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智明
内容摘要:监狱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本质职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依法实施惩罚职能,是当前监狱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文章有针对性地通过分析当前监狱惩罚职能特点、问题和原因,结合实际提出了形成政策与法律合力、监狱与社会合力、体制与机制合力、民警与罪犯合力,确保监狱惩罚职能依法实施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监狱;惩罚职能;依法实施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专门场所,其本职职能就是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存在的价值和作用必然体现在对被判处徒刑并收监者进行惩罚和改造,对社会上有犯罪倾向者给予威慑,这些作用是社会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无法替代的。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无论从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还是从推进依法治监进程的角度,切实加强监狱惩罚职能及依法实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同样值得监狱理论研究工作者和监狱民警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一、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现实性
谈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现实性,有这样三个案例尤为值得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是中国法制权威刊物《民主与法制》(周刊)在2016年第38期刊发了这样一则报道:《专业盗窃36载,花甲老汉十进宫》,说一个名为陈XX的人,自1980年第一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以来,到2016年4月,63岁的他再次盗窃,被扬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此,陈XX已是第10次因盗窃罪入狱。
二是2015年初发生的,大家都熟知的黑龙江XX监狱一名在押服刑罪犯,在监狱内通过引诱、威胁等多种手段诈骗多名女性钱财,其中一名受害者被骗数额高达8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是據聊沈客户端2016年11月30日消息:大连一个原判死刑缓期二年的罪犯出狱后,在短短9天时间里,在街头巷尾抢劫作案5起,致1死4伤,受害者均被凶器捅刺。其中11月28日晚,一名男性受害者在被抢劫时,因伤重不幸身亡。幸好大连警方及时破案,否则,后果及危害更难预料。
以上案例,管中窥豹略见犯罪分子的顽固、狡诈与凶残,其对法治的破坏和社会的危害,足以使人警醒。
事实上,受社会转型发展,各种矛盾叠加交错等多种因素影响,监狱服刑罪犯思想的复杂多元、改造的功利凸显和维权意识的自我膨胀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的尖锐复杂不仅难以禁绝,而且往往隐而不显,通过各种方式表现(比如前面案例就是媒体报道)出来的,则属凤毛麟角的显形。监狱警察每天在做的工作,很多就是与罪犯进行斗智斗勇的“无形较量”。这也是监狱民警的压力、责任和风险所在。在此过程中,依法惩罚罪犯必然既是监狱民警手握的神圣之权,同时又是应尽之责,如果缺失之,恐怕类如前文三个案例,类如内蒙古呼和浩特XX监狱“10·17案件”等不服从监狱管理、抗拒改造、破罐破摔、哄监暴狱等案件将难以遏制,后果更不堪设想。因此,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全面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研究不仅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法治课题,也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改造质量,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一是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随着时代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推进,党的监狱工作方针随之由“改造第一、生产第二”调整成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是监狱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显然是我们监狱工作必须坚持和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的。对此,监狱民警和广大理论工作者同样有责任、有义务、有理由加强对何贯彻落实监狱工作方针的研究,其中,加强对监狱如何实施惩罚职能的研究,显然也是不可或缺的应有之义,是必须面对和不可回避的现实需要。
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中央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标志着依法治国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监狱法治进程因势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层面,全面依法治监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监狱如何依法履职始终是一个倍受社会关心关注的工作(从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XX减刑出狱案可知一斑)。事实上,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必然有极少数罪犯坚持顽固反改造态度,因此,依法履行惩罚职能不仅是打击极少数罪犯反改造气焰使之迷途知返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监狱秩序的需要,是依法治监的需要,是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的需要。
三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握的理性选择。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确立的社会建设总目标和总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不和谐的因素。监狱的性质决定了其不仅不能游离于党建设国家和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必须履行其法律赋予的“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因此,切实加强惩罚职能研究并依法履行惩罚职能必然是监狱工作无可选择的理性选择,是实现惩恶扬善、彰显正义的法律精神的理性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握的理性选择。
四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效手段。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的宗旨,如何提高改造质量,方式方法很多,而且不同的时期亦有不同的工作侧重。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包括总结新中国监狱史上改造罪犯之经验,除了已经被证明的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各种教育、疏导、奖励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之外,通过依法惩罚罪犯中的违法违纪和反改造分子,为更多罪犯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同样是提高监狱整体改造质量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如果违法违规罪犯不能受到依法惩罚,那么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也必然存疑。因为,此手段一旦缺失,监狱改造罪犯必将陷入失去法治保障的混乱和正气缺失的漩涡。因此,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不仅仅是依法保护罪犯的需要,也是提供改造质量的需要。
