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2017-03-12 14:25:00李莎莎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犯罪

李莎莎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法律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李莎莎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借助先进的通信与互联网技术,其发展态势愈发迅猛。电信诈骗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可划分为保护型、补偿型、帮助型和威胁型等四种诈骗模式,不同的类型具有各异的特点与打击难点,须从立法规制、司法控制等途径全面防治电信诈骗犯罪。

电信诈骗犯罪;特点;类型;防治对策

引 言

2016年8月19日,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因电信诈骗在报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了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从杜某手中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了1800条包括徐玉玉在内的高中毕业学生资料,此后陈某雇佣郑某、黄某等人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诈骗。[1]

近年来,通信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社会经济生活与高效的沟通交流方式,另一方面却也使得电信诈骗由于附着了先进的技术条件而更凶猛地滋长。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急剧攀升,不仅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破坏了人们对通信及互联网业务的好感度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增加了人们对信息交流的恐惧感,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现状

我国电信诈骗犯罪最初源自于台湾的邮寄刮刮卡、六合彩等中奖诈骗,随着通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渐演变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邮件诈骗等。基于台湾地区电信诈骗的严峻形势,警方对此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被挤压。大陆与台湾建立起的电信业务联系,成为电信诈骗犯罪蔓延至大陆的契机。起初,大陆的电信诈骗犯罪多数是帮助取款的帮助犯,但随着台湾诈骗分子在沿海地区大肆招募下线、传授诈骗技术后,越来越多的大陆犯罪分子开始自立门户,发展自己的诈骗集团开展各类型的电信诈骗活动。据统计,从2016年1月至9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7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4.3万名,打掉各类诈骗犯罪团伙6200余个,捣毁诈骗窝点6900余个,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3.4亿元。[2]根据360手机卫士于2016年9月7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电信诈骗形势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约1435万次。在拦截的诈骗电话中,虚假的金融理财诈骗最多,占43.2%;其次是身份冒充诈骗,占25.2%,其中冒充电信运营商的诈骗数量最多,占比为26.0%,冒充领导的占21.2%;排名第三的是冒充快递,占14.3%。[3]从报告的数据来看,电信诈骗犯罪基数如此之大,且手段日新月异,的确让人防不胜防。先进的科技手段不仅成为电信诈骗犯罪迅猛发展的依托,也加强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给公检法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加大了难度。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界定及其特点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电信诈骗犯罪赋予明确的定义,但实务中通常认为,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借助现代通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的语音、文字信息,以此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定义,人们不免产生这样的认知:即电信诈骗犯罪就是一种通过通信技术而实施的诈骗犯罪,是诈骗罪在现代科技社会中的新的表现形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主要以诈骗罪对其予以规制,但实际上,电信诈骗犯罪已经不再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例如,行为人通过植入木马链接的短信向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被害人在点开链接后即自动下载木马程序,恶意程序在下载成功后即在被害人无意之中启动并盗取其银行卡、支付宝的账号密码,并通过被害人的个人金融信息盗取被害人钱款。该类诈骗模式虽然最初使用了虚假信息,但整个犯罪过程是通过木马程序的成功运行获取被害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而秘密获取被害人账户中的财物,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4]除此之外,打电话欺骗被害人绑架了其亲朋好友并勒索钱财的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电信诈骗犯罪不再只是普通的诈骗刑事犯罪,而是多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利用网络科技实施的犯罪形式,是一类犯罪现象。因此,笔者认为电信诈骗犯罪应界定为: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及互联网技术与工具,通过发送虚假短信及邮件、拨打诈骗电话等方式,诱骗、胁迫被害人将资金汇入其控制的账户或者盗取被害人资金并存入其控制的账户的行为。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1.跨国、跨境、跨地区作案特征明显,主犯与从犯相分离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区域与国际间的交流逐渐频繁起来,互联网的发展也使金融服务功能基本实现网络化,人们只需要通过个人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即能方便快捷地实现跨地区转账,但这也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跨境、跨区域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跨境作案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增加了难度,不仅存在管辖疑难问题,证据的调取及固定也因跨区域而始终滞后、被动。同时,电信诈骗案件存在多个环节,通常在国内抓获的行为人都是负责提取诈骗钱款的从犯,真正指挥电信诈骗的主犯几乎窝藏在台湾、东南亚等地区和国家,不易触及诈骗集团根基。例如,2011年公安部破获的“9.28”特大电信诈骗专案之一“戴春波案”即是戴春波等人受雇佣前往老挝通过冒充公检法人员利用语音包与人工接听电话的方式向受害人传递虚假信息,诱骗其向其指定账户汇入钱款。该案中抓获的32名犯罪嫌疑人均为从犯,主犯即一名台湾人最终被遣送回台湾。

