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领域也涌现出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包括渎职侵权犯罪与经济犯罪相互交织,渎职侵权犯罪亟需拓宽新领域等,这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不少新课题和挑战。本文试从深挖渎职侵权犯罪背后的经济犯罪、拓宽渎职侵权检察新领域等方面出发,寻求应对这些新情况的途径。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新情况;新特点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独立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还包括依法独立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行为。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通观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现状,其职能的发挥程度并没有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程度,依法独立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检察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俯下身去认真研究。据此,笔者拟以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为题目来做一番探讨。
随着反腐败斗争向更深层次发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涌现出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归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渎职侵权犯罪与经济犯罪交织牵连,形成“案中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另一类就是渎职类犯罪。当前,很多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与受贿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相互牵连的发展趋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而大搞权钱交易,收受财物后怠于职守、放弃职守或者滥用职权,靠出卖手中权力敛取钱财。较之传统的渎职侵权犯罪和经济犯罪,这种相互交织的职务犯罪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加恶劣,发现和查处难度也更大。从2008年至今本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的20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每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经济问题,都是因为徇私情私利而犯渎职侵权罪的。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亟需拓宽新领域,但是对新罪名案件发现更难、查处阻力更大
当前刑法规定的43种渎职侵权犯罪罪名,有相当一部门很少涉及到,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涉及,所以我们就需要紧紧围绕管辖范围,在渎职侵权犯罪的新领域、新罪名上找案源。另外,由于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使得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而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新罪名较多,涉及金融、环保、商检、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较广,涉及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源相对缺乏,可查性较低。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隐性腐败,难以引起公众的愤恨,同时渎职侵权犯罪多为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为“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的领导和群众的同情,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予理解和配合,也影响了案件的查处。
三、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开创反渎职侵权新的局面,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并着力解决的问题,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前途和命运。当前反渎侵权工作中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所以,要推进我们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就要努力培养侦查人员过硬的综合素质,才能担负起法律监督职责。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重罪轻刑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没有得到有力惩处
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处理普遍偏轻,重罪轻刑化趋势十分明显。在当前办理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三高一低”的问题,即不诉率高、判缓刑率高、判免予刑事处罰率高和判实刑率低。由于我国公民对缓刑的实质含义还没有真正的理解,犯不犯罪与坐不坐牢常联系在一起,把缓刑和没有判刑当成一回事,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普遍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会使一部分群众感到法律放纵渎职侵权犯罪,从而严重损伤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五、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侦查协作机制亟待建立
当前,从检察机关内部看,由于考评办法以对口业务部门考核为主,因此,各内设机构都将精力放在对口部门考核所设定的工作范围内,很少关心其他部门的工作,对反渎部门需要配合协作的工作,也往往不是从配合的角度,而更多地是从人情等因素出发予以配合。反渎和反贪之间以及反渎与侦监、公诉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够,没有真正形成规范有力的配合协作机制。其次,从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看,外部协作配合也没有真正形成合力。目前检察机关仅与纪委有工作上的联系配合,与其他司法机关尚未形成常规配合机制,缺乏规范的工作联系制度,不能实现资源共享、互相配合。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一些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处理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出于保护干部等原因,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无形之中纵容了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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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盛堂.反职务犯罪略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兰玉静(1989.5~),女,汉族,河南巩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