二、当前监狱履行惩罚职能的现状与特点
如果说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依法惩罚罪犯同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免遭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对监狱服刑罪犯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必然体现了公平正义,同样,对罪犯的依法惩罚也是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体现。反之,如果缺失对罪犯施行法律规定的惩罚,而让罪犯在监狱内“舒舒服服地享受生活”,那又与事实上的鼓励犯罪又多大差别?监狱显然不能不要惩罚。关键是如何依法实施惩罚,如何以一种法治、文明、规范的方式、方法,依法惩罚服刑罪犯。惩罚服刑罪犯的方式方法很多,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普遍实施的报复刑、威慑刑等,也有当前在极个别民警身上偶尔发生的对服刑罪犯的打骂、体罚、虐待等。当然,这些都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是与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相违的,是决不允许和必须摒弃的。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罪犯合法权利的尊重与对罪犯依法的惩罚是监狱工作中并不矛盾的两个方面。依法惩罚罪犯是必然,也是必要和必需的,否则,法律本身具有的公平正义精神必将遭到社会的唾弃。当然,对罪犯的所有惩罚都必须建立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即:惩罚罪犯必须以法律的名义、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规定。
(一)惩罚的现状
作为规范监狱执法和管理行为的《监狱法》,自实施以来,监狱及监狱民警总体上较好地贯彻落实了“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从对基层监狱调查来看,当前我国监狱惩罚职能的实施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严格依法实施对服刑罪犯相对静态的惩罚,即在司法部及部监狱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以及各监狱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处的法律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罪犯依法收监,依法实施对其法定权利、自由的剥夺或者限制的惩罚。
另一类是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对服刑罪犯动态的惩罚,即各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性质、情节和审批程序的不同,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嚴格对其实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惩罚。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服刑罪犯实施的未达到《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违规行为,则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自身的规定及程序,对其实施诸如:严管训诫、扣改造分、降低宽管待遇、扣减劳动报酬等程度较为轻型的惩罚。
(二)惩罚的特点
一是具有法定性。监狱具有的惩罚职能不仅是监狱工作方针的规定,也是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狱法》第一条规定了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三条规定了“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同时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这里的法定性表明,监狱对罪犯惩罚的依据是“法”,惩罚的边界同样是“法”,而且对所有服刑罪犯具有一律平等的普遍约束力。
二是具有强制性。即监狱在对罪犯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具体惩罚措施,对罪犯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是不以监狱民警、当事罪犯及其亲属,以及其他社会公民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种强制力同样是一种国家强制力,是不能受到任何非法干涉的,是不能“偷工减料”的,是不能“软”的。
三是具有正义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全面迈进。国家法律体现的是人民意志,监狱执行刑罚,实施对服刑罪犯的依法惩罚必然体现人民意志,这正如黑格尔的深刻阐述:为了把犯罪人当人来尊重,国家就必须动用刑罚对其加以惩罚。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惩罚更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法治正义的守护、对和谐社会的维护,其正义性无可辩驳。
四是具有政策性。当前,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步伐加快,党的刑事司法政策必然会随之作出与时俱进的相应调整和完善。这对监狱工作,包括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同样会带来一些政策性的变化(比如已经开始的对职务犯的更加严格的管理、高度戒备监狱的建设等),监狱在履行惩罚职能中,同样不能忽视,而应主动对接和适应这些改革政策带来的变化。
五是具有改造性。即我国监狱的惩罚职能不是单一的惩罚,惩罚罪犯并不是惩罚职能本身的落脚点。监狱民警必须明确并坚持: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缺一不可的;惩罚的目的不是惩罚,惩罚必须是“为改造”而惩罚,决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惩罚更是一种警戒、一种教育、一种挽救、一种矫正和改造罪犯,使之迷途知返的具体措施,它具有鲜明的改造性。只有真正正确认识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所蕴含的深刻意义,才能在实施监狱惩罚职能的各项具体工作中确保执法公正。
三、问题及原因分析
不知道从何时起,监狱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使人倍感迷惑的现象:一些监狱民警言必“罪犯权利保护”,而当谈及依法惩罚罪犯时,要么隔靴搔痒,要么蜻蜓点水,甚至闪烁其词,抑或干脆闭口不谈;更有极个别民警“怕”惩罚罪犯,甚至主动“讨好”罪犯,与罪犯勾连;监狱民警天然具有的依法惩罚罪犯职能突然莫名消失,惩罚俨然成为少数监狱民警言语中的忌讳,成为工作中谁也不想、不敢、不愿触及的“雷区”。这种种不正常、不严肃现象,难免带来监狱固有的依法惩罚罪犯职能的弱化,甚至致使极个别罪犯反改造气焰嚣张。不久前发生的北江某监狱和崔家沟某监狱罪犯脱逃案,以及讷河某监狱罪犯诈骗案,足以佐证并发人深省。
如果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护是建立在对社会公众合法权利损害的基础上,那么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是否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呢?国家法律法规对罪犯的权利保护如果胜过对普通社会公众(含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恐怕这才真正构成对法律、对社会、对正义的最大讽刺和嘲弄!
