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防控举措研究

2017-03-22 09:36韦尧瀚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犯罪

韦尧瀚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 中国 澳门 999078)

电信诈骗犯罪防控举措研究

韦尧瀚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 中国 澳门 999078)

随着金融产业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诈骗犯罪的特征也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目前,跨国跨境犯罪、精准式诈骗、公司化程度高的情况日益突出。这给侦查工作带来全面打击难、证据提取和固定难、侦查协作难及赃款认定和追缴难等问题。为了进一步破解以上侦查难题,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宜采取以下措施:堵塞银行业和电信行业的制度漏洞;深化司法部门与银行和电信部门的合作;统筹境内司法协作;加强跨境司法协作;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加强打击上游犯罪等。

电信诈骗犯罪;侦查;难题;遏制

近年来,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跨地域、跨时空的人际互动,在便利及改变民众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了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尤为快速蔓延之势。2011—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案件数量从10万起飙升至59万起[1]。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 19 345人[2],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1 726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经过多次专项治理电信网络犯罪行动后,电信诈骗犯罪发展态势虽然有所减缓,但案发率仍然居高不下。因此,深入研究电信犯罪的特点、办理难点,优化目前的防控举措,对打击犯罪、降低犯罪率有着重要意义。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种类及特点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种类

1.冒充公检法人员。此电信诈骗犯罪种类的诈骗手法较为传统,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告知被害人其银行账户因涉嫌洗黑钱、贩毒等被冻结,并提供给被害人一个假冒的公安部或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址,让被害人查询所谓的涉案信息。一旦该网址弹出对被害人的“拘留证”或者“逮捕令”,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便会利用被害人恐慌的心理,要求被害人汇款至所谓的“公证账号”或“安全账号”,以接受“核查”。

2.猜猜我是谁。即冒充亲友和领导进行电信诈骗。电信诈骗分子通常会先迫使当事人的手机关机或者无法正常接听电话,然后发短信或者打电话给当事人的亲友,谎称当事人因车祸、嫖娼被抓而急需用钱。由于当事人电话已经无法正常接通,当事人亲友陷入恐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便利用亲友的急切心理,诱骗其汇款至指定的账户。此外,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还会通过冒充被害人的领导,利用被害人渴望升职、加薪等心理,通过短信或电话诈骗被害人钱款。

3.机票改签。此类电信诈骗比较新颖,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购买了航班客户资料,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发送“航班延误”的虚假信息给数名被害人,欺骗被害人拨打虚假客服电话咨询“航班改签”业务,并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指定的账号支付改签费用。

4.扫二维码。此类电信诈骗也较为新颖,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会以打折、促销或是微信红包的方式,诱导被害人扫描推送的二维码,这些二维码实质上为木马病毒。被害人只要在联网状态下扫描二维码,手机就会中毒,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读取手机内的银行卡密码、身份信息等私密信息,窃取被害人的账户资金。

5.钓鱼网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设置虚假知名电子购物网站、金融证券网站、银行网站、中奖网站等,并向被害人推送手机短信、虚假网页和垃圾邮件等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通过输入银行账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登陆虚假网站,骗取被害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实施后续的电信诈骗犯罪。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1.跨国跨境明显。在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经济和政治的管制日趋缓和,金钱、科技、资讯等资源的流动加速。电信诈骗犯罪作为典型的远程非接触性犯罪也因此受益,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可以借助移动通讯工具、移动支付等科技手段实施跨地区乃至跨境犯罪。仅以海峡两岸携手共同破获的“1011”“0810”“0310”等电信诈骗专案为例,就已涉及台湾、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多个地区和国家。

目前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国内设置窝点,利用网络电话诈骗境外的华裔,再利用国外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到国内进行分赃。其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大陆设立窝点,但专门诈骗居住在境外的被害人。例如,福建省平和县的曾江权等人在大陆设立诈骗窝点,却专门诈骗台湾居民,共计诈骗人民币300余万元[3]。其三是电子诈骗犯罪分子不再将窝点设在国内,而是将不同的犯罪小组分散至境外,专门诈骗大陆民众。例如,在涉及国内20余个省区市的特大跨境“4.30”电信诈骗专案中,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马来西亚设立了5个窝点,专门针对大陆民众进行疯狂诈骗[4]。

