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民歌传承概述

2017-03-15 07:53
关键词:民歌花儿文化遗产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来源于20世纪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倡仪和会议文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群体和团体随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变化不断创新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具有认同感与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激发人类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传统民歌作为人民群众劳动智慧结晶、口传相授发展起来的大众音乐、蕴含丰富民俗文化的艺术形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对其研究、保护与传承十分必要。

一、非遗传统民歌的传承价值

传统民歌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劳动中创作积累的活态音乐文化,是产生于生活又回馈于生活的艺术形式。传统民歌与广大民众水乳交融、相伴相随,经千百年岁月的沉淀积累,焕发出强大生命力,具有重要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民俗研究价值。

(一)精神价值

传统民歌最重要的精神价值在于娱乐性。往往以趣味性、即兴性与互动性结合的表演形态展现。传统民歌来自先民劳作之余的休闲娱乐,多于地方传统节日、农闲时以载歌载舞的形式进行。传统民歌反映民众内心情感,其旋律、节奏、速度、音色等体现人的情绪变化。传统民歌中蕴含强烈情感,能引发共鸣,给人以精神快慰与审美感受。

(二)文化价值

在非遗传统民歌传承过程中,其艺术风格、旋律节奏、调式结构等必然受风俗、信仰、伦理等因素影响。各民族传统民歌均彰显当地人民独特思维方式和审美习惯,体现该民族特色历史文化发展轨迹,具有鲜明文化价值。

传统民歌涵盖相关地域民族人文历史、地域文化,与民族学、民间文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心理学、语言学、音乐学联系密切。一定程度上,优秀传统民歌具有传播民族历史文化之功用。

(三)民俗研究价值

传统民歌受特定地区、文化、生产方式、生活环境影响,具有明显地域性和民俗性[1]。其节奏、韵律、题材、调式元素直接来源于各民族本土劳动和生活,借以表现艺术程式的音乐道具常源自当地劳动工具,表演借助并服务于社会组织、岁时节日、宗教礼仪民俗活动,艺术表现内容与本土风情密不可分。传统民歌中涉及各类民俗习惯,如婚嫁习俗,丧葬习俗,关于渔猎、匠作、种植谷物的生产习俗或行业习俗,关于招魂、赈孤等信仰民俗,表现出独特审美价值。传统民歌承载的丰富内容对研究民俗活动极具价值。

二、非遗传统民歌传承

目前,非遗传统民歌资源日渐匮乏,亟需组织相关专业人士深入民间抢救性挖掘现有非遗传统民歌资源,利用现代化手段及时收集、整理与保护。

(一)生存环境恶化

非遗传统民歌主要在传统农业社会生活作息与年度节令基础上产生并循环巩固。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村人口从业结构发生巨大转变。主要劳动力纷纷涌进城市务工,脱离土地与传统农业劳作,农村人口社会角色转变对非遗传统民歌生存发展造成极大冲击。

现代化生活工作特质打破非遗传统民歌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形成、与农民农时作息和谐统一的运作节律。许多传统民歌演唱者因传唱环境、生活节奏变化等因素无暇甚至无心继续传承。生存环境日益恶化,导致非遗传统民歌的传承工作步履维艰。

(二)传承体系丧失

非遗传统民歌传承发展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坚守,口口相传、代代延续。老一代民歌创作者承其一生研究民歌,不断创作,使其在传唱中得以传承发展,否则非遗传统民歌很难流传至今,更无从唱响全国、走向世界。

传承者作为传统民歌的“活载体”,在一定意义上决定民歌传承命运。在市场经济浪潮中,非遗传统民歌面临“边缘化”[2],有些传承者追求商业化、现代化生活方式,逐渐丧失初心,有此传承者坚守自我但难寻继承人,面临“人在曲在、人亡曲亡”窘境。

(三)活态价值削弱

非遗传统民歌具有独特活态价值,其来自于民间,结合民间艺术、风俗、未经商业化修饰[3]。即时即景、自编自唱,表演和创造是同一行为的不同侧面,创作即为表演,同时也在表演中完成创作。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市场意识逐渐渗透到传统民歌之中。为迎合现代音乐观念,跟上现代经济社会快节奏的文化娱乐消费步伐,传统民歌开始让位于舞台化、程式化表演,将传承定位在商业基础上,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市场最大化。传统民歌被包装得越来越商业化,表达形式越来越新颖。实际上,为满足某一时代的消费潮流需要而制作改编的民歌形式,无法展现其独有的活态价值,难以长久流传,背离传统民歌传承目的。

