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梅
行政授权:宋代法规之公文样态
——基于碑刻史料的研究
李雪梅*
宋代碑石上的法规、条令往往不是独立的存在。宋代《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上的“奏立”程序和公文,《范文正公义庄规矩碑》上的公文体式和公文,与刻于一石的条规紧密关联,并呈现公文前置的样态。从法律的视角看,条规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可以独立存在;从行政的角度分析,规章是公文的附属,记载规章生效过程和行政授权的公文更具有主体地位。这种理解的差异,是基于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同角度。故只有对史料进行多角度的全景性分析,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受传统文献载录方式的影响,人们往往注重法规条款内容;即使在公文和规条并存的情况下,也往往忽视公文在行政授权方面的法律意义。碑刻史料具有程式和内容并重的特色,为我们了解古代行政授权的复合性,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
行政授权;碑刻史料;公文;法规;程式
古代水利条规碑的命名方法一般表现为以地名加文体形式。地名表示条规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如县村、渠域及水神庙等。以宋元丰元年(1078)《淮源庙条约》、明万历十六年(1588)《介休县水利条规碑》为例,淮源庙、介休县均地点,条约、水利条规为文体,该文体的实施对象和界域分别为淮源庙的信仰群体和介休县百姓。此外还有一些强调程序的特殊命名法,如宋熙宁三年(1070)《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以下简称《科条碑》),“千仓渠”指明适用的渠域范围,北宋为京西路孟州济源县(今河南济源东部)境内;“科条”指条例、章程;“水利奏立科条”中的“奏立”二字,乃特别强调水利规范形成的行政环节。在水利规章碑命名中凸显行政流程者,目前宋代仅见于此碑,而明代类似碑刻渐多,如嘉靖二十二年(1543)山西太原《申明水利禁例公移碑记》、万历三十二年(1604)河南沁阳《广济渠申详条款碑》,碑名中的“申明”、“公移”、“申详”等,均是强调规章制定的行政程序。
正如碑名所示,《科条碑》分为两部分,一是科条之“奏立”过程,以五个套叠往来的公文记述水利规章形成和获批生效的经过;一是千仓渠水利管理条规,记有十条。而已有的研究多关注十条规则的出台的背景、内容、效力,少有对“奏立”程序的分析。①周宝珠在《千仓渠科条碑记与宋代农田水法》一文中,虽注意到《科条》全文得以保存,但该文仅录载科条内容并分析其特点,及科条规定与王安石变法措施的关联,对“奏立”部分未见分析。详见周宝珠:《千仓渠科条碑记与宋代农田水法》,载《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吴漫的《〈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与严格的水管理》一文,主要强调科条的价值和功能。在该文第二部分“千仓渠之利与熙宁三年科条的奏立”中引述陈知俭将十项科条上报朝廷之事,在第四部分“《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的逻辑意蕴”中提到“科条”制定时的实地调查过程,但总体看,对“奏立”程序仅是简单提及,缺乏分析。详见吴漫:《〈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与严格的水管理》,载《历史文献研究》2015年第1期。实际上,奏立程序和科条内容,具有不可分割性。
(一)“奏立”中的公文运行
科条的生成,有清晰的行政运行路径,经过两次上行,即吴充奏札和陈知俭具状申奏;两次下行,即两次圣旨批示;一次平行兼下行,即司农寺②“司农寺”之名始于北齐。详见《通典·职官》卷8《司农卿》。北宋沿置,“掌供籍田九种,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兴平粜、利农之事……熙宁二年,置制置条例司,立常平敛散法,遣诸路提举官推行之。三年五月,诏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财,以常平新法付司农寺,增置丞、簿,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农讲行。”详见《宋史》卷165《职官五》,第3904页。关牒各属。详如碑文所记:
准司农寺牒。准熙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书札子,提举京西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司)[勾]农田水利差役事殿中丞陈知俭状。准中书札子。准三司使公事吴充札子。奏:臣任京西转运使日,窃见孟州济源县旧有渠堰,传沿为唐河阳节度使温造壅济水以溉民田,谓之千仓。渠岁久堙废。本州引此水灌城壕池沼,植蒲莲之外,大姓以水硙专其利者久矣。臣遂使济源县种诊募民,兴复渠堰。堰成,民得种稻。乡时亩为钱百余者,今几贰仟钱,则厚薄可见。然用水多少未有限约,而害渠堰之利者,常在水硙之家。及引水入州城,经数十里,水行地上,堤道小不如法,则皆决注散溢。以此民之所用,不得其半,亦可惜也。□□□指挥本务邢提举官壹员,亲诣地头,询求利害,立为科条。民上下均停浸灌,以息争讼。务令经久,不为豪有力者窥伺其利。□□□□□降敕命指挥,仍令本县令佐衔、位中书管勾渠堰,所贵用心,取进止。右奉圣旨:宜令京西路提举官依三司上项奏请事理,具合理科条闻奏。札付提举京西路常平广惠仓司,准此。□□□□孟州济源县亲诣地头,询访利害,勾集稻田人户,立定科条,谨具画一如后。知俭询访到上件利害,立到科条,并在前项开□□画地图壹本连在前。知俭契勘上件,济渎昨自嘉祐八年兴复古千仓渠。堰水种稻,民甚获利。后来止因豪民要济水专□□□□将入州城水盗决入溴河,致得州城水小。于治平二年,本州差官下县点检,而所差官不究盗水之弊,遂于济水作堰,□□其石堰分减水利,因此千仓渠稻田渐成废坏。况民间兴置水田,各别置牛具,增添农器,费用不少。昨来止得二年之利,各已□□,因此多下资本,破坏家业,至今未得复旧。及后来分减水势之后,用水不足,人户争讼,多□不能为利之久,而为害已至矣。今□□立上项条约,已具状申奏。况朝廷更赐详酌,如可施行,乞降敕指挥,降下孟州遵守,并下转运提刑司,常切觉察,及乞依吴充奏。□令本□□□□中带管勾渠堰,以为永远之利。奏闻去讫。今先具询访到利害共一十件,逐件各别立条约于后,右进呈。圣旨:宜令京西转运司并依所奏施行。札付司农寺,准此。牒请,一依中书札子指挥施行。关牒各属去处,照会施行。
今将前项利害各立科条如后:
一、济水更不分入济河,并入千仓渠,浇灌稻田。
一、孟州城池只用济河泉水,常于龙港沟点检,不得令人盗决。如遇大旱水小,亦不得于千仓渠济水内分减。
一、怀州更不分济水入州城,如遇开闸,水还济河,许依旧通流。
一、龙潭水自来合济水入千仓渠,不得引入别河、兴置水磨等分减水势。如依旧却还千仓渠者,即许使用。
一、于济水上源旧石闼处,置闸一座。每年正月十五日已后开闸,水尽入千仓渠。至九月一日已后闭闸,水尽入济河,许水磨户使用。如遇闭闸时月,非汛水长,亦许开闸减放。如遇润月节气早晚不定,至九月稻田未熟,尚要水浇灌,须候不用水,亦许开闸。如遇闸有损坏,并系水磨户,昼时修整,不得有悮稻田使用。每遇开闸并须申县,取稻田人户状实不用水,委官监视,方得开闸。仍候向去人户修筑堤塘。可以将无用水收蓄,增置稻田,亦更不开闸,允动磨使用。
一、千仓渠两岸地土,除自嘉祐八年后来至今年已前,已曾经种及现种稻田地土,先许耕种作水田外,其余并未得兴作水田。后来年旧田兴作了日,尚有余剩水势,即许众户申县,相度所剩水势,更可以的实增添多少顷亩。自许里道已东,沿渠自上及下,从近及远,添展地土。亦不得广有增添,却致水少,复成争讼。其今来合种水田地土,并委本县据人户姓名、地段、顷亩、四至,置簿拘管。如有添展,亦依此施行。