通过调研,分析和归纳,当前监狱在依法履行惩罚职能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及原因:
1.政策法律层面,法定性和操作性不够强。除了《监狱法》第58条对惩罚罪犯作出明确规定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条文就此作出规定。而且《监狱法》的规定亦是惜墨如金,比如对罪犯抗拒学习教育、挑衅民警、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惩罚规定。国家监狱管理部门也没有对监狱履行惩罚职能作出专门规定,各省监狱管理部门,各监狱也就只能制定监规纪律“摸着石头过河”,这些规章制度受规格不高的制约,实践中的一些惩罚措施甚至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有时还受到检察机关的“挑刺”和“责难”。政策法律层面这种范围狭窄,原则性太强与实践操作性不足的矛盾,造成监狱及民警履行职能底气不足、基层监狱执行尺度不一、对罪犯的惩戒和威慑不足等问题。
2.社会公众层面,宣传不力导致认同性不够高。一是部分群众本身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或受封建传统影响,或迷陷小说、传说中对监狱“黑暗”的描写,或者受以讹传讹,道听途说的误导,偏执地认为现实的监狱仍然“黑暗”如斯。二是部分群众受之前媒体报道的“躲猫猫事件”负面影响,惯性地认为当前的监狱依然“天下乌鸦一般黑”。三是监狱长期以来受大墙意识制约,固步自封,对外宣传不足,尤其是对依法惩罚罪犯总是难以出口,宣传不力导致社会公众,包括罪犯亲属对监狱惩罚职能知之甚少造成难以认同或者认同性不高,甚至造成对监狱依法惩罚罪犯和公正执法工作的片面或错误认识。监狱依法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必须多层面、多渠道消除社会公众情况不明与偏听偏信的问题。
3.监狱自身层面,患得患失中有所顾虑。通过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是每一个监狱及民警的应尽之责,这是显而易见的,是列入目标考核的。因此,从监狱层面看,受“绩效考核”的功利影响,在惩罚罪犯和赢得绩效两个选项之间,监狱往往也难免因“趋利避害”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故意减轻或者放弃对违规罪犯的必要惩罚。从民警层面看,更多民警之所以热衷于给予罪犯各种奖励而不是惩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监狱和民警都会从奖励中直接或者间接获益,而依法惩罚罪犯带来的结果则不一定,有时甚至恰恰相反。也有个别民警担心惩罚罪犯一着不慎而引火烧身,甚至可能给自己及家人带来罪犯出狱后“加倍报复”的隐患,于是产生减轻或者放弃惩罚的想法和行为。当监狱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力度一旦大于保护监狱民警合法权益的力度,监狱实现依法惩罚罪犯职能的工作难度必将大大增加。
当然,也有例外。因为,事实上,罪犯在改造中的违法违纪必然给监狱及民警带来诸多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受当前监狱对有效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缺少积极有力措施的现实局限、以及“杀一儆百”和个人情感影响,个别民警难免产生严厉打击、甚至过度惩罚违法违纪罪犯的思想和行为。
这种过度惩罚和减轻惩罚的现象,或许一时能够带来监狱安全稳定,但更多是表面上的安全稳定;或许一时能给监狱及民警带来成绩和荣誉,但必然损害了执法公正,严重危害了社会公正,特别是对犯罪受害人更是雪上加霜。这是问题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缺失的体现,是应当坚决杜绝的。
四、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对策与思考
如果说离开惩罚,刑罚也就因为“失魂”不能成其为刑罚。那么,摒弃惩罚,监狱也就因为“失根”不是真正意义和法律价值上的监狱。没有对罪犯的依法惩罚,何来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何来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尤其是,当监狱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的人基于多种因素而“谋求”进监狱,而越来越多的罪犯刑满不想出狱的残酷现实。监狱警察对之是不是更应有责无旁贷的反思:监狱天然具有的惩罚职能究竟是加强了,或者是削弱了,监狱究竟应该如何依法履行法定的惩罚职能,民警的责任和作为究竟在哪里?