三、非遗传统民歌研究

因传统民歌类别众多、项目具有历史性、复杂性、独立性、社会性等特点,现有研究多以分类方式展开。

(一)专题研究

对于某区域独有并具有较完整体系的非遗传统民歌而言,可实施专题研究。研究对象可为该区域非遗传统民歌的唱腔、唱词、调式、节奏、伴奏乐器、作品背景等文化要素。尤其是珍贵、濒危的非遗传统民歌作品,不但要收集现有谱例,还要对其做文字和音响记录,可借助先进电子设备,将音乐资料数字化,永久存档备案。以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信阳民歌为例,研究其唱腔的文献如陈萍①参见陈萍:信阳民歌唱腔音乐审美特征,《美与时代》(下半月),2007年7期,第77-78页。《信阳民歌唱腔音乐审美特征》、杨辉《信阳民歌唱腔艺术特征及传承保护研究》、李岩②参见李岩2013年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论河南信阳民歌唱腔的风格与特点:以《八月桂花遍地开》为例。《论河南信阳民歌唱腔的风格与特点,后期研究人员可在已有文献基础上深入研究。此外,对非遗传统民歌的专题研究要把握其产生、发展、演变、传承规律,并针对传承体系,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青黄不接。

(二)系列研究

非遗传统民歌项目存在于全国各地,在历史溯源、创作技巧、发展规律、社会价值等方面具相似性,但在艺术风格、题材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地域性差别,需要分析、探讨和比较各地域相同项目非遗传统民歌历史溯源、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科学工艺、社会用途等,形成系列研究模式,在实现各地域非遗传统民歌项目交流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彼此在保护该项目方面的思路、经验和举措。如列入第一批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花儿”是流传在中国西北部甘、青、宁三省(区)民歌。因流行地区不同,加之在发展过程中受西北各民族文化影响,形成不同流派和艺术风格。对不同区域“花儿”的研究文献如郭洁③参见郭洁:多角度下的甘肃“花儿”艺术形态分析,《艺术科技》,2014年10期,第31页。《多角度下的甘肃“花儿”艺术形态分析》、李琪④参见李琪:青海花儿与甘肃花儿的不同点探析,《艺术评鉴》,2017年第13卷,第20-21页。《青海花儿与甘肃花儿的不同点探析》、高传峰《宁夏六盘山花儿研究综述》、崔莉《西北地区六盘山花儿音乐美学分析》等。后期研究人员综合整理相关文献,基于区域基础上系列研究“花儿”这一传统民歌。

(三)阶段研究

同其他文化艺术一样,非遗传统民歌存在产生、形成、发展、演变过程。每类非遗传统民歌均有特定发展阶段性特征,每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非遗传统民歌有其独特发展路线。因此,非遗传统民歌分阶段研究时,需立足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分阶段探寻其在历史发展脉络中的独特内涵,揭示其在不同时代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规律,并预测未来发展方向。仍以“花儿”为例,如冯爱华《浅谈原生态花儿会的产生和保护》、彭捷与怡雯⑤参见彭捷,怡雯:西北民歌“花儿”的产生及发展,《青年科学》,2009年11期,第382页。《西北民歌“花儿”的产生及发展》、马俊⑥参见马俊:论现代农耕文明语境中如何重新审视传统“花儿”会,《群文天地》,2016年2期,第3-5页。《论现代农耕文明语境中如何重新审视传统“花儿”会》等,研究人员在分析“花儿”成因基础上,可总结历代“花儿”发展规律,探索现代“花儿”发展路径。