2.精准式诈骗成趋势。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一个极度依赖网络信息系统的全新阶段——大数据时代[5]。同时,这也是一个创造力和破坏力并存的时代。一方面,大数据让政府、企业等机构更“智慧”地服务民众,也让民众的工作、生活、学习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便利。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了大数据的主要来源,其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媒介存储、流转和使用。因此,民众享受的便利越大,被他人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愈多,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的风险也就愈大。出于商业或者政治利益的目的,某些拥有数据库的单位和组织甚至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非法利用[6]。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正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对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利用,寻找目标人群,从“地毯式”诈骗向“精准式”诈骗发展。同时,不断改变骗术,辅之以心理学知识,揣摩被害人心理变化从而蒙骗被害人,诈骗其钱财,甚至导致诸如“8·19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中被害人死亡之不幸事情的发生。

3.犯罪公司化、职业化程度高。目前,电信诈骗犯罪从原始的家庭作坊式的几人诈骗团伙,逐渐发展成为有着严格分工、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一般分为培训组、信息组、电脑组、话务组、洗钱组。

培训组负责为电信诈骗集团提供诈骗技术的培训,甚至根据诈骗经验编撰《诈骗手法手册》作为新进成员的参考及上课讲义,但是培训组并不直接参与电信诈骗。信息组主要是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把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卖给电信诈骗犯罪的管理人员,为电信诈骗成功率的提高提供助力。电脑组通过架设在海外的服务器,接入电信运营商非法提供的宽带网络,帮助话务组使用VOIP网络电话实施诈骗,并提供网络的后期维护。话务组通过发短信和拨打海量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分为第一线、第二线、第三线话务组。其中,第一线话务组负责与被害人初次接触,通常扮演“接线员”角色,并根据被害人受骗程度将诈骗电话转接至第二线话务组。第二线话务组通常扮演“司法人员”角色,负责继续深度诱骗被害人。第三线话务组在整个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的技术含量最高,在三个话务组中占据核心地位,主要通过继续扮演“司法人员”角色,负责回应被害人的各种质疑,击溃被害人的心理防线,最终实现诈骗目的。洗钱组,又称为“车商”,主要负责提取诈骗钱款。当被害人将钱款打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电信诈骗集团则会迅速将钱款转移,洗钱组成员会在异地或境外分批将钱款迅速提取。此外,洗钱组还会每天核查银行账户的安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会马上更换银行账户。如上所述,电信诈骗犯罪环环相扣,整个诈骗过程流转顺畅,关键在于每一个犯罪小组的默契配合。因此,电信诈骗集团组织日趋严密,公司化程度高、职业化特征明显。

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难点

(一)全面打击难

由于通信和网络技术的发达,电信诈骗集团通过远程网络即可以完成整个作案过程,其隐蔽性强,目前难以通过技术手段落地核查锁定所有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同时,犯罪集团内部之间的各环节高度分离、联系脆弱。不仅整个集团分散各地,其核心成员也是在境外遥控指挥整个犯罪集团的具体运作,上下层级之间为单线联系,诈骗成员之间也互相使用假名、互不相识。又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公司化、职业化程度高,犯罪集团内部分工细且明确,犯罪分子为“犯罪机器”上的“螺丝钉”,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部分成员变动频繁。由于侦破时间长,电信诈骗集团核心成员早已闻风而逃,所以即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侦破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最终实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也只是整个诈骗链条中、末端的部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很难将电信诈骗集团连根拔起。

