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焦峰+孙国臣+张庆华
摘 要:基于国家核安全局部门规章HAF001/02/01-1995《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升版需要,收集了国内核电厂对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准则的反馈意见,调研了美国核管会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和法国核安全局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准则,提出了将事件报告准则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分成“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后撤停堆的事件”以及“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两条报告准则的建议,明确了后撤至停堆状态的定义,并对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事件进行了细化研究。
关键词:运行事件报告准则;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停堆事件。
中图分类号: X9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5-92-3
1 关于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事件报告准则的反馈意见
经过多年实践,国内核电厂营运单位对HAF001/02/01-1995《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提出一些反馈意见,主要包括:
①某些核电厂原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第16章为“技术规格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电厂FSAR第16章已经没有实际内容,“技术规格书”失去了具体的文件。
②对“违反技术规格书”的理解存在歧义。
③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停堆定义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不同核电厂对“热备用”的理解不同,对于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后撤到何种状态需要上报运行事件有分歧。
④《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1.2规定“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需要报告,其中不同技术规格书对运行参数的安全限值要求不同,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不允许出现的运行工况不明确。
⑤对于技术规格书没有规定后撤条款的情况需要进行说明。
2 法国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准则
法国核安全监管机构(ASN)的法规“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准则”与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相似,其中SSE 3“不满足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以及SSE 6“需要根据技术规格书或事故处理程序后撤至停堆状态的事件”与我国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相对应。SSE 3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是指: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或其他机组发生的可能引起本机组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2]。包括:
①不满足一条或几条技术规格书条款的事件;
②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核安全监管机构同意的临时性条款)条件的事件;
③时间超过要求而技术规格书不要求停堆的事件;
④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会导致不可用状态超出一般运行条件(RGE)规定的所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并未包含在技术规格书的条款内。
对于核电厂第一组随机事件或不可用具体报告准则参考图1的判断逻辑,对于定期试验周期不满足要求的事件报告准则参考图2的判断逻辑。
3 美国执照事件报告准则
NRC的技术文件NUREG-1022规定了美国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其中“3.2.1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 “3.2.2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状态”、“3.2.3根据10CFR50.54(x)的要求偏离技术规格书的情况”与我国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对应[3][4][5]。
其具体要求如下:
3.1 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
按照美国联邦法规10CFR50.72(b)(2)(i)以及10CFR 50.73(a)(2)(i)(A)的要求,如果机组根据技术规格书的后撤要求完成了停堆,则应根据本条款上报执照事件报告(LER)。完成停堆工况的定义是: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停堆操作,一旦机组进入运行限制条件(LCO)要求的第一停堆工况(对压水堆而言进入热备用(模式3))则认为电厂已完成技术规格书关于后撤至停堆工况的要求。如果在机组完成停堆前已经或能够修复设备不可用,则该事件无须按本条款或10CFR50.73其他条款报告LER。
3.2 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状态
在美国联邦法规10CFR 50.73(a)(2)(i)(B)中规定“任何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条件,不包括:
①行政管理性的技术规格书条款;
②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
③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在10CFR50.36(c)(1)中规定超出核电厂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统限值设定的事件需要报告。这类事件中没有三年有效性的限制。
3.3 根据10CFR50.54(x)的要求偏离技术规格书的情况
在10CFR50.54(x)中,NRC原则上同意在紧急情况下营运单位采取偏离技术规格书的行动,此时必须满足:
①为保证公众、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②没有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且能够提供恰当防护的措施。本条规定了按10CFR50.54要求偏離技术规格书的情况需报LER。
4 相关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对比
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与法国和美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执照事件报告准则相比存在以下异同点:
①我国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制度4.1.1实际包括两种情况:
a违反技术规格书的情况(包括不可用超出技术规格书时间要求);
b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后撤至停堆状态的事件(并未违反技术规格书)。
