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妍
摘 要:随着社会科学发展,互联网技术进入了金融领域,和金融行业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代表,自2007年进入我国以来,经历了爆发式增长,行业混乱,倒闭潮......在这十年间,P2P在我国实现了真正的发展和蜕变。本文从P2P的起源出发,通过介绍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对P2P网贷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从P2P平台,投资者和国家三个角度提出了风险的防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P2P的長远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开始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互联网的本质还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控制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风险防控,同时,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更具复杂性。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中发展迅速的P2P为例,探讨P2P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和防控措施。
二、P2P的起源和特点
1.P2P的起源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起源于P2P小额借贷。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商业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与“线上”并行,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2.P2P的特点
(1)贷款审批速度快
(2)借款门槛低
(3)网络交易
(4)收益高
三、P2P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英伦诞生了第一家互联网借贷平台,名叫ZOPA,主要业务是通过网络撮合资金出借方和资金需求方。P2P在国外发展了两年后,于2007年正式进入中国,国内第一家P2P公司拍拍贷成立。2009年上线的红岭创投,是担保公司垫付本金的鼻祖;而于一年后上线的人人贷,首创了P2P行业的风险拨备金垫付模式;2012年,陆金所在上海上线,为国内首家拥有银行背景的P2P平台,同年,网贷之家也在同一个城市成立。2012年下半年开始,国内P2P行业进入爆发期,平台从20家迅速增长至240家左右。
2010年到2012年,行业成交额大幅增长23倍,达到230亿元。截至2013年底,国内平台数量已达800余家,行业总交易额破1000亿元,贷款存量近270亿元,P2P进入快车道。
由于P2P属类金融公司,没有准入门槛,相关监管法规建设不健全;因此,该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浑水摸鱼者,平台良莠不齐。2013年10月,P2P行业出现第一波倒闭潮,资金池,自融,不规范经营等问题集中爆发,这要求我们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风险防控问题加以重视。
四、P2P运营中的主要风险
1.操作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信息审核、资金管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2.技术风险
P2P平台起步阶段可能由于自身资本的短缺无法保证与业务相关的技术都使用到位,容易引发技术风险。
3.信息安全风险
P2P平台存有大量投资者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账号等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若平台系统保护不当被黑客攻击,那么投资者就面临着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4.信用风险
P2P平台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和平台本身。借款人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难以确定,虚假的信息将会增大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从P2P平台的角度在审核借款人申请的时候不够认真负责,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易引起贷款质量的下降和投资者风险的增加。
5.监管风险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国家相关部门又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8月银监会联合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可以看出监管层整肃网络借贷的决心。然而,监管部门并未明确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使其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国家急于整顿行业发展乱象,监管政策方面有些激进,脱离行业发展行情;而且,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名额有限,会员单位积极配合监管,完善平台不足;对于非会员单位,监管政策的覆盖力和约束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6.法律风险
P2P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缺乏准入门槛,我国专门用于规范和管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设立,关于P2P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行业经营的规范度,增大P2P违约,倒闭跑路的可能性,不利于平台的长远发展。
五、P2P风险的防控措施
1.从P2P的角度来讲
(1)强化信息披露
P2P平台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满足信息披露的“4C”要求:可比较性(comparable),持续性(consistent),可使用性(consumable)和可靠性(credible)。平台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对不同产品做不恰当的比较。
(2)加紧资金存管
资金存管是网贷监管的硬指标,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7日,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共有1620家,完成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共有121家,仅占正常运营平台的7.5%,其中只有四家平台的存管模式为银行直连,21家平台为联合存管,其余为银行直接存管。
网贷平台与银行对接存管,投资者的资金交由银行负责存取与交收,所有借贷资金直接在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之间完成划转。存管账户与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分离,确保平台自有资金和投资人资金的隔离。存管银行应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雙方约定的报告制定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P2P平台只承担信息中介角色,杜绝平台私设资金池。
银行存管有利于对平台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提升平台的安全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3)提升平台技术水平,注重信息保护
P2P需要增加技术方面的投入,保证平台日常运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网络交易的安全。除此之外,平台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信息保护制度,对所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对平台交易系统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最大程度上防范黑客入侵,窃取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造成信息的不当使用,给平台和投资者带来风险隐患。
2.从国家的角度来讲
(1)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扩大征信范围
扩大征信数据的覆盖面,建立完善,有效,高质量的征信体系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全面的征信数据库有利于提高平台的封口质量和效率,更加准确地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从源头上上降低信用风险。
(2)完善法律法规
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法规的设立不仅有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增大了P2P平台跑路的成本。另外,监管部门应设立一定的准入标准,提升平台质量,加速劣质平台的退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P2P的健康发展。
(3)明确监管主体,扩大监管范围
我国一直以“分业监管”为主,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监管金融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因界定不够明确,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领域。因此,我国需要界定P2P的监管主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将P2P的所有业务活动均纳入监管体系。除此之外,一些小型平台,互金协会的非会员单位一直游离与监管系统之外,这要求我国对监管政策进行调整,扩大监管范围,实现监管政策的全覆盖。
最后,P2P网贷平台的投资者也应该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核实平台披露的相关内容,选择有大型金融机构担保的优质平台,不要过度追求高收益率而忽视了平台自身的潜在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做到不盲目,不跟风,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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