(二)证据提取、固定难

电信诈骗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空间范畴,其犯罪过程皆在网络中完成,未遗留实物作案现场,也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物证痕迹。其证据形式多以电话通话记录、网银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为主,具有无形性、易逝性、易篡改的特点。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作案成功以后,便会将原始证据,如终端语音网关记录、通话记录、账户收入、人员名单等电子记录删除,致使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了补强证据链条,公安机关通常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恢复、固定电子证据。但是,由于技术侦查涉及秘密侦查,对于以技术侦查手段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的证明问题亟待解决。

对口供的固定亦存在难题。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涉案人员众多,诸多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和所谓的同乡情谊,未能如实供述或供述前后矛盾,致使公安机关在提取、固定口供时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拉长整个案件的取证周期。

(三)侦查协作难

对于跨地区的电信诈骗犯罪,公安机关需要到多个地区核查涉案证据材料,需要电信、银行及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等相关机构的全力配合。但在实践中,因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和协调,常常出现前述有些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并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主要表现为:从自身利益出发,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提供完整证据材料,甚至拒绝配合;以非工作时间为由,不能马上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工作,延宕了最佳的侦查时机。即使相关部门愿意积极配合,但是由于部门间尚未形成联动机制,出具涉案书证、电子证据的审批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这就使得本已在和时间赛跑的侦查工作在时间上更加捉襟见肘。若是跨境司法协助,将会涉及更多沟通、协作的问题,往往牵涉到区际与国际之间条约的适用,使得问题变得更为复杂[7]。以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互助为例,虽然两岸之间已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但该协议只是框架性协议,原则性较强;个案的具体的协调还受到两岸政治关系、行政默契、感情沟通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两岸关系陷入“冰冻”期时,两岸间对跨境电信诈骗的合作打击停滞不前。

(四)赃款认定难、追缴难

电信诈骗案件的相关诈骗犯罪事实依赖于电信诈骗分子的供述。在所涉犯罪事实较多的情况下,即使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的通话记录,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因记忆的偏差,可能也无法辨认具体的诈骗对象、诈骗金额。一旦电信诈骗犯罪成功之后,诈骗集团会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通过银行卡转账或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款层层分拨至数十个,甚至数百个银行账户,并通过洗钱组迅速提现,然后注销银行账号和销毁银行卡,毁灭重要证据。而认定电信诈骗集团的诈骗数额,依赖于集团成员的供述、相关书证与被害人陈述的互相印证,但被害人数量众多且分布极广,公安机关难以逐一核查被害人被骗的具体金额,地处境外的被害人更是如此。这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法院认定的诈骗数额只是电信诈骗集团供述的涉案数额的“冰山一角”。例如,在毛鹏飞等43人重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中,虽然犯罪集团供述诈骗金额为300余万元,但由于只能查找到2名被害人,法院最后只能认定犯罪集团涉案金额为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的30余万元。

三、应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有论者指出,防控电信诈骗犯罪应设立独立的电信诈骗罪,并适度提高法定刑[8]。然而,目前大陆刑法典规定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相较于澳门刑法典规定的诈骗罪的10年最高法定刑和台湾刑法典规定的欺诈罪的5年最高法定刑而言,已相当严厉。大陆刑法典不仅能对提供银行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进行规制,而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侵计算机系统、信用卡诈骗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各种电信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及参与洗钱的下游犯罪皆可进行处罚。因此,通过对刑法条款的“瞻前顾后”与“横向对比”,我们有理由质疑是否有必要将设立新罪名和提高法定刑奉为圭臬,其是否真的就是药到病除的“济世良方”?诚然,意图通过健全刑法典的方式来防控电信诈骗犯罪固然没错,但其前提是刑法典未发挥其应有的基本功能。否则,一味增加新罪名只会导致罪名臃杂、法条累赘的弊端出现。况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防控电信诈骗犯罪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应是涉及金融、电信、政府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多部门的长期、系统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因此,防控电信诈骗犯罪的重点并非“床上安床”式地健全刑法典,而应着眼于检视现有制度漏洞,降低现有风险,并根据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循序渐进地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一)堵塞制度的漏洞