2.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集团化、组织化、规模化等态势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信诈骗犯罪几乎成为一场全民运动,基于该类犯罪形式无本万利的特征,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犯罪当中,并催生出了集团化、组织化、规模化的电信诈骗集团。根据已被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大部分都以团伙形式作案,且犯罪团伙的组织严密,呈金字塔状,从指挥人开始层层延伸,每一层级都由互不相识的、经过专门培训的人负责具体的诈骗活动,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公安机关在打击这类电信诈骗犯罪时,通常只能摧毁部分环节的团伙,难以追查上层组织。例如,臭名昭著的台湾电信诈骗集团通过熟人诈骗、领导诈骗、中奖诈骗、公检法诈骗等方式骗取了平凡个人、演艺明星,甚至是政府高官等上百亿钱财,如此旺盛的生命力就源自于犯罪集团背后惊人的运作管理。首先,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有独立别墅形式运营的机房;其次,在管理上从人员配置到纪律贯彻,从业务执行到检讨都做到极致。诈骗集团将内部人员划分为三线作业员,并建立了包括洗脑、规章制度、剧本话术、方法论等一整套的培训体系和管理方法,使他们构成流水线一样的诈骗作业程序,具有明显的集团化、组织化、职业化特点。

3.犯罪手段高智能化、网络化,隐蔽性、欺骗性强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通常使用“伪基站”、网络电话、改号软件等对文本及语音信息进行技术化处理,除此之外,黑客技术也日益加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气焰。集团化的诈骗团伙还高度重视“业务创新”,能够敏锐地捕捉到行骗点,甚至专门组建一支负责研发新骗术的队伍,研究新的通讯技术与金融手段,随时改变行骗策略以提高犯罪成功率。也正是由于其高智能化、网络化的特征,增添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且犯罪行为的非接触性致使该类犯罪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大大增加了打击难度。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类型

在我国,电信诈骗主要可以分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邮件诈骗。电信诈骗方式在犯罪分子进行“业务创新”的过程中不断更新,犯罪类型多,手段变化快,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形势严峻,危害突出。对此,笔者将这些诈骗手段归结为以下几类,即保护型诈骗、补偿型诈骗、帮助型诈骗以及威胁型诈骗。

(一)保护型诈骗

保护型诈骗指冒充公检法机关实施诈骗,在这一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常以公检法机关的名义告知被害人其个人信息因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入其指定账户以配合调查。这一类诈骗主要是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的信赖感与畏惧感,使人们在接到“权威电话”之后迅速放下戒备,并希望寻求“国家机关”保护的心理来实施欺骗,达到让被害人自愿转账并由犯罪分子获取财产的诈骗行为。在这一类型的电信诈骗案件中,通常都是被害人相信了犯罪分子虚构的事实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这一形式完全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对其予以规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中,吉秀艳等人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冒充我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形式向我国居民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4]

(二)补偿型诈骗

补偿型诈骗是指冒充社保、税务机关、电商平台、支付公司、网上第三方卖家等以退回费用为借口骗取个人金融信息的诈骗方式。在大部分补偿型诈骗中,犯罪分子通常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被害人的相关社保、税务信息,并对此进行有针对性的诈骗,冒充社保局、税务机关等部门,以退回社保、税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携带银行卡按照嫌疑人指示进行操作,并据此获取被害人个人金融信息以转移被害人卡内存款。其次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获取当事人的相关购物信息,然后冒充电商平台、网上卖家等通过谎称当事人购买的商品缺货,需要退款为理由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和密码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转账的行为。在这种诈骗模式中,虽然犯罪分子使用了欺诈手段,同时也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但是并没有使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产生处分个人财产的意识,而是在被害人无意识的自主泄露信息的过程中获取了其银行卡号、密码等金融信息并使用该信息秘密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的行为,整个犯罪过程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三)帮助型诈骗