(四)综合研究

非遗传统民歌不仅涉及音乐领域,还涉及文学、历史学、宗教学、民族学、伦理学等学科。因此,研究非遗传统民歌不能仅局限于音乐领域,应建立综合学科体系开展全面研究,以生动个案和可借鉴的方法丰富非遗传统民歌研究内容。如研究“花儿“的多学科综合文献包括王存琴⑦参见王存琴:浅谈宁夏“花儿”的民族艺术再现,《共产党人》,2009年11期,第48-49页。《浅谈宁夏“花儿”的民族艺术再现》、武宇林《“花儿”民歌与北方少数民族语言》、贺思媛《宁夏花儿文学格律及文化艺术研究》、张春波⑧参见张春波:宁夏花儿的执拗性文化认同与媒介化价值批判研究,《新闻知识》,2014年1期,第43-45页。《宁夏花儿的执拗性文化认同与媒介化价值批判研究》等,此后研究人员可从民俗文化、民族心理、宗教信仰、当地方言等方面入手,扩展研究范围。

四、政府机构对非遗传统民歌的保护

非遗传统民歌包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思想,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文化资源。因此,政府机构有必要也有责任关注非遗传统民歌传承,为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建构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传承体系。

(一)加强资金扶持

开展非遗传统民歌保护传承工作需专项经费资助,政府机构应多渠道筹措资金,调动个人、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让非遗传统民歌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并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政府是保护非遗传统民歌的有力主体,首先应积极向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非遗保护传承专项经费,通过直接拨付资助资金方式支持保护与传承非遗传统民歌传承人,保障其基本生活,满足研习与传承非遗传统民歌的需求。其次,对各级非遗传统民歌传承人制定相应激励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可基于地方实际,以奖励方式鼓励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统民歌保护人、传承人,给予民间音乐组织必要资金支持。同时,政府可通过有偿演出方式,邀请民间艺人参加大型演出活动或大型比赛,以扩大非遗传统民歌影响范围。

(二)加强非遗传统民歌申报工作

2006年10月,文化部颁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逐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逐步形成,初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传统民歌,相关机构要作好非遗申报工作,建立非遗传统民歌名录,纳入制度化管理。统计区域内非遗传统民歌现实存量,鉴定其实际价值,深入了解申报传统民歌项目所在区域及其历史渊源、传承谱系、文化价值、濒危状况等,从而明确保护措施、保护计划并建立相应拯救机制。

(三)建立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保证非遗传统民歌保护传承工作是有效手段之一。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细化各方权责,明确各级政府在保护传承非遗传统民歌中的义务,确定鼓励民众参与非遗传统民歌保护与传承原则,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在加强立法工作同时,需处理好当地文化保护政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间的关系。

建立非遗传统民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非遗传统民歌保护制度化,强化非遗传统民歌发源地组织、团体或个人保护意识,使之转变为自觉文化认知。

(四)认定和保护非遗传统民歌代表性传承人

与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方式不同,非遗传统民歌是一种活态文化,其传承以人为载体,传承人在非遗传统民歌延续中具有关键作用,如不加以抢救与保护,非遗传统民歌难以为继。因此,必须认定和保护非遗传统民歌传承人,建立传承人命名和保障制度。

为有效传承和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我国文化部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规定国家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和资助等,以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制度化。各地也陆续开展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要根据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开展本区域非遗传统民歌传承人认定和保护工作,为传承人提供制度化保障机制,大力扶植潜在传承人,使非遗传统民歌后继有人[4]。

五、教育对非遗传统民歌的传承与发展

学校教育是非遗传统民歌传承发展重要途径,尤其是高具有人才和科研优势的高等院校。利用这一平台,可培养新一代非遗传统民歌艺术创作者及欣赏者,突出地方高校音乐专业办学特色,深化非遗传统民歌研究,使其得以创新发展。

(一)选择性开展传承教育

就传统民歌传承现状而言,区域性特征明显,艺术起点差距较大,资源储备量不足。开展非遗传统民歌传承教育,不能直接复制,而应在科学发展基础上选择性开展传承教育。

首先,坚持保证原生态同时力求融合现代元素。非遗传统民歌是极具民族性和地域性的民间艺术,传承主体是传统民歌本身及其从业者,应遵循非遗传统民歌发展规律,有效保护其原生状态,最大限度尊重原生态条件下从业者的艺术尊严。与此同时,必须注重其与现代文化融合,以时代需要为导向,在教学中选择具有地域代表性的传统民歌项目,保证其原生态前提下加以创新发展[5]。

