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女状告无情汉,“同居协议”难成护身符

2017-03-22 07:39海阔
蓝盾 2017年2期
关键词:男方被告夫妻

海阔

十年前,中年丧偶的他们共同生活到了一起,因男方子女不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她接受了男方签订同居协议的建议。然而,同居生活进行到第十个年头,她不幸罹患绝症,最需要“丈夫”关心、呵护的时候,她却被“扫地出门”。为使对方履行同居协议,她将无情汉告上法庭,却因不是合法夫妻而吞下苦果……

中年丧偶惺惺相惜,

以夫妻名义签订同居协议

2004年4月的一天,哈尔滨市民李爱菊的丈夫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留下了她和刚大学毕业的儿子。一年后,李爱菊才渐渐从悲痛中走了出来。

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他不放心李爱菊一个人生活,想把母亲接到北京来。李爱菊想到儿子刚毕业,在北京住的是出租屋,收入也不高,不忍心打扰他。再说,她生长在哈尔滨,也不想离开这座城市。

李爱菊才45岁,人生的路还有一大截,亲朋好友包括儿子都支持她再婚。有朋友给她介绍了一个叫刘东栓的男人,见面后,彼此都有好感,就开始了接触。

刘东栓大李爱菊近10岁,妻子一年前患病离世,独生女儿已经结婚成家。他一个人住着三室一厅的房子,平日里十分孤寂,就想找个伴儿。

通过相处,刘东栓觉得李爱菊温柔善良,又比他小许多,对她很满意。而在李爱菊看来,刘东栓就像个大哥一样,对她呵护有加。随着两人感情逐步升温,半年后,他们住到了一起。

一起生活后,李爱菊发现,刘东栓生活十分节俭,花钱很仔细。李爱菊有自己的工作,经济独立。对于刘东栓近乎吝啬的节俭,她理解为他是从困难岁月走过来的,捱过饥荒,现在日子虽然好过了,但骨子里的忧患意识是去不掉的。

刘东栓虽然生活节俭,说话做事处处透着大男子主义,但李爱菊觉得平时他对自己还不错,也没和他计较。根据刘东栓的提议,李爱菊每月拿出300元钱当生活费,其余的花费都由他来出,李爱菊同意了。

在北京打拼的儿子听说母亲又找到了生活伴侣,很是欣慰。过年回家探亲时,大家一起见了面。那场家宴,却让李爱菊的儿子心里很不舒服,他觉得母亲新找的对象刘叔叔,当着他的面对母亲总是呼来喝去的,而且刘叔叔的女儿在饭桌上表现得很冷淡,对母亲连声“阿姨”都不愿称呼。

回到自己家,儿子对母亲说出了自己在饭桌上的感受,当得知母亲和刘东栓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时,便建议母亲慎重考虑,如果打定主意和他一起过日子,必须领取结婚证,这样对自己今后的生活也有个保障。

儿子的建议合乎情理。儿子返京后,李爱菊几天没和刘东栓联系,一直在考虑是不是继续和刘东栓在一起。没想到,几天后,刘东栓提着礼物上门来“请”她了。

李爱菊心一下软了,不过,她直言不讳地对刘东栓说:“咱们一起生活可以,但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我心里踏实些!”对于李爱菊的要求,刘东栓连声说:“这是应该的,你放心,咱们抓紧办!”

有了这样的承诺,李爱菊再次住进了刘东栓的家。但过了一个月,刘东栓还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意思。李爱菊催他,刘东栓说女儿那边有些想法,他正在做孩子的工作。刘东栓很宠他的独生女儿,虽然她成了家,但刘东栓对女儿依然百依百顺。看样子,女儿对刘东栓与她领证有些意见。李爱菊生气地说:“你对女儿一味忍让,就不考虑我的感受了?”刘东栓赔着笑脸说:“怎么会呢,我有个想法你看行不?咱领不了证,可以签个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果我违反了协议,你将来可以到法院告我!”

李爱菊当时没有表态,过后她打电话征求儿子的意见,儿子觉得这样也行,签份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母亲来说,也是个保护。

2005年4月8日,刘东栓与李爱菊签下了一份《“夫妻”同居协议》,内容大致如下:一、双方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彼此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的生活;三、共同生活中,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男方应按雇工标准每年支付女方劳动报酬一万元人民币(从2005年4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男方不支付,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同居十年不幸罹患绝症

无情汉将“妻子”扫地出门

与刘东栓签订“同居协议”后,李爱菊心里踏实了许多。从此,她对这个新组建的家庭任劳任怨,把刘东栓照顾得十分周到。

时光飞逝,李爱菊和刘东栓的同居生活转眼进行了十年。2015年10月,李爱菊食欲减退得厉害,吃一点东西腹部就胀痛,人也经常感到乏力。李爱菊去医院做了胃镜等检查,没想到却查出了胃癌,已到中晚期,必须尽快做手术。医生给她算了一下,手术加放疗、化疗等费用,几个疗程下来需要近20万元。

这个残酷的事实把李爱菊击懵了,她一路流着泪回到家,见到刘东栓后,忍不住放声大哭。看到李爱菊递过来的检查单,刘东栓一下明白了。看着共同生活十年的“妻子”痛不欲生,他的神情显得很复杂,长叹了口气,一个人走到阳台上,望着远处默然无语。最需要安慰的时候,“丈夫”卻连句安慰的话都没有,这让李爱菊很是失望。

病情不等人,李爱菊和刘东栓商量手术问题,刘东栓却支支吾吾,说前段时间女儿装修房子,他拿了不少钱,现在实在拿不出钱来给她治病,李爱菊见刘东栓目光躲闪,心里顿时凉了半截。“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刘东栓的表现,让李爱菊想起了那两句诗,何况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想到这里,李爱菊五味杂陈。