现代通信技术和银行服务犹如硬币之两面,一方面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成为了电信诈骗犯罪赖以生存的技术和资金的土壤。因此,若能对通信技术行业和银行服务业实施严密的监管制度,堵塞现有的制度漏洞,则是对电信诈骗犯罪“釜底抽薪”式的打击。

1.对银行方面的监管建议。其一,在银行内部,改变以办理银行卡数量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模式,从源头上堵住滥发银行卡的行为;账户余额变动的短信应杜绝人工操作,同时做到客户账号全显示,避免账号中间的数字以“*”代替,从而减少“真短信,假汇款”式的电信诈骗犯罪发生*银行的APP有发送账户余额变动短信功能,用户只要在APP上输姓名、卡号、金额、手机号码等汇款相关信息,银行的系统会自动发送账户余额变动短信至目标手机上。但用户收到短信并不是完整的账号,账号中间数字是以“*”代替。电子诈骗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银行系统的该漏洞,实施“真短信,假汇款”式诈骗,即故意输错其中一位账号,让被害人误以为汇款已经到账,进而实施诈骗。;加强对转账环节的资金监管,除严格执行《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知》中“关于使用ATM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资金24小时到账”的规定外,还应当加强对使用网银进行大额一对多资金批量转账的动态预警,一旦出现异常转账情况,立刻禁止即汇即到。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一人多地多卡”的监管,若其中一个账户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及电信诈骗犯罪的银行账户,对其他关联账户也应当暂停非柜面交易。

其二,联动处置,深化警银合作。电信诈骗分子利用代理或冒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赃款,已经成为治理电信诈骗犯罪的难点。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银行存在不合理的、以办理银行卡数量考核员工的制度,导致大量滥发银行卡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开户时,只能依靠人工通过联网公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对开卡人身份信息进行识别,没有其他手段核实开卡人是否是证件持有人。特别是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涉及境外证件办理开户的开卡人,其证件真伪信息更是无法核实。同时,银行对涉案银行账号能否及时冻结也存在问题。虽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对银行配合司法机关冻结涉案账户提供了指引,但在司法实践中,银行为了避免因随意冻结客户账户而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冻结通知书。但公安机关出具冻结通知书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公安机关异地冻结涉案账户程序更为复杂,甚至还出现了部分银行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配合或不提供详尽的书证材料等情况。这导致银行冻结涉案账户无法与公安机关侦查无缝对接,阻碍侦查的顺利进行。但在我国台湾地区,检警机关向金融机关调阅客户相关资料时,金融机关应在一周内完成。

因此,警银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必由之路。可探索银行与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联网,从源头上杜绝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开户的情况的发生,以有效遏止人头账户的泛滥。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统筹协调,简化快速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制度,迅速截断赃款转移渠道,切实提升涉案证据同步固定的效率。

2.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建议。发送大量的虚假短信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段之一。因此,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对自身技术平台的建设。一方面,通过建立“可疑词汇”数据库、短时间内大量发送相同短信预警平台、短信发送黑名单系统,对虚假垃圾短信进行有效识别、过滤和封堵。另一方面,电信运营商通过建立诈骗号码实时数据库,一旦发现异常、大量地拨打长途电话的或者大批量发送短信的电话号码,立刻将该号码列为“黑名单”,对其限制呼叫并转交公安机关调查。同时,对于可能遭受电信诈骗的用户,必要情况下可对其电话进行“保护性”停机。此外,电信运营商也应自觉强化对VOIP网络电话改号的识别及拦截意识,为用户提供准确的电话来电显示,实时记录VOIP网络电话服务器的呼叫数据,最大限度地杜绝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VOIP网络电话通过落地语音网关接入PSTN实施电信诈骗。监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措施,加大力度查处电信运营商违规批量办理非本人实名电话卡、上网卡及宽带线路以及违规将宽带流量外包的行为,不断健全防治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以及通讯信息诈骗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挤压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现代技术实施诈骗的空间。

