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屋檐下,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7-03-21 20:54季伟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屋檐下家庭成员家暴

季伟

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起诉离婚到得到判决还有一段时间,女性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事实上,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提交家暴的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后,如果法院认定了家暴事实,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在施行之前,家暴受害人只有在离婚过程中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而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司法程序,即使受害人暂不提出离婚,也可要求法院给予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也可适用该法律,如监护、寄养、同居等关系人。法律同时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體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如受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委会、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代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倘若被申请人“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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