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冠
防止侦查中滥用羁押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完善事前制约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
一是强化对羁押期限的审查。与羁押期限相关的因素主要包括:延长侦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适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者身份不明等情况)、不计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司法实践中,上述四种情况由于缺乏严格的审查程序,往往存在任意延长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上述措施和情形的审查,防止出现不当延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二是强化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缩短和减少审前羁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规范和变更强制措施率较低。笔者认为,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路径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和依申请进行审查、听取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建立对被羁押者权利的救济机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活动中,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各项诉讼权利,尤其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赋予被羁押者申诉的权利,如其不服羁押决定或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异议。
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人员之間的配合。比如公检法等执法司法机关切实遵守和落实关于羁押时间的规定;巩固清理超期羁押或变相羁押成果,使审前羁押人员数量通过取保候审等手段得以减少;落实和强化律师的帮助权,可通过律师较早介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强权利意识,促进实现以审前非羁押方式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