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两会代表热议“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7-03-13 06:41
中国品牌 2017年3期
关键词:全国政协业态规范

2016年,全国两会代表热议“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互联网金融过去发展速度很快,对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2015年底,成交额一度位列北京P2P借贷平台榜首的“E租宝”,因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被调查。这引发外界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状况”的关注。

互联网金融“首先是金融”。与其他行业不同,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外溢性。如果和互联网加在一起,可能会把金融固有的风险进一步放大。目前正在抓紧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建立电子化的票据交易系统。此举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实际上都有可能颠覆目前的发展模式与服务模式,这种颠覆会带来成本下降,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更高。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是“趋利行为很严重”,企业过于追求高回报与“吸引投资者眼球”而丢失了很多传统。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十三五”期间银行业确实面临着许多挑战,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机遇,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今年主要有四项重点工作要做。一是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提高银行资产质量;三是以提升金融普惠程度为核心,进一步加强一些领域的金融服务,比如单列一些信贷计划,精准扶贫。同时,加大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和改革,扩大林权和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力争涉农的信贷投放能够持续增加;四是更加注重防范各类风险。加大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监管有效性。要强化内控,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大资管行业与银行体系在资金端、产品端、资产端等都有许多交集,大资管行业的金融风险可能通过各种渠道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全国人大应研究制订《托管法》,在国内资产管理领域实行统一的“全托管”制度。目前,资产管理行业资金监管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资金存管,另一种是资金托管。

这两种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简单地说,商业银行的存管主要是指把P2P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进行隔离管理。而托管则复杂得多了,按照《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除了保管资金,还要负责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使用信息等。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刘世锦:互联网金融和供给侧改革息息相关,良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可以改善金融领域有效供给短缺的窘境,进而改变市场供求关系不匹配的情况。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在于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而互联网金融可以高效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从供给端对金融进行了改变。不仅给大众提供了新的投资理财渠道,也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成为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动力,对助力供给侧改革的贡献也不言而喻。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谢卫:“伪金融”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非法集资。此类平台公司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创始人虚构借款人信息,以高利率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秒标等形式,在吸引投资者大量资金后卷款而逃;二是自融。此类平台公司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对接到平台实际运营方或平台关联方,实现自用目的;三是庞氏骗局。此类平台隐瞒经营不善的事实,通过发布标的筹集新的资金垫付给先前的投资人,企图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渡过难关;四是资产池错配。此类平台私设资金池,投资人资金先流入平台指定账户,然后再去匹配项目,通常存在“以短养长”的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危机。

因此,可以从四个方面防范“伪金融”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一是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为目标的互联网金融。二是规范那些游离在灰色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三是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旁氏骗局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四是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徐晓兰: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非对称的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没有形成体系,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边界尚未明确。其次,资金安全问题。在没有第三方托管的条件下,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级的管控措施,能否替代传统金融信用评级体系。最后,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行为。

基于此,首先要鼓励扶植互联网金融进入既有传统金融机构尚未覆盖的领域和薄弱环节。其次要进行不同业态的监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监管业态和框架中,做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主体自治三者能够有机结合。然后,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进行行业主动管理和分级管理。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和协调机制,实施专门的保护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白鹤祥: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进入缺门槛、运行无监管;业务形式、经营范围边界模糊;客户资金安全缺乏有效保护;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网络和信息安全隐患较大等问题。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要求,对部分业态可以考虑实施核准制,对最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网络运营系统、内控管理等方面明确适当的控制标准。

在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行为监管上,可以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立法的方式,明确互联网金融业态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分标准。完善相关配套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互联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业及国家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形成有效约束及信用惩戒机制,逐步扩大央行征信系统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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