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艾滋病感染者的保护

2017-03-14 11:05张鸿儒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艾滋病

张鸿儒

【摘要】羞辱和歧视是我们在应对艾滋病战役中最大的敌人,除了身体上的折磨之外,这些儿童还要忍受外界对他们的排挤、歧视等精神上的折磨。本文在《儿童权利公约》的角度下分析儿童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然后根据公约中原则、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最后从立法和政策两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使这些儿童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关注,更加健康快乐的成长。

【关键词】艾滋病;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立法建议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 AIDS)2016年度世界艾滋病日报告,全球每天有900多名儿童感染艾滋病。虽然在2010年至2015年之间,全球儿童新发艾滋病人数下降了51%,但这离联合国2030年终结艾滋病流行的目标还相去甚远。艾滋病就像梦魇一样每天都缠绕在这些儿童周围并伴随一生。除了身体上的折磨之外,这些儿童还要忍受外界对他们的排挤、歧视等精神上的折磨。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有8000名儿童艾滋病感染者面临着上学难的问题,除了预防艾滋病的发生,国家、社会以及我们自己能做的还有很多。

一、艾滋病及儿童权利的释义

1、艾滋病及相关概念释义

艾滋病病毒即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英文名简称HIV,其含义为破坏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而艾滋病的全程叫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是一种由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它的英文名简称AIDS。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经科学证明可以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方法,也没有预防艾滋病的疫苗,暂时为不治之症。

2、儿童权利及相关概念释义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義为低于18岁的人,儿童权利,狭义上是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各缔约国需要承担义务去赋予其管辖范围内的儿童广泛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广义上说,指儿童人权中那些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的权利,包括与亲生父母联系的权利、作为独立的人的权利以及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广泛的义务教育、医疗保健和适应儿童生长发育的刑事法律程序的权利。

3、儿童艾滋病感染者及其权利

艾滋病儿童感染者是在特殊状态下的儿童,属于弱势儿童的一种。由于“艾滋病”的传染性以及难以治愈的特性,再加上公众对其不了解,非常容易引起恐慌和歧视。同时,儿童由于自己的身体心智发育不成熟,在行为能力以及保护自己的能力方面有所欠缺,其权利的更容易受到侵犯,在社会中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如何切实保障他们的具体权利,并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就成了社会难题。对于这些儿童,需要进行特殊保护,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以下权利应当得到重点保护:

(1)不歧视和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国际人权法保证人人有权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保护,保证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在卫生保健、就业、教育、移民、国际旅行、住房和社会保障领域对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和不公平待遇等。

(2)隐私权。隐私权包括尊重生理隐私,如征求艾滋病检测的同意和与艾滋病相关信息等个人隐私面的保密。与艾滋病相关的隐私包括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查需经艾滋病患者知情并同意;必须对患者感染情况加以保密等。在保证足够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任何检测都征得个人的同意,并确保艾滋病的信息在没有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露。

(3)受教育的权利。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面向人权的发展,加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国家应保障艾滋病患者平等而且充分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对儿童艾滋病感染者的特殊保护

羞辱和歧视是我们在应对艾滋病战役中最大的敌人,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违反了其最基本人权,也违反了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1991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把《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非歧视)、第3条(儿童最大利益)、第6条(保护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和第12条(尊重儿童意见)确定为《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那么本文结合《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原则,具体谈谈对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也被称为“平等保护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规定:(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与其他儿童保护的原则相比,非歧视原则更能够达成国际共识,尤其是在儿童艾滋病问题上。

2、生命权和最大可能的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生存权是保障儿童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此外,儿童有获得足够食物、一定住所及其他生活保障的权利。强调儿童的生存权,也就是强调国家、社会对特殊困境中的儿童承担特殊保护和照顾的责任。“发展”不仅指身体的健康发育,而且还包括精神、情感、认知、社会文化方面的发展,主要之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等,主旨在于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体健康。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集中体现了该原则:“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立法、行政与司法的纲领性基础,是处理儿童事务的基本准则,因而各国有关机关在从事涉及儿童事务方面的一切活动中都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的考虑。事实上,只有把儿童作为权利个体,并把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权利作为该原则的根本,该原则所蕴涵的其他方面的内容才能真正得以落实。

4、参与权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我们既需保障儿童基本权利又需保障儿童更高层次的权利,实现儿童的发展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儿童参与权,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項发表意见的权利。参与权本质上是对儿童独立活动能力和独立价值的肯定,是儿童独立意志的表达。儿童参与权包含了两层意思:发表意见,得到适当的对待。中国在处理儿童权利相关问题时,很多情况下都忽视了儿童的参与权。

三、我国对艾滋病儿童感染者及其权利的保护的相关建议

1、立法建议

(1)全面落实我国对《儿童权利公约》所做出的承诺,切实保障公约中确定的儿童权利能得到落实,加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基金组织合作。鉴于中国政府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权利保护存在诸多承诺,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我们建议中国政府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做出更多努力,切实保障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医疗、健康、受教育等合法权益。

(2)加强反歧视立法。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关于防治艾滋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如国务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制定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指出:将加强对艾滋病人的管理视为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免受感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和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务院《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指出:要“把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其中特别强调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这一系列文件无一不体现出一种深切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关怀,但是,要将这些政策法律文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措施还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3)制定专门艾滋病法律。中国还没有关于艾滋病的专门法律,如艾滋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受歧视的法律保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中的隐私保密、公众接受艾滋病教育和了解本地艾滋病疫情的知情权,以及感染者接受良好的咨询服务等。尽管我国已经有专门应对艾滋病的条例,即《艾滋病防治条例》,但是其终究只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强制力较法律弱,实施效果不理想,所以,为了达到其实施效果,我国应汇集国内现有的艾滋病防治的各种政策和法律文件,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的积极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典——《艾滋病防治法》,并通过该法律,建立健全收养、家庭寄养、儿童福利院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政策建议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3)保证患病儿童的受教育权。艾滋病儿童正常入学,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问题,不是方向问题,而是分寸问题。如何确保艾滋病儿童的行为之正常性,避免无谓的风险和对这类风险的恐慌,学校在尽力为艾滋病儿童营造正常的学习环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为艾滋病儿童提供专门的教育。

(4)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特别对于艾滋孤儿,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5)加大对公益组织的扶植力度,引导、发挥好公益组织的在救助艾滋病儿童的作用。加强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儿童权利基金,中国预防艾滋病性病基金会、红十字会同伴工作组、红丝带等组织的联系,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以各级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为依托,建立儿童养育的指导、巡查和监督制度,同时,也要维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隐私权,防止将他们的姓名、肖像在各类媒体上公开曝光。

【参考文献】

[1] 王雪梅. 儿童权利论—— 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18.

[2] 蔡高强. 艾滋病与人权保护[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50.

[3] 郑素华. 儿童权利的“非歧视”原则探究[J]. 青少年保护, 2011(1):33.

[4] 孟金梅. 艾滋病与法律[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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