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计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进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国家管理的重要工具。随着国际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部门需要提升审计监管力度,对审计工作的执行与落实进行规范,为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与规范性提供保障。本文对审计的职能与审计法律制度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进行探讨。
【关键词】审计;法律制度;完善;监督
审计是一种对经济活动与事项相关陈述的证据进行客观收集与评价,并将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较,看其符合程度,然后将结果传递给厉害关系人的系统过程。是由专业人员与专门机构应用相应方法对被审计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情况进行审计,并进行客观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
1 审计的职能
1.1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审计的经济监督是通过审计、督察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执行者需要担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且在履行相应责任的过程中,还应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露,确保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2经济查证
审计的经济查证职能就是审计机构与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应资料进行检查与验证,从而对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是否合法进行明确,并出具书面证明,为审计人员提供正确信息。也就是说审计的经济查证职能中包括证明与调查两方面。
1.3经济评论
审计的经济评论职能指的是相应的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活动与资料进行审查,审计机构与人员通过对资料和事实的分析、判断,找出问题,并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方法。所以说审计的经济评论职能中包括评论与建议两方面。
2 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不足
2.1审计责任约束力小
审计法律制度赋予了审计机关重大权利,但是却没有对其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审计法律责任通常与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有着密切关系,但是其中只有一条对审计机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操作。违反法律原则、执行不当、审计不合理、不能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等情况,在审计法律制度中没有相应的防止措施与严禁规定。由于严重缺乏约束力,审计违法行为出现的机率会越来越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2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审计归属于行政型,隶属于国务院以及地方的各级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各级政府的一个部门,需要受到各级政府的严格领导,但是政府对相应审计工作进行处理的依据是自身的财政状况。所以双重领导机制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执行与落实,致使审计机构严重缺乏独立性。
2.3法律准则不明确
我国审计准则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的審计机关虽然具有调查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但是审计法律中没有对审计机关的处分权以及经济处罚权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审计机关拥有了有效的执行权,才能够依据法律独立的执行监督职能,提升审计机构的监督能力。
2.4绩效准则不规范
虽然审计法律制度中规定审计机关需要对财政收支或者是财务收支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是绩效审计概念中过于强调定义,轻视自身的范围性与规则性,所以绩效审计的局限性较大。而依法审计是进行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只有有法律依据,将绩效审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确定,以对其进行规范,从而让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具备法律依据。
3 完善审计法律制度的措施
3.1深化财政管理
财政管理与审计是相互联系、作用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财政老制度体系,但新的制度体系还没有构建,审计机关单位与部门滥用权利,导致除预算之外的资金规模大量上涨,并为职权滥用提供了条件,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审计的原则性与纪律性。所以财政经济预算的管理状况对预算资金造成相应影响,进而对审计职能的落实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设速度,提升预算制度的强制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大政府的采购规模,增强财政自身的管理与控制制度,帮助审计更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3.2加强反经济犯罪的审计与调查
反经济犯罪主要是对重大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处理。目前审计工作的重点主要是为了促进廉政建设,对国家的资金、资产安全进行保护。所以需要建立反经济犯罪审计的专门机关,对现有的司法、检察有关的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降低社会中经济犯罪出现的机率,从而为审计的安全性提供保障,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3.3增强审计法律制度建设
增强审计法律制度的有效建设,可以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供保证,并且可以有效提升内部审计的作用。制定清晰明确的法律制度对审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明确相应的行业规章制度,应用法律对内部审计机关的地位与程度进行规定,使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顺利进行,有效增强内部审计的规范性。这样才能够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提供法律依据,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与审计有关的部门才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管理。
3.4制定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
审计评价是绩效审计的重点与核心,所以审计评价需要坚决依法评价,尽可能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价。因此,在进行绩效审计工作之前,应用审前抽查的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明确,并与被审计单位对绩效审计的相应标准等内容进行协调商量,最终使绩效审计标准得到双方同意。同时以研究调查为基础,对所选择的绩效评价的详细规定进行判断,从而在审计方案中得到有效的具体细化,以显著提升审计的有效性。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在此过程中审计法律制度会出现相应不足,对审计结果与管理效果造成严重影响,严重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执行、落实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总结经验,不断地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提升审计工作的监督效果,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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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永亮,杨阳.新常态下国家审计职能的变革与发展研究[J].统计与管理.2016(09)
[3]周阳品.转型期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现状、问题与优化对策[J].探求.2016(04)
作者简介:
赵琛(1975-),广西南宁人,研究生,会计师、审计师、注册税务师、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