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觅制度的那颗善良的中国心

2017-03-15 04:31
关键词:聂树斌冤案运作

姚 建 宗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寻觅制度的那颗善良的中国心

姚 建 宗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再审一案做出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是继2014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被改判无罪之后,又一起全国瞩目的冤案得以昭雪。尽管本案是以“疑罪从无”原则为基础做出的无罪判决,尽管人们对此依然颇多感慨与遗憾但总体上还是感到欣慰,毕竟这份“迟来的正义”肯定比“正义”迟迟“不来”为好,所以毫无疑问这依然是正义的体现。只不过这正义无论是对于蒙冤者及其亲人而言还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其心酸与苦涩的味道,都值得我们长久地咀嚼与回味并认真而严肃地问一问:这究竟是为什么?

一、当代中国诸如聂树斌案之类的冤案频发的直接原因确系人为但根子在制度

其实,新中国的司法理想始终是“不枉不纵”,即所谓“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我们也是高度重视冤案平反的。进入新世纪以来,至少有数十起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的冤案先后得到纠正,即要么是人民法院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要么就是人民检察院撤诉*根据冤案平反的时间年度在互联网上做一个简单而不完全的搜索梳理,最近十余年来先后得到纠正平反的引起全国轰动的重大冤案不下数十起。。这些冤案的含冤者绝大多数都是一般公民,但也有政府官员甚至还包括了人民警察。而这些冤案之所以能够得到昭雪,又各自都有一个离奇曲折的故事,要么是案件中被杀死的被害人突然现身,要么是真凶另案被捉而承认作案,同时还要冤案的含冤者的亲人、朋友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数十年持之以恒不断地伸冤。可以说,这些被昭雪的冤案蒙冤者及其亲人,基本上都有那么一点点买彩票中大奖式的“撞大运”的幸运,不知这对于蒙冤者而言究竟是喜剧还是悲剧?

而从事后来看,这些冤案之所以发生而且漫漫昭雪之路都异常复杂艰难阻力重重,而在其背后无不或明或暗地显现着有罪推定、公权力滥用、刑讯逼供、罔顾事实而口供定案、官僚主义、小群体利益的身影和图像。从聂树斌案来看(当然在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中也一样),冤案的形成并长期无法得到纠正,并非某一个机构、某一个或者几个办案人员的问题,大体上很可能都会涉及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党委或党委政法委、甚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涉及相应的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与办案人员、各级检察机关领导与办案人员(包括批捕部门领导、公诉部门领导、主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等)、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领导与办案法官(包括合议庭、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主管副院长、院长)、相应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及党委政法委领导、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人民日报: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本文原文标题为《防止冤假错案,缺的不只是制度》,原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23日第17版),参见http://www.weibo.com/2803301701/Afki07q5r?type=comment#_rnd1486110401148,最后访问:2016年7月25日。。因此,这些冤案得到昭雪之后,法学学者与社会公众对启动针对与冤案形成直接相关的上述各个机构、部门的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的呼声非常强烈。但同时,也有一些人士呼吁,对于沉雪冤案的事后追责要慎重*《请放“聂树斌”案法官一马吧!》,见http://chuansong.me/n/1218308452442,最后访问:2016年12月13日。巍巍丛台:《聂树斌案:用当时的标准,回到当时》,见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QwMTcwMg%3D%3D&chksm=bd7284858a050d939d30b748e21e04112ffce4c42bdd603d978551229618848d554779d22d0b&idx=2&mid=2651748428&sn=b69e118252db94d94dc45655e07ed122,最后访问:2016年12月17日。。对此,我理解甚至认同。

我们无法知道在我国究竟还有多少冤案没有得到纠正,也无法断定我国今后就一定不会再有冤案发生,但我希望未来的中国冤案越来越少。所以,对于诸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冤案的反思应该更加理性更加深入,将冤案的平反昭雪寄托于偶然的奇迹因素的出现、寄托于诸如聂树斌案中的郑成月局长之类的“青天”甚至“良心发现”的真凶王书金,不仅是不理性的而且是一种命运赌博,不仅无助于防止冤案发生,而且将会如聂树斌案一样遭遇到有形无形的极大伸冤障碍与阻力。因此我特别赞同季卫东教授的见解,“比问责更重要的是制度反思”*季卫东:《告慰聂树斌冤魂,比问责更重要的是制度反思》,见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xinwen/201612/03-3047.html,最后访问:2016年12月8日。。

