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琳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的演变过程出发,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研究,分析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和混业监管体制的利弊以及最优金融监管体制所应具有的特征,探讨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趋势。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提出了目前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挑战,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深化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一、金融监管的历史演变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是受金融监管理论的指导的,但滞后于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总体上看,在经济社会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金融监管体制从无到有,经历了从混业的监管向分业监管转化和再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化,呈现出辩证发展的历史过程,但前后两种“混业监管”在基础、内容、形式和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金融业发展的早期,由于金融机构规模小、业务品种单一,金融业务分工处于一种“自然的综合状态”,加之金融监管理论还处于萌芽状态,各国金融监管体制自然也处于一种“小而全”的统一监管状态。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美国建立的国民银行制度,在一段的时期内保证通货稳定,财政部的货币总监局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金融监管的机构。但随着国民的经济快速发展,联邦政府感觉到了货币供给在流通的领域缺乏着弹性与流通性,准备金的制度不能够完全的覆盖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同时证券业和保险业对于经济影响的作用是越来越大,就需要专门的成立高度集中机构去掌管整个的金融业,实现对于金融业的风险全面的控制。美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的市场竞争中渐渐的处于了不利局面,欧洲与日本在国际的金融市场上份额在不断的上升。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征
在1929年的大危机后,为了有效的控制金融业的风险,美国在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尔法案》将银行业和证券业进行了严格的分开,奠定了金融业分业的经营基础。但在随后几十年当中,各金融机构间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驱动下都从未停止互相的渗透。特别是到了20世纪的70年代之后,严格分业的经营已使得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市场的拓展上屡屡的受阻,难以与其它的国家综合金融的集团去竞争,为此,美国的金融监管当局逐渐的放松对分业的经营管制。
三、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日本在明治维新期间,金融业开始快速发展。特别是二战之后,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日本采取了金融超前发展战略,即以优先发展金融资本来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成为日本的重要支柱产业。日本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上,一直将美国模式作为范本,在战后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但在20世纪末,为顺应金融业的发展,同英国一样实施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转变为混业监管体制。
(一)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二戰后,日本为快速恢复经济,金融业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改革,废除了原来的特殊银行和殖民银行,开始设立大量的专门金融机构,如输出入银行、开发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外汇专业银行、各类农林渔业金融机构等,现代日本的金融体系基本确立。大藏省在中央政府指导下,集金融行政权与金融监管权于一身,承担起主要的金融监管责任。
(二)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特征
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金融监管体制从明治维新萌芽直到20世纪末改革的100多年时间里,对行政指导手段的依赖程度非常高,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日本是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地方政府权力非常有限,大藏省长期把金融监管的权力牢牢抓在手中,不允许其他部门染指;二是东方的哲学思想倡导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自由民主理念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深入人心,接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总是能够无条件服从政府指导,行政手段往往比经济手段更有效率;三是日本在二战后赶超英美国家的意愿非常强烈,要保持经济高速增长,金融业的发展必须配合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划和政府产业政策的推行。
四、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及问题
(一)分业监管体制的利弊
分业监管更能适应不同金融行业的差异性。金融业在伴随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逐渐衍生出很多行业分支。在钢铁、石油、铁路等行业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企业单纯靠间接融资已受到银行信贷规模和风险控制的制约,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证券业应运而生并得到空前发展。此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保险业以及从传统银行业中分离出来的信托业、投资银行业都在经济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金融业中的这些分支行业,出现的时间和背景不同,经营的方式、机构和业务品种均不相同,相互之间的差异性较大。
(二)混业监管体制的利弊
混业监管更好地适应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潮流。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各国对金融分业的经营限制取消,越来越多金融的机构突破传统业务的领域,银行业和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相互的渗透是非常的普遍。
(三)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明确的分业监管体制对模糊的分业经营体制的监管乏力
在全球的金融自由化与一体化的浪潮冲击下,随着我国的金融业发展,金融机构分业的经营界限变得是越来越模糊。这些年来我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和银行控股集团以及其他的企业集团的控股下银行和证券以及保险与信托机构间业务的往来非常的密切。
2较低的监管标准难以和国际接轨
在当前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越来越普遍。为使金融监管更具公平性,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同样的约束,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并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3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后
面对世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已是远远落后。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相比,目前我国监管机构的科技含量非常低,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表现在:一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未能做到实时取得,监管信息还在采用定期报送的制度;三是信息采集以人工报送为主,没有实现从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系统中直接获取,存在人为调整数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