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
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力地推进了税制改革进程,为了能彻底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相关部门推出了全面“营改增”政策对税制进行有效的调整。“营改增”政策一经推出,对社会各行各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铁路行业也不应例外。“营改增”政策虽然极大程度地降低了相关的税收,但对铁路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仍然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首先分析了全面“营改增”对铁路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影响,然后进一步地分析了全面“营改增”下铁路建设管理的有效对策,希望能对全面“营改增”对铁路建设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的分析有所助益。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建设管理;影响;对策
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使税收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深入透彻的分析之后,对各行各业开始征收了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行,主要是面向现代服务业、建筑业和金融业。全面“营改增”使得铁路建设管理领域的建设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在这样的基础之下,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全面“营改增”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全面“营改增”对铁路建设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一、全面“营改增”对铁路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影响
(一)税收的政策
2014年铁路运输行业实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原有的铁路运输业相关税率增加,通过分析相关资料可知,“营改增”之前,铁路全行业税负大约在3%左右,而实行了全面“营改增”之后,铁路全行业的税负上升到7%-9%。由于建筑业当时尚未实行“营改增”,造成每年8000亿的铁路建设投资中,只有少部分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而占全路建设投资70%的建筑安装投资未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016年5月1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建筑业也进行了“营改增”税制改革,不动产建设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作为价外税可以与运输收入产生的销项税进项行抵扣。加强铁路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不但可以合理利用现行“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有效降低项目建设成本,而且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工作,降低铁路全行业成本,最终提高全路经济效益。
(二)进项税抵扣
在实行全面“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并不包括不动产,也就是说企业通过购建的方式获得到不动产的收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抵扣的。而铁路建设财务管理的税收也很少涉及到增值税,这就使得相关的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管理水平、管理经验相对较低。而推行全面“营改增”之后,不动产的建设工程只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取得凭证的单据就可以进行分期抵扣。一般都是分为两年抵扣,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抵扣60%,40%。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税收工作人员的重视,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断提升税收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税收水平,并对相关的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调整。针对铁路建设管理当中涉及的相关税收必须开具发票,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
二、全面“营改增”下铁路建设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概算编制
在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前,铁路建设管理都是通过营业税测算来确定概算编制定额的,而且营业税是包含在项目投资总额当中。而在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则是剔除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甲供物资的增值税之后再进行测算。在铁路建设和管理过程当中,整个工程的70%都是由施工单位开展实施,而采用了全面“营改增”之后的算法,对建设项目而言,投资总额可能下降1.5%到2.3%左右,这有效地降低了项目的建设成本,提高了资产的经济效益。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铁路建设管理就必须按照适合全面“营改增”的概算编制方法进行计算,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全面“营改增”对铁路建设管理税负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实际的铁路建设管理情况,对简易计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进行一系列的优化调整,然后通过科学的计算确定专业铁路建设管理预算编制专业定额。
(二)征地拆迁
铁路建设财务管理过程当中可能会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而较为常见的征地拆迁模式有:以拆迁还建方式由施工单位取得土地、由建设单位直接从产权人处取得土地、委托地方政府实施、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作价入股这四种。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将会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模式来获得土地。而全面“营改增”之后,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分别属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两种行为都是属于应税范围。也就是说,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不仅增加了工程的造价,同时也提高了铁路建设管理单位的成本。而第三种模式和第四种模式,则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属于财税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铁路建设的成本,相关单位应采取除了直接从产权人处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将拆迁类和征地拆迁纳入施工协议,或者根据拆迁的情况和产权人签订相关的迁改协议。铁路建设单位最好是使用还建的方式来获得土地,这样不仅能大幅度地减少土地获得的成本,同时还能增加进项税额抵扣份额。
(三)建设财务
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将原来的不动产建设进项税增值税不抵扣,改为分两年抵扣,并根据实际的情况对不动产、动产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抵扣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同时还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财务核算。在未实行全面“营改增”之前,铁路建设单位需要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合同预付一定的月进度款、年进度款,并获得开具的收款票据。在办理工程结算或者季度验工计价之后,才会开具营业税票据。而是新的全面“营改增”之后,纳税人必须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履行纳税义务,这就容易导致铁路建设单位实际的季末验工计价和单位预付款项增值税票难以一一对应,从而形成了价格差,同时也难以区分出动产和不动产。因此铁路建设管理就需要根据全面“营改增”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财务核算方面严格的区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并细化不动产抵扣40%部分,不动产抵扣60%部分,然后再分别计算进项税金。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严格的记录在建铁路工程当中涉及的工程信息、專用发、票增值税、抵扣等相关内容,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无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发票,从而导致随意抵扣、规避税务、进项税额抵扣遗漏等现象。
三、结束语
铁路建设是十分复杂庞大的工程,涉及的内容相当广阔,参与到铁路建设当中的单位也相对较多,因此,铁路建设过程当中所诞生的市场经济行为往往是双边或是多边的。而在全面“营改增”的情况之下,相关部门必须对政策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然后根据铁路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这样才能使铁路建设管理能够最大限度的享受国家税制改革福利,从而加快铁路建设管理的进程。在实际的铁路建设财务管理过程当中,受到概算编制、征地拆迁、建设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铁路建设管理的实际税负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为了能够保证铁路整体经济利益,就必须要对不同的建设项目进行不同的安排,在充分考虑参与施工各方的经济利益获得的情况之下,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进行实施铁路建设管理的相关安排,为铁路建设和管理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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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呼和浩特铁路局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