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谈谈合作社治理:认同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一般而言,合作社治理的要素大约包括机构、规则、信任和认同几方面。今天,我们谈谈认同。
认同,也称成员认同,是合作社成员对于合作社组织自身及其事业的一种偏好、接纳和忠诚的心理倾向,换言之,就是一种成员内化于心的对合作社组织自身及其事业的接受程度。它与信任不同,信任更多地针对具体人,如理事长、某些成员等;而认同则更多地针对合作社组织自身及其事业。显然,如果具有比较充分的成员认同,合作社治理的难度就大为降低了。
成员认同的来源是某一类人的共同特色,这些人就是成员,不是非成员,比如地域特色、相同业务、当地村社共同体的参与等,都是合作社所可能体现的不同于公司的特色。成员认同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一种粘合剂,允许成员资格和业务量得以维持;它是能测量合作社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公司的途径。实际上,一个合作社,如果没有比价格更为基本的成员忠诚的话,将很难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生存,或者说,这个合作社也就并不真是那些广大成员的合作社,而只是属于那几个核心成员的。
成员认同首先是成员同质化的结果,因为认同只可能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而共识更多地可能在同质性高的群体中产生。近些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类型繁多的合作社组织大量形成并发展,而且很多都显现出鲜明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色彩。而这种制度变迁,不仅预示着合作社制度在我国新的市场条件下进行艰难的调整,可能最重要的是我国的合作社成员基础并不像以前经典定义的那样了。不仅成员越来越异质化,而且成员认同的传统源泉——被称为合作社意识形态——似乎也正在瓦解。
成员认同与年龄有关系。当年长农民把公平和团结视为与合作社交易或参与合作社民主议程的重要理由时,年轻农民则往往视经济效率或效益为第一位。参与共同体公共事务等对于年长成员比年轻成员重要。
成员认同与异议也有关系。以前曾说过,成员对经营管理者的主要控制方式包括投票、异议和退出等。而经常与认同、忠诚相伴的异议可能成为退出的替代物,也就是说,对于具有成员认同的成员而言,当他们不满意于合作社的行为表现时,首先会提出异议,而不是退出。这种发言权的使用实际上是对成员认同的一种默示。但是如果异议对于改变合作社的行为无效,那么成员认同就可能会减弱。
其实,无论成员认同如何重要,挑战却是现实的。有学者(Fulton,1995)就尖锐地问:这种使用者同时也是所有者的合作社组织能在所有权与使用权越来越分离的世界里存在和存活吗?或更一般地,像合作社这样的集体行动组织制度在当今越来越强调个人主义的社会里还能形成和存活吗?而在我国背景下,也就要问:我国农村有这种合作社成员认同的文化土壤和意识形态吗?
过去三十几年在中国农村发生的变革是巨大的、深刻的。然而,即使这种变革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大概也更多地基于人格化的关系,而不是非人格化的现代市场交易理念。因此,答案似乎不很乐观。而在实际中,从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农民合作社比较容易在两类地区兴起和发展:一是具有比较深厚的合作组织传统的地区,因为这类地区不乏合作组织知识和经验,能有效节约制度创建成本和制度发展成本。二是区域亚文化中的商品经济成分和内在凝聚力较强的地区,如沿海发达地区。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