一、稻田人户全闸定渠水后,每一时辰浇田一顷,以一闸内所管田地顷亩通算时辰。如一闸内收水不尽,许以次闸同共收使,通计顷亩算用时辰。如田土闸一里以外,据顷亩以五时辰充四时辰。每遇开关并须上下甲头同共照管。时辰才满,立便开闸,上闸已西郭术地内旧有水口一个,浇灌见种稻田约四十亩,原不用闸堰,已现定水口阔五寸,深四寸,并有泉四眼。或水余,旋行闭塞,即不得透水入济河。其管阡陌道两边,各有引水渠,并许公共引水使用,地主不得占□,亦不得深凿壕堑。如田段在中间,不近阡陌道,许于并段上流人户畦隔内通水使用,不得拦占。
一、今来许里道上闸已西,不得更置闸堰,及旧各不得增高。如上闸已下添移闸堰,并申官取上下邻闸人户定夺,无妨碍方得添移。
一、沿渠人户分作上流、中流、下流三等。每等各置甲头一人。以逐等内地土、物力,最关百姓,充管地分内都丈顷亩、用水时辰、开闭闸堰、供报文字。如敢作弊,敛掠人户钱物,并行严断。
一、已上所立条约,如州县官吏故有违犯,争夺水势,乞科违制之罪,仍许人户经转运提刑司陈诉。如稻田人户自相侵犯,不守条约,乞从违制失定断。①(清)萧应植:《济源县志》卷6《水利》,乾隆二十六年刊本,载《中国地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492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188-197页。另外,载有此碑碑文的文献还有:左慧元编:《黄河金石录》,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范天平等编注:《豫西水碑钩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290页。
简述其过程,先是主管全国财政的三司使公事吴充(曾任京西转运使)在上行奏札中倡立科条之议,指挥本务邢提举官“亲诣地头,询求利害,立为科条……降敕令指挥……取进止”。皇帝对吴充奏札表示认可,圣旨道:“宜令京西路提举官依三司上项奏请事理,具合理科条闻奏。”当地渠务主管衙署——提举京西路常平广惠仓司接到宰相下发的带有圣旨的中书札子后,积极落实千仓渠之兴利除弊事宜。时任此职者为虞部员外郎陈知俭。在陈的督办下,“济源县令询访利害,勾集稻田人户,立定科条”。之后陈又“询访到上件利害,立到科条”。其推行路径是:济源县令先征求稻田人户意见初定科条,陈知俭再逐条斟酌完善,最后将科条制定情况连同科条内容和渠务绘图状呈皇帝,并请求“乞降敕指挥,降下孟州遵守,并下转运、提刑司,常切觉察,及乞依吴充奏”。皇帝对“申奏”再以“圣旨”批示:“宜令京西转运司并依所奏施行。”中书门下再将载有圣旨的中书札子下行相关部门。
经宰相下发两道载有皇帝圣旨的中书札子,水利科条在京西转运司系统内已经生效。但仅此还不够,最后一道程序是,司农寺以牒文②“牒”为上下通用之公文体。《庆元条法事类》对“牒”的体式有专门规定:“某司 牒 某司或某官。某事云云。牒云云。如前列数事,则云‘牒件如前’云云。谨牒。具官、姓,书字。内外官司非相统摄者,相移用此式。(宋)谢深甫编:《庆元条法事类》卷16《文书门一·文书》,戴建国点校,载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9页。形式,将科条奏立的行政流程,连同科条内容,行文各相关部门:“牒请,一依中书札子指挥施行。关牒各属去处,照会施行。”
在奏立科条的程序中,涉及的公文种类有奏札、状、中书札子、圣旨、牒五种。尽管促成科条成立和生效的关键性的公文是陈知俭的奏状和载有圣旨的中书札子,但实际上,每一个公文环节,对促成科条的生效、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
碑文后半部分为十条水利管理规范。其内容因系“将前项利害各立科条”,所称“前项利害”,即“奏立”过程中交待的千仓渠浇灌稻田自嘉祐八年(1063)以来的兴废情况和相关原因的调查分析,也说明条款内容和奏立过程的紧密关联。总括其内容要点,大致有四:
一是以保证渠水浇灌稻田之要务,其余城池用水、兴置水磨等均让位于农田。详见碑石第一条的规定。
二是严格沿渠用水管理措施,官民职责分立并举。官方负责渠务的监督管理,如第二条中的“常于龙港沟点检,不得令人盗决”,第五条的“每遇开闸并须申县,取稻田人户状实不用水,委官监视,方得开闸”。民间的维护责任强调分段落实,详见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强调官民共管的共识,对有可能影响沿渠户利益的事项,如添移闸堰、新增水田等,申官和民意缺一不可。详见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四是明确违犯科条的罪责和申诉途径。官、民违犯科条,定罪有别,如第十条规定的“州县官吏故有违犯,争夺水势,乞科违制之罪,仍许人户经转运、提刑司陈诉。如稻田人户自相侵犯,不守条约,乞从违制失定断”。①有关宋代“违制”和“违制失”的研究,详见潘萍:《宋代“违制”初探》,载《中国史研究》第104辑,韩国中国史学会2016年10月,第259-284页。
(二)科条“奏立”的法律依据
《科条碑》的面世,尤其是“奏立”程序和科条制定,当是有法可据的。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颁行的《农田利害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是王安石推行新法的重要法令。②颁行条约事及条约大体内容,见《宋史》卷95《河渠志》,第236页。条约详细条款,参见(清)徐松:《宋会要辑稿》第121册《食货一》,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五册第4815页。漆侠:《王安石变法》(修订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265页。《条约》鼓励各级官吏和平民百姓向政府提出兴修农田水利的具体方案,尤其是详细规定了提出方案、措施的流程。
《条约》共八条,除六、七条关于费用支出来源和对官员的酬奖、升转程序等规定外,其余各条都有涉及程序的规定。如第一条列明:
……但干农田水利事件,并许经管勾官或所属州县陈述,管勾官与本路提刑或转运商量,或委官按视,如是便利,即付州县施行。有碍条贯及计工浩大,或事关数州,即奏取旨……
第二条规定各县对荒废田土之募垦筹划办法,“各述所见,具为图籍,申送本州。本州看详,如有不(尽)事理,即别委官复检,各具利害开说,牒送管勾官”。第三至五条也就所述内容提出类似的程序要求。第五条特别规定对复杂情况如计工浩大或事关数州的水利事宜筹划之审批程序是“即奏取旨”、“别具奏闻”。
因千仓渠用水属于《条约》明示的“事关数州”的情况,《科条碑》第一条规定“济水更不分入济河,并入千仓渠”,第二条规定“孟州城池只用济河泉水”;第三条规定“怀州更不分济水入州城”,关涉济源县和孟州、怀州城池用水,故可“即奏取旨”。另《条约》规定中“各述所见,具为图籍”的要求,也在《科条碑》中得到体现。联系到《农田利害条约》颁行于熙宁二年十一月,《科条碑》中有“准熙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书札子”的提示,可以明确两者的位阶顺序:一为全国性的水利规章,一为地方性水利规条,后者是京西路(约同今河南省)贯彻、落实中央农田水利法规的结果。
而《科条碑》中也有一些《条约》所具备的创制性内容,经过“别具奏闻”的行政流程为朝廷所认可,同时也为朝廷完善《条约》提供了借鉴。熙宁六年(1073)诏书规定:“创水硙碾礁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原赦。”而在《科条碑》中,吴充奏札中的“害渠堰之利者,常在水硙之家”,第四条“龙潭水自来合济水入千仓渠,不得引入别河、兴置水磨等分减水势”,第十条 “如州县官吏故有违犯,争夺水势,乞科违制之罪”等规定,当是熙宁六年诏书的重要法源。