按照“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的规定,显然,监狱如果对罪犯不依法改造必然是一种“失职”,同样,监狱对罪犯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不依法惩罚同样是一种“失职”。因为监狱只有全面实施了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并实现“惩罚与改造”的结合,才能真正体现监狱工作的宗旨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才能推动社会的文明与和谐。这其中,恰恰是监狱通过惩罚职能的实施,更为促进和保障罪犯改造指明了正确方向和理性的价值目标。因此,对监狱惩罚职能及依法履行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的理性价值,更是每一个民警义不容辞的光荣而神圣选择。
确保监狱惩罚职能的依法實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关键在于凝聚方方面面、上上下下的合力。
(一)努力形成政策与法律的合力。伴随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必将带来党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国家法律的适时调整。国家司法部门需要大力推动国家修改完善《监狱法》并就依法惩罚罪犯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为国家(包括省一级)的监狱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根据政策和法律的调整和变化,结合监狱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应的具有实践操作性的依法惩罚罪犯的制度规范,形成政策和法律的合力,具体指导基层监狱依法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形成政策和法律的合力,确保依法惩罚罪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为监狱在实施惩罚职能过程中“细化法条、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边界、强化监督”。这是确保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政策法治基础。
(二)努力形成监狱与社会的合力。首先是在民警职工和服刑罪犯中加大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强化依法惩罚罪犯是国家赋予监狱的法定职责的法治理念,在监狱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监、依法惩罚罪犯的法治舆论氛围,形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新常态。罪犯是否需要惩罚应该不是一个问题,问题的核心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于对罪犯依据什么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实施何种程度、达到何种效果的惩罚。因此,监狱应当通过各种狱务公开方式和活动载体,积极主动向社会媒体和各界人士宣传教育依法惩罚罪犯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正义性,使全社会公民都能理性地认识:从某种程度上讲,监狱没有惩罚就没有社会公正,监狱抛弃对罪犯的依法惩罚就是抛弃执法的公正。通过整合狱内和狱外资源,形成对依法惩罚罪犯的共同认知,最终形成内外合力。这是确保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思想价值基础。
(三)努力形成体制与机制的合力。监狱任何时候一味强调对罪犯的严厉惩罚而不依法依规、不健全体制机制,其结果都将是十分有害的,一则可能把一些过失性违规违纪的罪犯推向民警的对立面,二则可能让更多思想不稳定罪犯丧失积极改造的信心,三则可能激发民警与罪犯间的尖锐矛盾,甚至公开或者暗地的激烈对抗,最终发生袭警、凶杀、劫持人质、脱逃、暴狱等案件,最终危及监狱安全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监狱依法实施惩罚职能既需要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各界给力,同时需要体制机制的合力。一是监狱要完善规范的惩罚程序,至少包括专门职能部门查清楚罪犯违法违纪的事实;向当事罪犯告知理由、依据和权利;听取当事罪犯陈述和申辩;召开听证会听证;作出惩罚决定;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公示;一定期限的申诉并进行复议;终决惩罚。二是完善惩罚机制,调查和建议惩罚的部门要与作出惩罚的决定部门,以及复议监督部门物理分离,决不能由一个部门或者相同的民警办理。三是应当依法强化监督,除了由监狱专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之外,还要有驻狱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或者社会义务法治监督员参与监督。四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五要坚持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合力,实现监狱依法惩罚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是确保监狱依法实施惩罚职能的效能基础。
(四)努力形成监狱警察与服刑罪犯的合力。毋容置疑,监狱民警与服刑罪犯,二者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这里之所以建议努力形成监狱警察和服刑罪犯的合力,以共同着力推动监狱惩罚职能的有效实现,主要基于一个明显前提是: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服刑罪犯是遵法守纪的(当然,这从我国监狱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低于8%,服刑罪犯受奖面达90%以上,违法违纪率不到5%的统计数据可以得到无可质疑的证明)。事实上也是如此,通过法律的威慑、民警的依法惩罚和倾力改造,绝大多数罪犯或自觉或被强制,逐渐走上听管服教,积极改造并在改造的言行举止诸多方面与监狱民警的要求保持一致的道路。因此,当监狱警察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杜绝打骂体罚虐待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使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在监狱得到有尊严地改造,则必然使“依法惩罚”得到更多服刑罪犯的认可和支持,使极少数顽危罪犯成为“过街老鼠”,监狱对其的依法惩罚必将逐渐获得来自民警和罪犯的更大的合力作用。这是确保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实践基础。如此,方能确保监狱工作不会偏移“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法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