二、通过聂树斌案等冤案反思当代中国制度缺陷的基本立场

仔细审视聂树斌案一再复查再审的艰难平反过程(其他所有已经平反的冤案也大致有相似的过程),我们就不难发现,类似这些冤案的制造者,包括无论是有意无意地制造了冤案还是有意无意地阻碍冤案平反的相关机构及其官员甚至相关的一般社会公众个人,他们之所以能够“合法”地制造冤案和阻碍冤案平反,就在于他们是身处在一个复杂的“制度网络”的空间之中的,这个“制度网络”并非仅仅由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司法制度”织就,而是在这些制度之外还有一系列公权力方面的制度比如政府的行政权力制度、党组织的权力制度深度参与其中,甚至恰恰是后者这些公权力制度及其操作者的深度参与才造成了诸如聂树斌案这样的冤案并难以得到平反。

那么,基于聂树斌案以及包括呼格吉勒图在内的等等冤案的实景,我们究竟又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反思”呢?

从发现制度的缺陷与弱点从而改进和完善制度来看,我们当然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审视反思,比如从技术层面我们就可以将反思的焦点对准中国的法律制度或者司法制度,也可以对准不同或者同一逻辑层面的某一个具体制度或者整体的全部制度,可以对准构成制度的物质成分,还可以对准构成制度的精神成分,具体采取何种视角和方式进行制度反思,这得依凭学者们各自的知识储备、学术兴趣、具体目的而定。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大力推进之中。应该说,中国新时期冤案的产生并非因为我们缺乏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制度所致。聂树斌在冤死21年后才异常艰难地得到平反,呼格吉勒图在冤死18年后才艰难地得到平反,其他类似冤案无不具有同样类似的艰难历程,冤案平反过程阻力重重。我认为,这恰恰表明我国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或者司法制度确实存在严重的问题,我国的行政公权力制度和党的公权力制度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所以,通过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案及其平反过程对制度进行反思,应该是一种全面的制度反思,既要针对有关权力的实体性制度还要针对有关权力运行的程序性制度,同时还应该针对权力运行的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监督制度,既应该针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或者司法制度,还必须针对包括行政公权力制度和党的公权力制度在内的与公权力相关的全部制度在内。因为在我看来,这些制度都存在着共同的病根,那就是缺“心”,缺乏那颗“善良的中国心”,2017年1月26日农历除夕前一天刚刚二审宣判的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获罪及审判的全过程,也或多或少地印证了这一诊断。

三、寻觅、植入、养护当代中国制度应有的那颗善良的中国心

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包括法律制度或者司法制度、政府的行政权力制度和党的权力制度在内,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客观而言,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也越来越显现出两个令人担忧的现象:一是中国制度建设的单纯技术主义倾向,二是中国制度建构的偏狭价值主义立场。恰恰是这两个现象造就出当代中国制度的肉身与灵魂、物质与精神的疏离缺失,从而使当代中国制度架构及其实践运作缺“心”;恰恰正是这些缺“心”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才必然地使聂树斌之类的冤案轻易得到造就并长期难以得到纠正。当代中国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所缺乏的至少包括人性的平等心、德性的公理心、人文的仁爱心、怜悯的同情心和伦理道德的良心。