《科条碑》所载公文运转程序和条规内容清晰完整,但遗憾的是,因碑石不存,亦未见碑拓,而乾隆《济源县志》所载碑文,并未按照原公文体式移录,公文所必备的时间落款、印押等要素,也未能完全体现。现仅可依据行文中的“准熙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书札子”字样,推测在陈知俭主导下,于熙宁三年立石于济源千仓渠畔。
可以确定的是,刻于碑石上的科条在当地得到长期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诚如清人所述:
今上下堰皆谷雨筑堰,秋分决坝。自谷雨至霜降,无水利地户不得浸灌,旱地分减水势,亦不得妄置水硙。惟折旋原渠、不减原水者,方许置用,益犹陈公之制也。①(清)唐侍陛等纂:《重修怀庆府志》卷7《千仓渠水科条碑略》案语,乾隆五十四年刻。《千仓渠水科条碑略》署名陈知俭,仅载陈知俭奏状,内容有数处简省,且未录科条部分。
文中“无水利地户不得浸灌,旱地分减水势,亦不得妄置水硙”,正是对《科条碑》关键条款的凝炼;而“陈公之制”,则是当地人对北宋陈知俭奏立水利科条功绩的认可。
宋政和七年(1117)所立《范文正公义庄规矩碑》(以下简称《义庄规矩碑》)原立于江苏吴县天平山白云寺范氏祠堂,现存苏州文庙。碑石下半部文字漫漶难识(见图1),元代至元三十一年(1294)据宋碑重刻。北京图书馆藏有元碑拓片,文字和格式清晰,本文对碑文的分析即以元刻《义庄规矩碑》为据(见图2)。
碑上部额篆“范文正公义庄规矩”8字。碑身四截刻。宋代碑为142行,元代碑增刻5行,总计147行。
图1 宋代刻《范文正公义庄规矩碑》拓
图2 元代重刻《范文正公义庄规矩碑》拓②图1引自陆雪梅主编:《农业经济碑刻》,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图2引自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48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8页。
元代摹刻《义庄规矩碑》与宋代原石有细微差异。两碑尺寸相近而元碑略小,宋碑高226厘米、宽118厘米,元碑高200厘米、宽111厘米;宋碑额略成弧形,元碑为方形。但仔细比较两碑的字体、内容、格式,元碑与宋碑一致,当是元碑依据宋碑拓翻刻。碑文143~147行是元代至元甲午(三十一年)增刻的内容,简略写明翻刻的缘由和立碑责任者。其中“命工以旧本”,意为以宋碑拓本摹制。重刻的责任者范帮瑞、范士贵分别为当时义庄的主祭、提管。
因涉及公文格式,特将碑文按原式并加标行数移录如下:
01文正位
02勘会:
03先文正公于平江府兴置义庄,赒给宗族,德泽至厚。
04其始定规矩虽有板榜,不足久传。及有治平元年所
05得 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后来接续措置可为
“污染防治是补短板也是谋长远,必须向着最艰深的方向挺进,背水一战,全域治理,全面防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长张纪华说。
06永式者,未曾刊定。深惧岁久渐至墯废,今尽以编
07类刻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
08先公祠堂之侧,子子孙孙遵承勿替。今具如后。
09治平元年中书劄子
10知开封府襄邑县范纯仁奏:“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资政殿
11学士日,于苏州吴、长两县置田拾余顷。其所得租米,自远
12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
13谓之义庄。见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勾,亦逐旋立定规矩,
14令诸房遵守。近诸房子弟有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
15敕条,本家难为伸理,五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
16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
17违犯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伏候 敕旨。”
18 右奉
19 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劄付苏州,准此。
20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21文正公初定规矩
22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日壹胜,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
23 支糙米,每斗折白米捌胜。逐月实支,每口白米叁斗。
24一、男女伍岁以上入口数。
25一、女使有儿女者,在家及拾伍年,年伍拾岁以上者,听给米。
26一、冬衣每口壹匹,拾岁以下、伍岁以上各半匹。
27一、每房许给奴婢米壹口,即不支衣。
28一、有吉凶增减口数,画时上簿。
29一、逐房各置请米历子一道,每月末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
30 先隔跨月分支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
31 房口数为额。掌管人自将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
32 觉察,勒赔填。
33一、嫁女,支钱叁拾贯。柒拾柒陌 再嫁,贰拾贯。下并准此。
34一、娶妇,支钱贰拾贯。再娶,不支。
35一、子弟出官人者,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
36 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
37 实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给。
(以上第一截)
38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壹拾贯,至葬事又支壹拾伍贯。
39 次长伍贯,葬事支拾贯。卑幼,拾玖岁以下丧葬,通支
40 柒贯;拾伍岁以下,支叁贯;拾岁以下,支贰贯。柒岁
41 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42一、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
43 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44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俵诸房逐月糇粮并
45 冬衣绢。约自皇祐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樁留贰年
46 之粮。若遇凶荒,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贰年粮外
47 有余,即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
48 或所余不多,即凶吉等事,众议分数,均匀支给。或又
49 不及,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
50 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
51 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樁充三年以上粮
