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冰
厢式电梯事故较多
自2008年1月至2015年7月媒体报道过的40起电梯安全事故发现,有40%的电梯事故发生在居民小区,且事故电梯均为厢式电梯。在超市、商场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共10起,其中9起是自动扶梯事故。此外,地铁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写字楼、广场等场所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概率也很高。统计显示,40起电梯安全事故中有23起厢式电梯事故,17起自动扶梯事故。
引发自动扶梯事故的因素相对较多,其中被扶梯缺齿形成的缝隙夹住、电梯逆向下行、被电梯扶手和梯身间缝隙夹住等情况比较普遍。厢式电梯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比较集中,电梯突然坠落、轿厢不在本层、被电梯门夹住等都是常见原因。
上述40起电梯“伤人”事故中,有14起公布了判决结果。从判赔结果看,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物业、电梯维护保养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方三方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居民小区发生的电梯事故,常由物业、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电梯事故的发生,经营管理方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及时留证 可求助目击证人
律师表示,与生产责任事故相关的商场、电梯维修养护公司、电梯生产厂家、质监部门等责任主体之间如何划分民事责任,应经司法鉴定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
具体来讲,商场对自己经营场所范围内的设施有安全维护义务,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质监部门需严格履行质监职责,因此,商场、质监部门可以作为侵权的共同被告。
另外,事发后,受害者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及120救护,要求商场保护案发现场、保存监控视频,在最短的时间内救治伤者,并保留证据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若受害人或家属不便拨打电话,应求助其他顾客或目击证人提供帮助,以免延误最佳救助时机或因报案不及时造成证据损毁。
一次性和解要有足够心理预期
受害者索赔可通过三种途径:自行和解、行政监管部门调解及诉讼。其中,自行和解最高效。
在自行和解过程中,受害者或家属应注意保留证据,赔偿金的计算应依法有据,在必要的情況下,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不要忽略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通常会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该赔偿为一次性,即不会给予后续任何补偿,因此,受害者或家属对赔偿金的计算一定要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和确信。否则,不要轻易签署和解协议。
分不清责任主体可全部列为被告
若选择诉讼途径,从成本及时效的角度考虑,受害者或家属在无法确认责任事项的具体原因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将商场、电梯维修养护公司、电梯生产厂家、质监部门等潜在的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诸法院,由法院裁决应由哪方或哪几方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受害者或家属在不能分清责任主体时,应尽量将相关责任主体一次性、全面列为被告,不要有遗漏或分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