因此,通过聂树斌案以及其他冤案反思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寻觅、唤回、植入、养护我们的制度及其实践所应有的那颗善良的中国心,理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应该寻觅并唤回人性的平等心。任何好的制度都应该是具有正义的制度,亦即以正义为目标并通向正义的制度。而制度正义的前提就是正视基本人性,其中最为核心的乃是人性中的善恶平等。中国传统的人性观无论是性恶论还是性善论,都只在人性本源上显现众生平等,而在现实社会之中的人性上,制度的基础历来都是众生的人性分有等差而善恶各持一端,所以制度的核心在于“除恶扬善”,而不在“抑恶扬善”。这一思想传统在中国社会一脉相承而延续至今,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表现为当代中国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在形式上似乎是“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而实质上则是“不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即权力与权利所赋予的对象一般被假定为是“人性善”的“好人”,而义务与责任包括惩罚所施与的对象一般被假定为是“人性恶”的“坏人”的。这也是为什么“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在中国真正扎根的根本性原因。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要真正实现以正义为基础、核心和目标,使制度正义真正得到展现,就必须以人性的平等心为基础进行制度改革和制度完善,即制度所针对的所有对象,无论是对其赋予权利和权力还是施加义务责任和惩罚,都是基于所有的人在人性的善恶上是平等的,没有人的人性天生就是善并永远为善而没有恶,也没有人的人性天生就是恶并永远为恶而没有善。这是所有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获得正义属性的基础*参见杨敬年:《人性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刘军宁《善恶:两种政治观和国家能力》,载《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休谟政治论文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何包钢:《可能的世界与现实的世界》,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郑也夫:《代价伦——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德]埃利希·诺依曼:《深度心理学与新道德》(中译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二,当代中国的建设及其实践运作应该寻觅并唤回德性的公理心。任何涉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即公共利益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都应该是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及其群体充分而全面的利益诉求过程中共同协商讨论并获得共识的基础上的。这是制度作为公共产品的特质。因此,制度不能是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与愿望表达的反映,制度也不能是简单的由公权力自上而下单方面制定并予以强制推行的。当代中国的制度建构、制度改革、制度完善,必须依靠大力强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以获得充分的公共理性的注入,从而不断强化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不断筑牢制度正义的根基。

第三,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应该寻觅并唤回人文的仁爱心。制度存在及其实践运作的基点、意义和目的,均在于建立、调整和维护立足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基础上的价值诉求的人与人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换句话说就是,任何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无不是立足于人且为了人的。因此,人文关怀与人道情怀本就是制度存在及其实践运作的题中应有之意。仁爱之心之于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体现,在于众生平等,在于生命的价值与尊严的神圣,在于以人为本,在于忠恕而宽容谦抑而忍让,在于博爱与和谐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

第四,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应该寻觅并唤回怜悯的同情心。在任何社会,正义的制度的核心功能都在于除暴安良与抑强扶弱,但又不能个体化、具体化地预先确定强者与弱者,这是整个社会公众对任何制度的人之常情式的自然期待与诉求。因此,以怜悯为基础的同情心与仁爱心一样,其所表征的乃是正义的制度所必然具有的人文温度。制度建设和制度的实践并不需要总是体现出刚性的“硬度”,制度本身的存在与实践始终都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之中进行的,因此它自然地也要为其预留必要的弹性空间即“灵活度”,而这“灵活度”就是制度为其实践运作预设的“自由裁量空间”,尽管这个空间存在的技术基础在于人的有限理性,但其人文基础恰恰是仁爱之心、怜悯之心与同情之心。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说,这就是要求不能把制度及其实践作为冷冰冰的技术理性的自然展开过程,而是要做到“情、理、法”的统一*参见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对于这一点,霍存福教授曾总结说“古今事大抵相似、中外理其实皆同”。

第五,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应该寻觅并唤回伦理道德的良心。无论是建基于平等的人性善恶还是体现其德性的公理,无论是表达人文情怀的仁爱之心还是怜悯与同情之心,正义的制度所守护的乃是人伦之道的公义。制度的存在及其实践运作也始终是以体现人际之内外关系准则的伦理和道德为核心的良心(或者良知)为规范引导与行为约束的,良心是制度存在与实践运作的动力因素之一,也是制度存在及其实践运作的重要内在约束因素。任何欠缺伦理道德层面的良心要素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就是一种坏制度的榜样,它不仅败坏社会公众的个人道德而且败坏社会公众的公共道德,不仅败坏社会领域内的职业道德而且败坏制度本身,也肯定会破坏良好的社会关系与既定的社会秩序,而更为重要的是它将毫无疑义地毁坏社会诚信与社会和谐。这些年来,我们不时耳闻目睹一些“奇葩”司法判决或者司法处置,比如最近被结案的“雷洋”案*《雷洋案件最新消息,雷洋案真相结果公布》,参见http://city.shenchuang.com/guonei/20161224/414195.shtml,最后访问:2016年12月28日。,天津赵春花大妈摆摊打气球案一审判决*刘艳红:《“司法无良知”抑或“刑法无底线”——以“摆摊打气球案”入刑为视角的分析》,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526d8c90102x3ug.html,最后访问:2017年2月5日。,引起极大争议的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江苏“常州毒地”案宣判 环保组织败诉担189万受理费》,参见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1_25_391365.shtml,最后访问:2017年1月29日。,就彰显出一些党、政、司法机构及其官员似乎职业道德缺位、司法良知存疑,这也说明没有良知的制度不仅消解官员的私人道德与良知,而且也败坏官员的公共道德与良知,同样也会败坏官员的职业道德与良知。