52 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
53 樁管。
54右仰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55 皇祐二年十月 日
56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范 押
57续定规矩
58一、诸位子弟得贡赴大比试者,每人支钱壹拾贯文。柒拾柒陌 再贡
下,并准此。
59 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已给而无故不赴
60 试者,追纳。
61一、诸位子弟纵人力采取近坟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断。
62一、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解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
63 月给糙米伍硕。若遇米价每硕及壹贯以 虽不曾得解上,即每石只支钱壹贯文。
64 预贡,而文行为众所知,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
65 不得 若生徒不及陆人,止给叁硕;及捌人,给肆硕;及拾人,预议。
66 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束修者,听。
67 右三项以熙宁陆年陆月,
68 二相公指挥修定。
69一、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官理断。偿
70 纳不得,以月给米折除。
71一、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同。
72一、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贰拾硕。
73 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壹半。已上并
74 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实状,
(以上第二截)
75 申 文正位。
76一、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尅除请受。谓如欠米
77 及壹分,即只支至纳米足日全给。已尅数 有情弊者,申玖分请受之类。 更不支。
78 官断决。
79 右四项以元丰陆年柒月拾玖日,
80 二相公指挥修定。
81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绢钱并勿给。
82一、兄弟同居,虽众,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伍人。谓如柒人或捌人同居,止共
83 支奴婢米伍人之类。
84一、未娶,不给奴婢米。虽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拾伍年、年伍拾岁以上者,自依规给米。
85一、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
86 右(三)[四]项以绍圣贰年贰月初捌日,
87 二相公指挥修定。
88一、义庄费用虽阙,不得取有利债负。
89一、义庄事惟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不
90 得侵扰干预。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即掌
91 管人有欺弊,听诸位具实状,同申 文正位。
92 右二项以绍兴贰年肆月贰拾玖日,
93 二相公指挥修定。
94一、义仓内,族人不得居占会聚。非出纳,勿开。
95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归在初五日以前,取诸位保明诣实,
96 听给当月米。
97一、义宅有疏漏,惟听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之。违者,
98掌管人申官理断。若义宅地内居者自添修者,听之。本位实贫乏无
99 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实不可居者,听诸位同相视保明诣实,申 文正位,量支钱完补,即不得乞添展舍屋。
100一、诸位请米历子,各令诸位签字圆备,方许给。给讫,请人亲
101 书交领即去。失历子者,住给,勒令根寻。候及壹年,
102 许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 文正位。侯得报,别给历
103 头起支。
104一、积留月米并请者,勿给。
105一、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虽得 文正位指挥与支,亦仰
106 诸位及掌管人执守勿给。
107一、义庄人力、船车、器用之类,诸位不得借用。
108一、诸位子弟官已升朝,愿不请米绢钱助赡众者,听。
109一、诸位生男女,限两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报
110 义庄。义庄限当日再取诸位保明讫,注籍。即过
111 限不报,后虽年长,不理为口数给米。
(以上第三截)
112一、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同
113 申 文正位。本位有妨 虽已申而未得 文正位报,不嫌者,不同申。
114 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
115 右十项以元符元年陆月,
116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挥参定。
117一、诸位关报义庄事,虽尊长,并于文书内著名,仍不得竹
118 纸及色笺。违者,义庄勿受。
119 右一项以元符贰年正月拾柒日,
120 三右丞指挥修定。
121一、义庄遇有人赎田,其价钱不得支费,限当月内以元钱典
122 买田土。辄将他用,勒掌管人偿纳。
123 右一项以崇宁伍年拾月拾贰日
124 五待郎指挥修定
125一、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冒请月米者,勿给。许诸位觉察
126 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径申 文正位公
127 议,移文平江府理断。其大观元年柒月以前已收养给米者,不得追讼。
128 右以大观元年柒月初拾日
129 五侍郎及 二相公指挥参定
130一、诸位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冐请月米,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
131 给。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断。
132 右以政和叁年正月贰拾壹日
133 五侍郎指挥修定
134一、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
135 右一项以政和伍年正月贰拾玖日
136 五侍郎指挥修定
137右仰义庄及诸位遵守施行。内前后文意相妨窒
138碍者,从后规。若有违犯,仰掌管人或诸位备录治
139平元年中书札子所坐 圣旨,申官理断。各令知委。
140 政和柒年正月(高平开国之印)十三日
141朝散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亳州太清宫范 (押)
142通直郎、知颖昌府长社县事 正国书 掌管庄事 □
143 义庄规矩元立于天平
144 忠烈庙。曩岁融□延燎断石?