帮助型诈骗通常是指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当事人的QQ、微信、个人情况以及工作情况等信息,冒充其亲朋好友或领导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公司财务需求等原因诱骗当事人转账。据统计,2016年冒充熟人诈骗这种形式占据电信诈骗手段的18.9%,[5]位居第二,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帮助型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能够充分利用被害人出于对亲朋友好友的关心与紧张和对领导的尊敬与信任感来实施诈骗,如通过告知被害人其亲属遭遇车祸等虚假信息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紧张与慌乱,使其失去冷静思考的理性思维,从而引导被害人向其控制的账户转移财产。这一类电信诈骗模式出现的时间较长,且已经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渐从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实施诈骗发展为利用QQ、微信等实施诈骗,增加了证据提取的难度,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四)威胁型诈骗

威胁型诈骗则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主亲人遭到绑架并威胁其打款至指定账户以解救人质的诈骗方式。在此类电信诈骗模式中,当事人通常会因为事出紧急而不知所措,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转账。威胁型诈骗中的犯罪分子虽然也使用了欺诈方法,但当事人在被欺骗的过程中并没有因该错误认识产生处分财物的意识,而是基于担心亲人出事的恐惧心理被迫将财物转移给犯罪分子。基于这一类型的电信诈骗强烈的胁迫、勒索财物性质,同样不应以诈骗罪处罚,而因按照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规制。

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难点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态势愈发强烈,不仅参与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多,电信诈骗的方式也花样百出。面对如此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公安机关随时保持“严打”态势毫不松懈,但始终不能达到良好的打击效果。2016年上半年,我国电信诈骗发案就28.7万起,而从2016年1到9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仅7.7万起,破案率不到30%。电信诈骗犯罪高智能化、隐蔽性、跨区域作案等特征大大降低了成功破案的可能性,导致公检法机关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时出现了管辖疑难、证据审查疑难及共同犯罪、数额认定疑难等程序及实体法上的难题。

(一)管辖混乱不明,证据获取不清

在程序法上,电信诈骗犯罪打击难点突出体现在管辖问题、证据提取固定等方面。首先,在案件管辖问题上,电信诈骗犯罪通常表现出管辖混乱不明的乱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犯罪地则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电信诈骗犯罪环节众多,各环节发生地点往往处于不同区域,地域流动性大,没有明显的犯罪地。除此之外,电信诈骗案件是犯罪分子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同一电信诈骗组织欺骗的事主通常分布在不同地区,经常出现各地公安机关各自立案开展侦查工作,浪费侦查资源。其次,在证据提取及固定问题上,需要公安机关及时调取涉案电话清单及银行交易清单、账户信息等电子证据,获取这些证据不仅在程序上存在公安与银行之间的衔接困难,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也常存在瑕疵,而跨区域的调查工作更为调查取证浪费了大量时间,提高了工作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6]18-19

(二)共同犯罪及犯罪数额认定困难

在实体法上,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难点则重点体现为共同犯罪与犯罪数额认定难这两方面。在共同犯罪的认定这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据此规定,构成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但实践中抓获的电信诈骗实行犯基本上都是具体实施拨打电话、网络操作、银行开户、取款转账等部分实行行为的人,主犯则狡猾地藏匿在境外,难以对其实施抓捕。[7]111正是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滋长了网络“黑色产业链”,在主犯难以归案、证据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的情况下,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行为的关联性难以认定,因此他们通常都以对案件事实不知情为由进行辩解,逃脱法律制裁。此外,犯罪数额的认定也给实务工作增添了障碍。电信诈骗犯罪中跨国、跨境情形普遍存在,犯罪分子的开户银行多且地域分散。其次,在被害人将钱款转入犯罪团伙指定账户后,犯罪分子会立即将该账户中的大额资金分散至不同区域、不同银行的数十个甚至数百个账户内,通过跨地域连续转账使赃款瞬间“化整为零”,[8]致使难以确定具体犯罪数额。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电信诈骗中,即便能够以犯罪分子发送诈骗短信的数量及拨打诈骗电话的人数等作为诈骗罪的入罪依据,也只能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①

五、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

为了有效治理电信诈骗犯罪,铲除滋生此类犯罪的“土壤”,必须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综合管控”的对策。[9]因此,笔者将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入手,提出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建议。