其次,在传承教育上要注重方言与普通话对接。方言是形成传统民歌独特风格的重要因素,乡音突出地方特色,体现传统民歌的独特魅力。但因以方言押韵,在声调、声母、语法等方面与普通话差异较大,非本方言区听众很难听懂,影响其传播推广。因此,在传承教育上,需在保持地域传统民歌独特韵味前提下,注重普通话与方言传唱相互借鉴融合。

另外,在传承教育上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学校应尽可能为学生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改编、演唱和创作传统民歌,如编排二重唱、合唱,改编本土传统民歌,编排传统民歌剧,用现代技术记录传承人演唱情景等[6],从中体验非遗传统民歌的演唱风格、情感表现、声音处理等演唱技法,拓宽非遗传统民歌创作空间并丰富其表演形式。

(二)创编独具地域特色民歌教材

非遗传统民歌是开展普通音乐教育的资源,有利于学校音乐教育多元化、民族化。因此,要充分挖掘本地区传统民歌音乐资源,吸取其精华充实民俗音乐教学内容。

学校可深入基层采集、摄录传统民歌文字、乐谱、录音、图像资料,采集、拍摄资料开展基础分析与技术分析,做好传统民歌音乐品种的音乐技术鉴定。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资源创编独具地方特色的民俗音乐教材,逐步形成教学资源库。在此过程中,需注意传统民歌教学素材使用的选择性,以学生为主体,选取具有代表性且积极健康的传统民歌开展教学。

(三)完善传统民歌音乐课程设置

在当前音乐教学中,传统民歌内容讲授仅穿插于音乐综合课中,课时量和内容得不到保证,随意性强,教学目的不明显。虽有高校音乐专业开设中国传统文化与艺术、中国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等课程,但讲授内容大多停留在介绍、了解层面,缺少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民歌音乐课程。因此,在音乐课程设置中,应为传统民歌保留一定教学时间,从传统民歌资源中精选教学内容,适当讲解非遗传统民歌相关历史、民俗、民族、宗教信仰等内容,加深学生对非遗传统民歌的认识,逐步培养其传承意识。

(四)灵活运用多种教学形式

非遗传统民歌内容丰富、活动形式多样,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授课形式,坚持民间文化元素与教学实践融合[7]。如在音乐鉴赏基础上,穿插讲座和观摩等形式,扩大学生艺术视野,使学生加深理解,促进非遗传统民歌传承。

鉴赏式授课可通过收集和编写以传统民歌为支柱音的多声部视唱练耳,发展学生多声部视唱、多声部听觉能力,增强多声部音乐美感的情感体验,从而形成对作品的审美认知。

讲座式授课可以专题讲座形式,通过定期举办相关非遗传统民歌艺术讲座,邀请当地知名专家、演员、民间艺人,向学生现场传授非遗传统民歌演唱技艺,使学生通过近距离接触了解和掌握原生态传统民歌演唱技巧,加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理解。

观摩式授课则是教师带领学生开展民间采风和观摩,深入乡间田野观看民间艺人演出,亲身体验当地人民生活环境、生活习俗,让学生了解非遗传统民歌活态文化,获得直接感受体验。

(五)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方式

利用广播站讲解非遗传统民歌知识、播放经典民歌;利用宣传栏设置非遗传统民歌专栏,展示非遗传统民歌;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媒体,以文字、音频、视频等手段全面展示,使学生深入了解非遗传统民歌,提升传承保护意识。

[1]裴一林,邓宝珍.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60.

[2]孙菲昳,刘跃华.音乐教育视域下扬州民歌的传承与发展路径研究[J].科教文汇,2017(12):161-163.

[3]葛姝亚.论原生态民歌的传承及发展[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7):135-137.

[4]杨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民歌传承与发展的思考——以弥渡民歌传承人李彩凤为例[J].大理大学学报,2016(3):53-56.

[5]史一丰.非遗视野下徽州民歌的保护和传承[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9):246-248.

[6]金瑞峰.“非遗”背景下陕北民歌传承与发展研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7(1):215-216.

[7]刘玲玲.“非遗”保护理念与广西民歌传承保护[J].歌海,2014(2):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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