动,区别于文化事业[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认为,文化产业是按工业标准,生产、储存及分配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可见,文化产业是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大众化和商品化的方式,进行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生产和再生产、传播和交换的一种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外延范围。文化及相关产业被划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及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共10个大类。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等7个大类;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包括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等3个大类。可见,文化产业的外延涉及文学艺术、影视音像、新闻出版、设计策划、信息咨询等,涵盖文化财产、传媒载体和文化设备3个方面。
知识产权利用又称为知识产权运用,是指对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许可使用。其中,使用是知识产权人的使用,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及转让知识产权的行为;许可使用是不转移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将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允许他人按照一定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并获得报酬的行为。具体来说,知识产权的利用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使用(实施)许可、转让及知识产权的质押、投资、融资等资本化运行。
文化产业又称为版权产业,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是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从这一视角出发,版权产业是以作者对作品的创作、社会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以及使用者对作品的传播而形成的一个产业。该产业以对著作权的利用为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创作者、消费者和传播者3个主体,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及平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进行规范。这一平衡过程自然就产生了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利用的融合。
英国经济学家、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指出,文化产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中寻求到保护,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与文化产业的各个门类也能得到对应。
首先,作品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源头。丰富的作品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作品的创作者完成了作品,享有复制、展览、出租等使用作品的权利,也享有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作者对作品的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利用。
其次,作品的传播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表演者、广播组织者、录音制作者、出版者等传播主体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智力。《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是理所当然的。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以作品为基础,更需要各种传播途径,以各种表现形式将作品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促进作品价值的实现。毋庸置疑,作品的传播也属于知识产权的利用。
再次,作品的消费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文化产业的发展以社会公众的消费为基础,电影需要观众来观看,当然,观看以购买电影票为前提。社会公众消费各种文化产品,接受各种文化服务,向文化企业支付报酬,从而形成文化产业市场。其实,正是基于社会公众对文化作品和文化服务的付费消费,才保证了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能得到经济利益,不仅保证了文化市场能创作、传播更多更好的作品,还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此外,作品的创作、传播离不开品牌(商标)的创设和维护。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必然需要消费者的认知和认可,这其中需要以商标即“品牌”作为媒介,一边连接消费者,一边连接文化企业。商标信誉的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以商标的创设和维护为基础。换言之,文化品牌的建设和维护就是对商标这一知识产权的利用。
可见,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利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尤其是版权的利用和商标的利用更是如此。换句话说,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就是以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利用为前提的。
在中国的文明发展史上,安徽省是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历史上的道教文化、徽文化等赫赫有名;老子、庄子、程长庚等文化名人荟萃;徽剧、黄梅戏、花鼓灯、傩戏等享誉国内外;徽香源烧鸡、符离集烧鸡等美食文化更是闻名古今。“江南最美是徽州”,安徽不仅文化底蕴深厚,而且还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如黄山、天柱山、九华山是国家5A级风景区。它们为安徽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宝贵资源。如上文所述,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利用,近几年来,安徽省文化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利用受到了重视,得到了落实。当然,问题仍然存在,版权、商标的利用尚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投融资依然困难。
近几年来,安徽省各级政府尤其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并着力为知识产权利用创造条件。早在2003年6月中央就提出了文化体制改革,全国有9个地区被批准为文化改革试点地区。安徽省虽然不在其中,但却自主开展了文化体制改革。2011年,安徽省提出了“3个强省”建设目标,“文化强省”是3个目标之一,并于2014年制定了包括“广电影视强、新闻出版强、文化产业强、文化演艺强”在内的8个文化强省实施方案。10余年来,全省共建成公共图书馆100多个,与博物馆、文化馆一样面向社会免费开放;数字影院已经覆盖至县,为文化的推广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文化推广的过程往往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利用。数字影院播出的是电影作品,电影作品是有版权的,电影的播出意味着消费者对电影作品版权的利用。社会公众在公共图书馆免费阅读图书,从表面看没有付费,实则需要以图书作品的创作、出版以及版权图书的购买为前提。2016年,安徽省出台了由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实施意见,也涉及到了版权的利用。
此外,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省编制办一次性增加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编制500个。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包括对违法复制、出版、发行出版物的查处;对网络传播中侵犯版权行为的查处;对违法开发、传播计算机软件行为的查处。其目的是通过保护文化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与此同时,安徽省文化企业及个人积极响应各级政府的号召,主动参与文化的传播与推广,目前安徽省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已达80余个,芜湖、合肥是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和动漫产业基地。大量的文化基地和产业示范园以文化企业的投资为基础,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利用,如作品的创作和表演。总之,安徽省各级政府、文化企业及个人已经认识到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性,并共同参与其中。
尽管相关主体充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用,但安徽省的文化产业在国内尚不处于领先地位,其丰富的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有效的利用,新开发的文化产品缺乏知识产权专项评估。2017年2月7日,陕西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称其依法对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享有名称权,对秦俑、兵马俑、秦始皇兵马俑、秦始皇帝陵、铜车马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名称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声明”还指出,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未获得该博物院的授权许可,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5]。该事件是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一个缩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国内知识产权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有鉴于此,下面以此案为例,具体分析安徽省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利用问题。
首先,文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山寨兵马俑群”只是太湖县文博园模仿的景观之一,它模仿建造的文化遗产还有清明上河图、老子图像等。这些模仿品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它本身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应该申请哪些不会造成侵权的商标来推广该旅游项目?企业在投资立项前是否进行了知识产权评估和论证。笔者以为,在文化产业领域具体落实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依然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尤其是个体的创造,充分认识到对作品的创造及传播不仅仅属于文化活动,还具有经济属性[6]。