3.搭建常态化、制度化协查办案平台。银行、电信运营商应当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工作,畅通沟通渠道,共同建立健全防控电信诈骗犯罪的联动机制。

建立密切协作、深度对接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在我国台湾地区,为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形成了由电信监理、教育宣传、金融管理、媒体宣传、警政侦防等多部门的跨部会协调会议及联防平台会议机制。在该机制下,除了强调参会部门应加强自身领域监管之外,亦强调跨部门之间防诈骗工作的统一谋划与协作,目前已经破获多起集团电信诈骗案件并获致对电信诈骗的有效控制[9]。因此,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采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对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的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银行、电信运营商及银监会等相关机构通报警情。联席会议相关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工作中的新情况,促进沟通,达成共识,并为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信息、资源及专家支持。同时,应打破各部门之间“信息孤岛”的困局,推动信息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共享。探索建立集公安机关、银行、电信运营商、监管部门及相关大型互联网企业等机构于一体的,并涵盖分析手机用户、网络用户等动态信息的统一大数据库。通过对大数据的实时监控、整理和分析,为实现预警电信诈骗犯罪及提升公安机关侦查电信诈骗犯罪的效能提供助力。

(二)压缩电信诈骗犯罪生存空间

1.让民众从思想上筑牢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防火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若想诈骗成功,其实施的欺诈行为需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电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因素对于整个犯罪过程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被害人过错是诈骗既遂的重要条件,凡既遂的诈骗犯罪一般都离不开被害人过错[10]。进而言之,让民众从思想上筑牢“防火墙”才是更有效地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方法。因此,金融机构、电信部门、司法机关、媒体等机构在加大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合作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微信平台、微博等新媒体工具。同时,应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采用动漫、影视短片、游戏等形式,针对不同的人群进行精准犯罪的预防教育,强化民众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直观感受,营造全社会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氛围。亦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经验,设立反诈骗咨询165专线系统,为民众提供线上协助并受理报案。同时,提供实时电信欺诈新闻摘要给民众阅读,推荐内容详实的165反诈骗APP供民众下载,不断增强民众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此外,将防范电信诈骗教育融入法治教育之中,使之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贯彻素质教育理念。从小培养民众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意识,增强民众的法律观念,提高民众的心理素质,逐渐从思想上构筑全社会防范电信诈骗的“防火墙”,最大程度地压缩电信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

2.统筹境内与加强跨境司法协作。电信诈骗犯罪跨区域与跨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要对其进行有效地遏制必然建立在多方司法协作的基础之上。其中,境内司法协作包括不同地区和不同警种间的协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属人与属地管辖是管辖的基本原则,目前,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通常分散于不同的地域,导致管辖权冲突。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的侦办地域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因此,应充分发挥上级公安机关的统筹和协调作用。一方面,明确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机制,避免出现“争着管”和“躲着管”并存的情况。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的侦查协作模式,破除地方保护思想,推动电信诈骗跨地区侦查协作的良性运作。同时,健全刑侦、经侦和网安不同警种的配合交流机制、合理奖励机制,最大限度发挥不同警种的侦查优势,形成合力,避免“木桶效应”的产生,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跨境司法协作着力点在于逐渐构筑跨境刑事司法协作的工作机制与法律机制。首先,在发挥现有的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际协议的作用的基础上,规范和整合现有渠道,建立快速联动的专门通道,实现警力资源效用的最大化。避免因沟通迟延错过最佳侦查时机,从而提高破案效率。同时,成立专门的执法协调机构,将联合执法制度化、常态化,打破逐案协调的局面。其次,建立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和跨境电信诈骗资料库,明确跨境情报信息的共享规则,逐渐打破情报信息壁垒,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共享、交换和反馈。待时机成熟之时,还应当完善管辖权竞合、证据移交、追赃协助、引渡等制度,促使跨境司法协作更加便捷、高效。