(一)电信诈骗犯罪立法规制

目前,我国在电信诈骗犯罪领域适用最多的罪名主要为诈骗罪,部分情形适用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对无法明确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的诸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发行、使用信用卡、提供信用卡信息等帮助行为则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定罪量刑。即便如此,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不利于控制日益“疯盛”的电信诈骗犯罪,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逐步完善立法规制体系:

第一,完善电子金融法律法规,对借名账号进行严格限制,同时对转账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规定10-30分钟的支付延缓期,为当事人发现遭受欺骗时预留时间进行紧急处理事项;规定相应的预警对策,对涉嫌诈骗账户予以冻结以紧急临时停止支付,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

第二,降低电信诈骗犯罪的入罪门槛,适当提高其法定刑。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罪的三档金额分别限定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但目前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的财物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了百万甚至千万元以上,司法解释中对诈骗金额层级的划分已经不能平衡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应当接受的刑罚。因此,对于诈骗金额应当进一步细致划分,对百万元以下、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上的犯罪金额合理调整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适用,对轻罪可以提高罚金刑降低监禁刑,而对重罪则加大监禁刑力度,适当调整罚金刑的适用。[10]除此之外,对于利用自身技术(如黑客等)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附加资格刑,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

(二)电信诈骗犯罪司法控制

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现象,除了应当完善立法规制体系,更应该从司法层面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打击。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门槛低、收益高,隐蔽性强、侦破难、取证难、犯罪金额不易认定等特征,[7]111能够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多,最终能查实定案的更是极少,面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猖獗,罪名规定几乎闲置,司法实践也趋于落后,对于犯罪数额无法查实的往往也只能以未遂定罪,导致重罪轻判。因此,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将提升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效能。

第一,完善区际司法协作机制,合理管辖案件。基于银行转账的快速性、汇款途径的网络化,被害人转移财产的瞬间实际上犯罪结果就已经发生,因此可将财产损失地等同视为犯罪结果发生地,[6]15-16并由财产损失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多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可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串并案件,加强各地区公安机关的侦查合作,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还应当加强与境外警方的侦查协作机制,以提升侦查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压缩电信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

第二,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则需要充分运用证据与事实,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表现分赃情况等,形成有效证据链,建立起主犯与从犯之间的共犯故意关联性,充分证明从犯的主观罪过,而对通常实施银行开户、提供技术支持等部分实行行为的犯罪分子的确无法确定共犯故意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对故意泄露、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传授方法、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则可分别根据其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以便于全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防止出现漏网之鱼。

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徐玉玉案等3起电信诈骗案告破[EB/OL].(2016-9-10)[2016-11-10]http://money.163.com/16/0910/04/C0IVEEGT002580S6.html.

[2]公安部刑事侦查局.防范电信诈骗需要“全流程”屏障 公安部发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报案注意事项 [EB/OL].[2016-10-17]http://www.mps.gov.cn/n2255079.html.

[3]2016年电信诈骗报告:数据里的真相[EB/OL].(2016-9-7)[2016-11-10]http://it.sohu.com/20160907/n467870421.shtml.

[4]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EB/OL].[2016-11-12]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9/id/2257570.shtml.

[5]2016年中国电信诈骗事件分析报告(简版)[EB/OL].[2016-11-12]http://www.iimedia.cn/45172.html.

[6]张新宪,崔杰,鞠佳佳.电信诈骗犯罪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1(8):15-19.

[7]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2,30(2):107-112.

[8]顾伟.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J].政法学刊,2013,30(1):112-116.

[9]林国荣.论当前电信诈骗问题与防治对策[D].福建师范大学,2014.

[10]张景星,陈童鑫.电信诈骗犯罪的刑罚应对——基于成本收益模型的实证分析[J].净月学刊,2016(4):119-123.

Abstract:At present,the telecom fraud crime with advanced communication and Internet technology,its development trend is increasingly rapid.There are four kinds of fraud modes in different forms of telecom fraud,which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kinds of fraud modes:protection type,compensation type,help type and threat type.Different types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difficulties in combating.They must be divided from legislative,judicial and oth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Key words: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crime;characteristics;type;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LI Sha-sha

(School of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ianyang Sichun621010,China)

D924.3

A

1671-1084(2017)04-0014-06

DOI 10.16221/j.cnki.issn1671-1084.2017.04.004

2017-03-22

李莎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5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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