145 至元甲午命工以旧本(下缺)
146 堂,庶几 先世遗风(下缺)
147 瀚裔孙帮瑞、士贵(下缺)
(上以第四截)
宋代《义庄规矩碑》碑文结构包括内、外两层。外层是仿公文体的族内告知,从前两行的“文正公勘会”始,以第137~139行“右仰……各令知委”为结束标志,以及公文体必备的行文年月和印章(第140行),职衔、姓、签押(第141行)。主体内容位于中间,依次为事由(第3~8行)、公文(第9~20行)、文正公初定规矩(第21~56行)、续定规矩(第57~136行)。碑文结构完整,公文体式特征鲜明。然而这并非官府的正式公文,而是范仲淹子侄辈商议后,以“文正位”的名义向族众发布的遵行义庄规制的告知。
碑文的内层结构与外层的中间部分相同,由治平元年(1064)“中书札子”、皇祐二年(1050)“文正公初定规矩”、熙宁六年(1073)至政和五年(1115)范氏子辈的“续定规矩”三部分接续组成。其编排,将“中书札子”放在首位,再将初定规矩和续定规矩按时间顺序排列,体现出公文重于规条的用意。
续定规矩中反复出现的指挥“修定”的责任者——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分别指范仲淹(989—1052)的次子范纯仁(1027—1101)、三子范纯礼(1031—1106)和五子范纯粹(1046—1117)。①《四库全书范文正年谱提要》载:“书中称二相公者谓纯仁,三右丞者谓纯礼,五侍郎者谓纯粹,皆其子孙之词也。”(清)范能濬编集,薛正兴点校:《范仲淹全集》,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9页。第142行是宋代碑文书写、刻立责任者署名。碑文由范纯仁之子范正国书丹,掌管庄事者同立。
(二)义庄规矩的行政化
《义庄规矩碑》上的仿公文体“勘会”,乃是对范仲淹初定规矩模式的延续。碑载“文正公初定规矩”,其中第54行“右仰”的用语,55行的行文时间,56行具责任者官职、姓、签押,均是公文所特有的体式。
而无论是仿公文体的“文正公勘会”,还是碑文中的“中书札子”以及规条,统一遵循公文格式中的敬空、换行、落款、押署等要求,在朝旨、敕旨、圣旨、文正位前敬空两格或一格,各条规矩之前以“一”标注。
范氏义庄规矩原本是在族内推行的民间规约,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规矩能否遵守,全凭族人的自觉。而范仲淹凭其特殊的官职身份,以其熟知的政务规范,仿公文体式设定义庄规约,无疑是为提升规矩的效力。因未得官府的认可,在范仲淹去世后,范氏义庄面临着半途而废的囧境。正如范纯仁在奏状中称:“近诸房子弟有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敕条,本家难为伸理,五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依。”在范纯仁看来,如果没有官府的介入,范氏建立义庄的初衷将难以实现。
范纯仁在治平元年收到 “中书札子”文书原件后,并未公之于众,只是在续定规矩、重建制度时,有意将公文的核心内容“子弟有违犯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落实于各条款中。直到政和七年(1117),范仲淹的五子范纯粹才将“可为永式”的规矩条款编类刻石,连同治平元年的“中书札子”一并刻石。
从规条内容看,范仲淹在皇祐二年(1050)初定规矩13条的贡献,在于构建了义庄制度的初步轮廓。条规主要集中于改善族人生活,多为分派、资助米粮的办法。虽然也提出“仰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并进行拟行政化的尝试,但约束力不强。
范纯仁兄弟的续订规矩之举,均在治平元年(1064)得到朝廷公文后。此也间接表明,范氏初定规矩即使有朝廷的认可,也尚有诸多局限,增修工作势在必行。范纯仁兄弟分别于熙宁六年(1073)续定3条、元丰六年(1083)续定4条、绍圣二年(1095)续定4条、绍圣二年续定2条、元符元年(1098)续定10条,元符二年(1099)、崇宁五年(1106)、大观元年(1107)、政和三年(1113)、政和五年(1115)各续定1条,总计续定规矩十次,增修28条。尽管每次续定条款不多,但因是随事而议,强调规矩的执行与公权力的关系,规范性日益加强。熙宁六年的续定以资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的规定为主,条款中已见“掌管人申官理断”的规定。元丰六年的续定,“申官理断”见诸第1、4条。其中第1条规定:
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官理断偿纳,不得以月给米折除。
在初定13条规矩中,“不得”的规定仅两见。而在续定28条规矩中,“不得”的规定凡13见,“勿”字7见,“禁”字1见,诸如“族人不得租佃义田”、“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义庄费用虽阙,不得取有利债负”、“义仓内,族人不得居占会聚”、“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等等,主旨在防范族人侵占义庄的财产,以保证义庄制度的良性循环。而在初定规矩未见的“申官理断”的规定,在续定规矩中,已成为常态。
综观续定规矩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义庄事实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有监督机制。如规定从由族人中选出独立的管理人负责财产的运营,管理人凭业绩的好坏获得报酬,族人对管理人有监督的权力。义庄勾当人、掌管人各司所职。绍兴二年四月续定规矩称:
义庄事惟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即掌管人有欺弊,听诸位具实状,同申文正位。
其监督机制多采用“诸位保明”的办法书写保状。如元丰六年修定规矩规定:
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贰拾硕。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壹半。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实状,申文正位。
二是防范和禁约条款增多,规范性更强。前文提到的十余处“不得”、“禁”等禁为条款,“申管理断”、“诈立名字同”等表达,以及一些法律原则的适用,如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其大观元年柒月以前已收养给米者,不得追讼”;新规效力优先的规定:“前后文意相妨窒碍者,从后规”等,均提升了规矩的适用性。
三是违规处罚措施多样,包括取消获得救济资格、折除、赔偿、追纳,以及送官理断等。对于不遵守规矩或有所失误者,责任自担。元符元年续定规矩规定:
诸位请米历子,各令诸位签字圆备,方许给。给讫,请人亲书交领即去。失历子者,住给,勒令根寻。候及壹年,许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 文正位。侯得报,别给历头起支。
