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超
(3151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宁波)
关于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效力的思考
郑 超
(3151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宁波)
随着我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向银行的借款成为金融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借款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银行的债务清收有重要影响,故各家银行要求借款人配偶签署《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来规避此项风险,本文浅谈几点对于《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银行;夫妻;共同债务;还款承诺书;效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和金融市场的完善,我国个人越来越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以满足购买房产、投资股市、创业等的资金需求。以我国的金融中心——上海为例,2016年上半年全市本外币个人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3.2%,增速较年初上升13.3个百分点,也高出同期各项贷款增速22.7个百分点;本外币个人贷款存量占各项贷款总量的比重超过1/4。[1]
个人贷款余额的增加伴随着个人贷款不良余额的增加和清收工作的繁重。在个人贷款法律清收过程中,由于目前个人贷款金融呈现标的金额大的特点,银行希望法院能认定个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推出《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这一书面协议,作为认定和判断债务归属的证据之一。
银行为了借款人签署贷款资料的便利,设定的《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内容较为简单,一般以一页A4纸内为范围,其主体内容会设立“为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借款合同以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人愿意对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附属条款内容主要规定共同还款的范围、共同还款责任的期限、共同还款合同变更事项以及承诺书的生效时间和争议解决适用管辖等,最后会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名或按指纹并签署日期。
3.1 以共同生活所负为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要认定银行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借款的用途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在法律实践中,认定银行借款的用途成为判定该银行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个人向银行借款的分类可以分为住宅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其中住宅按揭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从用途上可以显然归属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负,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一般为个体户或企业的运营需要,各地法院对此的分歧就集中在如果个人贷款是企业经营、股票投资等投资用途上,是否可以仍旧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借款人的配偶则有义务去归还债务。
3.2 以婚姻存续为标准
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个判断标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司法解释认为夫妻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其机制判断标准为除了夫妻双方有对婚姻财产的约定以及第三人知道的情形这种情形外,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我国学者常说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2]
对于这两种标准如何适用,各地法院对此争议也很大,所以在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工作文件中也通知:处理这类纠纷一定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应区分规制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由于有贷款申请人配偶的签字,该签字确认了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事项知晓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之所以法院没有判决借款人配偶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借款人对其配偶隐瞒了借款事实,所以承诺书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借款人配偶以不知情提出不履行债务的诉请从而逃避债务的情况。而在金融借款中,除了担保方式为信用的借款,更多的是住宅抵押项下的借款。对于以夫妻共同房产抵押,抵押登记机关同时也要求需要共同权利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从侧面上也更好的保护了抵押登记设立的合规性。
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从内容上可以归类为保证合同。根据我行《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的内容已经满足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合同内容要素的要求,应当可以认为是一方自然人对借款人借款事项的保证。所以可以从根本上规避陷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风险。
但是虽然在文本形式上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满足了保证合同的要素,但是各地不同法院在实践审批中对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的认定标准还是存在差异。有的法院认为该承诺书内容过于简单,名字上没有采用保证合同作为抬头,故不认定为保证合同。本人认为该种认定,不能有效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应从合同要素出发去认定该种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属于保证合同,才能真正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权利,维护我国金融市场法律规范的有序健康发展。
[1]中国人民银行.
[2]阮晓霞.《夫妻共同债务于个人债务之区分》.《法制与社会》,2016.3(中)
[3]《中华人民共合同担保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