其次,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投融资依然困难。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安徽省出台了多项政策,组织了多家文化企业进行投融资培训,知识产权投资和融资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文化企业通过版权、商标进行投融资仍然面临诸多困难。2014年10月,安庆市太湖县的“五千年文博园”就因资金问题停止建设,董事长失联数日;2015年2月,“五千年文博园”项目由太湖县法院宣布破产;2016年5月,安庆市太湖县政府与安徽出版集团重组投资共建安徽“五千年文博园”。尽管文博园是安徽省的名牌,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该企业还享有几十项国家专利及“五千年文博园”的10余个注册商标,但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所融的资金有限,最终还是破产了。可见,尽管有各级政府的支持,但受知识产权评估等限制,文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很难。当下,受自有资金的限制,以及知识产权转移、价值评估、风险控制等影响,安徽省内的银行对中小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热情不高,顾虑较多,知识产权转化为金融资本的比例较低。
再次,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对商标的利用不够。商标的重要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安徽省拥有的全国驰名商标数量本来就不多,通过商标质押贷款的数额有所增加,文化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在2013 年也实现了“零突破”[7]。 但是,“五千年文博园”商标险些被抢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文化企业对商标的利用有待加强。
最后,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利用的基础不够扎实,主要体现为中介服务机构不成熟,专业人员缺乏。
为推动文化建设,2012年安徽省委、省政府颁发了《安徽建设文化强省实施纲要》,提出“品牌提升”“人才兴文”等发展目标。就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来说,可从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增强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利用的战略意识。首先,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利用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涵盖的范围极广,牵涉的产业链较长,从文化产品创意的提出到设计、生产、销售(消费),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由于政府的战略决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巨大,文化产业亦不例外,因此,政府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管理、引导和决策部门,有必要从战略高度上对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利用进行科学布局,结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及国际规则,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8],如引导企业在投资立项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作出决策,尽量避免因对知识产权利用的忽视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其次,文化企业也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利用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是作为文化产品的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所从事的盈利活动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利用。在文化产品的交易中,企业应注重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尤其是充分认识承载着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有别于普通商品,知识产权价值在文化产品交易中以知识产权利用的方式得以实现,如在商业谈判中对知识产权作价、在商业经营中注重对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总之,企业应尽量保证文化产品有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充分的利用。
第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文化企业经营文化产品的最终目的是盈利,企业的盈利总是以产品的售卖(消费)为前提。文化产品的消费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促进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离不开对文化产品的消费。
首先,扩展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版权利用。应创作、表演以安庆黄梅戏、合肥庐剧等为代表的有特色的戏剧作品,通过举办中国黄梅戏艺术节等大型文艺活动来促进文化作品消费。与此同时,应注重通过作品的表演及传播实现其经济价值;通过作品的登记来加强其版权保护;通过对戏剧作品衍生商品的开发来形成文化产业链。其次,加强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商标利用。注册商标能得到法律保护。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认牌购物,养成认牌消费的习惯。安徽省的老字号品牌众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如宣纸、地方戏等,但目前文化领域仅有“皖新传媒”1个驰名商标,因此,有必要打造一批驰名商标,通过在作品的衍生商品上使用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来获取经济利益,推动商标的开发和保护,治理商标仿冒侵权行为,形成创品牌、用品牌、护品牌的良好风气。再次,注重文化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就是保证其能为权利人盈利而不为竞争对手所获取,该过程本身就是落实知识产权利用。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实行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并通过对员工的教育、约束(如签订保密合同等),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和泄露。
第三,提供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利用知识产权的条件。首先,注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吸纳和培养。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利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交易及投融资,都需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商业谈判中更是需要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将知识产权作为谈判筹码进行保护和利用。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人员可充分利用职业优势,消除银行的顾虑,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9]。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大多集中在京津、长三角与珠三角地区,安徽省则相对缺乏,更需要补缺。其次,创建知识产权交易及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企业并规范其服务行为,为文化产业利用知识产权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搭建文化产业利用知识产权的公共平台,为消费者获取知识产权服务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将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对公众免费开放。再次,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文化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进行标准化建设。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到知识产权的利用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作品进行计算机登记,对注册商标、专利及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总之,安徽省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及价值评估,离不开政府的战略决策、政策指引及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更需要文化产业链上各相关企业形成共识,有赖各方共同努力促进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并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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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鲍亮亮.文化产业中国驰名商标实现“零突破”[EB/OL].[2017-07-07].http://www.ah.gov.cn/UserData/DocHtml/1/2013/7/12/2013071287321874.html.
[8]陈霞.知识产权语境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困境与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13(9).
[9]孙卫星,朱瑜雯.刍议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兼评律师在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中的作用[J].中国律师,2013(4).
(编辑:文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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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1999(2017)11-0018-04
何荣华(1978—),女,硕士,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2017-07-17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利用问题研究”(AHSKQ2014D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