四是文正位的地位得到提升和巩固。文正位多由范文正公的嫡系子孙充任。①(清)范安瑶等编:《范氏家乘·凡例》(乾隆十一年刻本)载:“吾吴中以文正公为始祖。监簿公为文正嫡长,是为大宗。”日本学者井上彻认为:自从义庄创立者范仲淹去世后,范氏义庄就确立了以“文正位”主宰祖先祭祀、立于宗族最高点的规矩。这个“文正位”由以范仲淹长子范纯佑(曾任监簿房主簿)为房祖的监簿房接任。详见[日]井上彻:《中国的宗族与国家礼制》,钱杭译,钱圣音校,上海书店2008年版,第8、207页。依据规条和先例,文正位可以对宗族成员发布公文体告示;行文中,“文正位”需敬空;义庄的重要事项需“同申文正位”;族人间的争议移交官府前,需申文正位。最重要的是,“文正位”对义庄规矩有最终决定权。元符元年续定规矩称:
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嫌者,不同申。)虽已申而未得 文正位报,不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
而上述规矩得以落实的关键,依然是朝廷的特别授权,及苏州府对中央授权的执行力,否则,续定规矩仍会重蹈初定规矩的覆辙。
范仲淹以“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的官职和签押发布的仿公文体的义庄规矩,范纯仁在任“知开封府襄邑县”官职时申领到“中书札子”的“行政授权”,其目的均是欲将原本属于“私约”性质的义庄规矩,纳入到官方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只是范纯仁做法更具有保证性。范纯仁在奏状所强调的将“私规”转变为“官法”的方法是:“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犯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而皇帝的圣旨也批准了范纯仁的请求:“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中书门下再将圣旨落实:“札付苏州,准此。”
苏州府会收到同样内容的“中书札子”。凭据朝廷下发的“行政授权”之尚方宝剑,义庄规矩向“官法”迈进了一大步,诚如“勘会”结尾所特别强调:
若有违犯,仰掌管人或诸位备录治平元年中书札子所坐圣旨,申官理断。
由此,义庄规矩由范氏家族的内部条款,跨入有国家权力机构保障的法律规范的结构体系。②有关民间规约和法律规范以及非制定法和制定法之别的论述,参见李雪梅:《古代法律规范的层级性结构——从水利碑看非制定法的性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治平元年“中书札子”给范氏义庄带来的影响和效益,持久而显著,并成为一种可以仿效的先例。请求朝廷的公文,续定完善管理规条,范氏义庄在自我管理和朝廷保驾护航的双重保障中,得以持续发展。南宋庆元二年(1196),范仲淹五世孙范之柔辈在恢复因南渡动乱中毁佚的庄宅后,复续添规式12条,又于嘉定三年(1210)再次向朝廷奏状取旨:
庆元初,臣与兄弟始协谋同力,尽复故基,渐还旧观,参定约束,加备于前。固尝经本州镂给版榜,揭示义宅,然非更得朝廷行下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挥,恐无以善后,怀此日久,无路自申。今臣幸蒙公朝轸念故家,擢缀班列,若不于此时控告君父,则何以副先人属望子孙之意?用敢冒昧以闻,伏望圣慈俯鉴微衷,特颁睿旨,札下平江府,令将续添规约常切照应治平元年已降指挥受理,庶足以敕厉来者,增固旧规。③《清宪公续定规矩》,载《范仲淹全集》,第925-928页。
范之柔的“伏望圣慈俯鉴微衷,特颁睿旨,札下平江府”的奏请,与范纯仁的“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的请求,如出一辙,并得到圣旨许可。南宋时期的范氏义庄续定规矩再一次被纳入官方视野,而之前的旧规,也同时得到重申和巩固。
南宋续规12条,而重申旧规即占了5条。④庆元二年《清宪公续定规矩》所重申的5条旧规,与政和七年立石的《义庄规矩碑》所载文字略有差异,但大体内容相同。如《义庄规矩碑》载元丰六年续定规条为:“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同。)”《清宪公续定规矩》第4条载:“旧规,诸房不得租种义庄田土,诡名者同。”《义庄规矩碑》载绍兴二年四月续定规条为:“义庄事惟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清宪公续定规矩》第6条载:“旧规,义庄事务惟听掌庄子弟自行处置,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之所以频繁重申旧规,仍是因族人缺乏守规的自觉性,以致违反规矩之事端频出,对义庄的正常发展造成影响,故特加以重申旧规并加大惩罚力度。其中第6条规定:
旧规,义庄事务惟听掌庄子弟自行处置,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缘违犯者未曾有罚,是以近来多有族人专为货赂,不顾义庄利害;或为揽户兜纳苗米,必要多增贴耗;或主张不逞之徒充应脚力及墓客之类;甚至鼓诱外郡族人挟长前来,擅开仓廒,妄用米斛,恣行侵扰,意在破坏。今后如有违犯,许掌庄指实,申文正位,自行体访知觉,罚全房月米一年外,仍经官乞行根究惩治。内有乞觅过钱物之人,即合从条施行。
比较北宋和南宋的续定规矩,后者的突出变化是,罚则增多,力度加强,并强调族内惩罚和“经官乞行根究惩治”并行。在12条规矩中,有8条规定了“申文正位,罚全房月米”一年或半年的内容。所谓全房,谓“照本房请米历内口数,并行住罚”。针对触犯刑律的族人,也列有公、私罚项的专条:
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月米一年。再犯,除籍,永不支米。(奸盗、赌博、斗殴、陪涉及欺骗善良之类。若户门不测者,非。)除籍之后,长恶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①范之柔续定十二条规矩条款,详见《范仲淹全集》第925-928页。
尽管目前尚未见到范之柔《续定规矩》碑石及拓本,但据嘉定四年(1211)刘榘所撰《范氏义庄申严规式记》,范之柔是有刻石意向的。该文引范之柔之语道:
之柔与吾兄良器极力经理,为屋以栖义廪余,以待族人之无家者,浸还吾祖之旧。惟是义庄规式,岁月易隳,请之朝,属之乡郡,勒之坚珉,俾世守而传之无穷者,吾犹不敢懈也。幸备位谏垣,当具本末奏陈,乞申严行下,庶不负文正公所以责望子孙之意。②《范仲淹全集》,第991-992页。
其中提到“勒之坚珉”,即指将规矩立石。③在此之前,范之柔曾有将“田籍之传远者,俱刻之石,以为永久之计”的做法。详见(宋)楼钥:《范氏复义宅记》,载《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褒贤集卷第三》,第988页。其目的仍“俾世守而传之无穷者”,与北宋时期的“惧岁久渐至墯废,今尽以编类刻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子子孙孙遵承勿替”诉求,一脉相承。