总之,如果制度缺“心”,毫无疑问就失去了魂魄和精神,就只是一幅制度的空壳,无论是其存在还是其实践运作也都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消极负面影响。聂树斌案以及其他冤案的产生和难以平反,就是我国相应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缺“心”而造成的严重恶果。

四、当代中国的制度反思与完善永远在路上

聂树斌案已经得到了昭雪,跟其他类似的平反冤案一样,其在社会上所引起的那种广泛关注亦将很快过去而成为历史的片段。但我们不应该忘记恐怕还有一些重大冤案依然没有得到平反昭雪,我们也不敢肯定今后就一定不会再出现重大冤案。因此,通过聂树斌案以及其他类似冤案的成案及其平反的过程,来反思当代中国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弊端——不仅针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法律制度,而且要针对中国的行政权力制度,同样要针对党委及其部门的权力制度,从人性的“平等心”、德性的“公理心”、人文的“仁爱心”、怜悯的“同情心”和伦理道德的“良心”来为当代中国的这些制度寻“心”、补“心”、植“心”、养“心”和护“心”,从而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相应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才是我们应该特别地加以关注并认真对待的。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地认识到,对当代中国的这些制度及其实践的反思与完善始终都是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

A Reflection of Misjudged Cases: Way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Lateness and Absence of Justice

[Host Words] In late 2016,the Nie Shubin rape and intentional murder case,which had been paid much attention,received acquittal and was rehabilitated by the second circuit cour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is affected the nerves and emotions of the public and was another sunshine of judicial justice,which was late but finally come after decades with the persistent efforts for justice by his family members and the help of personages of all circles,after Du Peiwu intentional murder case in Yunnan Province,Yu Xianglin intentional murder case in Hubei Province,Zhao Zuohai intentional murder case in Henan Province,uncle and nephew Zhang Gaoping and Zhang Hui intentional murder case in Zhejiang Province,Nian Bin poisoning case in Fujian Province,Hugejiletu intentional murder case in Nei Monggol Autonomous Region,Chen Mangu intentional murder case in Hainan Province,and etc. Naturally,the rehabilitation of every misjudged case may comfort the party’s family members slightly,so do the innocent disappearing life and the public. However,for lawyers in modern China,the slight comfort cannot relieve their sense of heavy “guilt” of the lateness and absence of judicial justice because we know that there may be still many misjudged cases to this day which are waiting for the dawn of judicial justice and in the future,misjudged cases may still appear and humiliate justice. Similar to many of the misjudged cases that have been rehabilitated and those that have not,no matter how great the impacts of the cases are and how wide the scope of the influence is,cases including Nie Shubin Case and Hugejuletu Case,will eventually become silent and be an event in history,but as lawyers,we should not easily forget those misjudged cases or easily ignore those cases,especially under the time background that our country is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policy of law-based governance and constructing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to strive to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era,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ational reflection of those misjudged cases,and reflect and criticize the related systems and their practices and ourselves who act as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systems and the practices to seek to reduce misjudged cases as many as possible if they cannot be completely eradicated. We should stride forward to the aim of “striving to make everyone feel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every judicial case” proposed by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For this purpose,we invited Professor Zhou Guangquan from the Law School in Tsinghua University,Professor Lin Wei from 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Professor Xu Dai from the Law School in Jilin University,Professor Yao Jianzong from the Law School and Public Policy Research Centre in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to participate jointly in this writing with the theme of “a reflection of misjudged cases”

[责任编辑:秦卫波]

10.16164/j.cnki.22-1062/c.2017.03.005

2017-02-23

姚建宗(1966-),男,四川通江人,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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