3.加强对上游犯罪的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提高电信诈骗成功率,已成为一种新常态。因此,为了遏制电信诈骗犯罪,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信息泄露的源头进行专项整治,建立关键数据库和重点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安全审查和保护机制。若时机成熟,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形成民法、行政法、刑事法相衔接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另一方面,厘清公民个人信息内涵,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追责方式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等,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在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改号软件、伪基站等平台,冒充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向被害人拨打电话或者批量发送垃圾短信,已成为诈骗的常见手段。该种方式隐蔽性强、欺骗性大,犯罪成功率高。鉴于改号软件和伪基站已经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助推器,应当坚决禁止非法制作、传播、销售改号软件和伪基站设备。同时,加大查处力度,斩断改号软件、伪基站设备线上和线下的销售渠道,从源头上遏制改号软件和伪基站设备泛滥的势头。

4.加强重点地区的基层治理。电信诈骗犯罪目前地域性明显,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广西宾阳县等地已经成为国务院点名批评的职业电信诈骗犯罪的重点地区。诸多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皆是因老乡或亲戚拉拢、怂恿而加入电信诈骗集团的。同时,受电信诈骗犯罪可获暴利的诱惑,也不乏一些老乡或亲友主动要求加入电信诈骗集团。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电信诈骗集团核心成员出自同一家庭,同村几十人共同参加电信诈骗集团的情况。据此,对于这些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地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集中综治力量铲除电信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切断其在当地的利益链,减少电信诈骗的新增量,让民众不敢犯罪。针对曾经参加电信诈骗犯罪的人员,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及时摸清其工作收入、思想动态、流动去向和社会关系网等情况,并建立高危人员大数据库,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降低其再犯机率,让其不能犯罪。与此同时,发展当地的特色产业,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让更多的民众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财富的积累和增长,让民众不愿犯罪。

[1] 腾讯新闻.公安部: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增长至60万倍[EB/OL].(2016-09-04).http://mt.sohu.com/20160904/n467600489.shtml.

[2]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9345人[EB/OL].(2017-03-10).http://www.spp.gov.cn/zdgz/201703/t20170310_184417.shtml.

[3] 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EB/OL].(2016-03-04).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152.html.

[4] 公安机关跨境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再次取得重大战果[N].深圳特区报,2016-05-01(A3).

[5] 刘小霞,陈秋月.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4(5):125-128.

[6] 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情报杂志[J].情报杂志,2013(12):155-159.

[7] 董邦俊,王法.“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侦防对策研究[J].理论月刊,2016(8):109-113.

[8] 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2(2):107-112.

[9] 陈俊明.反诈骗工作执行成效与侦办困境[J].刑事双月刊,2008,(22):4-5.

[10] 张应立,董哲理.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1):96-102.

StudyonthePreventionandControlMeasuresforPhoneFraudCrimes

WEI Yaohan

(Faculty of Law,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cau 999078, China)

In the modern Chinese society, phone fraud crimes have been incessantly evolving with a rapi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 and network technology. There are three conspicuous features of phone fraud crimes in China as yet: cross-border crimes, fraud of preciseness and criminal gangs with high degree of corporatization. Given that phone fraud crimes with diversified features, obstacles exist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f crime-fighting,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fixing,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illicit money identification and recovery.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at crucial grasps on tackling the investigation obstacles and deterring phone fraud crimes further include patching up loopholes within banking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a further trilateral cooperation among juridical department, banking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overall plans for juridical cooperation within boarders and underpinning cross-border juridical cooperation; alerting civilians to phone fraud crimes and enhancing protection awareness of civilians; intensified force to strike up-stream crimes.

phone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obstacle; deterrence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11.014

2017-05-27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辩诉审关系研究”(GJ2015D01)

韦尧瀚(1989—),男(壮族),广西桂林人,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少年司法。

韦尧瀚.电信诈骗犯罪防控举措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11):98-104.

formatWEI Yaohan.Study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for Phone Fraud Crimes[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11):98-104.

D917.6

A

1674-8425(2017)11-0098-07

(责任编辑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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