故宋代的范氏义庄规矩,自范仲淹在皇祐二年(1050)初定,到其子辈于政和七年(1117)将续定的规矩编类刻石,再到嘉定三年(1210)范之柔将庆元二年的续定规矩立石,前后历经160年。无论是制定规条的目的,还是规条的内容和精神,乃至两次“奏状取旨”的形式,均具有类同性。每次的续定均使规范性加备于前,也使范氏义庄制度在自身完善和纳入国家行政体系的双重保证中逐步完善。南宋楼钥对这一过程有精练的评述:
……文正公初立规矩,止具给予之目,仅设豫先支请之禁。不数年,忠宣公已虑其废坏,故治平奏请圣旨,违犯义庄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又与右丞、侍郎自熙宁以至政和,随事立规,关防益密。今之规约又加密矣。④《范仲淹全集》,第989页。
明代范维一对此过程也有类似评述:
先文正公少产北地,及长还吴,访求宗族,置田以赡之,号曰义庄。广其居为义宅,岁时聚族,定家规以垂后。而忠宣、右丞诸公渐次增修,忠宣复请于朝,下所司遵理。迨宋之南也,中更兵燹,田存而宅废。五世孙尚书清宪公为左司谏,时与兄良器力振复之,事具《义宅记》中。清宪又参定规条,视前加备,奏请颁行,虑至深远矣。⑤(明)范惟一:《刻义庄家规叙》,载《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集著录序跋》,第1422页。
经过“随事立规”的十数次续定,圣旨和札付明示的苏州府(南宋为平江府)对义庄的特别管辖授权,也终于落到实处。范氏义庄和义庄规矩的典范性,由此确立。
(一)“中书札子”的行政授权
中书札子是北宋前期宰相机构中书门下处理日常政务、下达行政指令使用的一种文书形式。①参见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载《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其要件有四:一是具奏人和具奏诉求;二是“取旨”,即请求皇帝御批,以“右奉圣旨”接续皇命;三是文末题“札付某某,准此”,表示中书门下根据圣旨内容向“某某”发出政令;四是公文的责任者中书门下的落款、印押等,以示真实可信。比较而言,一般奏状内容较为详细,事由、依据、请求等结构丰满,关键的批准、授权环节——“圣旨”、“札付”却简单明确。
具体到本文分析的两通碑刻,熙宁三年的《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中载有两份中书札子,具奏人分别是三司使公事吴充和京西路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的陈知俭,其诉求均是完善千仓渠水利设施,建立责权明确、公平用水的科条,以为永远之利,并请求“降敕指挥,降下孟州遵守,并下转运提刑司,常切觉察”。皇帝对吴充的拟议科条的圣旨是“宜令京西路提举官依三司上项奏请事理,具合理科条闻奏”,对陈知俭具奏的完备科条事的御批是“宜令京西转运司并依所奏施行”。宰执所发出的政令,先是“札付提举京西路常平广惠仓司”,此为制定科条的责任机构;后是“札付司农寺,准此。牒请,一依中书札子指挥施行。关牒各属去处,照会施行。”司农寺是统摄全国农田水利改革的中枢机构,表明千仓渠水利管理之事,是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组成部分。遗憾的是,《县志》移录碑文时,忽略了中书门下的落款和印押等关键要素。
在政和七年(1117)的《范文正公义庄规矩碑》中,具奏人是范仲淹之子范纯仁,他在奏状中概括义庄设立的过程,规矩内容,规矩执行所面临的困境,以及义庄运行与定规守矩之间的关系,特请求朝廷赋予苏州府相应的管辖权。范纯仁的“具奏取旨”得到皇帝许可:“右奉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之后中书门下依据圣旨发出指令:“劄付苏州,准此。”发文时间是“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并有签押,以示责任所属。
由于兼有皇帝御批和宰相机构的指令,“中书札子”乃是朝廷综合行政的结果,而这也正是中书札子较普通公文的特殊性所在。在宋代公文体系中,带有皇帝圣裁的中书札子,其行政效力位居顶层,同时也具有法律效力。从公文流程看,“中书札子”的奏请者要具备一定的官职身份。当范仲淹五世孙范之柔拟仿效先辈范纯仁的做法奏状取旨时,也曾“怀此日久,无路自申”。另与一般公文的短程、定向不同,中书札子更具有长程、连环型特征。②参见李雪梅:《公文中的动态司法:南宋〈给复学田公牒〉和〈给复学田省札〉碑文考释》,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科条碑》和《义庄规矩碑》中规条的生效都经过“中书札子”的授权。但仔细比较,“中书札子”在两个条规生成中的意义和作用却有所不同。前者的行政流程有熙宁二年颁布的《农田利害条约》为法律依据,制度完备。后者所载范纯仁的奏请是为家族之事,与《科条碑》中为水利公事而奏裁取旨相比,“私”的成份明显,故在《义庄规矩碑》中,“行政特许”的内涵更为明显。
(二)行政授权中的权责利
行政授权往往表现为权、责、利的相互依存。以《科条碑》为例,主持立碑者为京西路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的陈知俭。在立碑告知渠水用户后,京西路和孟州的官员凭借“中书札子”的授权,可以管束那些“害渠堰之利”的水硙之家和豪民;同时也将千仓渠的管理、维护职责下放给渠户,并通过对甲头的制约,“如敢作弊,敛掠人户钱物,并行严断”,使官方的行政管理权限,通过甲头延伸到民众。
再看《义庄规矩碑》。因“中书札子所坐圣旨”的特别授权,范氏义庄成为一种具有半官方色彩的民间公产机构。其民间性表现为义庄田产的来源、管理和维护,均由民间主导;其半官方的属性,则基于治平元年“中书札子”的授权。
治平元年“中书札子”的行政授权具有双重性,即对苏州府的行政管辖授权和对范氏义庄的行政特许权,两者互为依托。对苏州府而言,它获得了管辖范氏宗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可将行政管辖的触角伸得更远。而职责所系,苏州府也会对范氏义庄给以更多的关照。范之柔主持的《续定规矩》第3条提到“义庄及白云功德寺差役并应干非泛科敷,并蒙官司蠲免”之事,即是例证。①《范仲淹全集》,第926页。
对范氏宗族言,因为行政特许,可将违犯规矩的族人“申官理断”,诸如“诸位子弟纵人力采取近坟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断”、“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官理断”、“义庄事惟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即拆移舍屋者,禁之。违者,掌管人申官理断”等规定,使义庄规矩的强制效力得到提升。
也因为“中书札子”的特许性授权,范氏义庄与苏州府在公文往来上,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在北宋大观元年及政和三年的续定条款中,均出现了“移文平江府”的表述:
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冒请月米者,勿给。许诸位觉察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径申文正位公议,移文平江府理断。
