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分析

2017-03-17 09:34李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展望建议

摘 要: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蓬勃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因此,国际民事诉讼作为解决该类纠纷的有效手段,已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但是,目前学界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研究尚有欠缺,司法实务中遇到许多与其相关的问题也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该制度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建议;展望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关于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有的国家称为“国际民事法律协助”,也有的国家称为“国际民事司法合作”,还有的国家称为“国际民事司法联系”。国内学者对其也有着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國际民事司法协助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之间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在友好合作的前提下,在特定领域的一种互助行为。

二、我国有关域外送达制度的相关缺陷

1.没有明确的地址或受送达人的地址已有所变更

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涉案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分属不同的国家,流动性非常强。因此无论是作为涉外案件中的原告还是被告,他们一般在国内都没有一个固定的住所或虽在国外有固定住所但很难去进行查证与核实。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法院在实际送达的过程中,常常因查找不到一个确切的送达地点或者原有的送达地点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突然离境和搬迁而无法顺利送达,从而导致整个诉讼案件不能再继续进行下去。

2.邮寄送达无法落实到位

我国新旧两部民事诉讼法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篇中都对邮寄送达予以了规定。但是域外送达是跨国境的,因此和域内送达存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不能简单的套用国内的邮寄送达方式来对域外案件进行送达。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我国与外国在对待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上,在对待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限制上,在对待案件本身的属性特质上都有着巨大的不同,这也导致了邮寄送达在我国形同虚设。

3.送达主体较为单一,送达程序较为复杂

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较为相似,故在诉讼程序中一直强调以法院为核心,注重职权主义特色,因此有关域外送达的执行机关一般都是法院或相关的司法机构,这就使得送达的主体显得较为单调和匮乏。而与此同时,我国对域外送达的程序规定却是非常的冗长复杂,花样繁多。

三、我国涉外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之完善建议

1.改革送达程序,加强职能机构内部各部门的互相协调

我国现有的司法文书送达程序显得非常的繁琐,耗费的人力财力非常的大,效率也是非常的低下。因此我国可以适当的改革一下现有的司法文书送达的法律体系,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如法院或外交部等在内的各个职能机构内部各部门的互相协调作用,以为提高送达的效率作进一步的完善。

2.适当强化当事人主义在域外送达中的作用

我国由于在规定域外送达的实施主体上过于单一,从而造成了很多送达文书因人力的缺乏而无法及时送达到位。此时,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法律制度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做法,适当的强化一下当事人在域外送达中的作用。

3.实现送达方式的灵活性、完善留置送达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域外送达方式的规定不可谓不多,关键问题还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这些送达方式的灵活性,其中笔者认为最应予以完善的便是留置送达制度。关于留置送达,我国诉讼法并没有将其直接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篇中,而是在国内送达制度中予以了肯定。但是在域外送达的场合,若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或有经常居住地或有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话,则也可适用留置送达,以避免程序上不必要的繁琐,提高诉讼效率。

四、我国涉外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之未来展望

1.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互惠关系的形成

涉外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首要条件就是国与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定、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又是非常巨大的,因此若想使我国能够顺利的和他国建立互惠关系,还必须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上做足功课,只有建立了互惠关系,才能使我国今后在行使本国的司法行为时得到他国的配合和协助,并相互承诺给予司法协助。

2.积极参与缔结相关国际条约

目前在调整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方面较有影响力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公约》等。我国已经加入其中某些条约并成为了其会员国,但笔者建议我国还是应该继续加大同各国之间缔结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力度,以增大我国在该领域适用法律的可选择范围。

3.进一步完善国内的配套立法

国内立法是涉外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对涉外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等。

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一些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指导今后有关该领域的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邵明.《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完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 4 期。

[2]李岚.《域外送达制度的性质研究》,载《公共管理》。

[3]邓锐,徐同义.《我国域外送达制度及其完善》,载《山东审判》,2010年第 1 期。

[4]丁伟著.《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9版。

[5]肖永平著.《国际私法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6]路丽.《民事诉讼中的涉外送达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7]李冬颖.《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困境和出路》,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年。

作者简介:

李爽(1990~),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硕士研究生,单位:燕山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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