治病要紧。李爱菊拿出自己的近12万元积蓄,在北京打工的儿子给她汇来5万元,亲友又给她凑了3万元,她顺利住院做了手术。

手术加上放疗、化疗,李爱菊前前后后在医院住了将近三个月。让她寒心的是,住院期间,刘东栓仅来看过她两次,第一次拎了兜水果,第二次带了箱牛奶,每次坐十多分钟就走,李爱菊的亲友十分诧异。

面对亲人们的质疑,李爱菊这才尴尬地说出了两人未领结婚证的实情。亲友们都说她太傻了,不明不白地和别人生活了十年,生了病却被人这样对待。

尽管李爱菊感到心寒,但她对刘东栓内心还是有着某种期待,毕竟共同生活了十年,两人还是有感情的。一次,她打电话给刘东栓,让他把她放在家里的几件内衣拿到病房。第二天,刘东栓给她送衣服来了,趁病房里没有其他人,李爱菊直视着刘东栓,问他:“你给我说心里话,我现在成这个样子了,你是不是有其他想法?”

刘东栓没有看李爱菊,而是把眼睛望向了窗外,然后吞吞吐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我是,这,这么想的,我都63岁了,身体也不是很好,你这种病,我照顾起来真的有心无力了!”

联想到刘东栓此前的种种表现,他的话并没让李爱菊有多少意外。想想十年来自己对眼前这个男人的付出,却换来如此无情的对待,李爱菊伤心欲绝。刘东栓无力为自己辩解,只是讪讪地说:“爱菊,我知道对不住你,可这种病大家都知道的……”

李爱菊挥挥手说:“你不用多说了,咱们本来就不是真正的夫妻,我也用不着你可怜、同情,你走吧……”刘东栓站起来,想说什么又咽了回去,然后头也不回地走了。

自此,李爱菊再没给刘东栓打过电话,刘东栓也再未出现在她的病房,好在亲友们对李爱菊照顾得很周到,儿子几乎每天都给母亲打个电话。李爱菊调整心态,决定和病魔抗争。术后放疗、化疗她都挺了过来,身体康复得也挺理想。出院后,她回到自己的家静养。

2016年2月下旬,因为自己的许多生活用品还放在刘东栓家里,李爱菊前去取东西。她掏出钥匙开门,却怎么也打不开了。原来刘东栓把门锁换掉了。

李爱菊清楚,刘东栓的这个举动表明,她已经被扫地出门了。此时的李爱菊已经生不起气来了,怪只怪自己当初看错了人,和这样一个冷漠透顶的人一个屋檐下生活了十年。

将不履行协议“丈夫”告上法庭,因不是合法夫妻无奈接受调解

那天下午,李爱菊等了两个多小时,终于等到了从外面回来的刘东栓。看到站在门口的李爱菊,刘东栓愣了愣,不好意思地说:“你来了,前段时间门锁不好用,我换了新锁……”

李爱菊冷笑着说:“别担心,我不会赖在这儿不走,我是来拿我的东西的!”

这时的刘东栓反倒放开了,没有任何掩饰地说:“爱菊,你也别冷嘲热讽了,我知道你心里有气,咱们相处一场,好聚好散吧!”李爱菊爽快地说:“好吧,等咱俩的事情掰扯清楚,我就把东西搬走!”说罢,她扭头出了楼门。

刘东栓明白其话语所指。的确,以夫妻名义同居十年,十年来,她每天做饭、拖地、洗衣服,几乎所有家务都由她来做,刘东栓就是个甩手掌柜,自己任劳任怨却遭到了不公平对待,不说别的,按当初那份协议约定的每年一万元的雇工费,他总该出吧!

2016年3月1日,李爱菊给刘东栓打电话,约他到一处街心花园见面。刘东栓如约赶到,李爱菊开门见山,掏出了十年前签订的那份已经泛黄的《“夫妻”同居协议》。

刘东栓像是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他接过那份协议,指着其中“共同生活中,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男方应按雇工标准每年支付女方劳动报酬一万元人民币(从2005年4月1日同居开始计算),如男方不支付,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项内容,不慌不忙地说:“爱菊呀,造成咱们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的原因,不是因为我这一方,而是因为你患了重病,我这把年纪无力照顾你,才难以进行的,咱们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我才可以支付你劳动报酬的,咱们得讲道理啊!”

李爱菊彻底看清了刘东栓的无赖嘴脸,为了替自己讨个公道,2016年3月中旬,她聘请律师向香坊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她十年同居生活期间的雇工费用共计十万元人民币。

4月18日,香坊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原告代理人称,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达,现原告罹患絕症,正需要被告照顾时,却遭到被告的遗弃,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赔偿原告雇工费十万元。

被告代理人则辩称,造成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的原因是原告身体出了问题,被告年事已高,对原告照料起来力不从心,而不是原告所说的遗弃。另外,双方共同生活十年来,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签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法院未当庭下达判决。2016年5月6日,在法院二次开庭前,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得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己面临败诉的结局时,李爱菊无奈地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接着,主审法官做被告刘东栓的工作,对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李爱菊与他共同生活十年,对这个家庭做出了不少贡献,现罹患绝症,生活难以自理,无论从道义、情理上,都应该给予帮助。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刘东栓愿意支付3.8万元“补偿费”,补偿费结清后,李爱菊把自己的生活用品搬离,两人正式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如今,已经正式和刘东栓解除同居关系的李爱菊正积极地进行康复治疗。那段十年的同居生活给了她难以言说的伤痛,她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那些正在同居或准备同居的女同胞:男女同居难保会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情况。在决定和对方共同生活时,一定要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一旦同居生活出了意外,女性是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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