诸位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冒请月米,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给。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断。
从公文用语角度看,“移文”指行于不相统属的官署间的公文,亦泛指平行文书。②(清)袁枚:《随园随笔·官职》:“今文书平行者号移文。”
当然,范氏义庄能获得行政特许权,范仲淹父子的社会影响力不容忽视。在嘉熙四年(1240)《与免科籴提领浙西和籴所帖》中,提领浙西和籴所据吴县、长洲县申文称:“范文正公义庄乃风化之所关,理应与免科籴”,③《范仲淹全集》,第969页。因此免除两县范氏义庄劝米292.1石和681.52石,使范氏义庄享有了与学田同等的免赋役等的特权。
可见,行政特许,还往往包含着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多项权利的特许。作为享受这种综合特权的回馈,范氏家族通过持续性不断的制度创建和完善,使范氏义庄成为官方标榜的宗族教化、管理的典范。
行政管辖、行政特许都是当代行政法中的概念,而这些概念所表述的行政行为,在中国古代的行政活动中也同样存在。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碑刻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宋代存留的数量庞大的公文碑现象也值得特别关注。公文碑占宋代法律碑刻总数的三分之二,④截至目前,笔者已整理宋代法律碑目有520种,其中公文碑约占70%。并形成了札子(北宋为中书札子,南宋为省书省札)、敕牒、公牒、公据等公文系列。在其他类别的碑刻如规章碑和讼案碑上,也带有浓重的公文色彩。
公示于众的公文碑,意在向社会宣示所涉权益的合法性、确定性。刻碑者往往是新的行政“话语权”的拥有者。对他们而言,公文是授权的依据,是特殊权利的合法来源的证明。而刻碑,正是为了使新获得的权责利能够持久稳固。
将公文原样摹刻于石亦是属于“公事”之范畴,尤其是公文上的签押、印记,擅自刻立会有伪造官文书之嫌。①详见《宋刑统》卷25《诈伪律·诈为官文书及增减》,第390页。由于碑石是对原始文献的摹刻,在唐宋公文存世有限的当下,具有原生史料特性的公文碑,以其行政授权的实用功能和法律效力,实现了对纸本文献的超越。
(责任编辑:汪雄涛)
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Regulation’s Official Document Patterns in Song Dynasty
Li Xue-mei
The regulations and doctrines on the steles in Song Dynasty are not isolated existence. In Song Dynasty,the procedures and documents of proposing to the emperor on Qianqu Canal,and the forms and contents of official documents on Justice Village’s Rules made by Fan Wenzheng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rules carved on one stone,showing that official documents were put at the first place on a stele.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regulations have legally binding forces and can exist alone. However,from an administrative perspective,regulations is subordinate to official documents which record the process of regulations being put into practice,thus making official documents with 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 principal. The difference of understanding is based on different angles between the regulators and the regulated. As a consequence,only with a multi-angle and full-perspective analysis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can a relatively objective conclusion be reached. Due to the impact of the traditional way of documents recording,more attention is usually paid to the contents of regulations. Therefore,even official documents and regulations co-exist,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 on regulations made by official documents is often neglected. However,materials of inscriptions are characterized by the fact that forms and contents are of equal importance,which provides valuable fist-hand sources for us to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multiformity of anci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
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Inscriptions;Official Documents;Regulations;Procedure
D929
A
2095-7076(2017)01-0065-16
10.19563/j.cnki.sdfx.2017.01.006
*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所教授。
本文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分类集释与研究》(项目编号:15ZDA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