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洁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
马 洁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仍处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新出现的研究工具正在逐步使用,经济分析方法就是其中之一,但国内对这种新的研究工具只停留在诉讼程序、规则制定和基本制度研究方面。论述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研究中的实际运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更加有效的应用途径。
刑事诉讼;经济分析;诉讼程序
经济分析法已在全世界的法学研究中被广泛使用,在我国也同样作为普遍适用的研究理论为各部门的法学分析研究提供有效帮助,这其中主要包括经济分析方法对各类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相关行为在经济层面的分析,使两者能够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分析。对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简化及合理化,可使用直接成本、边际成本等概念来进行分析,有助于判断各种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的影响,同时可采用成本—效益原理对刑事诉讼的程序启用规则和程序设置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在诉讼规则中的分析。通过关注诉讼过程中的总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及其收益或者损益,研究其中的对应关系,尤其是对辩诉交易制度中犯罪者成本、外部性方面的分析,证据的提供为不同证明标准的确立提供了原因支持。这些应用证明了虽然刑事诉讼的运作效率有所提高,但并未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率,因此,为辩诉交易制度而进行移植所花费的成本并不值得。另外,从利润最大化条件的实现程度来看,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处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不同责任主体的承担都将有一个非常明确合理的判断标准。
第三,在诉讼行为的分析中。从成本角度出发,可以研究各种刑事侦查在不同范围的成本投入和收益情况。以侦查为例,经济分析方法已得出许多成果,认为侦查中确实存在合法性和非法性,但要控制其使用,就需要使侦查所投入的边际成本与其边际收益相等,此时效用效益最大,这样有利于侦查时进行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同时,任何不适当的诉讼行为都需要以增加其使用成本、降低收益的手段加以遏制,并证明有效。
第四,在诉讼权利中的分析。面对刑事诉讼,当事人对是否选择沉默有不同偏好,风险等级也不同,可分为风险规避、风险中等和风险偏好,应对风险和个人选择的叠加效果都有其经济分析原理存在,有助于预判当事人在案件中的选择偏好。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已取得极大认可并发挥效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仍有不利因素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过分关注成本收益原则。成本收益原则是最为实用的经济分析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也容易通过比较得出相应结论,在论证某一具体刑事诉讼过程的规则、行为和程序时,其可操作性较强。在分析辩诉交易的利润情况时,可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引入投入产出比概念,分析成本收益情况。其他有关成本收益的理论还包括边际成本与收益理论、帕累托最优、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运用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分析人的选择和行为。边际成本是指单位成本的额外增量所引起的成本总量变化,而边际收益则是额外成本变动所带来的变化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每一环节的选择和资源投入量都可按此方法测算出来,但只有当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效益才能够达到最大化,司法资源才能得到最佳利用。由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十分复杂,案件性质和阶段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因此,如果过分依赖于成本收益的计算模式,会对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产生影响。
第二,经济分析方法不具备针对性。经济分析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在刑事诉讼的研究中,应针对这一领域的特殊性提供经济分析手段。首先在法学领域内进行经济分析受到的限制条件较大,这是由于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作为行为主体其理性程度和自由选择范围会受到司法范畴的限制。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选择行为模式是理性的,是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但方法论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许多该领域的学者都设定人是理性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外部设定的条件如何,人的选择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使用可供利用的手段方法时以最小的代价达成目的,同时,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使得研究对象为理性的个人。但在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作为主体,其行为选择必然不是完全自由的,很难达成理性化下的利益最大化,司法范围内需要遵循的程序和制度以及约束都为经济分析带来许多限制。因此,经济分析模型需要在针对刑事诉讼的前提下,考虑其特殊性。
同时,刑事诉讼追求司法公正,而经济方法追求效率,这两者本身有矛盾之处,刑事诉讼在追求公正方面要高于效率。各项法律制度的价值诉求具有正义或者正当性,即便效率是一项值得追求的价值,但在法律范畴内也应退居其次。与自由、平等一样,效率是对法律正义的其他形式补充和协助性价值,但在司法层面,效率有碍于正义诉求,不论在时间或者空间层面都会发生矛盾,效率也要为正义或者正当性让步。因此,经济分析方法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此种特殊情况,不能以追求效率或者利益最大化而妨碍法律的本质存在。
第三,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刑事诉讼的可行性尚不确定。经济分析方法往往以某一种适用广泛的模型或者方法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但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不能直接将这些理论和模型套入实际的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研究探讨其适用性或者可行性,应该在分析研究之前对经济分析方法是否适用于刑事诉讼课题展开深入探究,而不是不加考虑地直接引入。在法律领域,除了无法以效率第一作为准则外,人的因素,如法官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文化背景、宗教信仰、传统理念等都不是经济范畴中可以用来作经济分析的因素,经济分析也无法将其纳入其中并充分考虑这些动机。另外,如果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法律将被假定为理性,这种适用性也需要进行讨论,因为法律中包含了许多非经济因素,这些因素不是经济学的组成部分,因此,无法用经济学方法进行分析。
第一,应当逐步建立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模型。目前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有一定的认可程度,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起到了帮助效果,但这一理念和相关概念的深入程度仍远不及预期,对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接受需要在更广泛的领域中展开。如果将经济分析方法直接引入,不仅理论准备不充分,接受度也将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如果能先对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探讨,将各项理论前提进行充分论证,使其形成一种理念渗透到法学领域中,之后逐步建立起充分适用的模型架构,那么,不仅在法律领域对经济分析方法的接受度会如其他传统的研究方法一样广泛,也会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规避障碍和不利因素,排除经济分析与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矛盾。
第二,在刑事诉讼制度和规则中加入对经济分析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保障经济,但在现实情况下,为考虑经济利益,立法和司法受到了很多影响,经济利益成为影响立法的最大因素。这是由于任何领域的法律制定都服务于该群体的秩序共识,而群体的形成和内部运作又由经济利益来推动。如果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要依据经济因素中的价值判断方法和价值选择。因此,在刑事诉讼制度和过程中,应当对经济分析作出规定,并对结论进行严格研讨,以避免直接运用经济分析产生错误。
经济分析方法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作出了合理解释,为当事人主体的行为约束标准提供了依据,还为消除司法不当行为找到了原则方法。但在刑事诉讼研究中如果过分考虑成本效益,则会影响法律追求正义的价值诉求,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同时,运用经济分析方法需要考虑法律领域的特殊性,积极探讨方法适用的可行性,使得经济分析在刑事诉讼研究中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就要求在引入该研究方法之初,就应当树立相关概念,从理论层面加以梳理和探讨,之后根据刑事诉讼的具体问题建立模型。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对经济分析加以规定和约束,认真进行分析,最终达到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被广泛接受并合理运用,使得该理论能够真正服务于刑事诉讼的制度和活动过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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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雅平〕
10.3969/j.issn.1008-6714.2017.01.034
2016-11-27
马洁(1992—),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教学研究。
G642
1008-6714(2017)01-00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