NRC技术文件认为第二种情况应按照3.2.1“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进行报告,法国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则认为应按照其SSE 6准则报告。
②目前我國核安全监管机构认为定期试验或监督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属于“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这类事件应向NNSA报告。而法国和美国事件报告准则对于检查设备可用性的定期试验未按要求时间执行的情况分两种情况考虑:
a如果无法执行定期试验、定期试验结果证明设备不可用或无法证明其可用性,那么这类事件满足运行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应作为安全重要事件报告。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按照违反运行技术规格书关于设备不可用的条款,使机组状态后撤。
b如果后续通过试验能够证明设备的可用性,则法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建议按照SSE10进行报告。NRC技术文件则认为此类事件无须报告。
③美国NRC技术文件规定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条件需要报告,但不包括:行政管理性的技术规格书条款;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
④法国ASN将“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下列事件:
a不符合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前提条件的情况(核安全监管机构认可的临时条件);
b技术规格书不要求反应堆停堆的情况下,超出技术规格书规定时间的情况;
c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会导致不可用状态超出通用运行条件(RGE)规定的所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并未包含在技术规格书的条款内;
d任何丧失火灾、爆炸探测或固定式消防系统且没有补偿措施,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许可时间的事件;
e违反技术规格书关于第二组I0维修时间要求的事件。
⑤NRC技术文件对设备异常情况的存在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
5 修改意见
综合国内核电厂营运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法国、美国核安全监管机构运行事件报告准则,建议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准则升版时,对于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考虑如下:
①根据国外实践经验,建议将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准则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分为两条报告准则,即“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后撤停堆的事件”以及“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
②国内运行核电厂关于“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报告准则的反馈意见集中在“技术规格书”自身内容和要求不统一不明确,按照统一的法规要求报告运行事件可能出现歧义或要求过严。我国核电技术及相应的技术规格书从多国引进,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主要参考了NRC的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因此容易出现文件体系和法规标准不兼容的情况。考虑到法规不可能对所有电厂分别制定条款,因此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各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和法规要求修订技术规格书,理顺执照文件与法规要求的关系。
③由于美国核电厂和法国核电厂对核电厂运行模式和工况划分方法不同,不同电厂对于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后撤到热备用状态是否需要上报运行事件有分歧。按照《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规定停堆定义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为了消除歧义,建议明确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后撤至停堆状态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建议将后撤至停堆状态定义为: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停堆操作,一旦机组进入运行限制条件要求的第一停堆工况(对压水堆核电厂而言进入热备用(反应性状态Keff<0.99,反应堆冷却剂平均温度≥176.7℃)则认为电厂已后撤至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停堆工况。
④根据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及国外核安全监管机构规定,建议细化“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明确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不可用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要求,而没有规定后撤条款、不满足第二组不可用修复时间要求、在定期试验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任何与技术规格书认定的安全重要设备相关的异常、不满足定期试验时间要求且设备可用性无法得到保证、丧失火灾、爆炸探测或固定式消防系统且没有补偿措施,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许可时间、由于设计或分析缺陷导致设备无法执行其安全功能,且该状态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要求等事件应按照本条款上报运行事件报告。
参考NRC技术文件对设备异常情况的存在时间进行详细规定。
参考NRC技术文件对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行政管理性条款、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或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级改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豁免上报运行事件报告。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局.HAF001/02/01-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French Nuclear Safety Authority (ASN). French reporting criteria related to the Safety Significant Events (SSE)[R]. Montrouge: ASN,2010.
[3] US.NRC. Event Reporting Guidelines 10 CFR 50.72 and 50.73, NUREG-1022, Rev. 1 [R]. Washington D.C.: NRC, 1998.
[4] US.NRC. Event Reporting Guidelines 10 CFR 50.72 and 50.73, NUREG-1022, Rev. 2 [R]. Washington D.C.: NRC, 2000.
[5] US.NRC. Event Report Guidelines 10 CFR 50.72 and 50.73, NUREG-1022, Rev. 3 [R]. Washington D.C.: NRC,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